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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学教师的言论自由

论中小学教师的言论自由

摘要:

言论自由一直是个敏感的话题,尤其是对于中小学教师教师而言。

中小学教师在社会中扮演着三种不同的角色,即:

公民、学者、主流文化代表者,他们在不同的角色中享有的言论自由度就不同。

而中小学教师的主要职责在于教学,在其职业生涯中主要是作为国家的主流文化代表者,他们面临的是心智尚不够成熟的中小学生,这就向教师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需要教师在不违反教师职业规范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其言论自由权。

关键词:

言论自由学术自由主流文化代表者

一、言论自由的基本内涵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即公民有权通过语言表达自己的各种思想见解的自由。

言论自由来源于公民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通过言论影响社会、影响政府的行为。

个别公民对政府的不满是正常的,如果公民对政府的不满行为不表达出来反而是不正常的,必然形成后患。

不怕公民提意见,最可怕是公民有意见不提,有意见不提说明他对政府已经失去信心了。

然而言论自由也不是任何无限度的绝对自由,并不意味着想说什么就可以说什么,应该受到两方面的限制:

一是不得有教唆、煽动和宣扬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破坏民族团结,践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如煽动民族对立情绪,煽动他人叛国、宣扬色情、淫秽等的言论都是被禁止的,并要受法律惩罚的。

二是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如捏造或夸大事实真相、使用淫秽恶毒的语言,公开侮辱诽谤他人、诋毁他人名誉等。

而对于中小学教师而言,除了受以上两个方面的限制外,其言论还受《教育法》和《教师法》的约束:

不应发表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对学生德、智、体有害的言论。

二、中小学教师的三种言论立场

中小学教师在社会社会中扮演者三种角色,即:

公民、学者、主流文化代表者。

1.社会公民

中小学教师,首先是作为一个人,作为公民而存在的,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和公民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出版、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由此可见,言论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表达人人见解和意愿、进行正常社会活动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

然而自由从来就不是绝对的,言论自由也是有限制的。

国家一般通过宪法和法律限制公民言论危及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利益。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公民言论一般以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为限。

2.学者

中小学教师作为学者,享有一定的学术自由。

学术自由,顾名思义,是学术界进行的学术活动的自由,是指教师的研究免受外界不合理因素的干扰或强制的一种高度专业自主和自治的状态,包括选择研究项目的自由,进行课题研究的自由,得出自己关于研究结论,发表研究成果的自由等。

一般而言,我们总认为学术自由是大学活动的特权,是高等学校教师的事情,因为其教学内容直接来自于其教学研究的成果,其实不尽然。

我认为,随着社会发展、现代学生身心的发展和新课程改革等的需要,中小学教师也不能只是单纯从事教学了,国外有不少教育家是在教学的一线诞生的,并且也一直在教学一线工作。

随着我国素质教育的发展,中小学教师素养的进一步提升也摆上了重要日程,单纯靠原先的经验来实施素质教育已远远不适应教育和学生的发展需要了,我国的中小学需要教育家来管理,需要学者型和专家型教师来承载我们现在和未来的教育。

“教育是高度的精神活动,教师进行教育时,应引导儿童、学生理解学问、研究的成果,以此使儿童、学生了解事物,并获得思考力和创造力。

所以,对教师来说,保障学术自由是不可缺少的。

但是,著名法律学者贺卫方教授在其《作为宪法课题的学术自由》一文中谈到,中小学教师的学术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中小学的学生的心智属于蒙昧未开,心志尚未成熟,因此学术上不成熟的东西或多或少对其产生不良的影响,所以中小学教师的学术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我赞同此说法,因为中小学教育的任务、对象、教学的内容与高等教育存在着本质的差别,而且教师授课内容、授课方法都应服从学校及教育主管的指令而缺乏自主性,因此,中小学教师享有不完全的学术自由。

3.主流文化代表者

教师主要是以我国主流文化的代表而存在的。

中小学教师,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教育公务,教书育人,传承主流文化和宣扬主流价值观。

由于教师这个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教师要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其言论必须是正确的积极的乐观的,不能表达自己的个人偏见。

首先,学校教育不同于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最突出的特点是有明确的目的和计划,它是一个有原则和理念支撑的社会化的系统制度与系统活动。

中小学教师作为学校基础教育的具体实施者,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传承着公认的教育理念。

0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此外,《义务教育法》第28条第1款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法》第8条第1款规定“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第3款规定“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第5款规定“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这些规定虽然是比较抽象的原则,但却十分清楚地表明职业道德对教师的法律意义。

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纪律性,在实施上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作为中小学教师,受限于职业角色和职业纪律必然需要牺牲一部分言论自由,以忠于职业操守。

尤其是当他们面对的是心智发育尚不成熟的青少年儿童时,更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以防对青少年造成负面的消极的影响。

职业道德对教师言论的约束和限制,是对作为一般公民身份的教师合理的“道德绑架”,教师即使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公开发表的涉及教育目标和教

育理念的言论,也受教师职业道德的约束。

三、中小学教师享有言论自由权时应注意的方面

中小学教师,因其面对的对象是心智尚不成熟的青少年儿童,教师的错误言论很容易误导他们,因此,相比于高等院校的教师,中小学教师在享有言论自由时受到的限制会更多。

尽管言论自由对中小学教师来说是“吝啬”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没有言论自由,他们也照样具有批评政府和抨击社会阴暗面的权利,但是在行使这个权利的时候要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1.教师的言论必须与所授科目的内容之间有着某种联系;

中小学教育的任务一是向中小学生传授基本的知识,二是通过环境以及教学过程使中小学生接受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如待人礼貌、行为节制,尊重他人,个人责任,遵守公共秩序等。

为了使不同的教师向下一代传授的知识和价值有着较高程度的共同性,无论什么样的社会制度的国家,都制定了严格的中小学教材内容的标准。

我国政府经常向日本政府提出抗议的“中小学教科书问题”这件事也说明了社会对中小学的教学内容是有着严格的规定。

即使在联邦政府几乎不管教育的美国,中小学使用什么样的教材也受到中小学所在的地方政府和学校董事会的严格控制。

中小学教师站在讲台上就不再只是一个普通的公民,就必须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讲解基础知识,发展学生智力,提高基础能力,不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自己的观念。

中小学课堂,是传输基础知识和进行自由讨论的场所,而不是老师们反复发牢骚和发表自己政见的场地。

否则,我们怎对得起那些成长中的学生?

