1999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试题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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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试题doc

刑法学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犯罪未遂2、牵连犯3、合同诈骗罪4、绑架罪5、伪证罪二、填空(请写清题号,在答题纸上作答。

每空1分,共12分)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________和________相适应。

2、为了犯罪,________、_________的,是犯罪预备。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________必要限度,造成________的情形。

5、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_________,并对其_________和_________判处刑罚。

三、判断正误(写清题号,在答题纸上作答。

正确的画√,错误的画×,每小题2分,共10分)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3、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其政治权利也当然被剥夺。

()4、为谋求个人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构成行郁罪。

()5、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单项选择(写清题号,在答题纸上作答。

每题2分,共12分?

刑法对中止犯的处罚规定是:

()A、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B、可以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C、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D、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处罚2、对下列犯罪分子,哪一种情形不禁止假释:

()A、犯抢劫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的B、盗窃罪的累犯被从重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C、犯煽动分裂国家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D、曾经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10年以后,又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的3、刘某在倒卖假烟时被镇工商行政管理所查获,该所依法将刘某尚未卖出的假烟和运烟汽车扣押。

刘某当晚携带尖刀等工具翻墙进入该所院内,意图把被扣押的汽车夺回。

因大门上锁无法将汽车开走,刘某便拿出斧头、手电直奔所长办公室找大门钥匙。

值班副所长被惊醒,当即起身,刘持斧威胁:

“别动,趴下,把脸蒙上。

”该副所长趁机抓起被子照刘捂去,刘挥斧砍去,砍破被子,砍在办公桌上。

副所长边与刘某搏斗边呼喊,刘见势不好,下楼逃跑。

刘某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未遂)B、抢夺罪(未遂)C、盗窃罪(未遂)D、不构成犯罪4、陈某携带自制的火药枪打野鸡未果,返回途中,适遇熟人胡某迎面而来。

二人搭话时,陈手中火药枪走火,正好击中相距4米处的胡某头部,胡中弹后倒地不起。

陈某即与他人一起将胡急送医院抢救,胡因伤势过重第二日死亡。

陈某的行为构成:

()A、非法制造枪支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C、过失致人重伤罪B、非法制造枪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5、某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在限制10年整时伤害同监舍的犯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对某甲应当如何决定执行的刑期?

()A、在15年以上30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B、在5年以上15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C、在5年以上20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D、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6、甲于深夜蒙面入室盗窃,被事主乙发觉。

乙将甲紧紧抓住不放,并高喊“抓贼”。

甲为了挣脱逃离,顺手抄起桌上台灯朝乙头部猛击一下,乘乙松手之机逃走。

乙本来就年老体弱多病,遭致一击当场死亡。

对甲应如何定罪处罚?

()A、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B、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C、以盗窃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实行并罚D、以盗窃罪和故意作害罪(致死)实行并罚五、多项选择(写清题号,在答题纸上作答。

每题3分,共6分)撤销缓刑的事由包括:

()A、再犯新罪B、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C、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的D、有违反缓刑监督管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2、对于累犯,()A、应当从重处罚B、禁止缓刑C、禁止减刑D、禁止假释六、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2、侵占罪的概念及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七、论述题(20分)论述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民法学简要解说下列各问题。

全卷共100分,每小题20分。

答题中必须有简要解说,缺少者扣去本题一半分数。

一、甲给乙一纸诸项齐备、未注代理期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乙代理自己同丙签订买货合同。

乙办完代理事务后未交还授权书,甲亦未索要。

后,乙未经甲同意,又持该授权书为甲同丙签订一买货合同。

丙依合同送货给甲时,甲以自己未定货为由,拒不收货,丙即诉之法院。

法院查明:

甲确实未要乙定这批货物。

有人认为乙的后一行为是“无权代理”,你持何认识?

2、什么条件下构成无权代理?

3、无权代理有哪些法律效果?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意义、行使条件及效力。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意义、行使条件及效力。

四、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告人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五、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举一简例。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有哪些条件,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123

243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控制法律制度1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控制法律制度

本文通过对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比较,旨在找出其中可借鉴经验,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从而能够在法律层面有效控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保障其持续经营,确保扶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得以实现。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

信用担保是指由专门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制度化保证,该行业专业性极强并承担高风险,其中担保机构对资金的倍数放大作用便意味着对风险的放大。

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而言,由于其宗旨是使某些信用等级较差的中小企业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从而使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了更多的风险。

1、担保信用风险。

是指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担保机构代偿的风险。

这也是担保机构面临的最主要也是最直接的一种风险。

在发生担保代偿情形下,如果担保机构代偿流出现金较多且无法及时收回,或者因为代偿金额巨大而超出了担保机构正常的现金支付能力,其产生的后果可能非常严重。

2、法律风险。

担保业务所涉及的各项法律合同的公平性、合法性和严密性,都关系着担保机构风险的大小。

不仅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之间存在法律风险,若银行强加给担保机构不公平、不合理的代偿要求,同样会增加担保机构的风险。

