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事项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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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事项模板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事项

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第五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四)水利部授权文件

《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74号)

(五)节水评价相关文件

《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19〕136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的通知》(办节约〔2019〕206号)

《大中型水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节水评价篇章编制指南(试行)》(办规计函〔2018〕1691号)

四、受理机构

黄河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五、决定机构

黄河水利委员会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所申请的水工程属于黄河水利委员会管理权限范围。

属于流域内下述范围的水工程,在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由黄委组织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规划同意书:

(一)黄河流域(片)内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三)黄委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上述范围水工程,是指为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而在河流上建设的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各类工程。

由上述原则确定的由黄委负责审查并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主要河流、湖泊名录和范围详见审批依据中有关授权文件。

(三)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本指南第九条),符合法定形式。

八、禁止性要求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及特征指标、场址等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不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水工程运行调度及管理方案与规划拟定的综合利用要求和本水工程的任务、目标不相适应。

(四)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不合理、不可行。

九、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文件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文件

备注

首次申请

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原件

2份

2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协议书或者相关说明

原件

1份

3

拟报批(或核准、备案)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及审查意见

复印件

1份

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提交项目建议书。

4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原件

2份

说明: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SL/Z719-2015)进行编制。

对准予许可的项目,黄委将向社会公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如申请人认为报告含有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简版)。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递交方式提供纸质申请材料,并在黄网网上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相关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

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黄委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告知申请人。

(四)许可决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黄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

由黄委行政许可窗口部门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除外),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但是,根据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除外。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黄河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咨询窗口:

政策法规局水政处(行政许可处)

电话:

********

承办部门:

规划计划局

电话:

********

传真:

********

邮箱:

********@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受理部门:

黄委廉政办

1.投诉电话:

********

2.投诉邮箱:

hwlianzhengba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

00-12:

00;下午夏季3:

00-6:

00,其他季节2:

30-5:

30,公共节假日除外。

2.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1号黄河水利委员会政策法规局水政处(行政许可处)109室,邮编********。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黄委会将定期对已受理事项(目录)和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公示,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办理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

********

(二)水利部网站:

(三)黄河网:

附件: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申请表格式文本可在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2.行政许可流程图

3.常见错误及问题解答

附件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申请单位:

(必填)(盖章)

申请日期:

(必填)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表为水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格式文本。

二、“工程总体布置”一栏需对工程总体布置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工程布置图。

三、水工程建设单位需同时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

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如实填报。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签署机关的审查意见应当客观明确。

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设单位填写

工程名称

(必填)

建设单位名称

(必填)

法定代表人

(必填)

职务

(必填)

单位性质

(必填)

行业类别

(必填)

通讯地址

(必填)

邮政编码

(必填)

联系人

(必填)

联系电话

(必填)

手机

电子信箱

传真

主管部门

工程概况

(必填)

1.建设地址

 

2.程任务

 

3.工程规模

 

4.工程等级(别)

 

5.工程标准

 

6.工程投资

 

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设单位填写

(必填)

工程总体布置

 

水工程建设单位签章:

 

负责人(单位印章)

(签章)

年月日

以下栏目由工程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必填)

水工程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单位印章)

(签章)

年月日

以下栏目由与水工程有关的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本栏内容可选填)

与水工程有关的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单位印章)

(签章)

年月日

 

附件2

行政许可流程图

备注:

①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接收材料5日内告知补正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各流域机构法定职权范围或者具备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情况的(不予受理)③申请事项属于各流域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完整、齐全(含补正后);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④取水许可45日,长江河道采砂许可30日,其他许可项目20日,以上日期均指工作日.

附件3

常见错误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申请书未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未填写申请日期。

(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建设单位与申请单位不一致。

(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未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SL/Z719-2015)及其他有关规程规范编制。

(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缺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与利益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相关说明无签章。

(六)提供的项目建设依据文件与实际申请的项目不一致。

(七)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信息填写不规范。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有哪些?

解答:

黄委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如下:

(一)黄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

1、黄河干流

黄河干流自源头至入海口(含黄河三角洲地区规划流路)。

2、主要一级支流

跨省(区)主要一级支流:

渭河、洮河、湟水、伊洛河(伊河、洛河)、黑河、无定河、沁河、大夏河、贾曲、窟野河、清水河、浑河、皇甫川、祖厉河、蟒河、苦水河、杨家川、偏关河、清水川、孤山川、金堤河,由源头至与黄河干流汇合口。

其他主要一级支流:

白河、汾河、大汶河、曲什安河、泽曲、东科曲、达日勒曲(达日河)、切木曲、热曲、隆务河、西科曲、科曲(柯曲)、沙曲(沙柯河)、吉迈河、大黑河、大河坝河、秃尾河、多曲、延河、巴曲(巴沟)、西科河、三川河、章安河、芒拉河、优尔曲、卡日曲(喀日曲)、庄浪河、都斯图河(都思兔河)、清涧河、昕水河、涑水河和东平湖,由源头至与黄河干流汇合口。

3、跨省(区)二级及以下重要支流

大通河、泾河、黑河、北洛河、千河、马莲河、葫芦河、榆溪河、丹河、蒲河、牛川、葫芦河、通关河、茹河、海流兔河、洪河、东川、湘乐川(湘郎河)、达溪河、支党河(洪岩河)。

(二)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及其主要支流

伊犁河及其一级支流特克斯河、喀什河、巩乃斯河、霍尔果斯河;额尔齐斯河及其一级支流喀依尔特河、喀拉额尔齐斯河、克兰河、布尔津河、哈巴河、别列则克河、阿拉克别克河;额敏河。

(三)西北内陆河重要河流

黑河干流,由河源至尾闾(含东、西居延海)。

(四)重要湖泊

跨省(区)湖泊:

红碱淖。

其他重要湖泊:

扎陵湖、鄂陵湖、青海湖。

2.问题: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有何格式和内容要求?

解答: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SL/Z719-2015)及其他有关规程规范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3.问题:

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的编制单位有资质要求吗?

解答: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可由建设项目法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法人单位编制,无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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