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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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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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管理学校知识产权,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创新创造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学校对全校师生员工在执行学校任务、利用学校名义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人力或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类型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植物新品种权,新药,新生物制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技术秘密(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以及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形成上述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在完成学校承担的财政类资金项目过程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完成学校资助的项目或学校委派的工作过程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在完成其他单位(个人)委托学校承担的项目或学校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的项目过程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籍学生、博士后及各类进修与合作研究人员在我校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与研究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五)主要利用学校的名义、物质、人力或技术条件,包括校名、资金、仪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繁殖材料、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水电气或网络资源、办公与试验场地及人员等资源,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六)离休、退休、辞职或调离学校且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学校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

(七)其他应属于学校的科技成果。

在上述第(三)(四)(五)项情形中,委托单位(个人)和学校之间的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其知识产权的相关权益从其约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机关各部门、校办企业、附属单位以及以兰州大学命名的产学研联合体等涉及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指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教师、职员、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等。

第二章权属

第五条学校师生员工一切职务科技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均归学校所有。

学校可有条件地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具体条件须签订书面合同进行约定。

第六条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学校所有。

1.由学校主持或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法人作品,著作权的所有权利归学校所有。

2.师生员工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的,相关的著作权归学校所有。

非职务作品的作品归作者所有,但学校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享有著作权的师生员工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学校到国内外其他单位学习或工作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联合培养学生、公派留学生等(以下简称“外派人员”)应遵守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带出。

外派人员在国内外取得的知识产权,以及在校期间已进行有关研究但在校外继续研究并可能取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事先与接受派遣的单位签订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相关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

第八条知识产权申请中的成果完成人必须是对知识产权创造的实质内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知识产权创造过程中,仅负责组织工作的人,提供物质条件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列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二级单位(包括学校的各类研究机构、平台、直附属单位和校办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科研团队或课题组和知识产权专员分工负责: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发布学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制定、完善、修订和发布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制定和发布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方案,将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学校绩效考评的评价指标之一;拟定和提出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决策议案;在职责范围内审核知识产权资产处置方案;明确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各责任单位有效沟通;保障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条件和资源配备;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事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是知识产权工作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拟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及政策文件并组织实施;拟定知识产权绩效评价体系方案;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布局;组织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及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建立知识产权资产清单和资产评价及统计分析体系,提出知识产权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审查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的宣讲、业务培训与指导;统筹协调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日常管理服务等。

各二级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由其主要领导负责,安排专门人员作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员,主要负责:

知识产权工作计划的拟定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的政策宣讲、文件传达;知识产权申请事项的把关和处理;知识产权相关合同初审把关、信息统计和报送备案等日常管理。

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负责所承担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根据科研项目要求开展专利导航,确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管理科研项目知识产权信息;及时、主动披露职务科技成果并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组织科研团队或课题组人员参加知识产权相关培训;与学生等科研团队或课题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避职务科技成果泄露风险。

知识产权专员负责协助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开展专利导航与培育、职务科技成果披露、申请前评估、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等具体工作。

每个科研团队或重大科研项目课题组至少应安排一名知识产权专员(知识产权专员可以是包括学生在内的课题组成员,专兼职均可)。

第十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务处负责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图书馆负责为学校师生员工提供知识产权数据库支撑并提供数据查询、导航、分析等相关信息服务;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的相关培训工作。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持有并管理学校科技成果对外投资所获得的股权,负责核算股权产生的红利并上交学校。

人力资源部负责明确人员聘用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人才评价和奖学金评定等政策制定中,以质量和转化绩效为导向,重视知识产权质量和转化运用等指标,加大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根据岗位需要设置技术转移转化系列技术类和管理类岗位,激励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档案馆负责管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归档的知识产权证书及知识产权转化合同等档案资料,为学校师生员工提供知识产权相关资料的查阅服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自身职责协助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科研团队要加快开展专利全流程导航工作,特别是有科技创新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团队务必建立专利全流程导航工作机制。

在项目立项前,进行专利信息、文献情报分析,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确定研究技术路线,提高研发起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跟踪项目研究领域工作动态,适时调整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及时评估研究成果并形成知识产权;项目验收前,要以转化运用为导向,做好专利布局、技术秘密保护等工作,形成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清单;项目结题后,加强专利运用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专利导航工作可由知识产权专员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完成,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科研人员要主动、及时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兰州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披露表》,披露形成的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材料、装置、工艺、技术和服务等职务科技成果,使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更加全面有效地掌握学校职务科技成果信息,以便开展全流程知识产权保护及转化运用工作。

成果完成人有义务配合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披露,进行知识产权申请、评估、管理、运营和转化等相关工作。

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

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职务科技成果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需填写《兰州大学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申请表》,提交至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对已登记备案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运用前景评估,以决定是否申请知识产权,切实提升知识产权申请质量。

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工作由学校评估小组负责,小组成员由学校知识产权顾问(或资深代理专家)、技术转移机构负责人、技术经理人、风险投资人等人员组成,负责转化运用及商业化前景的判断与预估。

学校也可委托市场化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评估结果需经学校评估小组审核同意。

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会议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

会上成果完成人需用非技术性语言对其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包括可专利性、市场前景与价值等内容在内的简要陈述,由评估小组专家依次进行评议,提出知识产权布局方式,共同研究制定转化策略及市场推广方案等。

