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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手签

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湖北省建设厅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20年7月9日至20年月8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吴家山中心市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

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

的:

   第1【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服务,属框架结构,层高为5.4

米,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2层。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485.25平方米

(以武汉市房管局最终核定面积为准),其中套内建筑面积255.73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29.52平方米(有关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人民币)每平方米00

元,总金额(人民币)叁仟叁佰玖拾陆万柒仟伍佰零拾零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币)×仟×佰×拾×万×仟×佰×拾

×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

意按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需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

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

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

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

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

受人。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1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一次性付款,须于本合同签订的当日付清全部房款,即(人民币)叁仟叁佰玖拾陆万柒仟伍佰零拾零元整。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买受人按揭方式付款,须于本合同签定当日付清全部首付款,即人民币:

(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余款人民币:

(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办理贷款支付,并于签定合同当日递交全部贷款资料。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

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8月17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雨雪天气或供水,供电部门组织的停水停电抢修日;

3.在交房日期前乙方未付清房款或按揭贷款未办理完毕(银行

未放款)。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

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

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或买受人领取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未按本约定办理交付手续的,视同该商品房已交付给买受人,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本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之前通水,通电;

2.×;

3.×;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非出卖人原因未达到使用条件的,出卖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2.×;

第十四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7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

件四)。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4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1份,买受人1份,房地局备案登记1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由测绘部门依据相关测绘标准及规范进行测量,具体分摊情况见测绘部门提供的测绘技术报告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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