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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docx

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

土石方开挖及外运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由乙方承担工程土石方开挖、运输(含土方内的原基础凿打、清除工程)的施工。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土石方开挖、运输(含土方内的原基础凿打工程)的施工。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A、土石方(含破除地下砼<钢筋砼>或其他障碍物)的开挖、运输(外运)、地下室±0.000m完成后的地下室周边至边坡土方回填及夯实、往返的运输、购置(或取土),共约24万m3(工程开工前由甲、乙双方共同测定方格网并签字确认,具体的施工标高及边坡、坡度、施工范围等由甲方工程部现场代表书面签字确定)。

B、土方回填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回填土方方量及费用已包含在原挖方综合单价及方量内,回填周边土方不另行计算费用和工程量;回填部位和土质必须符合甲方要求。

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2合同条款

2.3招标文件

2.4图纸、勘察技术报告、答疑文件

2.5中标通知书

2.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2.7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三、技术和施工管理要求

3.1开挖图仅作为土石方开挖深度的参考,乙方应按照基础施工图挖至基坑土石方的捡底深度,并保证基坑、基槽的几何尺寸符合验收规范的要求;乙方负责所有基础土方的开挖。

3.2乙方自行办理土石方挖运工程的各种手续并承担与之相关的全部费用,如发生执法部门的检查罚款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自行处理及协调与本工程相关的各种关系,若因乙方处理和协调不到位、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承担因乙方工期延误给甲方所带来的全部损失。

4.2乙方负责安全文明施工、保持交通畅通、不干扰周边住户及道路交通。

4.3由于基础结构施工图方案未出来,可能存在挖方的具体部位不详,乙方必须在甲方书面批复后,乙方的“设备出场报告”后方可撤场;同时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否则,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边坡垮塌等问题,则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甲方视情节轻重决定处罚。

4.4乙方必须维护好周边住户、商户、街办、政府相关部门(含当地乡、村)的关系,不得发生有损项目形象及甲方公司形象的事件。

4.5施工时必须对已有地下管网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破坏(尤其是临近道路管线)。

发现管道(线)应及时通知监理、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

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各种管线破损或其他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红线内的杆、管(线)动迁,由甲方负责协调,乙方在施工时应做好安全保护措施,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4.6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物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现场工程师,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

甲、乙双方根据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4.7施工过程中服从甲方和监理人员的质量监督及协调,未经监理和甲方现场工程师签字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做好与基坑维护、土建单位的施工配合及协调工作。

4.8乙方进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时,应采用撒水、铺垫、清扫(包括场地内及周边市政道路)等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满足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对工地扬尘管理的规定;如因此受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处罚或处理,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

4.9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4.9.1乙方进场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及国家现行的安全规范、标准、条例,必须遵守甲方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如违反上述规定及要求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解决,承担全部相应费用和法律责任,此外,乙方因其自身或任何第三方原因所致的人身伤害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对第三方协调处理不当导致甲方人员受到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有权在对乙方的应付工程款中直接进行相应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4.9.2乙方确保地下室土石方开挖及基坑在土方回填前坑壁的安全稳定,若在此期间发生坑壁失稳或垮塌,若为乙方施工违规所致、由乙方负责处理,费用乙方自负,并对坑壁失稳或垮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4.9.3乙方地下室土石方开挖及基坑施工不得危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网、电缆的安全,如在无甲方许可开挖造成损坏,由乙方承担其安全责任和经济责任。

4.9.5乙方地下室土石方开挖及基坑施工不得对周边建筑物留下安全隐患,乙方须按照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纳税登记手续。

4.9.6乙方负责承担国家和地方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

4.9.7地下室土石方开挖及基坑施工方案由乙方提供、作为合同附件,乙方须保证基坑工程的方案经安监站审核通过,并按审批通过的方案实施基坑工程。

4.9.8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符合市政环卫各方面要求的标准化文明施工,服从甲方、监理对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承担与文明施工相关的费用及违规操作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4.9.9乙方负责临街人行道杆、管、线、绿化及管沟的有效保护,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若造成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落实善后实施。

4.10该合同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的施工用电和施工用水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

如果甲方现场的变压器安装后,乙方工程未完善,可以使用、(按相关规定计费)。

4.11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边线(含开挖线)、标高控制并承担整个土方工程、的统筹、协调工作。

4.12沉砂池等方案须经甲方和监理认可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须和总包单位、其他分包施工单位密切配合。

4.13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砼(钢筋砼)障碍物需破除时,乙方应对其进行破除并运出场外。

