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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管理办法》

《城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镇管理,提高城镇综合管理水平和居民素质,不断改善城镇人居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户外牌匾、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八五二农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八五二农场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镇建设、公共设施、园林绿化、交通管理和市场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八五二农场城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与群众自觉遵守维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八五二农场行政区域内所辖单位和居民必须遵守本办法。

同时,单位和居民有享有整洁、优美城镇市容的权利,有维护城镇管理的义务。

对违反城镇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各管理区应建立举报奖励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人员实行奖励和保密。

第五条八五二农场建设、环保、水务、城管、安全、公安、消防、农机、交通、供热、供水、供电、通讯、电视、

文化、卫生、畜牧、林业、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和所属管理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形成“多元联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态势,共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六条城镇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黑龙江省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安全,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筑物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或维修,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城镇管理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清洗粉刷或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八条城镇区域内的建筑物外部装修、改建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同时出具设计方案,经建设、城管及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

城镇区域内建筑物的顶部不得随意搭建房屋、堆放杂物;阳台和窗外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造型和用途。

违反规定的由城镇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在城镇道路、广场以及其它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信、邮政、电力、消防、供水供热等各类公共设施应

当符合农场的城市规划标准,并保持整洁、完好。

同时,设计实施方案应具有前瞻性和长远观点,不能随意变动,影响整体城镇建设;所设置的设施出现污损有碍观瞻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更换。

不履行的由城镇管理单位和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履行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需设置景观灯、户外广告、非广告的霓虹灯、牌匾、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必须符合农场统一规划和要求。

事先将设计样本(包括设计形式、设计内容、设计尺寸、材质、悬挂位置等)报城管中队、工商局和管理区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经批准设置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城镇管理部门和单位依法强制拆除,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的户外广告等设施整体应与美化城镇景观与妆点城镇夜景和谐统一。

同时不能影响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二)设置的户外广告等设施必须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有碍观瞻及安全隐患,设置单位及个人应及时进行整修或者拆除。

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城镇管理单位和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城镇区域内的经营业户一律严禁占用公共场地、道路、摆摊设点或流动经营;需夜市经营的业户,必须向城镇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审批手续后方可在指定的区域、规定的时间内设摊经营。

同时管理好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否则,由城镇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每次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从事机动车辆维修、冲洗等行业,不得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经营;车辆冲洗场(所)地应硬化或设置泥沙过滤排水设施,污水必须按下水或暗沟定向排放;从事废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临街设立收购场所,影响市容违反规定的,由城镇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强行拆除。

第十三条出租车或其它机动车辆要按交警和城管部门设定的区域、规定的线位和停车标志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对停车占道、乱停车辆,影响正常通行的除给予警告外并处一次性罚款50元。

运输车辆、农机具严禁在道路和公共场所停放;对影响交通安全、阻碍环境建设的车辆及农机具由公安交警部门和管理区强行拖离。

第十四条在城镇建筑物、设施及树上涂写、刻画、喷绘或者未经批准散发、贴挂、设置条幅、标语和广告等宣传品的,由城镇管理单位和部门责令其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城镇建设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在城镇区域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农场总体规划,服从土地和建设部门的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在城镇区域内,必须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方可使用土地。

否则,占用土地无条件退回,并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先提出申请,经城镇管理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对未经城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由城镇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其它设施。

同时按照建设城管部门相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在城镇区域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核发有关证件方可实施。

临时建筑在征用规划用地时,必须无条件拆除。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由城镇管理部门和所在管理区依法予以拆除。

拒不拆除的,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违章建筑除给予公开曝光外,并处以规定数额的罚款。

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域内列入拆迁的居民户和经营场所,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农场的城镇建设。

拆迁户可依法获得合理安置和补偿。

对于无理阻挠、刁难农场开发建设进程行为的业户和居民,将依法对其房屋及附属物强制拆

除。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负责制度。

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包括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及其有关区域。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经营业户及居民住户必须按照八五二农场《居民公约》第九条规定,做好门前“三包、四自”(三包:

