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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竞争性选举对村干部行为的影响

竞争性选举对村干部行为的影响

"[内容提要]本文根据运用理性选择制度学派的观点分析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被引入中国农村之后村干部的行为所发生的变化。

作者认为,竞争性的选举使得决定村干部去留的权力由原来的乡镇干部转到村民手里,当选的村干部为了在换届选举时连任,在上任后都要致力于为村民做一些实事。

由于受农村社区特点的影响,村干部在办实事的过程中又要注意不能得罪太多的村民。

另一方面,村干部也会积极处理好与乡镇的关系、贯彻上级的政策,因为他们要做好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乡镇的帮助和支持。

一、导论

传统的理性选择理论认为(参看Monroe,1991),人们总是通过理性的思考来计算各种选择的代价,权衡利弊,以便用最小代价换取最大的报酬或利益。

由于传统的理性选择只强调个人行动的动机,很少考虑到社会结构因素对行动选择的影响,因而受到不少批评。

自1980年代以来,一些学者试图对传统的理性选择理论作出修正,从制度方面解释行动者的行为,这些观点被称作新制度学派(参看HallandTaylor,1996;Koeble,1995;Peters,1999)。

制度分析的中心问题是:

制度如何影响个体的行为的?

秉承传统理性选择理论基本假设的理性制度学派以一种“算计的方法”(calculusapproach)来看待这个问题的。

[1][与此不同,社会学制度学派从“文化的方法”(Culturalapproach)来回答这个问题,倾向于把个休看作是一个知足者(satisfier),而不是效用最大化者(utilitymaximizer),并强调对行动过程选择的程度取决于对情景的解释而不是纯粹是工具性的计算。

从这一观点看,制度的作用是为解释和行动提供道德和认知的模板,个体被看作是深深嵌入于由符号、契约和程序构成的制度世界中,它提供了对情景和自身进行解释的过滤器,行动过程就是所此建构的(参看MarchandOlson,1989)。

]这种观点强调人类行为中的工具性和策略算计的方面。

他们假定个体试图最大化由特定的偏好功能限定的一组目标,他们有策略地行动。

也就是说,个体会仔细考虑各种可能性以选择能够带来最大利益的方案,根据算计的观点,制度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为行动者提供有关其他行动者目前和将行动的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影响行为的。

更具体些,制度提供有关其他行动者的相关信息,对协议的实施机制,以及对背离者的惩罚等。

其主要点是,它们通过改变一个行动者关于其他行动者对其自身行为的可能反应或与其行为同步的行动的期待影响个体行为。

在策略性选择中,社会制度是形成这些期待的重要源泉。

在理性选择的框架中,社会制度是理性行动者用以评估他们潜在策略以及选择他们的理性行动的重要依据。

制度规则通过提供两种信息达到这一点:

第一,对于违反规范行为的惩罚性质;第二,其他行动者未来的可能行动。

那么,在村委会选举制度引入中国农村之后,村干部的行为又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呢?

在过去,村一级的干部都是由乡镇任命的。

在村委会组织法实施以来,村委会成员变成由村民选举产生。

当然,全国各地在实施组织法的过程中存在许多差异,一些地方还存在着乡镇或村党支部操纵控制选举的情况,使选举流于形式。

但随着村民自治的逐浙深入,越来越多的地方的村委会选举成为了有竞争的选举。

近年来,各地都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证当选的村干部能真正反映村民的意愿。

例如,村民可以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产生的初步候选人交由村民代表通过投票决定成为正式候选人,候选人可以向村民发表竞选演说。

在投票程序方面,改过去的流动票箱为固定投票站,取消委托投票实行一人一票,在投票站设立秘密划票间以便村民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

在村委会选举成为有竞争性的选举之后,真正决定村干部去留的不是上级的“组织意图”,而是村民的选票。

在这种竞争性的选举制度引入农村之后,村干部的如何处理作为其下级的村民与作为其上级的乡镇的关系呢?