3、经营风险。

是指由于信用担保机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严格健全的规章制度、业务操作流程不规范、对受保企业监督不够而引发的风险。

如果担保机构经营管理不善,必然会增加担保机构的无谓损失。

4、道德风险。

分为外部道德风险和内部道德风险两种。

外部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受保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以各种不正当方式骗取担保,或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而导致担保机构代偿等,甚至银行也会由于担保机构承担了主要的贷款风险,而放松了对贷款企业的评审、监督,导致担保机构代偿几率上升。

内部道德风险主要是担保机构内部员工责任心不强,或者出现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情形,人为地放款项目的评审和审批条件。

二、各国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比较

为了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政策目标得以顺利实现,保障信用担保机构的稳健运行,各国均十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防范、控制风险。

1、信用担保限额管理机制。

1担保放大比例的限制。

担保放大比例(也称放大倍数),是担保机构所提供的担保余额与其承担担保风险的担保资金或资产的比例。

为防止信用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活动中进行超出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从而承担过高的风险,各国实行担保放大比例限制机制,要求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量与自身的担保能力相适应。

日本政府根据《巴塞尔协议》核定信用保证机构的放大倍数为18倍,但由于其信用保证再保险制度的存在,日本信用保证放大倍数实际为60倍。

美国信用担保的放大倍数为50倍,韩国KCGF提供的信用担保不能超过捐资和利润总额的17倍,其他国家的信用担保放大倍数一般在10倍左右。

2单笔担保限额、期限、担保费率。

为把信用担保的风险从总体上进行指标管理,各国对单笔担保都实行额度限制、期限限制,并收取一定担保费以提高贷款人的成本意识,进而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对单个企业的单笔贷款最高金额为100万美元。

贷款用于购置不动产的,最长为25年;添置机器设备的,最长为10年;流动资金贷款,通常为7年。

担保费率平均为担保金额的2%,由贷款人在SBA批准担保后的90天内一次性支付,但该笔费用最终由贷款担保的申请人即小企业承担。

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定款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单个企业的信用保证限额为2亿日元;信用保证协会根据代偿风险向委托企业征收信用保证费,基本费率为年均1%。

加拿大《小企业贷款法》规定,企业贷款额不超过25万加元,贷款期限可与贷款购置的固定资产经济

寿命相同,最长不超过10年;《小企业贷款法》管理委员会对每笔担保贷款收取贷款2%的注册费和1.25%的年管理费,注册费由贷款人承担,管理费由借款人承担,由贷款人通过利率向借款人收取。

我国财政部2001年出台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已明确规定,担保机构的最高担保比例不得超过10倍,单笔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

这是充分考虑到我国目前信用环境后做出的较为务实的规定。

2、比例担保机制。

在日本,信用保证协会对符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计划的企业的贷款予以100%的担保,也既是说,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全部由信用担保机构承担。

此举虽然有利于鼓励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但另一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由于缺乏足够的激励机制,容易引发商业银行道德风险,降低了银行认真做好项目评估、监督、催还贷款的责任感,给信用担保机构造成损失,从而不利于信用担保体系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防范全额担保造成银行道德风险,大多数国家实行比例担保机制。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对其担保的所有贷款均实行比例担保,具体而言,其对单笔在10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担保本金的80%;对单笔在10万元以上的贷款,担保本金的75%,同时要求贷款人不得对SBA没有担保的那部分贷款设置其他的担保。

回收的贷款在SBA和贷款人之间按担保风险比例分摊。

加拿大《小企业贷款法》管理委员会对所担保贷款的索赔予以确认后,政府将赔付贷款人85%的损失,另15%的损失由贷款人自己承担。

我国台湾地区担保额为贷款本金的50%~90%,韩国、奥地利等国的担保比例多要求为贷款总额的80%。

相对而言,法国的担保比例较低,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由法国中小企业发展银行提供的担保一般仅占投资总额的40%~70%。

我国相关政策中也规定担保机构应实行比例担保,然而在信用担保实践中,由于当前我国金融环境使然,银行在信用担保中占据强势地位,根据银行提供的保证合同之规定,担保机构毫无例外地实行全额担保。

这样,银行在无风险、无责任的情况下,坐享贷款利息收入,同时争取潜在的优良客户,这与同样是高风险行业的银行定位格格不入;相反,担保公司却要靠微薄的担保费收入承担巨大的担保风险。

这种责、权、利严重失衡的合同关系不仅违反了相关政策规定,有悖市场经济游戏规则,也与国际惯例相去甚远。

3、反担保措施。

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法施行规则》明确规定,在信用保证协会提供保证时,必须由委托人设置反担保措施并提供连带保证人。