包卫生、包管理、包秩序,四自:

自栽门前树、自种门前花、自铲门前草、自清门前路、沟、杂物和积雪)。

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及秩序管理人员责令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各单位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责任区,认真搞好本管理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所在管理区要定期开展检查和整治,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各有关单位、业户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定期缴纳城镇生活垃圾清理费。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镇管理单位(部门)除责令其纠正并相应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其情节做出以下处罚:

(一)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责令自行清除。

拒不清除的,或者随地吐痰、便溺的,

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餐饮、饮食、洗浴行业应设置室内排烟排污设施或使用无烟设施;店内应设置卫生间和垃圾收集装置。

造成污染的按环保要求进行整治,直至停业整顿。

并视情节轻重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在街道或人行道上擅自摆放垃圾桶(袋)、储物箱、污水桶;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四)临时经营性摊点未配垃圾收集容器、不及时清理垃圾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五)禁止在城镇区域内焚烧垃圾和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保证居民区内排水沟渠畅通,禁止在排水沟上堆放杂物。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七)对在道路及两侧、公共用地挖土、取土,堆放各种物品(秸秆、烧柴、煤土、建筑石料)等,限期整改,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八)所有畜禽宠物必须圈养,严禁散放;要定期进行检查和防疫。

大牲畜要逐步迁出居民住区,到指定场所饲养,实行人畜分离。

(九)对居民自用厕所及畜禽圈舍粪便外流的居民,经

劝阻不予整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立即改正。

(十)城镇生活垃圾由管理区统一收装、清运、倾倒、填埋。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区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

违反规定的由城镇管理部门限期整改,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住户(业户)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城镇绿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所属管理区是实施绿化和管理的主体。

城镇绿地系统在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下,实施绿化绿线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绿化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实行乔、灌、花、草结合,提倡多种树,绿化美化城镇。

第二十六条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人行道路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所在管理区负责组织种植和管护;各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栽种,验收合格后暂交管理区管理,待今后物业公司正式成立后移交其管理;其他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绿化树木、绿化用地实行“包片包块”责任制,任务要具体落实到单位或人头。

提倡单位或者个人认种和管理公共绿地,倡导居民在自

己居住的庭院内进行绿化美化。

禁止侵占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确需改变绿地用途的,应当报经林业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和管理区批准。

第六章城镇建设施工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凡在农场范围内的施工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农场城镇管理办法执行,正式开工前应与城镇管理部门和管理区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对不按环境卫生要求,随意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堵塞沟渠、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私自搭建桥涵等行为限期整改。

如不履行的,对单位处以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直至停工整顿。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镇建设管理部门和管理区责令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运输流浆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苫盖、造成泄漏、抛撒的;车辆车容不整洁、带泥上路的给城镇造成污染的。

(二)城镇区域内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临时环卫设施、硬化出入口道路,施工完毕未清除建筑物垃圾的。

(三)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未按指定地点处置、任意倾倒的。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城镇道路上搅拌沙浆或将泥沙排

入下水道。

违反规定的,由水务局及城镇管理部门和管理区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城镇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城镇道路的,须经建设局、土地局、城镇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或占用。

施工结束后应立即恢复原貌,保证道路通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镇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xx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挖掘或占用城镇道路的。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

(三)擅自在桥梁和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它悬挂物的。

(四)占用城镇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镇道路后,不按规定时间恢复或清理的。

(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的;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林业、城镇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侵害,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或盗窃绿化设施和绿化树木的。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晾晒物品。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的。

(四)擅自砍伐树木、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刻划钉钉、攀折花木等损害树木生长的。

第三十三条在规定的城镇供水供热、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危害供水供热、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严禁擅自拆除、改装或移动城镇供水供热、排水设施。

违反规定的,由水务局、供水供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禁止毁坏城镇公共设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镇公共设施擅自停用、占用、拆除、移动、损坏。

违反规定的由城镇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按价赔偿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公共设施现行造价二倍的罚款。

