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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间借贷的调研报告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民间借贷行为频繁化多样化,因为借贷纠纷而引发的诉讼也越来越多,这些案件在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的同时,也给法院的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加大了难度,对新时期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下面通过本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浅析当前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基本趋势、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审判对策。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自20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

二、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近期,温州等地出现的中小企业老板"跑路潮"引起的一系列中小企业关停倒闭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这场借贷危机已不限于浙江,还波及江苏、福建、河南、内蒙古等省区,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近几年来,中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助性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

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

由于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二是发放高息借贷。

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

主要表现为:

范围广、利率高、参与者众。

根据我院在2008年至2012年9月期间受理的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

年度

民商事

案件

民间借贷案件

所占

比列

涉案金额(万元)

2009年

964

130

1710

2010年

1015

178

2925

2011年

1109

263

4391

2012年9月

1091

232

5043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自2009年至2012年9月,雨湖区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件标的额增速迅猛。

2011年的案件数量与2009年相比增长了%,涉案金额也大幅攀升,民间借贷案件所占比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滞后引起监管缺位

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对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

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在农户缺乏有效投资渠道、存款低利率与高物价的驱动下,民间借贷的“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

2、短期借贷行为泛滥不利于经济长期发展

民间借贷立足借贷双方的个人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多为短期行为。

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3、融资规模较小难以形成资金合力

从民间借贷的单笔金额来看,最小仅几百元,一般也只有几千上万元,几十上百万的单笔借贷很少,相对于企业筹建或扩大再生产几百上千万的资金需求,规模明显偏小,资金合力难以形成。

4、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发金融风险

民间借贷方便、快捷,是解决资金短缺的有效手段。

但在解决资金需求者当务之急的同时,如果资金借入者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难以按时清偿债务,又以民间借贷方式借入资金、偿还旧债,便会大大增加借入者的资金成本,影响其信誉,引起借贷双方的债务纠纷。

同时如果民间借贷与银行信贷相结合,容易让银行误解企业的资金状况,从而做出错误决策。

从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来看,民间借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有:

一是借贷手续不完备。

民间借贷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借贷双方多是熟人,基于相互信任或者顾及情面而不写欠条,或还款时不及时收回欠条,或欠据过于简单没有利息、借款期限等方面的约定,或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确,只有“证明人”“保证人”的签字,而对担保内容不作说明。

这些都使得当事人的责任很难明确。

1、口头问题。

首先,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款一般数额较小,期限较短,并以相互信任为基础,因此,民间借款中口头形式居多。

但是,一旦发生诉讼没有书面借款合同的存在,将很难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同时也为日后举证带来很大困难。

其次,在签订民间借款合同时经常会出现书面遗漏的情况,例如在签订民间借款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致使日后产生纠纷,而我国《合同法》对利率也有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再次,民间借款合同中会出现文字歧义或概念不清的情况,例如“借”这个字,在理解上也容易使人误解,其关键就在于我国民间对“借”的理解上,“借”既可以理解为“借出”也可以理解为“借入”,因此出具“借条”在借款人赖账的时候,也容易产生纠纷。

而当事人在书写姓名时,写错借款人姓名,也会产生纠纷,一些不经意的错误都很有可能在日后造成纠纷。

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2、担保问题。

借款担保是确保债权得以实现并促使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因此对借款合同进行相应的担保是非常重要的,有了担保,就可以使自身利益将来受到最小程度的损害,但是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一直没有对民间借贷中的担保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由于没有担保或担保无效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3、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的正确行使可以使民间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有力的保障自身权利,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诉讼成本、减少国家司法资源浪费,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社会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有些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出借人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借款人在诉讼中并未以此作为抗辩理由的情况下,对于法院是否可以主动适用时效制度,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有的认为法院应主动适用时效制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则认为,被告未作抗辩,视为放弃时效抗辩权,法院保持中立,不应主动适用。

对此问题,上海高院于2003年1月29日颁发的《关于民商事审判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审查,在审理中也无义务就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对被告予以特别说明。

目前,湘潭地区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如一审法院不主动审查时效问题,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时效问题则可能致使案件被全部改判。

因此,建议该问题能尽快明确。

二是送达难。

民间借贷过程中常常出现诚信缺失,借钱人不愿还款或者没有还款能力,有的债务人负债累累,为躲避债权人追讨,在当事人没有起诉以前便玩起人间蒸发的把戏,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并缺席审理和判决,给法院工作增加了许多难度。

