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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用药指南1

水产养殖用药指南

(第一集:

水产养殖用药技术指导原则)

一、渔药的定义.分类及特点

(一)定义

渔药是”用以防治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改善养殖水体质量,以及提高增养殖渔业产量所使用的物质。

(二)目前,渔药大多以其使用目的进行分类.大体可分8大类:

1.环境改良剂以改良养殖水域环境为目的所使用的药物,包括底质改良剂,水改良剂和生态条件改良剂。

2.消毒剂以杀灭水体中的微生物(包括原生动物)为目的所使用的药物。

包括氧化剂,双链季铵盐,有机碘等.

3.抗微生物药指通过内服,浸浴注射,杀灭或抑制体内微生物繁殖,生长的药物。

包括抗病毒药,抗细菌药,抗真菌药等。

4.抗寄生虫药指通过药浴或内服,杀死或驱除体外或体内寄生虫的药物以及杀灭水体中有害无脊椎动物的药物.包括抗原生虫药,抗蠕虫药和抗甲壳动物药等.

5.生物制品通过物理,化学手段或生物技术制成微生物及其相应产品的药剂,通常有特异性作用.包括疫苗,免疫血清等.广义的生物制品还包括微生态制剂.

6.微生态制剂微生态制剂又称有益微生物,益生素,微生态调节剂,益生菌.利生菌,活菌制剂等.他是从天然环境中提取分离几出来的微生物,经培养扩增后形成的含有大量有益菌的制剂.从广意上讲,他包括了益生素,益生元和合生元.也可以说是在微生态的指导下,改善和调理微生态,保持生态平衡,调试水产养殖生物环境,提高其健康水平或增进健康状态的益生菌(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的生长促进物质的制品.养殖生产上实际应用的微生态制剂应包括活菌体,死菌体,菌体成份,代谢产物及具有活性的生长促进物质等部分.

7.中草药指为防治水产动植物疾病或未经加工,也包括少量动物及矿物.

8.其它包括抗氧化剂,麻醉剂,防霉剂,增效剂,催产剂(激素)等药物.

(三)特性

药物按照其应用的范围一般分为三大类,即人用药物,兽药及农药.尽管渔药被包括在兽药之内,但渔药有其明显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应用对象的特殊性以及易受环境因素影响两方面.其应用对象主要是水产养殖动物,其次是水生植物以及水环境.用于水产养殖动物的药物与兽药以及人用药物的关系密切,而用于水生植物的药物则多与农药有关.在渔药中占主要地位的是水产养殖动物用药物,国内外对渔药的研发及应用主要集中于此.渔药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体,但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施放在水中,因此,其药效受水环境的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水质,水温等,这是与人用药物及兽药的较大差别之一.

渔药购买

须应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剂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兽药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和渔药和药物饲料添加剂.

(二)渔药的采购应到持有国家经营许可证的渔(兽)药经营单位购买.

三.渔药鉴别

(一)检查药品包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渔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说明注名兽用字样.

渔药的标签或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与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二)检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图案,图画,文字等)通常标明在渔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并注有“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三)查看“三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生产许可证:

包括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2.批准文号:

兽药类别简称+年号+企业所在地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序号+企业序号+兽药品种编号。

格式如下:

兽药添字(XXXX)  XX    XXX   XXXX

(兽药生字)

 

(兽药字)

 

兽药类别简称。

药物添加剂的类别简称为“兽药添字”;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等的类别简称为“兽药生字”;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杀虫剂和消毒剂等的类别简称为“兽药字”。

年号用四位数字表示,即核发新产品批准文号时的年份。

企业所在地省份序号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告。

企业序按省排序,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告。

兽药品种编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告。

3.生产批号:

一般是由生产时间的年(四位数字)、月、日(各二位数)组成,有效期是从生产日期算起的。

(四)目测鉴别渔药质量

1.粉剂外包装应完整,装量无明显差异,无胀气现象;内装产品干燥疏松、颗粒均匀、色泽一致,无异味、潮解、霉变、结块、发粘等现象。

2.水剂容器应完好、统一、无泄漏,装量无明显差异;瓶装瓶口应封蜡,容器内加规定的溶媒后应完溶解;溶液应澄清无异物、色泽一致、无沉淀或混浊现象;个别产品在冬季允许析出少量结晶,但加热后应全溶解。

3.片剂外包装应完好,外观完整,内装产品色泽均匀,表面光滑,无斑点,无麻面,有适宜的硬度,并且经过测试其在水中的溶解时间达到产品要求.

