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交运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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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交运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年第687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年第687号令)、《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部令)、《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晢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管理的新、改建和改造项目(包括高速公路、国省干线、高速公路连接线等项目)。

其它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活动,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增(减)工程等内容。

第三条设计变更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二)严格标准,经济合理;

(三)先批后建,按图施工;

(四)公正透明,信息公开。

第四条项目法人负责设计变更的初步审核和申报、备案工作。

项目法人应联合现场执行机构对设计变更进行论证,并取得一致意见,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好设计变更管理职责。

(一)招标人应在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建设各方的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和本办法规定组织、管理设计变更工作;

(二)项目法人和现场执行机构应加强合同管理,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应载明设计变更原则,明确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控制和管理办法;

(三)各种建设管理模式、融资模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设计变更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申报、审批手续。

第五条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路网规划要求,同已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相比,严禁降低技术标准,严禁降低质量标准,严禁降低工程安全标准,严禁降低工程耐久性,严禁降低环保标准,严禁降低使用功能,严禁降低服务水平,同时应符合环保、国土、水利、铁路、管线、电力、通讯、国防、林业和文物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

第六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不含10公里)路线方案调整的;

3.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4.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5.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6.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7.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9.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10.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1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2.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3.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复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其中50万元以上设计变更为大额变更,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设计变更为普通变更。

第三章设计变更管理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30日内,建立设计变更管理档案。

设计变更的批文、设计图表、各级签署意见或试验凭证,应装订成册,纳入工程档案管理。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实时汇总分析,确保设计变更的严肃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设计变更台账应反映设计变更前后方案变化、变更发生段落、变更原因、费用变化情况、审批部门意见等相关情况。

第九条设计变更审批要按照规定推进信息公开,及时公布批复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一)设计变更属于对已批准设计文件内容的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二)设计变更申报和审批分为设计变更方案和费用两部分,项目法人应先申报设计变更方案,设计变更方案批复后,可组织实施,严禁未批先建。

对于变更方案和数量明确、费用构成明晰的,变更方案和费用可同时申报。

所有变更设计必须在交工验收后一月内申报完毕,逾期不再受理;

现场执行机构和项目法人接受设计变更申请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基建管理处;市交通运输局基建管理处进行符合性审查,受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符合性审查通过后上报市交通运输局设计变更专家审查委员会;

(三)所有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项目法人、现场执行机构(如有)、勘察设计、监理及承包单位五方会审、必要的专家咨询论证和集体决策的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变更程序。

实行跟踪审计的项目,项目法人申报变更设计应附跟踪审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禁止以优化施工图设计、补充设计的名义规避设计变更。

与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有变化的内容,一律属于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审批。

(五)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对项目法人或现场执行机构授意的未批先建发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法入或现场执行机构和承包人共同承担,对未经批准,承包人擅自先建或未按批复图纸施工发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七)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八)设计变更资料申报时应附以下资料:

变更设计预算计算表(设计变更费用申报)、经设计代表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图纸、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试验检测资料和测量资料、地质变化资料、影像资料、专家咨询会议纪要等设计变更方案或费用支撑、证明要件。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普通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批,报市交通运输局基建管理处备案(设置执行机构的项目由现场执行机构审批,经项目法人审核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基建管理处备案);大额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初步审核及申报,市交通运输局基建管理处负责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通过后提交市交通运输局设计变更专家委员会研究,形成专家委员会意见后报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认;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由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实行预算控制,工程建设总费用应控制在批准的预算之内,原则上不得突破。

项目法人应定期对项目建设资金和建设成本进行核算,如项目建设投资超过项目批准预算或概算的,项目法人应书面申请追加项目预算或调整项目概算,经原批复单位预核准后,方可组织进行设计变更方案及费用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费用变化纳入项目工程决算。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项目工程决算。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原则上由中标单位承担。

原中标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四章设计变更方案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审查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建议,现场执行机构和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可下达指令性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设计变更建议应对变更理由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可组织现场管理机构、勘察设计、监理及承包等单位进行论证,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方案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一)项目法人和现场执行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变更分担风险和责任进行认定和划分。

招标文件或合同明确约定应由承包人分担的不予调整或变更的内容,不得按设计变更受理或申报;

(二)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不合格和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按设计变更受理或申报。

第十七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地震、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雪害等突发自然灾害以及对项目质量安全构成威胁的爆炸、火灾、大型塌方、隧道突涌水、涌泥、结构工程严重破坏等突发工程事故,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向交通运输局基建管理处报告,经市交通运输局项目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论证后提出设计变更方案,经相关单位签字认可后可先实施,但应做好相关工程量统计,留存相关影像资料,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并在事件处理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设计变更申报、审批手续,同时报送现场影像等相关资料。

因承包人施工措施不当造成的抢险工程,不得按设计变更申报。

第十八条地质情况复杂的地下工程和隧道工程等项目,根据论证和审批意见实行动态设计与施工,但必须对变更范围和内容进行严格控制。

第五章设计变更费用申报与审批

第十九条设计变更费用申报原则

(一)设计变更方案经审批单位批复同意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调整费用,设计变更方案未经审批单位批复同意的,不得申请调整费用,审批单位也不得受理;

(二)设计变更费用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办理,合同约定由项目法人分担费用的设计变更,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调整费用,由承包人分担费用的设计变更,不得申报调整费用;

(三)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等采用总价合同等建设项目,原则上只受理合同约定准予调整的设计变更费用。

总价合同内由承包人分担风险的变更内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变更方案,但费用不予调整。

总价合同外由项目法人分担风险的变更内容,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变更方案和调整费用;

(四)立项环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交工验收,费用环节未经审批等设计变更,项目法人不得申请组织竣工验收,也不得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设计变更费用审批原则

(一)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编制,按合同条款约定计取或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河北省补充定额和招标时采用的河北省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依据;

(二)中标价与省厅批复预算价对比,下降系数为基数,变更设计项目单价在预算基础上按照基数同比下降,做为设计变更审批单价;如果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有同类或相近项目报价,两者对比实行就低原则做为审批单价;

(三)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路基填方仅分列利用土方和借土填方两项,不再单独计列运距单价,投标人报价为综合报价,设计文件中载明的取、弃土场位置仅供投标人参考,对此投标人在投标期间应充分实地考察,路基取(弃)土场及自采材料料场位置发生变化而造成的运距变更,费用不予认可;非政策原因造成的路基填方材料变更,费用不予认可;

(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及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天气、河流、湖泊及水利设施等条件的影响,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及工期,因以上原因和以上原因造成路表水、地下水位上涨造成的路基土、石方处理费用由投标人承担;路基非不良地质、含水量过大需处理的路基土方,原则上不予受理。

(五)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地质勘探资料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应随同设计文件一同向投标人提供,路基及桥涵不良地质处理应以设计单位提供的地质勘探资料为依据,如施工现场实际地质情况同设计文件不符,承包人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现场执行机构、设计及监理单位。

(六)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的设计变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年第687号令)第六十三条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年第687号令)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地质勘探资料不准确或未按照规范规定的频率进行地质勘探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的;

(七)招标文件中应载明,投标人在编制及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附分项工程或清单子目单价分析表和原材料单价计算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印发之日后开展招标工作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各项目法人和现场执行机构应将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招标文件及合同的专用条款中载明或将本办法做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向投标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之日前已完成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执行;合同文件中未尽事宜,在不改变原合同或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公布的相关办法或同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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