还有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有些被告碍于面子或其他原因不愿出庭应诉。

这些都需要法官做大量细致的工作。

三是执行难。

因民间借贷往往缺乏担保、抵押、保证等措施,而债务人又往往缺乏偿还能力,使得案件在执行阶段困难重重。

而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时,意见就集中到了法院,认为这是法院作为不力,而对自己本该承担的风险责任认识不足,让法院承受了许多不必要的压力。

四、民间借贷活跃的成因

1、社会传统的渊源

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我国的民间借贷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比较活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都很小,可以说已经基本消失。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间借贷逐渐发展起来。

同时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因而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所以,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未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在许多地区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

2、资金供求的失衡

资金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短缺状态,并且长期以来资金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处,资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呆、坏账比例居高不下。

一方面,个别行业的贷款利用效率不高,形成浪费,另一方面,农村正规金融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的银行不断出现,老的银行不断进行改革,但从获利的角度出发,基本把提供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优质客户,面向农村和乡镇的只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而且网点不断撤并。

农业银行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系统中惟一一家面向农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农村个私经济的发展中却发挥不了大作用,主要是由于门槛太高,农民贷款太难。

即便是农村信用社,其贷款的90%左右也集中在乡镇企业,“垒大户现象”普遍存在,而绝大部分农户却告贷无门。

农户旺盛的资金需求既然得不到满足,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也就成为必然。

这种严重的资金不平衡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

3、信贷政策的影响。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影响,县域金融机构存贷差在增大,一些国有商业银行甚至出现了贷款负增长,进而造成了一方面有不少资金在银行沉淀,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农民、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贷款。

一是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积极性不高:

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个体户发放贷款慎之又慎。

二是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

表现在贷款手续复杂,一笔贷款需要经过调查、担保(抵押、质押)、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

另外贷款条件高。

由于一些小企业、个体户、农户资信程度不够高,又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也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所以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

因而,那些无抵押而又急需贷款的个人(主要是农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很难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无奈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

4、盈利思想的引动

由于金融市场还不发达,县以下缺少证券投资,国债也很难买到,加之近年来国家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存款利息较低,对资金持有者缺乏吸引力。

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

绝大多数借高利贷者都是为了做生意赚大钱,或者是在商场上一时亏损为了“翻本”,而放贷者则是为了牟取暴利。

对于有钱者来说,将钱存入银行利息太少,投资股票风险太大,投资房地产时间太长、投资钱币、邮票等专业知识又不够,而放高利贷则使他们既能较快获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这是其存在并迅速发展的根本动力。

5、手续简便的驱动

为了规避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大都严格贷款发放,使许多人难以取得充足、及时的贷款。

在中国农户的生产经营投资中,有相当大比重由借贷资金承担,大多数农户遇到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建房治病等大的生活支出时,也需要举债。

由于农民的土地、住房、果树等都难以变现和用于抵押担保,贷款数额不大,且季节性强,农户对小额贷款的利率“并不太敏感”。

而中国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

此外,2008年以来,国家扩大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银行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差距缩小,使得一部分农民和个体工商户更倾向于民间借贷。

6、金融监管的薄弱

基层银监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而民间借贷又大都十分隐蔽,监管起来多少有点力不从心。

另一方面,有关民间借贷管理尚无明确的规定,令基层银监部门监管无章可循。

五、当前民间借贷的特点

一是民间借贷的范围扩大化。

以往民间借贷都是亲朋好友之间为了生活的必需品而产生。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借贷用于商品生产和商品经营的情况开始增多。

二是民间借贷的金额增多,还款期限延长,利率提高,而诚信度却降低。

过去借贷额度较小,随借随还;现在借贷期限多在六个月以上,有的甚至是无限期的借贷。

借贷数额从几千元到几百万都存在。

利率也多少不一,赖帐现象不时出现。

三是民间借贷的情况越来越复杂。

①出现“专业”的民间放贷人。

这些人专门从事民间放贷,以获取高额利息。

他们一般具有相关法律知识,能提供内容比较完备的借条,规避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并委托代理出庭诉讼,对案件的某些具体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②实为赌债的借款,部分被告在应诉过程中反映,所打借条实为赌债,甚至有的当事人还到公安机关报过案,但因证据不足,最终难以认定;③借款金额与借条不一致,有的是包含了利息,有的则是根本没借到那么多;④借条书写不规范,比如人名、还款期限等不明确,很容易引起歧义;⑤利息约定不明;⑥还款混乱,对是还借款本金还是利息不明确。