4.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运输,针剂透明度符合规定,无变色,无异样物,容器无裂痕,瓶塞无松动,混悬注射振摇后无凝快,冻干制品不失真空或瓶内元疏松团块与瓶粘连的现象。

四、渔药运输

(一)运输功携带前,必须了解药物的理化性质(见附件1),预知药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注意防潮、防爆与防火。

(二)渔药在运输时最好使用单独或专用运输工具,不与人、畜禽,食品混运。

(三)禁止混装不同类型的渔药,尤其是液体和固体渔药。

(四)运输生物制剂时要注意温度,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运输。

一般来说,灭活菌、血清、诊断液在2~15摄氏度条件下运输;活菌苗和弱毒疫苗在不超过10摄氏度条件下运输;并避免阳光照射,即使是短途运输,也必须将疫苗存放在低温的广口保温瓶中。

五、渔药贮藏

(一)所购买的渔药尽可能在近期内使用,避免长久存放。

超过有效期的渔药应予以销毁。

(二)贮藏时注意渔药本身的理化性质及其成分与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空气、光线等)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并进行密闭、避光、低温以及上架、入柜分别贮藏,避免发生“错药”事故和安全隐患。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所规定的条件或渔药产品说明书上的说明进行贮藏,特殊情况下了可因地制宜地分类贮藏,做到科学、安全、合理。

(四)贮藏渔药的容器要符合以下条件:

1.密闭将容器密闭,防尘土和异物混入,如玻璃瓶、纸袋等。

2.密封将容器密封,防止风化、吸湿挥发或异物污染。

3.遮光容器是指棕色、金属或铝箔袋等无色玻璃容器及其他适宜容器。

(五)要注意保藏的条件,如温度、干燥等。

一般来说,“阴凉处”是指避光且温度不超过20摄氏度的环境;“冷处”是指温度在2~10摄氏度的环境;“干燥处”是指相对湿度在75%以下的通风处。

六、渔药的选用

养殖者应根据养殖对向的病原和渔药说明书来选用渔药或饲料添加剂,所选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应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附件2)的规定,不得选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附件3),也不得长期贮存添加抗菌药物的饲料。

在选用渔药前,首先对疾病进行诊断,然后从药物、病原、环境、养殖动物本身和人类健康等方面考虑,准确选用渔药。

诊断水生动物疾病应遵照以下程序:

采样

1.发病水生动物选择患病而尚未死亡或刚死亡不久、症状又比较典型的个体作为诊断检查的对象.且不少于3尾;对不能立即确诊的疾病应保存好样本,可用固定剂和保存剂将患病动物的全体或部分器官组织或病原体进行固定和保存,以便作进一步的诊断.

2.发病养殖水样,在发病水生动物取样,采取发病动物养殖水样,并立即分析.

(二)观察与调查

1.养殖的种类,来源,规格.质量状况和放养密度等.

2.放养之前养殖设施及器具的消毒剂种类,质量,用量和方法等.

3.投喂饲料的种类,来源,投饵方法,投饵量及残饵的清除情况等.

4.水生动物饲养管理情况.

5.有关的环境因素,如水源,水质,水温,底质,养殖水面周围的农田施放农药的情况等.

6.观察发病和未发病养殖设中同类和异类水产养殖动物的活动情况,如游动,摄食,栖息等.

7.发病情况和曾经采取过的防治措施,包括发病的时间,发病动物,病证与病情,死亡情况,采取的措施等.

8.发病养殖设施的面积,结构,土质,水深,水色,透明度,进排水系统情况及有无气泡上浮等.

