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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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
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
一、教师岗位设置原则
教师岗位指从事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且有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一)服务教学和保障科研的原则。
教师岗位的设置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发展。
(二)重点扶持和统筹兼顾的原则。
通过科学设岗,积极扶持重点学科建设,努力促进特色学科建设,切实保证优势学科持续发展。
既要兼顾重点学科和一般学科的建设需要,又要兼顾基础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建设需要。
既要兼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又要兼顾基础公共教学和专业教学的需要。
(三)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原则。
设岗方案确定后,各单位的岗位数在一段时间内保持不变,不随人员的流动而变化。
确因学科发展或任务变化需要增减岗位时,可适当调整。
(四)合理用人与结构优化的原则。
通过岗位聘用,充分发挥岗位设置的调节和导向功能,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立教师优胜劣汰、合理流动的竞争机制和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学科结构和教师队伍结构的整体优化。
二、教师岗位分级分类与比例结构
(一)学校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承担的主要职责,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二)教师岗位分为高级教师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初级教师岗位三个层级、共十二级岗位。
在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总框架下,学校适当提高教师高级岗位的结构比例。
(三)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院(系)的各级教师岗位设置与比例结构原则上按照学校编制与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教师岗位聘用的组织与实施
(一)正高级教师岗位的聘用,由实体院(系)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受理申请,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向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推荐;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按照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组织审议,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二)副高级及以下教师岗位的聘用,由实体院(系)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各院(系)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要求,制定院(系)教师岗位聘用实施方案,经学校批准后,根据学校下达的岗位比例(或职数定额),确定拟聘人员名单,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核,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三)学校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教师岗位聘用过程中的相关申诉。
四、教师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教师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身体健康,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五、教师正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教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教授二级岗位是学校的优质岗位资源,应体现学校除一级岗位外的教授最高水平,具有导向性、标杆性作用。
教授二级岗位的设置,是岗位设置的关键,要体现“具有很高学术造诣、学术影响力和良好的学术声誉”等要求,原则上,教授二级岗位的设置,应从学校教授队伍的现状出发,综合考虑教授的学术资历、学术贡献与学术地位等因素,起激励和引领作用,有利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高水平教授队伍建设。
教授二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1、在教授三级岗位任职满6年(首次进行教师岗位聘用时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2年),承担重要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任务,近6年或近两个聘期教授岗位聘期考核业绩突出。
2、满足以下若干基本条件:
履行重要的学科建设与管理职责,在学科建设中起关键作用,工作成绩显著;专业贡献突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很高的学术造诣,取得公认的学术成就,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在国内外同行中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能发挥领衔作用,组织、引领团队建设,培养出本专业高水平的研究人员。
3、符合上述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贡献大小、岗位重要程度,优先聘用教授二级岗位;工作业绩特别突出者,可适当减少教授三级岗位任职年限(首次进行教师岗位聘用时适当减少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年限):
重大教学、科研奖项:
(1)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及以上),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2)国家科学技术发明二等奖(及以上),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3)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第1名;
(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第1名;
(5)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第1名;
(6)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第1名;
(7)全国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重大科研项目:
(8)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
(9)国家973项目首席科学家;
(10)国家863项目首席科学家;
(11)国家基础研究重大计划首席科学家;
(12)国家重大专项首席科学家;
(13)国家支撑计划首席科学家;
(1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
(15)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负责人;
(16)国家基金委创新团队负责人;
重要人才计划:
(17)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18)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19)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重要学术兼职:
(20)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召集人;
(21)一级学科全国一级学会会长、副会长;
其他:
(22)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23)为学校教学、科研、学科与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教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教授三级岗位是学校的重要岗位资源,应体现其在学校学科队伍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教授三级岗位的设置,是岗位设置的重要环节,要体现“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术影响力和良好的学术声誉”等要求,原则上,教授三级岗位的设置,应从学校教授队伍的现状出发,综合考虑教授的学术资历与学术贡献、学术地位等因素,起到激励作用。
教授三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1、在教授四级岗位任职满6年(首次进行教师岗位聘用时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8年),近6年或近两个聘期教授岗位聘期考核业绩突出者。
2、满足以下若干基本条件:
履行学科建设与管理职责,在学科建设中发挥较大作用,工作成绩优异;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取得公认的学术成就,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在国内外同行中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能组织、引领团队建设。
3、符合上述条件且符合教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第3条中
(1)-(22)条件之一或下列条件之一者,视贡献大小、岗位重要程度,优先聘用教授三级岗位;工作业绩特别突出者,可适当减少教授四级岗位任职年限(首次进行教师岗位聘用时适当减少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年限):
重要教学、科研奖项:
(1)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第1名;
(2)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第1名;
(3)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第1名;
(4)上海市科研成果一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第1名;
(5)上海市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第1名;
重要科研项目:
(6)国家基础研究重大计划项目负责人;
