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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和完善

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题目浅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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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纲

绪论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

1、<道路交通安全法>简介

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产生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度分析

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3、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和根本目标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分析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欠缺

(二)交通事故的过失判断标准的不完善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完善对策

(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完善

1、法经济学观点与机动车损害赔偿

2、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接轨的损害赔偿处理体制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际实施中的完善

1、加强道路安全设施的建设,给行人提供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2、完善交通法规、整顿车辆状况

参考文献

 

浅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和完善

【摘要】:

当前,我国机动车工业正方兴未艾,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对国民消费的诱导,必然会使我国在不久的将来进入机动车社会。

在这种形势下,进行全面的、跨学科的共同研究,集中各方面的才智和力量,全力扑灭交通灾害,以避免其酿成危害国家的严重社会问题,就成为摆在我们国家面前的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历史任务。

其中,填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救济受害人,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和履职的自觉性,以利于机动车事故的减少和抑制。

不仅如此,对于已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全社会都要严格贯彻实施。

本文拟以机动车损害赔偿领域理论与实务,道路交通法实际实施问题即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判断认定的若干问题为中心加以探讨,提出一些个人见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存在机动车损害责任赔偿欠缺、交通事故过失判断标准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和缺陷,而且许多学者对于事故赔偿责任的争议是很强烈的,若在安全问题赔偿责任和效力判定作出详细的规划,既可以避免触犯到法律的普遍问题,又可以充分考虑到道路交通事故的特殊性,是一种可取的立法体例,诸如此类的缺陷都需得到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赔偿缺陷;立法完善;公民权利;道路建设;制度完善;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

1.《道路交通安全法》简介

我们知道,人、车、路和环境是构成道路交通的基本要素。

其中人和车是道路交通活动的主体,路是为人和车服务的基础条件,环境要素关注的是其他物质因素。

因此,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对人、车辆、道路、环境四个要素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因此对本法在意义上可理解为,主要规范与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直接相关的事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交通事故的处理四项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条,内容涉及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1)对机动车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强制报废制度,杜绝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以有效预防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依照本法的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且对于不同用途的机动车规定了不同的安全技术检验间隔时间。

本法同时还规定了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要求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等级予以报销。

(2)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做出更灵活的规定。

为了缓解因事故造成的阻塞,对于仅仅造成车辆及少量物品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本法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也给予当事人选择权,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对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以下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机动车一方能过证明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本人已经采取不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机动车一方乙方唯一的免责条件是: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产生

新中国成立以后,有关部门就非常重视道路交通方面的立法工作。

1955年颁布了《城市交通规则》,1960年又颁布了《机动车管理办法》,1972又颁布了《城市与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道路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进一步加强了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制建设,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尤其是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2]这是一部重要的法规,该条例对于道路交通管理做出了全面的规定,随后各地也相继出台了适合本地特点的具体的规定或实施细则,为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以《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为主,包括其他相关法规规章而构成的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体系,正在逐渐形成。

这些立法保险哼了道路的安全、畅通和道路参与者的利益。

随着道路建设的飞速发展和道路管理的日趋复杂化,道路交通管理方面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同时,道路交通管理的理论研究也不断得到了深入,这为制定一部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提供了很好的实践和理论基础。

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可谓是水到渠成。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度分析

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1)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是交通管理立法的首要目的,这是有道路交通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地位中确定的。

(2)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

本法所称的交通事故,只是指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本法119条第五款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

由于道路交通与社会生产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都会成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因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关乎国计民生。

(4)提高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持道路通畅,使其能过充分发挥其快速、高效的功能。

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就是俗称的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率,空间效率及其对人效率。

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除特别行政区。

3.《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和根本目标

(1)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基本原则谁对法律规则的高度抽象和概括。

道路交通管理必须符合人民群众的交通需要,他的一切管理活动都必须符合人民群众的客观要求。

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必须切实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方便群众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2)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是道路交通工作的基本目标。

