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市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最新流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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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市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最新流程指南

在深圳市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最新流程指南

2017年9月22日深圳市金融办、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前海管理局(以下统称“四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在原《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金发〔2012〕12号)基础上,联合发布了《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规〔2017〕1号),同时,原《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金发〔2012〕12号)、《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深府金发〔2013〕13号)同时废止。

《新深圳QFLP办法》扩大QFLP基金管理人的范围、参考基金业协会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调整QFLP投资者资质条件、明确QFLP及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及备案要求、优化审核流程、明确QFLP利润汇出及退出机制等相关事项,对原有的QFLP政策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优化,对托管银行的资质和职责进行了明确。

一、扩大试点对象和管理范围

《原深圳QFLP办法》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

《新深圳QFLP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既可以采用外商独资的形式发起设立,也可以采用中外合资的形式发起设立,并对境内外股东和合伙人应满足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原深圳QFLP办法》仅允许“外资管外资”,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仅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

《新深圳QFLP办法》允许“外资管内资”和“内资管外资”,即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和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二、降低境内外投资人门槛

《新深圳QFLP办法》放宽了对投资主体和资质条件的限制。

投资主体不限于境外投资者,还包括境内投资者。

境内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如下:

(1)境外机构投资者自有净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境内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个人投资者需签署股权投资企业(基金)风险揭示书;境内外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出资、投资限制及穿透审查原则

根据新《新深圳QFLP办法》,第三方验资机构应配合深圳市QFLP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试点企业(即包括QFLP及外商投资管理企业),采取“穿透”原则建立审查机制,确保自然人和法人机构为合格投资者。

QFLP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为同一控制人时,该同一控制人出资占比不超过50%。

就QFLP的投资方向,QFLP应当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导向,直接投资于实业;禁止以基金中的基金(FOF)模式设立外商投资管理企业。

四、明确托管银行的资质和职责

《原深圳QFLP办法》未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之托管人的资质和职责,导致对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监管无章可依,存在非法集资、洗钱等风险和无法确保交易真实合规,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新深圳QFLP办法》对于上述问题予以规范:

其一,在主办资金环节,外商投资股权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办资金托管银行;在项目资金环节,外商投资股权基金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境内人民币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项目资金托管银行。

主办资金托管银行、项目资金托管银行均需对托管账户内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其中,主办资金托管银行应当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所有项目的收入或利润进行监督核查,项目资金托管银行应当对具体项目进行监督核查。

五、明确试点企业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要求

由于《原深圳QFLP办法》未建立相关退出机制,导致部分试点企业常年未发行产品,出现“空壳”现象。

因此,《新深圳QFLP办法》要求外商投资股权基金,应在取得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批复函的12个月内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并成立首个外商投资股权基金或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成立的所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应在6个月内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未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的,领导小组取消其试点资格并对外公示。

(一)申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流程

1.受理材料。

试点企业根据《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准备所需材料提交至市金融办C区3126办公室。

2.资格初审。

市金融办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

3.联合评审。

市金融办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及申请企业召开联合评审会,试点企业需准备PPT在会上进行讲解并答疑。

4.批准业务资格。

联合评审通过后,市金融办以“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出具业务资格文件。

5.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

试点企业获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业务资格文件后,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注册在前海的试点企业,凭业务资格文件,到前海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外商投资备案及入驻手续;

(2)注册在前海以外的试点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针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领域的试点企业(公司制),凭业务资格文件到我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文,再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针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领域的试点企业(公司制),可直接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照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二)申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流程

1.受理材料。

企业根据《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准备所需材料提交至市金融办C区3126办公室。

2.资格初审。

市金融办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

3.征求意见。

市金融办初审后,发函至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4.出具同意函。

各有关单位均无异议后,市金融办以“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出具同意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函。

5.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企业获得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函后,前往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来源于http:

//www.51rz.org/html/zlzx/8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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