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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局年度工作计划选文

2022年就业局年度工作计划选文

1、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为契机,建立健全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强化政府对就业工作的领导责任,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

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职业培训制度和就业援助制度。

加大对《就业促进法》的宣传力度,认真___学习培训,提高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

以公平就业为原则,努力实现城乡就业一体化,引导、支持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和城镇转移。

2、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努力扩大就业总量。

扩大就业,发展经济是基础;开发岗位,项目支撑是关键。

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经济增长与就业扩大良性互动。

围绕清镇市重大工业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抓好岗位与项目衔接。

对落户清镇的工业项目,提前介入,掌握工程开工、竣工时间,用工数量及用人条件,盯住岗位、盯住需求,深化人力资源配置服务,把就业岗位落到实处;同时,围绕社区公共服务、生活服务等,挖掘一批公益性岗位;围绕清镇市的发展定位,大力发展服务业,开发一批服务岗位。

全年实现新增就业岗位___个。

3、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配置功能,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在现有劳动力(人才)市场的基础上,整合市场资源,成立清镇市人力资源市场,力争建成人力资源市场综合楼。

进一步完善市乡村三级就业服务体系,力争在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均建成人力资源分市场,形成覆盖全市的市场网络,为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___和农村劳动力提供优质高效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以人力资源市场为载体,深入开展促进农村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___、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复退军人等就业的“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活动,增进求职者与企业的交流,促进就业。

与市境内用工企业开展“我助你发展、你助我就业”联谊活动,与用工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

4、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

重点采取七项措施:

一是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管理,制订清镇市职业培训规划,对全市的职业培训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

二是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确保培训质量。

建立对培训机构的质量考核体系,实行优胜劣汰。

三是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充分结合就业的需求来确定培训的工种和要求,达到以培训促就业的目的。

四是继续做好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全年培训农村劳动力___人。

五是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

对大型项目、重点工程所需的高技能人才,将对培训机构给予培训经费补贴,调动全社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积极性。

六是举办一次高水平的技能比武大赛,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学技能、比技能的良好氛围,促进职业培训工作的开展。

七是加强现代职业培训载体建设。

采取自建实训基地与利用社会资源并举、自我培养和委托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企业满意的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通过劳动者技能提升、素质提高改善就业结构、拉动就业增长,使职业技能培训与扩大就业紧密结合,将从根本上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之路越走越宽。

5、加大创业指导工作力度,以创业促就业。

建立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机制,帮助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积极落实创业促进政策,鼓励各类人员创办民营企业。

一是积极为有创业愿望的人员,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和专家咨询、项目论证、开业指导、跟踪服务等___。

二是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人员,自筹资金有困难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给予两年贷款贴息。

三是实行创业项目奖励政策,向广大市民有奖征集创业项目,根据项目的使用率和吸纳就业数量,给予奖励。

6、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一是继续做好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完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以社区为依托,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二是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申报制度和定期回访制度,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就业需求、培训需求以及生活上存在的困难;三是积极为就业困难对象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服务。

对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进行创业指导,给予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四是建立完善就业困难对象安置动态(范本)为零制度,对现有的就业困难对象及时给予就业援助,全年实现下岗失业人员中“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实现安置动态(范本)为零的目标。

就业是民生之本,面对不断增长的民生需求,面对更加艰巨的社会建设任务,我们将认真学习习领会和贯彻落实___大报告,以___大精神为指引,把民生问题摆在加强社会建设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在改善民计民生、加强社会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2022年就业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据《___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___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___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处于生育年龄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我县居住___日以上的县外人员。

第四条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信息交换反馈制度;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奖___制度。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税务、教育、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履行好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___实施;

(四)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

(五)___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负责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

(七)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九)为流出、流入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和临时《婚育证明》。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填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督促补办;

(四)指导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___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督促违反规定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通报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六)按照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要求,与使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和住宿的单位、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其履行责任的情况;

(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关证明;

(九)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十)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十一)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一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服务职责;

(二)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四)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

(五)为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六)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九条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条财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介绍流动人口就业,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承担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规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报告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流动人口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税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应当将流动人口中违法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教育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应按国家规定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认真履行《___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中相应的职责,各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应要求家长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情况通报给同级人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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