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x
《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x(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注:
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个人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引领、安全优先、风貌管控、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个人住宅建设相关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城乡个人住宅建设相关规划编制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健全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宣传及考评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个人住宅违法建设的巡查、管控等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咸宁市城市规划区、市(区)所属园区、咸安区乡镇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个人住宅建设施工质量安全以及农村危房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个人住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并可以依法委托园区管理委员会对其辖区内个人住宅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查处。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个人住宅用地审批、不动产登记、违法用地查处等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村民和宅基地信息库,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及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