(三)病原鉴别

1.目测检查

(1)肉眼观察患病水产养殖动物体及患病器官(包括鳃)颜色有无变化,有无炎病、充血、出血、贫血、肿胀、溃疡等病理变化。

有无慢物附着以及患病个体生长阶段和发育程度。

(2)肉眼观察患病水产养殖动物体有无真菌或寄生虫,如发现有寄生,应进行种类鉴定。

2.显微镜观检

(1)有镊子刮取皮肤、鳍、鳃等外部器官的粘液,或取一部分患病组织,制成水浸片用显微镜观察,查找口香糖原并注意患病组织的病理变化。

(2)观察有无真菌或寄生虫寄生,如发现有寄生,一般可从形态上作了鉴定。

3.解剖检查

(1)目检解剖内部器官,先肉眼观察内部各器官组织的颜色和开状有无变化。

有无炎症、充血、出血、肿胀、溃疡、萎缩退化、肥大增生、体腔增生、体腔积水等病理变化,有无寄生虫及其包囊.

(2)镜检镜检各器官组织,首先从心脏抽取血液镜检,然后刮取体腔或其他器官腔中的粘液检查,对于肝脏、肾脏等实质性器官可取一小块组织用压片法检查,并注意有无病理变化和病原。

4.病理切片检查取一小块患病组织或器官,经固定、脱水、包埋等程序处理后,将样品切成极薄的小片,再用相应的染色方法染色,以显示不同细胞的变化,然后进行光学显微镜

检查(进一少观察需用电子显微镜).

5.PCR仪检测PCR仪检测技术已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推荐主对虾病毒病的诊断方法之一,对虾的白斑综合征等病毒性疾病以及其他已建立了PVR诊断技术的水生动物的疾病可用此方法进行诊断.

6.核酸探钍检测目前已有IHHNV,HPV等病毒的核酸探针杂交技术检测法可供检测.

7.免疫学技术检测如血清中和试验,免疫荧光,酶联免疫检测等技术可供选用.

8.药敏试验检测对可能由细菌引起的疾病,可以通过病原分离,培养,鉴定,人工感染等试验后.再进行相应的药敏试验检测.

(四)多病原引起的疾病

按病原数量的多少和危害性程度确定致病的主要病原,然后对症治疗.

(五)选药原则

1.有效性

首先要看某种药物对某种疾病的治疗效果.一般以给药后死亡率的降低情况作为确定疗效的主要依据,另外,还必须从摄食率.增重等方面与对照组进行比较,并以病理组织学证明治愈效果为依据.

2.安全性

在选择药物时.既要注意事项其疗效,又要注意其不良反应.虽然有的药物非常有效,但因其对养殖动物毒副作用较大或对人具有潜在的危害而不得不被禁止使用.

3.方便性

医药和兽药大多是直接个体用药,而渔药除少数情况下使用注射法涂擦法外,大部分情况下是间接地群体用药,投喂药饵或将药物投放到养殖水体中进行药浴.因此,操作方便和容易掌握用法用量是选择渔药的要求之一.

4.经济性

从两方面考虑:

1.临床用药经济分析要分析用药后,养殖动物病害能否治愈;治愈后,养殖动物生长的快慢,产品品质,销售价格等,确定用药的经济性.能够不用药最好不用药.2.选择廉价易得的药物,水产养殖具有广泛,分散,大面积的特点.总体药量较大,尤其是药浴法用药,应在保证疗效和安全性的原则下选择廉价易得的药物。

(六)给药途径选择

1.口服法

口服法用药量少,操作方便,不污染环境等。

此法常用于增加营养,病后恢复及体内病原生物感染等,特别是细菌性肠炎病和寄生肠虫病。

但其治疗效果受养殖动物病情和摄食能力的影响,对病重和失去摄食能力的个体无效,对滤食性和摄食活性生物饵料的种类也有一定的难度。

2.药浴法

按照药浴水体的大小可分为遍洒法和浸洗法。

根据药液浸泡的浓度和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瞬间浸泡法、短时间浸泡法,长时间浸泡法,流水浸泡法。

遍洒法是疾病防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方法。

浸洗法用药量少,操作简便,可人为控制,对体表和鳃上病原生物的控制效果较好,对养殖水体的其他生物无影响,是目前工厂化养殖中经常采用的一种.在人工毓生产中,从外地购买的或自然水体中岳捕捞的亲鱼、亲虾、亲贝及其受精卵等也可用浸泡法进行消毒。

