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方案计划办法.docx
《安全生产管理方案计划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方案计划办法.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生产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工程的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模式,按照“建设单位主导,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负责”的原则,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体系,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全线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确保项目建设安全。
第四条本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目标为:
项目实施中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管理机构
为切实加强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代建单位应成立“德上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
指挥长
副组长:
常务副指挥长总监理工程师
成员:
代建单位各部室负责人、副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设计代表等
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均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同时,各单位应当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向项目办报备,主要人员调整时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法定权限组织制订具体管理制度。
2.明确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生产合同协议书相关要求进行监督考核。
3.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安全工作计划,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规范施工安全管理程序。
4.依法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进行安全培训,开展本项目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5.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建立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规定。
2.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并监督落实。
3.负责督促建立本项目工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察体系运行,确保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4.组织审查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各合同段安全生产费用,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本项目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6.参与施工标准化体系建设管理,督导监理、施工等单位创建标准化工地;组织开展“平安工地”创建工作。
7.参与安全生产资料档案管理,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资料整理进行指导。
8.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落实上级有关规定。
9.参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风险评估、交通组织方案的论证评审,并监督组织实施。
10.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相关专题培训。
11.组织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做好应急救援预案更新;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12.完成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代建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负责所服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对本项目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
1.组织成立总监办安全监理机构,确定工作分工和细化监理职责。
对施工单位实施全面的安全监理,确保安全监理和质量、费用、进度控制同步进行。
2.编写总监办安全监理计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检查承包人“三类人员”持证情况,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逐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通报前期安全生产形势及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确定下阶段工作重点。
5.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并检查体系运转情况。
6.每天巡查工地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填写安全监理日志,督促承包人对安全隐患实行“单元预警法”或其他方法进行预控。
7.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8.对危险性较大(如起重作业、龙门吊安装拆除、爆破等)的工序、工程安排专人进行全过程旁站。
9.参与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
10.每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对费用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11.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方案、安全应急预案。
督促、指导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在发生伤亡和安全事故时积极参与救援,及时上报、配合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并督促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制度。
12.编写安全监理月报、安全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13.建立安全监理台帐,及时整理现场安全管理文件、档案、台帐等资料。
14.安全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承包人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
对现场作业要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承包人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办。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项目办、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5.按要求完善现场监理人员安全监理内容,督促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文件进行现场监理,对其监理行为进行业务指导、监督考核。
16.还应按其他有关安全文件要求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组织施工,保障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书面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代表本单位组织实施项目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施工合同有关规定。
2.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相应的考核与奖惩。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数量配足专业齐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向施工现场派驻满足资格要求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
在施工过程中开展安全生产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
3.应根据工程特点制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4.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联防治理,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单位和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单位应加强人员、车辆、设备和物资等的登记管理,对施工现场出入实行管制。
5.开工前,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保障安全生产的准备工作,并按代建单位的要求上报安全生产的相关材料。
6.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在开工前对一线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范交底,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
7.施工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挂篮和架桥机等特种机械设备,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接受代建单位及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于检查单位下达的整改意见通知,要立即予以整改并书面回复。
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9.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规定和本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事故救援过程中,坚持资源共享的原则,应急资源调配服从项目办统一调配。
10.对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11.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合同段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如实向总监办、项目办和相关部门报告,并组织自救。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第九条代建、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检查工作,协调、处理安全生产各项事宜。
第十条代建、施工单位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和妨碍生产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各参建单位应当对参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参建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将证件复印件报总监办、项目办备存。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并报代建单位备存。
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应严格按照《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做好检测、登记等工作。
第十四条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制度;
(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三)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制度;
(五)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与奖惩;
(六)安全生产费用审查制度;
(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应急演练计划;
(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十一)内部安保。
第十五条施工、代建单位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时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单位工程安全管理
l.安全风险告知制度;
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3.施工机械设备及防护用品管理;
4.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安全管理;
5.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6.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和使用;
7.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8.场内交通安全管理;
9.施工现场内保;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和管理;
11.符台项目生产需要的各工种操作规程;
12.防台、防汛、防暑、防冻和夜间、不中断交通等专项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编制和管理。
(二)代建单位工程安全管理
1.项目工程安全监理计划;
2.对施工单位所报各类工程安全措施、方案审查;
3.对施工单位需持证上岗人员日常检查;
4.对施工单位特种设备,关键施工机具管理日常检查;
5.对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安全监理;
6.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综合检查。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单位、各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并逐级进行考核和落实。
第十八条各参建单位应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代建单位应与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同时根据代建单位内部各岗位职责按年度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也应根据岗位职责按年度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会议
各单位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传达学习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事项。
安全生产会议应由专人负责进行会议记录,确定的事项和提出的要求应形成书面材料。