(7)国家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
(8)国家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
(9)上海市重大项目负责人;
(10)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负责人;
重要教学项目:
(11)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指导教师;
(12)国家精品课程主持人;
(13)教育部教学改革重大项目负责人;
重要人才计划:
(14)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奖励计划(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奖)获得者;
(15)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获得者;
重要学术任职:
(16)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17)国家工程(实验)中心负责人;
(18)国家野外观察站负责人;
(19)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负责人;
(20)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
(21)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
(22)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负责人;
(23)国家重点学科负责人;
(24)上海市重点学科负责人;
重要学术兼职:
(25)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26)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副组长;
其他:
(27)为学校教学、科研、学科与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做出突出贡献者。
4、在教授四级岗位任职满15年(首次进行教师岗位聘用时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2年),近6年或近两个聘期教授岗位聘期考核业绩比较突出者,可直接聘用教授三级岗位。
(三)教授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符合教师正高级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
六、教师副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副教授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能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本岗位必需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领衔解决本岗位复杂的业务工作,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期间成绩显著。
承担比较重要的教学科研任务,主持或独立承担研究开发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著作。
1、在副教授二级岗位任职满6年(首次进行教师岗位聘用时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2年),近6年或近两个聘期副教授岗位聘期考核业绩特别突出者,可申请副教授一级岗位。
2、为教学、科研、学科与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做出突出贡献的副教授,经院(系)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审核、认定,可优先聘用副教授一级岗位,并可适当减少副教授二级岗位任职年限(首次进行教师岗位聘用时适当减少副高级岗位任职年限)。
(二)副教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能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本岗位必需的专业理论和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完成较复杂的教学科研工作,工作成绩比较显著,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著作。
1、副教授三级岗位任职满6年(首次进行教师岗位聘用时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6年),近6年或近两个聘期副教授岗位聘期考核业绩比较突出者,可申请副教授二级岗位。
2、为教学、科研、学科与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做出突出贡献的副教授,可优先聘用副教授二级岗位,并可适当减少副教授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首次进行教师岗位聘用时适当减少副高级岗位任职年限)。
(三)副教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符合教师副高级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
七、教师中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讲师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能够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本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期间取得较突出的工作成绩,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本岗位较为复杂的工作任务。
在讲师二级岗位任职满5年(首次进行教师岗位聘用时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0年),可申请讲师一级岗位。
教学科研任务饱满,教学效果良好,近6年或近两个聘期讲师岗位聘期考核业绩比较突出。
(二)讲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能够熟练运用本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本岗位较为复杂的工作任务。
在讲师三级岗位任职满3年(首次进行教师岗位聘用时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可申请讲师二级岗位。
(三)讲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符合教师中级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
八、教师初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助教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能胜任相应工作,掌握本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完成本岗位业务工作。
在助教二级岗位任职满3年(首次进行教师岗位聘用时在教师初级岗位任职满3年),可申请助教一级岗位。
(二)助教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符合教师初级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
九、新进校教师的岗位聘用
(一)新进校教师包括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录用应届毕业生、其他录用人员。
(二)高层次人才的教师岗位聘用
1、学校将全面考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校前在国内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学术成就、学术影响与学术资历等因素,经校内外同行专家评审,确定其聘用的岗位等级。
2、学校为学科与队伍建设特别需要的高层次人才设立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学校特设岗位须报教育部审核,并报人事部备案。
特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根据规定的程序予以核销。
(三)录用应届统招毕业生的教师岗位聘用
1、获得博士学位的应届统招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执行初期工资;试用期满,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的,可聘讲师二级岗位。
2、获得硕士学位的应届统招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执行初期工资;试用期满,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教一级岗位职责的,可聘助教一级岗位。
(四)其他录用人员的教师岗位聘用
其他录用人员含外单位调入人员、录用博士后出站人员以及回国录用人员等。
1、原则上,其他录用人员按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能力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
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
在原工作单位已聘中级岗位且具有博士学位的新录用人员、在原工作单位已聘初级岗位具有硕士学位的新录用人员,可按试用期满的应届统招毕业生直接聘用相应教师岗位。
2、对少数有较大专业技术成就和贡献的录用人员,学校在全面考察其进校前在国内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综合考查其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等因素,经校内外同行专家评审,可聘用较高等级的教师岗位。
3、博士后出站人员可聘讲师二级岗位,其在博士后流动站的工作时间计入讲师二级岗位的任职时间。
十、其他
(一)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年教育部令第24号),一线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二)聘期内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直接进入相应的岗位:
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
聘期内专业技术职务降低的,视具体情况,确定相应岗位。
(三)学校依据岗位设置原则,严格控制各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岗位聘用比例,对超过岗位结构比例的单位,学校将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岗位聘用中予以限制。
(四)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教师,可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五)对担任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职务者,在聘用专业技术岗位时,学校适当考虑其贡献大小、岗位重要程度、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