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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

(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

(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赔偿限额

第五条保险人按照与被保险人约定的限额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六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规章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以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被保险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五条所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期交付保险费,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意外事故及职业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有关事故证明书;

(三)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发生伤、残、亡的雇员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死亡、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

按保单所附伤残赔偿额度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出险员工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付。

(二)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院证明,每人/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或确定伤残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1年。

如经过医疗机构诊断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

(一)款确定赔付金额,与应付工伤津贴合并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三)医疗费用:

保险人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以300元为限)、非自费药费部分。

不承担受伤员工的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员工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承保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注: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个人的上述各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依法或

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每人的各项赔偿金额。

死亡和伤残赔偿不得兼得,且与医疗费用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第二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

是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职员:

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经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属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职员。

基本赔偿限额中的月工资赔付以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作为标准。

累计赔偿金额:

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赔偿金之和。

实际保险期间:

是指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本条款是《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保险人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所聘员工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其它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元人民币;累计赔偿限额为元人民币。

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元(含人身伤亡、医疗费用、抚恤费)为限。

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元人民币。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乱而导致被保险人所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发生意外造成其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照合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核子辐射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从事核工业生产、研究、应用的被保险人,由于其所聘用员工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由于突然发生的核泄露事件造成的伤残、死亡或由于辐射使员工患有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依照合同及相关法律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员工公(劳)务出国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因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因公(劳)务出国发生意外或患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依照法律及雇佣合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其中医疗费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元人民币或与所收保费相同的币别。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一、费率表

(一)基准费率

1.基本赔偿限额:

每人死亡赔偿限额36个月工资,每人伤残赔偿限额48个月工资,每人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人民币。

2.基准费率

在基本赔偿限额下,主险基准费率为:

0.6%

3.附加险基准费率

在基本赔偿限额下,附加险基准费率为:

(1)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0.1%

(2)附加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责任保险:

0.1%

(3)附加核子辐射责任保险:

0.3%

(4)员工公(劳)务出国保险:

0.3%

(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系数

死亡48个月工资,伤残60个月工资

1.30

死亡60个月工资,伤残72个月工资

1.60

死亡72个月工资,伤残84个月工资

1.90

死亡84个月工资,伤残96个月工资

2.20

(三)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万元)

调整系数

1以下

0.9

(1,3]

1.2

(3,5]

2.0

(四)行业类型系数

类别代码

行业描述

系数

A

农、林、牧、渔业

01

农业

1.9

02

林业

2.5

03

畜牧业

9.2

04

渔业

7.7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6.2

B

采矿业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0.0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0.0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0.0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0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0.0

11

其他采矿业

10.0

C

制造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14

食品制造业

1.2

15

饮料制造业

1.8

16

烟草制品业

1.4

17

纺织业

1.4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2

1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2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0

21

家具制造业

2.0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1.9

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1.6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4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3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3

27

医药制造业

2.0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1.8

29

橡胶制品业

1.8

30

塑料制品业

1.8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其中:

水泥制造业

1.8

 

陶瓷制品制造

1.6

 

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

2.7

 

其它

1.5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4.0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4.0

34

金属制品业

1.2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1.6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1.6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8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6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0.9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0.9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0.9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4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4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1.5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1.5

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2

E

建筑业

47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2.0

48

建筑安装业

2.0

49

建筑装饰业

2.0

50

其他建筑业

2.0

F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

铁路运输业

1.1

52

道路运输业

1.2

53

城市公共交通业

1.1

54

水上运输业

2.8

55

航空运输业

1.9

56

管道运输业

1.9

57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1.9

58

仓储业

1.0

59

邮政业

0.8

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0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0.8

61

计算机服务业

0.8

62

软件业

0.8

H

批发和零售业

63

批发业

0.8

65

零售业

0.8

I

住宿和餐饮业

66

住宿业

0.8

67

餐饮业

0.8

J

金融业

68

银行业

0.9

69

证券业

0.9

70

保险业

1.0

71

其他金融活动

1.5

K

房地产业

72

房地产业

0.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3

租赁业

1.2

74

商务服务业

0.8

M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75

研究与试验发展

0.9

76

专业技术服务业

0.9

77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0.9

78

地质勘查业

13.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2

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0

P

教育业

0.8

Q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0.8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0.8

S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业

0.8

注:

可根据投保雇员的具体工种,按照以上行业分类中相似工作性质确定系数,对于行业内部风险差别较大的被保险人,承保人可根据风险情况适当修正调整系数。

(四)费率计算公式

1.主险费率=主险基准费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调整系数×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调整系数×行业类型系数

2.附加险费率=附加险基准费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调整系数×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调整系数×行业类型系数

注: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单独约定,不适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调整系数和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二、风险调整因子表

其它风险调整系数为以下风险调整因子值之积。

(一)经验/预期赔付率调整系数(该系数由总公司授权使用)

经验/预期赔付率

调整系数

(0,20%]

0.6

(20%,40%]

0.8

(40%,60%]

1.0

(60%,80%]

1.2

80%以上

1.4

(二)人数调整系数

人数

100人以上

300人以上

500人以上

1000人以上

500人以上

调整系数

0.90

0.85

0.80

0.70

0.60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

总保险费=主险保险费+附加险保险费

其中:

(一)主险保险费=∑各限额、工种雇员的年工资总额×对应主险费率×其它风险调整系数

(二)附加险保险费

1.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费=附加第三者责任最高赔偿金额×该附加险基准费率×其它风险调整系数

2.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责任保险、核子辐射责任保险、员工公(劳)务出国保险、

保险费=∑各限额、工种雇员的年工资总额×对应附加险费率×其它风险调整系数

四、短期费率

保险期间

(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

不足1个月的以1个月计算,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以2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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