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电大期末考试复习资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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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电大期末考试复习资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1、2008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

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须达到100%、“谁砍罚谁,谁烧罚谁”、“农民承包地砍伐或焚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户罚款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元”。

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

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农民李某因未批准砍伐秸秆回家喂猪被镇震政府罚款三百元。

问题:

1).《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2).《裴庄镇冠以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是否合法?

为什么?

3).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

为什么?

4).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上的救济?

答:

1)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2)不合法。

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3)不合法;处罚依据违法。

4)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2、1998年2月,李某当选某县某镇阂楼村民委员会主任。

3个月后,李某被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

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

1).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是(C.越权)。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镇政府;C.李某)。

3).本案中,阂楼村村委会是不是行政主体?

(B.不是)。

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为什么?

答.镇政府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

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李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3、【同上案情】2005年8月,张某当选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3个月后,其被所在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

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问题:

(1)你认为对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越权?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谁?

(3)本案中,某村村民委员会是不是行政主体?

(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为什么?

答:

(1)是越权;

(2)是镇政府;(3)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

(4)镇政府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

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张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4、关某系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省某地区路段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时,交通站执勤人员宋某向关某走过来,递给了关某一张处罚决定书,并对关某说:

“交20块钱,再走。

”关某接过处罚书,见上面印着的全部内容是:

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

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地区交通大队的印章。

关某问宋某:

“为什么罚我?

”宋某说:

“你超载。

”关某辩称:

“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

”宋某不耐烦地说:

“让你交你就交,锣嗦什么?

”关某说:

“不说清楚,我就不交。

”宋某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

“就你这态度,再交20元。

”问题:

本案中,宋某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答:

(1)宋某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者身份。

(2)宋某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实施处罚时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5)没有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实施“态度罚”,滥用自由裁量权。

(7)收取罚款却没有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5、案情:

2010年12月7日,某区政府工作人员以违法计划生育法律政策为由将马某夫妇家的笔记本电脑带走。

同年12月31日,区政府工作人员又在孙某任教的学校将其带走,次日放回。

孙某将区政府告上了区法院。

问题:

1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主体是谁?

2区政府行为是否违法?

为什么?

答:

(1)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主体是马某夫妇和区政府。

(2)本案件中区政府行为违法。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区政府没有权力扣押相对人的财产、限制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6、李某到山林中捉野兔,被某县林业局所设立的护林防火检查站的工作人员截住,工作人员发现其无证人山,对其罚款10元。

李某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

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是(B.县林业局)。

2)、本案中的行政相对方是(D.李某)。

3)、本案中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B.县林业局;D.李某)。

4)、本案中护林防火检查站属于派出机关吗?

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什么?

答:

护林防火检查站不属于派出机关,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行政处罚权。

7、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

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该文件规定:

“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问题: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B.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C.深圳市民樵某)。

2).本案中,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属于(C.行政许可)。

3).粤公、通字【2006]376号性质属于(A.抽象行政行为;D.其他规范性文件)。

4).根据学习过的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驾驶执照申领的条件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文件对颁发驾驶执照的行政许可增设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拒绝给樵某申领驾驶执照行为,依据为违法的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是违法的,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8、【同上案情】问题: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

(2)粤公、通宇[2006]376号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答:

(1)深圳市车辆管理所及樵某;

(2)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因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

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9、某电子公司违法经营,某市某区工商分局决定由工作人员王某、钱某负责调查处理。

王某和钱某在调查取证确定该公司违法事实后,预备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工商局告知该公司有权要求听证,3日后该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

某区工商分局于S日后通知该公司参加听证会,该公司参加了听证会。

会上,公司代表提出本案涉及商业秘密,要求不公开进行,主持人王某不予理睬。

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王某当场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决定,并向电子公司收取了50元的听证费用。

问题:

试分析从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

(1)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举行听证会。

(2)因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听证会不应当公开举行。

(3)主持人王某是本案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

(4)听证会上主持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会后由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作出。

(5)听证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10、卞某生于1993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跟随父亲一起生活。

其父忙于工作,放松了对他的管教和关心。

2008年7月,卞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结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

同年10月17 日,在马某教唆胁迫下,卞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

正当卞某偷窃一乘客钱包准备逃跑 时,被人抓并扭送到公安机关。

卞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

公安机关拟对卞某进行行政处罚。

   问题:

讨论本案中卞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什么原则?

答:

(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卞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①卞某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

卞某出生于1993年5月,至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罚的2008年10月时,卞某才15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②卞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罚。

③卞某有立功表现。

卞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之一。

(2)考虑违法行为人违法不同情节给予具体裁量,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11、甲某因琐事与乙某发生争吵,进而互殴。

某市B区公安分局决定对甲某拘留10天,对乙某予以警告,甲某不服,向位于B区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将对甲某的处罚改为拘留1天。

甲某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根据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谁为被告?

为什么?

答:

(1)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12、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11日晚,王洪涛之子王志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

饭店所在警区的值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上前制止,并带王志到值班室处理,王志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王志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王志的头部导致其死亡。

 请问:

 

(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几种身份?

 

(2)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

理由何在?

 (3)本案应由谁对王志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

(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两种身份:

个人身份和公务身份。

(2)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公务行为。

理由:

一是该行为是杨某在执勤期间实施的;二 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三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杈有内在联系。

 

(3)应由市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因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中侵杈的,根据有关 法律规定应由杨某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13、案情介绍:

王某出生于1990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

1999年王某母亲改嫁后,逐渐放松了对他的管教,也减少了对他的关心。

因此,王某养成了沉默寡言、内向的性格。

2006年7月,王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以行乞为生,并结识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

同年9月17日,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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