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当前民间借贷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诉讼标的额上都在增加,借贷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急需法律的规范,一些地区出现的民间借贷危机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六、对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化的政策建议

1、加强规范引导,正确对待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信用补偿形式,有其积极的一面,不能因国家法律没有明确其合法地位而不合理地加以限制,更不能一味地严厉打击,应该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建议国家加快民间借贷的立法步伐,给正常的民间融资以“合法身份”,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同时,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资金,扩大信贷规模,简化贷款手续,优化对客户的服务功能,扭转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局面,以抑制农村民间借贷的过快增长,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2、加快利率改革,尽快推动存款利率的市场化

人民银行要加快存款利率的改革步伐,确定存款利率浮动区间,实行存款浮动利率,使利率政策充分发挥资金市场供求杠杆的作用,促进金融机构最大限度地吸收社会闲散资金。

同时,配合贷款浮动利率,增强放贷能力,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制约民间借贷的生存空间。

3、加快立法进程,营造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法律环境

在依法管理民间借贷问题上,我国应借鉴国外市场经济成熟的做法,通过立法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以疏导的方式解决民间借贷发展中的问题。

加快出台《民间借贷法》、《民间贷款组织法》或《放贷人管理条例》等,给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

如明确规定民间贷款组织的产权结构,市场定位,机构组织,设立程序,指导监督,破产清算,以及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期限利率、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并加强宣传引导,为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4、放松金融管制,积极倡导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

在新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应充分重视和肯定民间信用的存在,并在制度安排上给民间金融提供转变身份的途径。

如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区,可以进一步放松对民间借贷的管制,并供给一套基础性的制度规则,如产权、市场、法律制度等,来约束民间资本的行为。

同时,结合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通过立法放松对民间借贷利率管制,适当给予民间借贷优惠待遇,发挥利率市场化的灵活调剂作用,增强民间借贷融资能力,促进资金要素合理配置。

5、加快金融制度创新,改善民间借贷的生存空间

规范发展民间借贷需要建立一套相关的保障制度,如建立与完善存款保险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一方面,通过构建多样化的间接融资方式,对一些确已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能够依法经营、履约率较高的私人钱庄等,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合法民间金融机构。

另一方面,设计完善的民间贷款组织内部控制机制,促其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建立起“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实行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保证内部控制制度全面、独立、有效地运转,促进其稳健运行。

6、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强化民间借贷行为约束

在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上,应加强对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合规性审查,不允许非法所得和借入资金形成民间借贷资本。

在民间贷款组织的监管上,应当重视事前的审慎防范,而不是事后的处罚,重在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在民间贷款组织从业人员管理上,应重视资格审查,以确保民间贷款组织是由具备相当金融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职业经理人在经营管理。

同时,加快建立民间贷款组织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对有问题的民间贷款组织,可以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收购或兼并,或依法行政关闭或撤销;对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应及时坚决打击和取缔,使民间贷款组织形成良性的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

另外,结合我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具体实践,笔者就法院完善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工作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应大力宣传,正确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有必要借助社会综合力量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向规范化、合法化发展。

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告诫人们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上要从防范风险、完善合同、遵守法律等方面有效预防纠纷的发生,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改善案件送达方式、执行方式。

针对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庭前离家,不积极出庭应诉及拒收裁判文书拒绝执行等情形,在送达过程中接触被告一方及其家属,主动查明案情,动员家属作好配合工作,对当事人明理析义,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从而提高被告出庭应诉率,提高案件执行质量。

三是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妥善化解矛盾。

“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人和”是我们法院工作一直以来追求的目标。

调解同样也是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有力方法,因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的原、被告之间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我们做工作时就更加应该注重调解,追根溯源从根本上把疙瘩解开,动员亲友出面做协调工作,共同协商解决纠纷。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让百姓坚信法律。

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四是创新小标的额速裁机制。

雨湖区法院是我省小额速裁试点法院,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后,采取比速裁机制更为简易的小额速裁,实行一审终审,减轻了群众诉累的同时,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对此当事人反响较好。

五是严格审查借贷关系合法性,查明是否存在规避法律情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大标的出借人资金来源、给付方式等进行细致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赌债等情形,避免被动的司法不公。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随着时代的发展又出现了许多新的样式,法院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工作者发掘更多的智慧,创新思路,解决纷争,让百姓满意,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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