一般情况下,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安全生产例会内容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例会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总结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下月安全生产工作。
据情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
安全生产专题会内容主要是结合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现场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方案。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培训
(一)各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安全生产培训,全体参建人员无特殊情况要定期参加所在单位(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学习和教育培训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
参加培训的人员要认真做好学习记录,请假者应在事后进行补学。
(二)安全教育内容主要有思想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典型事故警示教育。
思想教育包括思想认识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典型事故警示教育是结合本单位或外单位已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进行教育,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新招收人员和新调入人员及内部调岗人员等,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特种作业教育培训。
对从事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作业如起重、焊接、支架搭拆、锅炉等工种的人员,要进行专门的技术知识培训并经过严格考核。
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使用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经常性教育。
对职工进行广泛的经常性安全教育,要贯穿工作全过程,自始至终坚持不断,坚持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总结,使安全教育制度化;对重大危险性作业,作业前施工部门必须按预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否则不能施工;还要进行必要的“复工安全教育”和“典型事故教育”等,以确保职工安全生产。
(六)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核,有奖惩。
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作为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预警提示
(一)在重大节日、特殊季节、恶劣天气、施工高峰期时限到来之前或其它地区发生施工重大事故,各单位、相关部门必须发出安全预警提示,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各参建单位要做好预警提示的基础工作,及时了解、收集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搜集、整理有关天气、气象、地质、水文、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情报。
(三)参建单位要以特定时限的安全生产为监管重点,在日常安检基础上增加数量、频率,确保预警提示制度有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及控制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本单位施工范围内的桥梁、路堑高边坡及符合《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规定的项目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预控机制,提高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做到科学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
风险识别时重要考虑以下因素:
工程所在位置的地理影响因素;各建设阶段的气候影响因素和风险变化;不同建设项目的风险特点;不同风险的发生概率分析。
施工单位应根据风险识别结果,提出各不同工程项目在不同阶段的风险控制措施,补充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代建单位审核,按要求需认证的,组织专家评审,并报送总监办、项目办。
第二十三条安全防范
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调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跨越公路、铁路、管线、高压线等的构造物施工要满足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交通控制工作,确保来往车辆和行人安全。
具体规定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安全原始记录
安全原始记录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安全会议、安全措施登记、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安全奖惩等。
各驻地办和总监办应定期对安全原始记录进行检查、核实,项目办在评比中将把安全原始记录作为考核监理、施工单位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安全保卫管理
为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办公区、生活区、仓库、施工现场等场所的安全,各单位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并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全体工作人员应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时刻保持警惕,注意防火、防盗。
保安人员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执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认真登记外来人员的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
保安人员必须实行全天值班,值班期间不准脱岗,有事外出必须请假。
夜间,保安人员要经常对保安区域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办公室下班及无人时要及时关闭门窗、电源。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组织
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建立相应约束机制,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机构和部门的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的总目标。
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七条安全技术交底
工程施工前,代建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情况,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简称“安全生产费”)管理应坚持“规范计取、科学计划、合理使用、计量支付、专款专用”的原则,必须做到专项立户,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代建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资金的监督管理,如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费保障制度应给予处罚;如施工单位因未建立或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保障制度,造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化
施工、代建单位必须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以施工现场和施工班组为重点,加强施工场地布设、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应急处置措施、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规范现场安全管理和施工作业行为,项目法人将定期进行考核评比。
第三十条隐患排查治理
各参建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实行常态化、闭合化管理。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规定对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销号等全过程予以记录。
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备,并制定专项方案、开展集中治理,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当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成立隐患整改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
第六章应急救援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项目可能出现的安全险情和可能造成职业伤害的情况主要有:
触电、车辆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起重伤害、火灾、透水、滑坡、淹溺、灼烫坍塌、等。
第三十二条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综合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体预案,用于指导项目各参建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编制。
预案由项目办根据建设条件、自然环境、工程特点和风险特征等编制、发布实施,并报建设管理分公司及有关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根据综合应急预案,结合施工工艺、地质、水文和气候等实际情况,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也可针对施工现场特点,做成现场处置卡,发放给各岗位工作人员。
针对危险性较大的桥梁、隧道工程,以及存在潜在危险的作业区(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等施工环境)和安全风险评估达到Ⅲ级及以上时应编制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评审后实施,形成应急预案体系。
预案由项目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发布实施,并报代建单位备案。
监理单位根据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完善监理过程中的应急预案或措施。
第三十三条各参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项目应急救援组织的或者指定工程现场兼职的、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应急救援人员,建立应急资源清单,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各施工单位应有针对性的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并及时总结。
第七章事故报告与处置
第三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9月1日修订版)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
第三十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按照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有关规定如实向项目办、总监办、上级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代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集项目法人及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现场负责人及通信号码等。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三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
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事故自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等工作,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总监审核、代建单位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总监负责实施验证。
3.代建单位按合同及国家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4.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代建单位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代建单位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八章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九条代建单位、监理及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及专项检查,检查实行项目业主、代建单位、现场监理人员组织和施工单位自查相结合的形式。
第四十条代建单位综合性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适时开展专业(项)检查。
总监办对驻地监理机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进行巡视、督导检查1次。
施工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综合检查,每周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安全巡查,各生产岗位应当每班进行安全自检。
第四十一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管理、查隐患、查事故防范措施为主,同时将文明施工等纳入检查范围。
检查内容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代建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
(一)检查总监办、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各项安全法规的情况和安全管理工作“一岗双责”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施工单位是否认真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措施的执行情况,督促施工标段主动排查安全隐患,排除事故危险源,实现现场施工安全有序、可控。
(三)检查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的制定、建立及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