3.注射法

鱼病防治及催产上常采用的注射法有两种,即肌肉注射和腹腔注射法。

此法用药量准确、吸收快、疗效高(药物注射),预防(疫苗、菌苗注射)效果好等,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操作麻烦,容易损伤鱼体。

合适对象那些数量少又珍贵的种类,或是用于繁殖后代的亲本。

治疗细菌性疾病用抗生素药物,预防病毒或细菌感染用疫苗、菌苗等。

4.涂抹法

具有用药少、安全、副作用小等优点,但适用范围小。

主要用于少量鱼、蛙、鳖等养殖动物以及因操作、长途运输后身体受损伤或亲鱼等体表病症的处理。

适用于皮肤溃疡病及其他局部感染或外伤。

5.悬挂法

用于流行病季节来到之前的预防或病情轻的场合,具有用药量少、成本低。

简便和毒副作用小等优点,但杀灭病原体不彻底,只有当鱼、虾游到挂袋食场吃食及活动时,才有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目前常用的悬挂药物有含氯消毒剂,硫酸铜、敌百虫等。

七、渔药使用

(一)渔药使用须遵循的原则

1.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2.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3.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各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5.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等。

6.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

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附件4)要求。

7.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附件5)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8.禁止使用下列渔药:

(1)禁止使用原料药

(2)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毒性的渔药

(3)禁止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修复的渔药

(4)禁止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生素

(5)禁止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成分使用

(6)禁止使用人畜、人渔共用药

(7)禁止使用农业部(食品动物彬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禁用药物(附件6)

(二)给药剂量的确定

1.给药剂量按渔药制剂产品说明书为准。

2.外用给药量的确定

(1)根据水产动物对某种药物的安全浓度,药物对病原体的致死浓度而确定药物的使用浓度。

(2)准确地测量池塘水的何种或确定浸浴水体的体积。

水体积的计算方法:

水体积(m3)=面积(m2)*平均水深(m)

(3)计算出用药量用药量(g)=需用药物的浓度(g/m3)*水体积(m3)

3.内服药给药量的确定

(1)有药标准量:

指每kg体重所用药的mg数(mg/kg),每种市售药均有注明。

(2)池中水产动物的总体重(kg)=估计每尾鱼的体重(kg)*鱼的尾数;或按投饵总重量(kg)/投饵率(%)进行计算;

(3)投饵率(%);指每100kg鱼体重投喂饲料的千克数,根据鱼的不同养殖阶段,水质情况进行确定。

(4)药物的添加率(%):

指每100kg饲料中所添加药物的mg数。

由下列公式得出:

用药标准量(mg/kg)/投饵率(%)。

(5)根据以上的数据,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到内服药的给药量:

如果能估算鱼的总体重,那么给药总量(mg)=用药标准量*鱼总体重;

如果投饵量每日相对固定,且有一定的依据,那么给药总量(mg)=日投饵量(kg)*药物添加率

(三)给药时间的确定

1.通常情况下,当日死亡数量达到了养殖群体的0.1%以上时,就应进行给药治疗。

2.给药时间一般常赞扬在晴天上午11时前(一般为9:

00~11:

00)或下午3时后(一般为15:

00~17:

00)给药。

因为这时药生效快、药效强、毒副作用小.

3.最适用药时间的确定应考虑以下方面:

(1)渔药理化性质

多数渔药在遍洒给药过程中都要消耗水体中的氧气,因而不宜在傍晚或夜间用药(某些有氧释放的渔药除外,如过氧化钙、双氧水等);外用杀虫剂不宜在清晨或阴雨天给药。

因为此时用药不仅药效低,还会造成水生动物缺氧浮头,甚至泛池。

(2)天气情况

池塘泼洒渔药,宜在上午或下午施用,避免中午阳光直射时间,以免影响药效;阴雨天、闷热天气、鱼虾浮头时不得给药。

(3)环境因素

常用杀菌剂和杀虫剂的药效随水温的升高而增强,一些杀虫剂的毒副作用也会随水温的升高而增强,如硫酸铜在35摄氏度全池泼洒就很容易造成中毒,应避免高温用药;对于逆温性的渔药,如菊酯类杀虫剂,更不宜较高的温度下使用;有些渔药对光线较敏感,风光后易挥发、分解失效,如高锰酸钾、二氧化氯、碘制剂等,因而不宜在中午光照较强时使用。

