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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在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应用

案例教学在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应用

【摘要】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教学方式相比,侧重实践和案例的讲解分析,强调教学过程中的学生主动参与。

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优越性、功能、形式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将案例教学法有效地运用到开放教育法学教学课程中的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案例教学

所谓教学法,一般是指教师和学生为达到教学目的而共同进行认识和实践活动的途径和手段。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教学基本上以讲授法为主,就国内各部门法课程而论,教师主要是围绕该部门法(如刑法、民法、合同法、诉讼法等)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内容而展开系统的讲授。

我国没有判例法制度,在讲授或研究部门法时,虽然也分忻少数有关案例,但这仅是为了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为了更好地理解有关法律规定,而不是实行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自20世纪初被美国哈佛商学院倡导用于管理学教育以来,已被愈来愈多国家的教学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

如何更好地将案例教学法有效地运用到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中,本文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优越性、功能、形式等进行探讨,并且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常规教学的弊端

自从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开办以来,开放教育这种教学模式已为越来越广泛的人群所接受,它冲破了传统教学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打破了教师、学生、教材、教室、黑板之间的不可分割性,教学以实时和非实时的不同方式同步进行。

教学中采用文字教材、音像教材、网上课堂和教学光盘等多种媒体的教材组合以及采用面授、电视录像、双向视频、语音信箱、电子邮件、BBS网上讨论等多种交互式的教学辅助手段,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需要。

电大教学在培养学生的知识、能力结构上,更为强调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

而在传统电大教学中,教师大多采用系统讲授的方法,注重课程内容的全面性、系统性、逻辑性,缺乏对学生的法律技巧、实际操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思维的机敏以及雄辩的口才等方面的训练。

同时强调以教师为中心,教学中缺乏启发性、互动性和实践性。

从这种教学模式中毕业的学生,虽然掌握了一定的法学理论和法学知识,但由于缺乏实际操作能力和实践经验,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无法适应社会需要。

如果按照传统的教学法,很难适应开放教育,主要弊端有以下三点:

(一)开放教育现实课堂教学方式多样,面授课课时少

开放教育提倡的是以多媒体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教学为主体、自主的个别化学习与交互式的集体协同学习相结合的教学模式。

现实课堂的考核包括平时作业、面授辅导课、学习小组的考核等多种方式。

由于开放教育学员大多数是边工作边学习,参加面授课的人数很少,课时也被压缩,这就使得课堂上的案例教学参与人数少,信息量小,从而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

(二)学员入学水平不同,教学进度不同

开放教育实行的是“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学员入学水平参差不齐。

比如在同一个教学班里既有法院、检察机关工作多年的学员,也有刚出校门的缺乏社会经验的学员。

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时,有工作经验的学员理论与实际并重,侃侃而谈,而有的学员却连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就羞于参加讨论,达不到教学目的。

(三)考试方式单一,不能适应培养实用型人才的需要

开放教育的考试方式有开卷和闭卷两种,题型主要是名词解释、填空题、判断题、简述题、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学员在一个半小时至两个小时内答完一本书的重点,并不能真正考核学员的实际水平,尤其是名词解释、简述题看不出学员的理解能力,案例分析题涉及知识点也比较单一。

所以,单一的考试方式不能适应培养实用型人才的需要。

二、开放教育案例教学法的功能

案例教学法的使用,浓缩法学理论精华于现实案例中,既实用又有启发性,使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变得省时省力。

案例教学法在开放教育中有多种功能:

(一)引导功能

案例教学模式的引导功能主要表现为通过对案件的讨论和评析,使学生置身于社会现实的客观情境之中,使他们基于各自不同的价值取向而寻求足够的理论支持,以证其合理性与正当性,从而上升至法学理论探讨的层面,并与逻辑化知识体系相吻合。