成果完成人如对评估小组的评估结果有任何异议,可向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

办公室根据申诉内容再次组织专家评议,并给出公正客观的结果。

第十四条经评估学校认定具有转化运用前景且适宜申请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商议,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或通过校内电子申请渠道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经评估学校认定难以转化或不具备转化运用前景的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在与学校订立书面合同后,可自行申请。

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相关方自主约定是否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经评估学校认定具有转化运用价值且有国际市场前景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协商,积极申请其他国家或组织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申请美国专利的,由于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专利的申请权由成果完成人享有,故职务科技成果申请美国专利,成果完成人需签署授权书,授权学校为行使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唯一实际权利人。

第十五条需要保密的国防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国防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代为申请。

第十六条学校知识产权证书、学校与其他单位(个人)共有的知识产权证书等档案资料,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统一管理,并定期向档案馆归档。

第十七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从法律、技术、市场等维度对现有知识产权进行价值分析,结合成果完成人建议,综合考量知识产权价值度,建立知识产权分级清单,并确定不同级别知识产权的处置方式与状态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对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知识产权,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监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上级部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依规组织办理知识产权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面临处置的知识产权资产,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依规履行报批报备程序,并根据学校审批审核结果,办理知识产权资产的账务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申请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之前,不应进行有关论文发表、参加展览等可能导致学校知识产权丧失或减损的行为。

师生员工在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技术转移转化等活动中,应当采取签署保密协议、使用保密工具等措施保护学校非专利技术,防止泄密。

对不适合申请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等),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知识产权涉及到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属于国家秘密的,须按国家有关保密、安全规定管理和处理。

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科研项目合同约定了保密义务的,各单位及相关项目研究人员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遵守保密义务,预防泄密。

科研项目合同未明确约定保密义务的,各单位及项目研究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护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利。

第二十条师生员工在入职或入校时,应在其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各类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权属、奖励报酬和保密义务等条款。

在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止或者毕业、结业和肄业时,应当签署遵守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保证书。

涉及知识产权的科研合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公正、平等、合理和有偿的原则,统筹兼顾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权益保障,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处置和利益分配等内容做出约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师生员工有义务自觉维护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有效性。

对所有发明人均表示不再维护或所有发明人均离校的知识产权,由学校全权处置。

对部分发明人表示不再维护、离校或意外身故的知识产权,由其他发明人共同协商后报学校处置。

第四章转化运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知识产权要注重转化运用,转化运用手续按照《兰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知识产权科研投入。

学校鼓励知识产权以普通许可方式进行实施转化,提升转化效率。

能形成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一次性转让原则上要求享受成果后续长期利益分成。

第二十三条对已授权,且即将面临转化运用的知识产权,经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协商,学校可与成果完成人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内容,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后可赋予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学校鼓励知识产权在授权后三年内(含三年)转移转化。

若无正当理由知识产权在授权后满十年未转移转化的,学校可确定相关许可条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平台发布,在一定时期内向社会开放许可。

第五章费用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学校鼓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承担知识产权申请、维护和运营等相关费用,充分发挥产权奖励、费用分担等方式的作用,促进知识产权质量提升。

相关费用及奖励分配具体按《知识产权成本费用缴纳及转化收益奖励分配表》执行。

表1知识产权成本费用缴纳及转化收益奖励分配表

申请前评估

类型

权利人

缴费

来源

缴费承担比例

缴费相关要求

奖励分配

通过

独立申请

兰州

大学

科研项目资金

100%

符合项目预算或合同要求

转化后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法执行

个人

资金

100%

个人资金:

指非财政资金,发票抬头为个人

转化后加倍扣除并返还成果完成人承担的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护费用等成本,然后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法执行

合作申请

兰州大学+其他单位(个人)

科研项目资金+其他资金

协议

协商

符合协议要求及相关预算

转化后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法执行

未通过

自行申请

非兰州大学

个人

自筹

100%

签订转让合同,成果完成人自筹支付(不得通过学校利用财政资金支付)

转化后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通过财政拨款、地方奖励、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等途径筹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于特殊情况下的知识产权费用支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布局、专利申请前评估、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工作、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培育、知识产权培训和服务、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制度宣传普及、纠纷调处和法律诉讼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有突出贡献的二级单位奖励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校为第一申请(权利)人,且成果完成人全部为学校学生,所申请知识产权具有运用前景和转化价值的,成果完成人按学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审核通过后,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维护等费用全部由基金资助。

第二十八条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将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据为己有或登记为他人所有,不得私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给他人使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私自利用学校的知识产权从事创办企业和经营企业等行为。

在兼职及离岗创业等活动中,学校各类人员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学校知识产权损失的,或者因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委托(合作)单位追究学校责任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必要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学校严格禁止一案多报、抄袭拼凑、弄虚作假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知识产权等有关法律、政策或本办法规定,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按照相关制度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在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中若经学校评估认为不适宜申请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因放弃申请知识产权而给学校带来损失的,且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规免除其放弃申请知识产权的决策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学校校名校誉、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校办企业、附属单位及以兰州大学命名的产学研联合体等法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非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学校非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兰州大学专利管理办法》(校科字〔2003〕7号)同时废止。

学校此前颁布的其他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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