第八章市场管理

第三十五条工商部门和管理单位负责市场范围内的

管理工作,并配有相应的工作人员。

要做到市场设施统

一、规范、整齐,保持市场卫生、整洁、秩序井然、公平买卖。

市场经营业户应服从市场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随意摆摊设点;不得占道经营;杂物、垃圾不得随意堆放;污水不得随意倾倒;违者、责令其纠正;对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市场经营业户的人力及机动车辆应按市场工作人员指定地点停放,不得占用道路阻碍交通。

集市摊位摆放也应按照划分位置设摊摆放。

否则,按交警和城管部门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冬季清雪

第三十六条管理区是分管区域内清雪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

要“以雪为令”小雪24小时、中雪48小时、大雪三天清理完毕,特大暴雪按雪灾应急预案落实。

第三十七条各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及城镇内经营业户、居民住宅的积雪由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理。

未按规定时间或标准清除道路冰雪的,责令限期清除。

逾期仍未清除或未达到清除标准的,由管理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如遇特大暴雪,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各种经济组织、居民应积极按照管理区的要求,团结协作、抗击雪灾、清理积雪、保障畅通。

倡导义务铲雪的公益性活动。

清除积雪应堆积于道路两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积雪倾倒于道路上影响交通和行人出行。

一经发现除立即清除外,视情节轻重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十章城镇环境保护

第三十八条在城镇区域内,禁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异味的物质。

第三十九条凡在城镇内使用各种音响器材,音量应控制在适度范围内,严禁干扰和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

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它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城镇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尽可能不造成声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工作及生活。

严禁在校园周围设立网吧、游戏等娱乐场所,干扰正常的教学活动。

歌厅应远离学校、医院、机关、居民区,在指定地点经营。

暂时无法搬迁的应按行业规定,认真解决好噪音和封闭问题。

否则,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禁止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生活垃圾及工业废弃物,提倡“节约、环保、低碳、高效”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十一章其它

第四十一条盗窃、故意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和交通、城镇公共设施的;或侮辱、殴打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监察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提高居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

第四十二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农场《居民公约》,提高居民自身素质,为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农场,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落脚点,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农场各项规章制度。

不做有损国家、集体、企业和他人利益的事情。

要以“八荣八耻”为原则,争做优秀公民。

(二)遵纪守法,积极参加普法学习活动。

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逐步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行为。

(三)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不用污言秽语伤害他人,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做不文明的各种行为。

(四)倡导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之间、人与人之间团结友善、和睦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五)崇尚科学、反对迷信,不参与各种迷信活动,不参与各种邪教组织,不断提高自己的鉴别能力和政治觉悟。

(六)美化环境,讲究卫生,认真履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户外牌匾、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提交农场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本办法由城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篇:

城镇管理办法谊群镇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快城镇城镇建设步伐,加强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镇,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谊群镇城镇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城镇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和公民享有良好的环境卫生的权利,维护和改善环境卫生的义务,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环境卫生和城镇设施的管理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由土城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第四条城镇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单位包区、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所有单位和个人实行门前“五包”(包镇容、包秩序、包绿化、包卫生、包积雪清运)责任制。

城镇管理办公室与辖区各单位和居民住户签订承包责任书,各单位和居民住户必须按责任书要求搞好镇容和环境卫生。

第五条对在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凡未按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和相应处罚。

第六条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和环卫有偿服务的原则,对城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收取必要的公共环境卫生费。

第二章城镇管理的责任分工

第七条城镇综合执法办公室职责

(一)行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监督、检查、管理各单位的门前“五包”工作;查处乱倒垃圾、污水、污物和不按规定时间向户外倾倒垃圾的违章行为。

(二行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城镇规划内的各种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污染、对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等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集贸市场、商场、门店等规定场地以外乱摆摊点、无照和占道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在停(存)车场点以外乱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和社会公德教育,不断提高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

(七)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和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积极向辖区居民进行爱国卫生和健康教育宣传;督促居民落实门前“五包”工作;组织发动辖区居民搞好环境卫生,开展好“周末爱国卫生日”活动。