这种引导不仅是从实践到理论的引导,而且还是从切身利益、价值取向到法律兴趣和知识价值的引导。

(二)案例教学内容的系统化功能

所谓案例教学内容的系统化,是指在充分考虑理论体系特征的基础上,将所有教学案例作一个整体规划,使其与体系化的教学内容大体对应和贴近,并考虑到各个部分通过案例来承接和过渡,保持教学内容的连贯性。

这样就能有效地克服英美法系国家案例教学所呈现的分散性的缺陷,实现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统一。

首先,在具体分析某一案件时,注意从学生所熟知的知识点人手,逐渐过渡到较高和更高难度的问题,使学生在知识的表层与深层、低层与高层之间循序渐进。

其次,在讲解具体案件所涉主要法律制度时,尽可能向学生介绍相关方面的系统的法律规定,使学生能够触类旁通,并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的逻辑思维。

(三)感化功能

实施案例教学,将学生置于具体的社会情境并担当相应的社会角色,从事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定的适用,通过教师对其观察立场的引导和矫正,使之能够理解自身身份的含义与职责,增强其道德使命感和责任感,从而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修养,完善其主体人格.

通过案例教学引导和系统化功能的发挥,就能够达到阐释学理、提供知识、说明方法、体验思维、积累经验和培养能力的目的。

通过案例教学感化功能的发挥,使学生在真实的案例中,感悟人生,理解职业道德,从而有效全面地实现法学教育的价值目标。

三、案例教学的主要形式

(一)案例评析法

主要是在面授和直播课堂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方法。

是指把教材中的许多知识点结合在典型具体的案例中进行讲解,使有限的面授或直播课堂的时间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保证教学质量的方法。

案例评析法有两种:

由理到例法和由例到理法。

(二)案例讨论法

是指在学生学完基本理论后,选取综合性较强的典型案例,通过网络和课堂,让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的教学方法。

较实用的有两种:

网上案例讨论法和学习小组案例讨论法。

(三)案例模拟法

是指在学生对实体法和程序法基本掌握的基础上,选取典型案例,由学生扮演案例中的不同角色,通过模拟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律师、社会团体、当事人参与的案件处理过程,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一种较复杂的案例教学法。

主要形式有网上模拟法庭和现实模拟法庭。

也可以指组织学生到法院、检察院、仲裁机关、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以及各种行政机关法律工作机构、法律教学单位实习,在实习中了解和分析案例的教学方法。

主要有观摩庭审、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组织法律义务咨询活动等方式。

四、案例教学法的优越性

案例教学法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中心,改变学生的学习习惯和学习观念,使其积极参与到案例教学中。

在案例教学中,学生作为案例教学的主体,其是否积极主动参与,也是影响教学成败的一个关键。

长期以来,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使许多学生养成了依赖、被动的学习习惯,这就给案例教学的推行带来了诸多不便。

以往教师在课堂上使用案例教学,大多被学生认为是“活跃课堂气氛”的调节剂,他们没有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案例教学的地位和作用。

因为案例教学要求学生积极思考,主动参与,需要学生积极联想,进而作出分析判断。

而有的适应能力较差的学生却难以做到,可能对案例作出错误的理解,有的学生担心被老师提问,答不出有失面子,于是产生逃避的想法等等。

因此要想使案例教学顺利进行,我们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必须更新学习者的学习观念,改变他们以往的学习习惯,采取各种措施,加深学生对案例教学的理解,充分认识案例教学对其本身分析解决问题、处理人际关系、改善思维方式、开发创造力和提高素质等方面的促进作用,使之积极投身于案例教学,创造一种实施案例教学的有利环境。

案例教学法可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能力。

学生通过主动的探索,不仅获得了一个在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而且还亲身感受到了获得知识的过程,体验到了法律的思维方法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

案例教学法同样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

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

案例教学法还可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修养。

主要是通过疑难、典型判例的展示,使学生从正反两个方面的司法效果中体会公正司法的价值,达到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