(4)水产动物生态习性

大潮期间或大换水后,大多甲壳类动物往往会诱发大批脱壳,蜕壳过程中和刚蜕壳后的动物体质较弱,一般不宜用药,尤其对毒性大的渔药,如硫酸铜、福尔马林等更应慎用;小瓜虫和粘孢子虫类,只有针对它们生活周期中离开寄生、活动在自然水体的药物敏感时期,合理用药,才能起到较好的杀灭作用,在每次具体用药时间上可根据养殖动物糼体喜在清晨浮于表层活动这一特性进行给药。

泼洒药物应先喂食后给药,不宜在给药时同量投饵,否则将影响水生动物摄食。

(三)选择给药途径时,应考虑以下情况:

1.患病动物的生理、病理状况

对于患病严重的鱼池,病鱼停止摄食或很少摄食,应选择全池遍洒、浸浴法等给药方法,避免使用投喂法、挂袋(篓)法;一些体表患有溃疡、伤口感染等病灶的,特别是亲鱼、龟、鳖、蛙类,可用涂抹法给药。

2.病原体的种类

由细菌、病毒和体内寄生引起的疾病,可用口服法、挂(篓)法、全池遍洒法、浸浴法、浸泡法给药;由体表寄生虫引起的疾病可有全池遍洒法、浸浴法、浸泡法给药。

3.药物的理化性质与类型

不同药物的水溶性不同,除杀虫药物外,能溶于水或经少量溶媒处量后就能溶于水的药物可采取拌饵口服投喂法、全池遍洒法、浸浴法、挂(篓)法;杀虫类药物可用全池遍洒、浸浴法、挂袋(篓)法;疫苗、亲鱼催产激素使用可采用注射法(疫苗还可根据免疫对象选用浸浴法、喷雾法甚至口服法)。

4.治疗目的

(1)口服法适用于病后恢复以及内障器官疾病的治疗,患病动物病情严重时不宜采用

(2)遍洒法用于杀灭体表,鳃部及水中病原体,通常在养殖池,器具消毒,杀灭敌害生物,苗种培育阶段使用,但用药量较大,使用不慎时易发生中毒死亡事故,

(3)浸浴法用来杀灭养殖动物体表及鳃部寄生的病原体,一般只作转池或运输前后的预防消毒用,但不能杀灭水体中的病原体,浸浴法较损伤鱼体.

(4)注射法对细菌性,病毒性疾病都可预防,适用数量少又珍贵的种类,或是用于繁殖后代的亲本疾病防治,注射法费工费时,特别是在鱼小数量多的情况下,一般不宜采用.

(5)涂抹法主要用于某些鱼,蛙,鳖等养殖动物,皮肤溃疡兵及其他局部感染或外伤等体表病灶的处理,但易使药液流入鳃部,致鳃坏死

(6)挂袋法用于摄食时杀灭养殖动物体表和鳃部病原体,常用于预防或病情叫轻时的治疗,挂袋法对病原体杀灭不彻底,

(五)疗程的确定

1,疗程长短应视病情的轻重和病程的缓急以及渔药的作用及在体内的代谢过程而定,对于病情重,持续时间茶馆内的疾病一定要有足够的疗程,一个疗程结束后,应视具体的病情决定是否追加疗程,过早停药不仅会导致疾病的治疗不彻底,而且还会使病原体产生抗体.

2,一般来说,抗生素类渔药的疗程为5~7天,杀虫类渔药疗程为1~2天,采用药饵防病时疗程为10~20天,但不同的药物,不同的养殖对象和所针对的不同的病原体其疗程各不相同,如敌百虫治疗病时的疗程为5天,一般用2~3个疗程,每个疗程相隔5~7天,而用其治疗锚头蚤时每个疗程只需3天左右,一般只需一个疗程.