4.14乙方负责基础土石方的开挖、运输(自备倒场)、基底平整并负责相关所有手续的办理。

4.15乙方应保证基坑周边场地平整,满足基坑开挖、桩基施工及地下室施工使用时的进度要求,并确保其他总包和分包单位的正常穿插施工。

4.16按现行国家和行业等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列)进行施工及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9258-97);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300-2001)。

4.17所有材料必须具备相应的合格证,进场时须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进度计划

5.1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整个工程(含土石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交甲方和监理及相关部门单位审批。

5.2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和监理单位对进度的监督、检查。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进行改进,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六、工程工期

6.1计划工期:

总工期为75日历天,2015年4月10日~2015年6月25日(该合同工期含当地相关部门的检查和有关活动的时间。

其中洗车池、沉砂池等及地下室土石方施工。

进入10个工作日后应交护壁桩工作面给甲方、由护壁桩施工队伍和井点降水队伍进场施工,土方施工队伍进场50个工作日后应交总面积的50%给甲方、由总包方进入基础施工。

6.2方格网双方共同测量时间为:

6.3工程延误

6.3.1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经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后,乙方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甲方应在同乙方商议后书面决定竣工时间延长的期限。

6.3.1.1超出原设计工程量30%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可以按比例计算工期;

6.3.1.2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

6.3.1.3连续一天以上暴雨且导致无法施工。

6.3.2非上述原因,若由于甲方房屋动迁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工程部现场代表确认后,可以顺延工期,但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否则,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按照每延迟一天5000元整向甲方缴纳违约金,以此类推。

如逾期超过一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撤场,将本工程另行发包,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撤场通知后三日内撤出人员及设备,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七、工程质量

7.1本工程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

乙方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施工。

7.2工程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土石方工程标准》,并满足甲方及设计规范、标高的要求,地下室场土石方完工后的地面平整度必须控制在±10Cm以内。

7.3保证边坡稳定可靠(在基坑土方回填前),且表面平整度应控制在±10Cm以内,确保基础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否则,由乙方责任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7.4验收标准

7.4.1《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9258-97);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300-2001)。

八、合同价款及支付

8.1合同价款的确定及调整

8.1.1本合同暂估总价为:

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结算价款以甲方和乙方确认的综合单价为准,综合单价为包干价为:

元/m3(含税价格,提供正规建安发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调整,各分项单价如下表所示:

序号

工程名称

单位

暂定工程量

综合包干单价(元)

暂定合同价(元)

土方工程

1.1

土石方挖运(含内转,平均运距米)

m3

1.2

土石方挖运(含外运,弃土场乙方自备)

m3

合计

备注:

1、土石方挖运的相关手续办理由乙方自行负责。

2、该项目范围内的土石方外运深度,部份可能达10米左右,综合包干单价中已考虑此因素。

8.1.2结算工程量按图纸和变更、签证结算,计算依据如下:

8.1.2.1基础土石方大开挖工程的结算工程量按工作面宽度为500mm(从基础垫层边算起),放坡系数按基坑支护方案(另详见设计图)计算;其余土方开挖工程的结算工程量按开挖前后的标高差乘以面积进行计算。

8.1.2.2破除地下砼(钢筋砼)或其他障碍物的工程量已含在基础土石方开挖工程的工程量中,结算单价按相应的土石方挖运综合包干单价执行。

8.1.3本合同的综合单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

土石方的综合包干单价中已包括入场道路按甲方要求和相关规定的硬化、洗车场按甲方要求和相关规定要求设置等,渣土外运的一切手续按当地的政府部门要求办理,费用由乙方自理,也已含在综合包干单价中。

8.1.4本合同包干单价包括了为实施本项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施工用电费、运输费、管理费、维护、配合、出图、鉴章、报审及办理所有相关手续的费用、缺陷修复、抢险、保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除外)、税金、利润、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8.2工程款的支付

8.2.1乙方平基土石方工程量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按乙方已完工程量套用合同规定条款进行工程结算。

8.2.2根据乙方要求:

施工方的工程款转为购买甲方商业用房的购房款,工程款不足部份由乙方另外支付。

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工程款。

8.2.3根据双方约定:

购房单价在享受市场优惠价基础上可再享受内部特殊优惠。

九、违约及处罚

9.1乙方应严格按合同有关条款和规范要求组织施工,若乙方在施工中单方面停工,不履行合同,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按本合同总金额的20%收取违约金,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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