案例教学法可以发展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的着眼点在于学生的创造能力以及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发展,而不是仅仅学得那些固定的法律原理和规则。

这并不是说知识不重要,而是说掌握获得知识的方法和技能更为可贵,学生通过主动的探索不仅可以感知一个在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而且还亲身感受了获得知识的过程,体验到了法律的思维方法。

由于案例来源于真实的世界,他们在学的过程中就能设身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寻求解决问题的多种方案,等他们走上工作岗位,就可以把这些真才实学应用其中。

五、构建案例教学模式的对策

(一)教师转变观念

有的教师认为,只要把法律概念、逻辑体系、理论框架灌输给学生,学生就可以学会分析和解决具体的案件,这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这种错误观念容易导致部分教师过于注重在课堂上教授理论,而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然而,要培养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光有理论是远远不够的,法学理论与法律的具体适用之间还存在一个转化的环节。

我们的教学重点应放在转化上,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和应用能力。

这就要求教师必须转变观念,如若抱着传统的观念不放,是搞不好案例教学的。

(二)加强案例的选择

选择案例是案例教学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案例选择的好坏直接决定着案例教学的成败。

因此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必须反复斟酌。

首先,选择的案例要紧扣教学内容,要与规定的教学目的相一致,运用何种案例,想让学员通过案例掌握和提高哪些知识与技能,作为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选择的案例难度要适宜,开放教育的学员不比普通高校的学生,普通高校的学生绝大多数没有社会经验,知识面又窄,而开放教育的学员大部分都已走上社会,踏上工作岗位,生活经验、社会经验比全日制学生要丰富得多。

所以我们所选择的案例应难度中等,有一定的信息量,最好具有典型性、真实性,尽可能地来源于生活。

为体现案例真实性,可以找一些各级法院已经审结的成功判例或者是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中的一些案例,还可以借助比较权威的法律网站,如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法律导航、中国仲裁网等等来搜集案例。

另外,案例的选择尽量具有时效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也需要不断地健全完善。

一方面,适应社会需要的新法律、新法规不断实施,过去的法律不断被修改和完善。

另一方面,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带来了人们价值目标、行为习惯、道德观念的变化,如果所选案例不能反映新形势、新问题、新法律,不仅无助于教学,而且容易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

所以教学案例应紧紧跟随形势发展的步伐,及时反映法律建设的最新成就,反映当前的法律热点,增强时效性和新鲜感,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加他们对案例的参与度。

同时我们要尽量避免使用外国案例,因为文化差异、决策环境和编写意图不同,通常难以直接运用。

(三)加强对教师综合能力的训练

传统意义上,大学教师都有自己的学科领域,并以之为依托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

而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的角色已经被多元化,教师始终是活动的组织者、指导者和协调者。

教师除熟知专业知识外,同时还肩负帮助学生消化相关知识、学会案件分析方法、训练实际操作能力等职责。

如果教师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学生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指导或帮助。

因此,从事开放教育的教师,要求一专多能,既要懂实体法、程序法、庭审规则,又要懂教学管理,具有组织、协调能力。

这就要求教师有自我训练、自我完善、自我提升的主动性,以尽快适应新的教学模式对教师的需求。

(四)鼓励教师开展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学科的发展离不开研究人员的科研活动和教师经验的总结,也离不开学术活动的交流。

远程开放教育教师在进行教学的同时,要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这对远程教育理论研究的推进和对教师自身素养的提高都是大有裨益的。

因为课程辅导教师是一支知识结构相对优化的队伍,又站在推进远程教育的第一线,具备在实践中提升理论、在理论中推进实践的优势。

他们对远程教育的各种形式、形态、具体条件和特定领域最为熟知,在对信息技术和远程教育整合的研究上有较强敏感性和预测能力,也最容易提出解决带有方向性、实践性问题的具体对策和操作方案。

因此,要鼓励教师开展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并为他们开展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使之在研究与学术交流中提高自身素养,以适应信息时代远程教育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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