(六)渔药使用效果的判定

1.养殖环境改良剂能使养殖环境主要指标改善50%以上为显效,10%~40%为有效,10%以下为无效,施药2天后,养殖水生动物生理活动应能恢复正常。

2.抗微生物药物与消毒剂有效率在85%以上为显效,60%~85%为有效。

3.杀驱虫药物有效率在85%以上为显效,60%~85%为有效。

同时还应考虑药物对寄生虫杀灭、虫体活力抑制、动物行为的变化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4.渔用饲料药物添加剂计算各组水生动物阶段增重、饵料系数、生长速度、成活率、活力指标及经济效益。

一般认为其效果比对照组提高10%以上时为有效。

另外,给药后若机体出现新症状,有可能为药物所造成的不良反应。

应慎重叛断;养殖动物给药后病情恶化,死亡数保持治疗前的水平或超过治疗前的水平。

则认定为无效。

此时应进一步检查、诊断、分析原因,为断续治疗做出决定。

若一时找不到适用的渔药。

且用药后养殖效益分析处于亏损状态,影响、水产品品质,此时应考虑停药。

能过调节池塘理化关况来控制疾病的进一步蔓延。

(七)改换渔药的原则

1.原使用渔药无效或效果不明显;

2.原使用渔药有效,但为避免病原产生耐药性或抗药性;

3.对病情进一步确诊,发现误诊或漏诊;

4.改用其他渔药后,可更有效的治疗或控制疾病;

5.改用其他渔药后,养殖效益在盈亏平衡点之上。

(八)渔药使用过和中的注意事项

1.泼洒法

(1)对不易溶解的药物应充分溶解,均匀地全池泼洒;

(2)室外池塘泼洒药物一般在晴天上午进行,因为用药后便于观察,高锰酸钾等对光敏感药物则在傍晚进行;

(3)泼药时一般不投喂饲料,最好先投喂料饲后再用药;

(4)泼洒药物应在上风处逐浙向下风处泼洒,以保障操作人员安全;

(5)池塘缺氧、鱼浮头或浮头刚结束时不应泼洒药物,因为容易引起死亡事故。

如池塘设有增氧机,泼洒渔药后最好适时开动增氧机;

(6)池塘泼洒渔药后一般不宜人为干扰,如拉网操作、增加投苗量等,若要进行此类操作需待病情好转并稳定后进行。

2.浸浴法

(1)捕捞患病水产养殖动物时应谨慎操作,尽可能避免口语动物受损伤,对浸浴时间应视水温、患病体忍受度及渔药使用说明书等灵活掌握;

(2)由于浸浴时养殖动物的密度一般较大,浸浴的时间较长时要充气;

(3)尽量减少因浸浴所产生的应激反应。

3.注射法

应先配制好注射药物,注射用具也应预先消毒,注射药物时要准确、快速、勿使患病水生动物受伤。

4.口服法

(1)用药前应停食1~2天,使养殖动物处于饥饿状态或半饥饿关头状态,以便其最大限度地摄食药饵。

(2)投喂药物饵料时,每次投喂量应考虑同水体中可能摄食饵料的混养品种,但投饲量要适中,避免剩余。

5.悬挂法

悬挂所用袋应置于养殖对象经常出没场所,如食台、塘过上风处等。

悬挂所用渔药的总量不应超过该渔药全池泼洒的剂量,抗生素等药物不得用袋悬挂用药。

6.其他

(1)在使用毒性较大的渔药时,要注意安全,避免人、畜、水生生物中毒;

(2)化学药品配制一般应选用木质、塑料或陶瓷容器;

(3)发发现用药后异常反应时,应及时报告有关技术员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注意排水和添加新水、增加充气量等;

(4)混养池塘中使用渔药时不仅要注意患病对象的安全性,同时也要考虑选择的药物对未患病种类是否安全;

(5)为了避免病原菌产生耐药性,还应根据药物的种类和特性,决定药物的轮换使用;

(6)注意不同养殖种类,年龄和生长阶段的水生动物对渔药敏感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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