第三章城镇规划管理

第九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服从团场总体规划。

第十条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土城镇规划区内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正面造型、平面位置、外装修色调和建筑标高都要与街道和周围建筑相协调。

第十三条城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章建筑。

第四章城镇基础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加强城镇基础设施管理。

城镇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有义务对镇辖区内的道路、桥涵、公厕、卫生箱(池、桶)、排水设施、防洪设施、公共照明设施、行道树、雕塑(包括人行道、绿化带、绿地、花坛、花池、广场等)等公共基础设施进行保护。

(一)严禁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人行道上随意埋设杆桩、拉线。

第十五条加强路灯和户外装饰灯管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路灯灯具,严禁在路灯线上私拉、乱拉电线;户外装饰灯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应当与路灯同时开启,在二十二时之后关闭。

户外装饰灯遇有重大活动,需要延长户外装饰灯开启时间的,按照谊群镇综合执法的通知执行;户外装饰灯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对其使用的户外装饰灯负有检查和维护责任,发现灯具残缺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不得影响镇容镇貌。

第十六条加强防洪排水设施的管理。

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排洪、排水干渠内倾倒垃圾、污水,在堤岸上挖砂取土,违者强制清除或限期修复,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加强公共厕所的管理。

严禁向公厕内倒垃圾、污水;严禁在公厕内乱贴、乱画。

第十八条

所有市政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动和损坏,因特殊需要必须挪动时,须经城镇团建设局批准。

第五章城镇绿化管理

第十九条

城镇辖区内的绿化带由林业工作站组织栽植和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门前的绿化带,由各单位负责栽植和修剪,并做好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进行庭院规划建设时,都要留足绿化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挤占城镇绿地。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城镇管理办公室同意。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镇辖区内花草树木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树坑内倾倒垃圾、污水,堆放物品;严禁随意攀爬、剥皮、剪枝公共场所内的树木;严禁就树搭棚挂物,拴系牲畜,架设线缆。

第二十四条为保护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剪枝时,必须经团委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

第六章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镇辖区内所有建筑物应保持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污损。

各种建筑物的使用者或产权所有者必须定期进行修整和粉刷,有碍镇容的残墙断壁要及时修整。

第二十六条广告、标语、画廊、招牌、橱窗等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设置,保持整洁、美观,不准一店多匾。

第二十七条行道树、绿篱、花坛、草坪应保持美观,养护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要及时清除干净。

第二十八条道路两侧设置的交通地名牌、公共车站牌、交通指示标志等各种标志设施及照明设施等,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油饰或者更换,环卫、供电、通讯、交通等设施要完好整洁。

路牌、电杆、交通标志、站牌、宣传牌、广告牌要统一规格,做到整齐划一,文字用语规范。

商业牌匾要规格统一,必须用维汉两种文字书写。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沿街建筑物、电线杆和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涂写、刻画。

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不得沿街散发传单。

公共娱乐场所使用音响不准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为重要活动设置的标语必须采用活动式布幅,过期要及时撤除。

第三十条城镇辖区内的单位、居民住户及个体摊主,每天要对责任区周围进行清扫、保洁,不准在门前或摊床周围堆放有碍镇容的物品,遮阳布或篷檐必须美观整洁。

第三十一条道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破损、塌陷路面,保持路面平整、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辖区内主次干道随意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棚设亭,沿街叫卖,占道经营。

第三十二条在中心区内,从事装修、装潢、维修、修理等业务的劳务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严禁私自在门前设点进行维修、装潢等业务。

第三十三条各种运输车辆要保持整洁美观,车辆运行时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轮胎不得夹带泥土。

进入水泥路面必须将车辆清理干净,否则禁止通行。

运输散体、流体物品时,要封盖严密,装载适量,不得沿途遗撒泄漏。

第三十四条出租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候客,不得在交叉路口、人行道口处停车候客。

大型运营车辆必须按指定场(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第三十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修建临时厕所,采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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