个人认为自己或他人受到了社会的不公正对待,可以自由地表示自己的不满;个人可以对任何社会问题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看法。

如果在中小学讲台上有这种“言论自由”,学校就不再是学校了,课堂就不成为课堂了。

2.教师的言论必须是事实性的,而非价值判断式的;

株洲市二中教师尹建庭撰著和向学生推销《人世老枪》一书,书中涉及“世上的一切都必须为我服务”、“我的真心话就是‘专门利己,毫不害人’”等言论,以及尹在其他场合曾发表和宣扬过“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将来能找好工作、挣大钱,过美好生活等观点和言论。

最后,株洲市教育对尹建庭进行了通报处理,并要求该市所有学校不得聘用此人。

其实,尹建庭被除名不是因为他向学生灌输了“错误的”价值观念,而是向学生灌输了“自己的”价值观念,因为中小学教师是没有权利向学生灌输自己的价值观念的,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任何一个普通公民,言说出诸如“读书是为了挣大钱聚美女”之类的话语,这仅仅只是一个个人言论自由的问题。

当然,不同意这种观念的人也可以用话语表示自己的反对。

但是,中小学生还不是成年公民,还属于被监护人。

中小学教师只能按照教学规定的内容对学生进行知识的传授和价值的影响,不能将纯粹属于自己的价值观念灌输给中小学生。

一般来说,中小学教师与学生接触非常频繁,要中小学教师不向学生“灌输”自己的价值观念是极其困难的。

但是,这里还是有一个明显的界线。

在日常教学及与学生的接触中,无意识地影响了学生是一回事。

利用课堂教学,明显地把自己的价值观念灌输给学生则是另一回事。

任何中小学教师,只要是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明显地向学生灌输自己的价值观念,就违背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诚然,家长送子女入学,都是为了子女有个更好的发展,获得幸福的生活,尹的所谓“挣大钱”确实是努力学习后能够达到的事实,但是他不应该直接把它作为一种价值观来宣扬。

其实,他可以举例子,向学生陈述一些既定的事实,比如向学生列出一些名人或者成功人士,以此作为让学生努力奋斗的榜样。

3.教师的言论必须是建设性的,而非全盘否定式的;

中小学教师,必须要清楚的一点是是,我们面对的是中小学生,是正在成长发展中的少年儿童,是未成年人,而不是已经成年了的大学生或者研究生。

小学生,由于其没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不能对外界事物有一个客观正确的认识;中学生,具备了一定的思考能力和分析能力,喜欢怀疑,愿意争论,不再盲目地去信奉权威,对外界事物有了自己的看法。

但是,他们的观点容易偏激、极端和片面,容易做出“全是”或者“全否”的论断,再加上他们理论水平不高,喜欢猎奇,特别容易受不正确思潮和观念的影响。

所以,作为一名教师,更不应该在课堂上宣传一些全盘否定式的思想,而应该针对学生的思想现状,进行积极健康的引导和指正。

当然,并不是说中小学教师就没有批评政府和抨击黑暗现实的权利,教师可以适时的提出一些建议。

举个例子来说,去年的汶川地震和前几天刚刚发生的玉树地震,国家安全总局没有提前做出预测,地方当局对此处理的也不够好,作为教师,不能据此就大力抨击政府,贬低学校。

可以发表一些建设性的言论,也可以向学生传达一些地震前以及地震后安全防护措施。

4.教师的言论所体现的态度应该是乐观的,而非是灰暗悲观的。

还拿上述尹建庭的例子来说,尹建庭发表的所谓“上学读书是为了自己,是为了将来挣大钱娶美女”等等,当然,尹说这些话不会对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导致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损害。

作为一个公民,他完全有权利自由发表上述言论,但作为一个教师,他的言论对学生却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因为过分自私自利的观念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青少年长期受这种观念的影响,他们中有些人今后可能会变得很冷漠,可能不愿为他人,甚至不愿为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做出哪怕一点点牺牲,成为对家庭,对社会毫无责任感的人。

所以,作为一个为人师表的教师,因其一言一行都具有教育作用,他的言论所体现的态度应该是乐观的,而不是灰暗悲观的,更不能是极端的。

综上所述,作为中小学教师,扮演不同的角色时所享有的言论自由度不同,而教师主要是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流文化的代表而存在的,就应该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适时适地的运用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

参考文献:

1.杨春茂,《教育言行都有教育作用》,光明日报,2001,3,22

2.甄言,《言论自由的社会责任》,北京日报,2009,1,19,第117版

3.李红霞、彭元,《行使学术自由权利需要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作用》,湖南商学院学报,2004年9月

4.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M],吴徽译,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5.徐开彬,《学术自由不是向学生灌输政治观点》,中国青年报,2008年2月

6.《中小学生教师职业道德规范》,08年修订版

7.北大法律信息网,贺卫方博客--鹤之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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