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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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1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2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
2019年7月11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
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
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
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
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
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
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
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
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
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
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
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
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
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
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
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
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
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
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
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
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
八、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
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
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
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
九、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
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
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
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
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
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
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
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
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
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
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
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
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
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
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
“本办法第二十一
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将第三项修改
为:
“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十二、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
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
十三、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
款: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
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
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
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
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十四、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
十五、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
“安全生产面临的
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删除第五项;将第六项改为第五项,
并修改为“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
的重大问题的”;将第七项改为第六项。
十六、将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的“风险评估”修改为“风
险辨识、评估”;删除第三项;将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
分别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将第六项改为第五项,并
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在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
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七、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部门”;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
为“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
十三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政
府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十四条中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
将第四十六条中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修改
为“应急管理部”。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
“对储存、使用易
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
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
定执行。
”
十九、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
修改后重新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
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
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
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
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
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
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
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
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
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
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
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
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
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
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
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
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
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
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
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
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
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
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
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
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