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任清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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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任清单模板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

 

一、部门职责·········································4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12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3

(一)产权登记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13

(二)产权转让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14

(三)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的监管··········15

(四)对所监管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及企业人工成本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管···········································16(五)省属重点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履职表现的考核评价监管············································17

(六)省属重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核监管··········19

(七)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对情况的监督检查········20

(八)对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2

(九)对所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4

(十)对所监管企业改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26

(十一)对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27

(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监管················28

(十三)省属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情况的监管··················································29

(十四)省属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的监管············································31

(十五)所监管企业年度预算报告和预算调整方案的监管··33

(十六)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监管················34(十七)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监管······················35

(十八)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监管······················37

(十九)单项50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事项的监管·········39

四、公共服务事项(此项为空白)·······················40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依法拟定本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制度及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稳定廉洁的各项部署和要求以及依法监管和建设法治国企的精神。

拟定或参与拟定和指导拟定全省国资国企科技创新、管理提升、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改制改组、资产评估、产权管理、经营业绩考核、公司治理、监事会建设、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和激励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

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五年发展规划。

2

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改革改组,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与多种所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对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审批国有资产公开转让、无偿划转、协议转让及处置以及限额以上捐助等有关事项。

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等涉及产权变动的事宜中需由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

组织开展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监督检查。

审核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或组建方案并推进落实。

受理所监管企业关闭破产立项,指导做好有关职工安置工作。

研究提出省属国有资本投资方向性、全局性、结构性等重大问题的政策与措施建议。

指导所监管企业制定项目投资计划,推进落实重大项目投资活动。

指导、审核所监管企业发行股票、发行债券、担保、质押等融资活动以及重大股权投资决策。

3

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及进行资金核实批复工作。

组织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工作。

组织对所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总会计师等进行业务指导和履职评价。

组织所监管企业年度预算、财务决算工作。

开展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的动态监测及统计分析。

拟订省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指导意见。

核准所监管企业当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对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进行调控。

核准所监管企业申请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办法。

核准所监管企业年金方案。

4

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推动国有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指导、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组织制定或核准所监管企业公司章程。

推进和指导所监管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核准董事会工作报告和业务报告,开展重大事项分析、跟踪工作。

跟踪指导、协调推动所监管企业与央企及其他国有企业、非公经济企业进行资本合作、招商引资或项目合作并组织实施。

推进和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

推进和指导所监管企业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开展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

协调处理所监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

5

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制度。

拟订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组织进行试用期、聘任期、年度的综合考核评价,提出任免或推荐建议。

物色、引进、选拔、考察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的拟任人选。

做好中央驻琼企业领导班子的协管工作。

推进和指导所监管企业“三重一大”等制度的落实。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审批、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规范兼职等监管工作。

研究提出我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和指导开展人才强企战略,抓好人才队伍建设。

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6

依照法定要求,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对其财务活动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制定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开展当期监督、季度检查、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省政府批复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对所监管企业存在的问题,分别向有关部门和企业发出监事会意见书。

提出拟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和派出监事的企业名单,报省政府决定。

向所监管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派出代表国有股权监事。

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或进行奖惩、任免。

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监事会建设。

协调省政府审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及任期经济责任、财务决算、资产评估、人工成本及薪酬分配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7

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方案。

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监督国有资本收支执行情况。

8

负责编制全省机械设备成套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机械设备成套技术装备的开发应用、咨询及投标服务工作;为机电设备成套及装备技术的研制、推广、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组织、监督、协调所监管企业机电设备成套的投标服务工作。

组织做好所监管企业机电设备成套及技术装备项目的推广运用、技术交流、信息开发。

9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法对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指导监督市县国资监管工作,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10

履行出资人其他职责;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和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防火防风防汛、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信访维稳、反恐治邪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国务院国资委监管驻琼企业党建工作,加强和落实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

组织开展省国资委系统推选全国党代会和省党代会党代表工作、以及省政协委员人选和劳模先进人员等方面的推荐工作。

推进和指导本系统企业开展思想教育宣传、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推进和指导所监管企业、中央驻琼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开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等专项工作。

推进和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落实党规党纪、行业规章规定和从业纪律,抓好预防、监督和执纪等各项工作。

按规定受理检举、控告、申诉。

推进和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效能监察、人事监察和党务、司务(厂务)公开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

省国资委

指导企业依法清理劳动关系,制定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和职工安置方案,并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初审出具意见。

1、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琼府[2002]72号)

2、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问题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6]10号)

3、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企[2006]636号

省国资委初审海南华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琼苑宾馆改革和职工安置方案,并将初审意见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复核职工安置方案后进行社保欠费清算并向省国资委出具核定意见。

根据此意见,省国资委函商省财政厅拨付该企业改革安置资金,并从改革专项资金账户安排521.97万元用于企业改革。

省人社厅

审查批复职工安置方案,进行企业社会保险清算。

省财政厅

审查拨付省属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产权登记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各省属重点监管企业,各市县国资监管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日常登记情况。

重点关注企业产权登记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产权登记涉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3)档案管理情况。

对照产权登记系统中合规性资料目录检查纸质档案的完整性,对照纸质档案检查产权登记系统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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