这样,在信用保证协会实际代偿并代位取得债权人资格后,可向连带保证人求偿,或执行反担保措施。

原则上超出一定额度的信用保证均需要提供反担保和连带保证人。

可用于反担保的财产有:

不动产、有价证券、保证金、法人财产等。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也十分注重审查反担保措施,即审查申请担保的小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是否有可作为反担保的有价值的资产,同时还要求拥有企业20%或更多股份的各企业所有人必须签署文件,表明如企业债务不能得到按时足额的偿付时,将以个人身份承担还款责任。

贷款如果被用来购置资产,这些资产必须被抵押作为反担保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反担保措施有利于担保机构控制风险,但中小企业之所以会遭遇贷款难,正是因为其自身信用不足,缺乏足够可信的抵押物才会被商业银行拒之门外。

因此,一些国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

例如韩国,其信用保证基金组织KCGF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时,不要求申请人有担保品提供反担保,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无需有担保人提供担保。

我国担保法中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提供反担保”,从而为担保机构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比较国外十分灵活的反担保措施而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只能是不动产的担保和一些有价证券的质押,动产抵押和质押并不在其列。

此外,实践中库存货物也并不被认可为中小企业可用的担保抵押,事实上,如果有销售市场,库存货物是仅次于融资人财产的可用的抵押品。

4、再担保制度。

再担保指担保机构在承担担保责任的同时,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将已承包的担保风

险按照一定的比例再次担保,同时将已收取的担保费按照再担保的比例支付给再担保机构,由再担保机构来承担这部分的风险,如果发生赔付,则由再担保机构按照与担保机构约定的方式和承担再担保的比例予以赔付。

日本依据《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于1958年由政府拨资本金成立了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作为该国再担保机构。

按照该法规定,当信用保证协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证时,按一定条件自动取得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率通常要比一般保险业务的保险费率低,体现了一定的政策性。

当保证债务实际代偿后,由保险公库向保证协会支付代偿额70%~80%的保险金,信用担保机构仅实际承担贷偿额的20%~30%。

也既是说,代偿风险是由保险公库与信用保证协会按一定比例分摊。

再担保还可以由再担保机构将已担保的项目通过再担保的方式向国外的再担保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再次转保出去。

这样通过多层次转保,将担保机构最初承担的风险最大限度地规避、分散和转移,可以将担保公司所承担风险的系数降到最低限度。

例如,与意大利担保公司合作接受再保险的公司每年由150多家,其中的瑞士再保险公司,即是意大利担保公司的股东(占其25%的股份),同时也是与之合作最紧密的一家再保险公司。

意大利担保公司每年将已承包项目75%的额度向瑞士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瑞士再保险公司则向其返回购买再保险额度25%的保险金作为佣金。

我国目前仅在相关政策中较为原则性地规定了再担保制度,并未在立法层次予以明确规定。

实践中,尽管已成立了“中国信用再担保制度”课题组并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作为全国性再担保机构的中国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直至今日仍未成立,并未形成一个全面、有效的再担保体系。

三、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

相比较发达国家已具百年历史的信用担保业而言,我国信用基础十分薄弱,信用体系极不完善,人们信用意识淡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也刚刚成立二十余年,还处于摸索阶段,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差。

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仅具备基本架构,具体内容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比例担保的名存实亡、采取反担保措施的法律障碍、再担保制度宛若“空中楼阁”。

应充分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根据我国现有的经济环境、金融环境、法律环境,结合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点,着手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控制法律制度。

1、将比例担保制度上升为立法层次。

考虑到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状况较差,银行商业化程度不高的现实,担保比例不宜规定太低,以90%左右为佳,否则也会影响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同时,商业银行也应意识到,随着市场经济逐渐完善,中小企业日益成为银行的重要客户,实行比例担保其实是银行与担保机构实现“共赢”的模式。

2、制定《物权法》,消除反担保措施的法律障碍。

在最近一次公布的我国《物权法》草案中,扩大了可出质权利的范围,规定公路、电网的收费权可出质;并侧重规定债权人(质权人)的质权效力,即在质押权利价值范围内,债权人(质权人)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法律效力。

这样,担保机构便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反担保措施以降低自身风险。

3、落实再担保制度。

可参考日本的《中小企业保险公库法》,对每笔担保贷款实行强制再担保,并规定再担保的比例。

应加快完善再担保体系,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地方担保和省级与全国性的再担保多层信用补偿机制。

通过地区担保机构、省级担保机构、全国性再担保机构之间的多层次转保,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

兰亭序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

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

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

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

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

古人云:

“死生亦大矣。

”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

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

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

悲夫!

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

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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