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填表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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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填表说明

A06364《2016年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

【分类索引】

Ø业务域

申报

Ø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Ø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Ø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税总函〔2015〕702号)

【表单】

2016年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

(基本信息表)

重点税源XXB表

1

企业主代码

2

企业名称

3

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

4

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5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时间

6

集团公司情况

7

所属企业集团

8

企业财务核算方式及报表期

9

增值税缴纳方式

10

消费税缴纳方式

11

营业税缴纳方式

12

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

13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形式

14

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征收隶属关系

15

增值税出口退税方式

16

企业所得税申报周期

17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准则

18

营业税改增值税应税服务类型

19

消费税主要品目

20

营业税主要品目

21

企业规模(税收收入)

22

企业规模(营业收入)

23

企业规模(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

24

主管国税机关

25

主管地税机关

26

法定代表人

27

财务负责人

28

填报人联系电话

29

电子信箱

30

企业地址

31

战略性新兴产业(可多选)

32

监控级次

33

主要投资方所属国家或地区

34

企业国地税属性

35

备用字段

36

备用字段

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规定要求企业填报,相关数据用于税务管理、纳税服务和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报表报送质量及时效性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请如实、及时填报各项内容,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解决。

【表单说明】

《2016年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简称《基本信息表》)是记录和反映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基本情况的报表,共33项指标,另附17个备用字段。

《基本信息表》年初一次性填报,随月报或季报一同上报,年内可随时调整变更事项和纠正差错。

本表部分为选项式指标,请严格按照软件任务所列内容选择。

各指标填报说明如下:

1.企业主代码:

(必填)

企业主代码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前6位)加企业法人单位代码(9位或12位)组成。

要求按照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代码填写。

如果一个企业法人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独立纳税的,应按其不同的纳税登记识别代码分户填报。

2.企业名称:

(必填)

要求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的全称填写,不得简化。

3.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

(必填)

执行2011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标准(GB/T4754-2011)。

凡从事两种以上经济活动的,以主要经济活动内容填报。

4.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必填)

执行国家统计局《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重点税源监控软件另外增设“外国企业(400)”代码选项;在股份制企业代码(160)下增设6个细项分类(161表示国有绝对控股的上市企业,162表示国有相对控股的上市企业,163表示非国有控股的上市企业,164表示国有绝对控股的非上市企业,165表示国有相对控股的非上市企业,166表示非国有控股非上市企业)。

关于国有控股的解释:

⑴国有经济绝对控股:

国家资本(股本)大于50%的企业;⑵国有经济相对控股(包含协议控股):

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股)。

如年内出现停业、注销企业情况,由基层税务机关在本选项内选择停业、注销代码,并于年内每月报送空表。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时间:

(必填)

是指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注明最初的登记时间。

6.集团公司情况:

(必填)

(1)非集团隶属关系的一般企业;

(2)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

(3)集团母公司(集团总部)仅有相应集团的管理职能,却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集团总部机构;

(4)集团成员公司。

7.所属企业集团:

是指对企业拥有控制权的企业集团,分为中央企业集团、港澳台及外国企业集团、地方企业集团及其他企业集团。

由集团下属企业单位填报。

8.企业财务核算方式及报表期:

(必填)

(1)独立核算按月编制财务报表:

选此项的企业必须按月填报B1、B5表,按季填报B3表;如果是工业企业还必须按月填报B2表,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必须按季填报B4表。

按照重点税源财务报表编报范围,下分:

A.编报汇总报表;

B.编报合并报表;

C.编报本企业报表。

(2)独立核算按季编制财务报表:

选此项的企业仍须按月填报B1表(应缴税收按季度发生额填入本月栏,已缴税收按实际发生月份及数额填入本月栏)和B5表,按季填报B3表;如果是工业企业还必须按月填报B2表,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必须按季填报B4表。

按照重点税源财务报表编报范围,下分:

A.编报汇总报表;

B.编报合并报表;

C.编报本企业报表。

(3)非独立核算不编制财务报表:

选此项的企业填写B1、B5表和B3表的相关附列资料;如果是工业企业还必须按月填报B2表,如果是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还必须按季填报B4表。

9.增值税缴纳方式:

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下分:

A.独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B.统一核算增值税的总公司:

指电力、烟草、石油、石化等部门的总公司统一核算增值税。

由分公司属地预缴的增值税部分,总公司用“应纳税调整额”指标调减总公司应纳数;

C.属地预缴增值税的分公司:

指电力、烟草、石油、石化等部门分公司属地预缴税款的,不需要填报增值税核算指标,需要将属地预缴增值税数额用“应纳税调整额”指标调增分公司的应纳数。

(2)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含小规模纳税人);

(3)其他方式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4)不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10.消费税缴纳方式:

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按法定税率(额)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2)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人;

(3)按其他方式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4)不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11.营业税缴纳方式:

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按法定税率,独立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2)核定征收(按税率或税额),独立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3)汇总下级公司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4)其他方式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5)不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12.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

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下分:

A.独立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B.按比例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指一些按比例就地预缴成员企业,如:

大庆油田、胜利油田;

C.汇总下级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指集中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总公司,如:

金融行业、中石油、中石化总公司等;

D.上报上级公司预缴所得税的企业:

指财务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由上级单位集中预缴的企业,此类企业需要填报B1表、B3表,其中B1表不需要填写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指标;

E.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总机构纳税人;

F.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分支机构纳税人。

(2)实行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下分:

A.独立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B.按比例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指一些就地按比例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如中石油、中石化等系统的下属子公司);

C.汇总下级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指统一核算并集中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D.上报上级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指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上级单位集中预缴的企业,此类企业需要填报B1表、B3表,其中B1表不需要填写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指标;