这是本文要分析和探讨的。

本文将根据笔者1997年和1998年在福建省厦门市和寿宁县农村的实地调查资料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二、多为村民办实事与“得罪人把握分寸”

我们先来看一看村委会选举制度是如何改变村干部与村民的关系的。

在村委会选举制度建立之前,村一级的干部主要是由乡镇一级定的。

通常的做法是由村级的现现任干部向乡镇一级推荐人选,而后由乡镇予以批准或确认。

虽然乡镇一级在确定村干部的过程也会以“考核”的方式征求村民的意见,但一般村民的意见只有“参考价值”,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组织意图”。

因此,在原有制度下,决定村干部去留的不是村民的意见,而是乡镇的意图。

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村干部的权力来源。

新的制度通过如下一些途径使村民的意见得以反映:

一是候选人的提名。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的规定,五名以上的村民联名可以产生初步候选人。

[2][而在2000年的选举中,单个选民也可以推荐候选人,村民甚至可以自己推荐自己成为候选人。

]二是正式候选人的确定。

在1997年的选举中,由村民提名产生的初步候选人经过村民代表投票产生正式候选人。

三是投票选举。

最终能否成为村委会干部取决于选民的选票。

村委会选举使农村社区权威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村干部从过去的唯上是从到现在的更多照顾下面群众的利益。

那些只会巴结上级领导、“走上层路线”的村干部逐渐被村民所抛弃。

村民更喜欢那些代表他们利益,能为他们说话和办事的村干部。

正如河北省正定县的一位村委会主任所说的:

“上边的干部想当官没有天线不行,象我们这样的村干部想当官没有地线不行。

我们这一级村干部是群众产生的,不是某个领导指定的。

国家干部,县委、组织部任命就可以当。

我们这些人,如果没有群众基础,没有群众威信,不去给群众办事,村民不举你的手,你这个官就当不成”(转引自李连江、欧博文,1998:

337)。

对于那些当选的村干部来说,要想在下次换届选举时能再次当选,就要做出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让村民看。

犀溪村党支部书记是这样谈到选举村委会工作的推动的:

[3]

选出来的干部当然好很多。

没有选举,干部一直当下去,事情就会越来越糟。

这样每隔几年选一次,每个人都会把自己的力量发挥出来,做一些事情。

选上当村干部了,都会想着下一届选举的事。

如果上一届做不好,下一届就选不上。

如果当选的村干部没做好工作,三年后的选举就会把他们选下去。

据福建省民政厅的统计,在1994年换届选举当选的14,750名主任中,连选连任的只有7,057人,占47.84%。

[4][福建省民政厅:

“一九九四年度村委会换届选举基本情况统计”。

]在1997年换届选举当选的14,507名主任中,连选连任者为5,889人,占选出主任数的40.5%。

[5][福建省民政厅:

“一九九七年度村委会换届选举情况汇总”。

]这表明,在每次换届选举中都有一半以上的原村委会主任落选。

因此,竞选上来的村委会干部都感到压力很大,特别是那些双方候选人竞争比较激烈的村,当选村干部的压力更大。

南阳镇党委会书记也谈到激烈的竞争给当选村干部带来的压力:

[6]

他们选上来后,积极热心公益事业。

马上要修公路、安程控电话、闭路电视、建村委楼等。

他是南阳村的,象他这"个村主任选上来,也感到压力很大。

经过竞选之后,虽然另一个没选上,但他自己觉得压力比过去大。

我昨天问他,你这一任三年准备做些什么?

他给我的答复是:

他要完成另一个竞选对象提出的三件实事之外,自己还要再做一件实事。

过去他就没有这个思路。

过去他也当过两届的村主任,没有这个思路。

这次会做也要做,不会做也要做。

为什么呢?

他自己这一派的人将他推上去,他要对自己那一派的人有所交待。

你如果不为支持你的这些选民做一些公益事业,以后会骂你。

另外,对手肯定要骂你。

除非你把工作做好了,他不敢骂你。

没做好工作,对手的一派人要羞辱你。

选举工作给他产生了压力。

我说这是好事情,压力是动力嘛。

南阳村这位在激烈的竞争中当选的村主任感到压力比过去大,因为如果不做出一些实事,一方面对支持自己的选民没办法交待,另一方面对手那一派人也要羞辱他。

虽然他过去也当过两届的村主任,因为过去的选举没有这一次竞争激烈,他没有想到要干几件实事。

1997年的选举竞争激烈,是一次真正的选举,因此他下决心要做几件事。

选举制度的建立给他带来的工作的压力。

三年的任期并不算长,为了能够能够在任内做出一些事情让村民看得见,有的村主任还把自己个人的钱先垫进去做公益。

山后村的主任就是这样:

[7]

记渐上来算做了几件事。

他有那么多钱,把自己的钱垫进去。

把钱垫进去做事就好做了。

别等上面钱来了再做,我们先开始做了。

如果象过去一样,等上面来了钱再做,要等到牛年马月。

如果等上面钱到了再做,一年时间过去了,好多东西就做不出来了。

我们这一届是不等上面钱来再做,上面一承诺给这个项目的钱,我们就从其他地方把钱弄来先做。

如果等上面的钱,那就难等了,到县里面要卡一下,到乡里又卡一下,或是挪用一段时间。

上半年的钱,下半年才会到。

选举产生的压力和动力促使当选的村干部要在任内做出一些事情。

但是,在处理村务以及干实事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要得罪一些人。

因此,现任村干部要想连任,就要在“做好本职工作”与“得罪人”之间取得平衡。

只有做好了本职工作,干出一些实事,才能取得村民的支持与信任,才有可能连任。

但是,有些工作又有可能损及少部分人的利益,得罪一些人。

如果得罪的人太多,在下次选举时有可能失去很多选票,从而影响到自己再次当选。

因此,在做好本职工作和干实事的过程中又不能得罪太多人,用一位村干部的话说是“得罪人要把握分寸”。

[8]后坑村的一位干部在谈到当选干部在“干好本职工作”与“得罪人”之间的关系时是这样说的:

[9]

村干部由选举产生,为了下次能当选,他们多多少少会考虑到尽量不要得罪村民。

但这也要一分为二地看。

如果你怕这怕那,什么也干不了,村民会说:

这个人工作不积极,下次不要选他了。

你对某些村民好,给他们开后门,在某个问题上手下留情,下一次他们不一定会选你。

只有把本职工作做好,把应该做的事情做好,人家才会认可你。

你不把你的工作做好,做不出成绩干事情缩手缩脚的,最后人家也认为你不称职,下一届就不会选你这种人。

当然,农村关系网比较厉害,你不是从别的地方调来的,可以无所顾忌地干。

在农村当干部也要瞻前顾后。

瞻前顾后是对的,前怕狼后怕虎就错了。

农村社区的居民世世代代都居住在同一地域,村干部是由村民中产生的,他们不同于国家编制内的乡镇干部,用一位乡干部的话说,村干部是“永不走的工作队”。

[10]考虑到与村民之间的这种关系,村干部在工作中就会有所顾忌,但为了做好本职工作,该做的事情还是要做,不能“前怕狼后怕虎”。

犀溪村委会主任叶雨达,在他任内做了不少实事,深得村民的赞许。

但与此同时也得罪了一些村民。

他是这样谈到为办公益而必须得罪人的:

[11]

犀溪村太大,各色各样的人都有。

你做一件公益事业就要得罪一些人。

我建这所中学得罪了20多人,修锦山的环村路得罪了50多人。

建中学怎么会得罪人呢?

比如说锦山有一座房子挡住路,不让路通过。

路通不了,建材运不过去。

而路又一定要从他的门前经过。

路从那里通过就会对他房屋的门楼有点影响。

但为了大局,就不能考虑太多一座房子的问题。

我们一定要从那里过,他就拦住不让过,不让做。

没办法,只好得罪你了。

不通也要通,不让通过就强制通过。

通过去以后,也就没什么了。

不过,人这东西,他会记在心里:

他妈的,你这么硬。

但有的东西又一定要来硬的,做不通的就一定要硬。

所以说,农村的干部也要有一定的威信。

有些问题,对于个别人,不通强制也要通。

再比如说环村路,房屋不影响就行了。

为了全局,你灰楼不拆,我就自己拿锄头把你挖掉。

拆掉之后再赔偿一点算了。

别人不敢动手,我就自己动手把它撬掉。

农村的情况就是这样,有些事一定要这样做。

一个村这么大,不是我这样的人,样样事情都会被挡住做不下去。

叶雨达虽然在建中学和修环村路的过程中得罪了一些人,但却实实在在地完成了他的前任所没能完成的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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