E.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总机构纳税人;

F.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分支机构纳税人。

(3)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下分:

A.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

B.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C.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4)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下分:

A.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总机构纳税人;

B.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分支机构纳税人;

C.其他纳税人。

(5)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形式:

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享受两项或两项以上优惠政策的企业,选择优惠额度大一项政策填报。

(1)无所得税优惠政策;

(2)免征与减征优惠;

A.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所得;

B.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C.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D.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A.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B.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优惠政策;

C.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

D.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规定。

(4)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5)加计扣除优惠;

A.研究开发费;

B.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6)创投企业优惠;

(7)加速折旧优惠;

(8)减计收入优惠;

(9)税额抵免优惠;

(10)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11)非居民企业的优惠;

(12)特殊行业优惠;

(13)其他优惠。

14.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征收隶属关系:

(必填)

核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国税征收;

(2)地税征收。

15.增值税出口退税方式:

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非出口退税企业;

(2)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

(3)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商贸企业;

(4)实行免税办法的小规模纳税人。

16.企业所得税申报周期:

根据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周期选择填写。

(1)按月申报;

(2)按季申报。

17.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准则:

(独立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的企业必填)

根据企业实际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或准则情况选择填写。

(1)1993年行业会计制度;

(2)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

(3)2001年企业财务制度;

(4)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

(5)2013年小企业会计准则。

18.营业税改增值税应税服务类型:

按主要应税服务类型填写。

(1)交通运输业,下分:

A.陆路运输服务;

B.水路运输服务;

C.航空运输服务;

D.管道运输。

(2)邮政业

A、邮政普遍服务;

B、邮政特殊服务;

C、其他邮政服务。

(3)部分现代服务业,下分:

A.研发和技术服务;

B.信息技术服务;

C.文化创意服务;

D.物流辅助服务;

E.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F.鉴证咨询服务;

G.广播影视服务。

(4)电信业。

19.消费税主要品目情况:

根据纳税人消费税主要品目情况填写,下分:

(1)烟;

(2)酒类;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器;

(5)鞭炮、烟火;

(6)成品油;

(7)摩托车;

(8)小汽车;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0)高档手表;

(11)游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商业批发卷烟;

(15)电池;

(16)涂料。

20.营业税主要品目情况:

按照营业税主要品目情况选择填报,下分:

(1)建筑业;

A.建筑;

B.安装。

(2)金融保险业;

A.金融;

B.保险。

(3)娱乐业;

A.按5%税率征收;

B.按10%税率征收;

C.按20%税率征收。

(4)服务业;

A.代理业;

B.旅店业;

C.饮食业;

D.旅游业;

E.房屋租赁业;

F.其他服务业。

(5)转让无形资产;

A.转让土地使用权;

B.转让其他无形资产。

(6)销售不动产;

(7)文化体育业。

21.企业规模(税收收入):

根据企业2015年全年税收收入进行统计,2015年纳入重点税源监控的纳税人可由系统直接计算,不用再次填写。

下分:

(1)年纳税10亿元以上的纳税人;

(2)年纳税1-10亿元之间的纳税人;

(3)年纳税5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纳税人;

(4)年纳税2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的纳税人;

(5)年纳税1000万元-2000万元之间的纳税人;

(6)年纳税10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22.企业规模(营业收入):

根据企业2015年全年营业收入进行统计,2015年纳入重点税源监控的纳税人可由系统直接计算,其他纳税人参考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科目填报,下分:

(1)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的纳税人;

(2)年营业收入50-100亿元之间的纳税人;

(3)年营业收入10-50亿元之间的纳税人;

(4)年营业收入1-10亿元之间的纳税人;

(5)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纳税人;

(6)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23.企业规模(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内容进行划分,下分:

(1)大型企业;

(2)中型企业;

(3)小型企业;

(4)微型企业。

24.主管国税机关:

(必填)

指本表所上报的县级国家税务局。

本指标由系统直接产生。

25.主管地税机关:

(必填)

指本表所上报的县级地方税务局。

本指标由系统直接产生。

26.法定代表人:

(必填)

指纳税组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非法人企业独立纳税单位填写所属上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27.财务负责人:

(必填)

指纳税组织、单位的财务负责人。

对于非法人独立纳税企业填写负责纳税申报表工作人员的姓名。

28.填报人联系电话:

(必填)

填写本企业填报重点税源报表人员电话。

29.电子信箱:

(必填)

填写本企业财务负责人电子信箱。

30.企业地址:

(必填)

填写本企业经营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1.战略性新兴产业(可多选):

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下分:

(1)节能环保产业;

(2)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3)生物产业;

(4)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5)新能源产业;

(6)新材料产业;

(7)新能源企业产业。

结合国家统计局下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多部门起草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可选择填报其中一项或几项。

32.监控级次:

本指标为方便各地分级监控的需要而设,分为纳入总局监控的企业、纳入省级局监控的企业、纳入地市级局监控的企业和纳入县级局监控的企业等四个级次。

对于各地降低标准扩大范围自行增加的监控企业,如上报税务总局,必须填报原实际监控的级次(省级或省级以下)。

(1)总局监控;

(2)省级监控;

(3)市级监控;

(4)县级监控。

33.主要投资方所属国家或地区:

本指标主要由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选择填写对企业拥有主要控制权的投资人所属的国家(或地区),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按外方最大股东所属国家(或地区)填写。

34.企业国地税属性(由软件自动生成)。

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15年10月1日以后的新办企业、相关信息变更的企业,按照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电子表单编号

电子表单名称

061008

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061008035

《2016年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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