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就是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及要求交通参与者在行走或操作某种交通工具时严格遵守右侧同行和各行其道的交通规则。

有序、安全和畅通时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社会主义建设是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迫切需要一个有序、安全和通畅的道路交通条件。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分析

(一)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欠缺

第一,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形态,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三个特点,第一,机动车损害赔偿是因加害人操纵机动车辆给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主要是人身损害),而应向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是一种典型的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第二,机动车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类型。

机动车是近代大工业的产物,它在给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带来极大利益和便利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危险,造成损害。

实际上,为了救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各国均采取了专门措施。

大陆法系国家或者作为民事特别法制定有专门的机动车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或者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以解决机动车损害赔偿的问题。

就是采用过失责任原则的英美法系国家,在近5-60年也对机动车损害赔偿适用特别的规定。

(二)交通事故的过失判断标准不完善

在机动车和行人双方均有过失的机动车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额算定中,当事人双方的过失认定成为双方责任分担的依据,这样,不仅要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过失作出认定,而且也要对行人的过失作出认定,并将二者加以对比。

于是,这里就出现了应当如何认定当事人双方过失的问题,即在机动车与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对机动车和行人的行为,是不是可以用同一个标准进行判断的问题。

这是需要我们科学地给予回答的严肃问题。

在过失认定过程中,是否有对道路交通法规的违反,无论对机动车,还是对行人,均构成过失判断的重要标准,这一点毫无疑问。

与此同时,同样毫无疑问的是,这里,机动车驾驶员负有的是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而这种机动车驾驶员在业务上的注意义务与行人作为普通人对自己安全的注意义务,二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这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要比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要求高得多。

[6]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完善对策

(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完善

1法经济学观点与机动车损害赔偿

在法学的经济学中,或称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上一世纪60-7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的一种研究方法,它是“用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来阐述法律领域中的各种争议和问题”。

实际上,著名的“汉德公式”也是一种法经济学的手段。

法经济学的方法,就侵权行为法领域而言,主要是研究如何以最低的社会成本来回避损害的发生。

从结论上来说,根据法经济学理论,损害的费用要由能以最低成本回避损害者、能以最低成本回避损害的活动承担。

这种方法不仅非常科学、有效率,而且非常公平。

这一科学理论,为在侵权行为法领域中,对危险物控制者课以严格责任提供了又一有力的科学依据。

不仅法经济学损害费用由能以最低成本回避损害者负担的理论为侵权行为法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且,如果分析一下侵权行为法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根据,我们就会清楚地看到,在危险物责任方面的报偿主义、法定责任主义、危险责任主义等学说;在环境损害责任方面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等学说的背后,无一不存在着经济理论的影子。

2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接轨的损害赔偿处理体制

在过去的讨论中,不少人对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状况大加非议,其实,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由谁处理,而要看处理得公平与否。

实际上国外也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都拿到法院去解决,因此,虽然大多数纠纷处理是在裁判外进行的,但其公正性不会与法院的处理有区别。

我国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也需要法院的判例给事故处理部门提供裁判外解决的参照标准。

我国过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基本上是正确的,有些做得还很出色。

值得庆幸的是,尽管我国法学界在损害赔偿的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论,个别地方也有一些不符合法治原则的做法,但国家道路交通管理实务却照样遵循着科学的规律进行。

[8]这一点从国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内容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出。

国家力图通过严格机动车安全检验,提高车辆安全性能;严格机动车驾驶员的审验和考试,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大力整治路面行车秩序,坚决取缔严重交通违章;继续排查和治理道路事故多发点段,消除安全隐患;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营造人人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氛围手段,努力扭转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被动局面。

坚持这一方针,不断努力,真正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道路交通事故应能够有较大幅度的减少。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基本上也是符合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实务中如何掌握好过失认定标准。

[9]理论界应该在向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辛勤劳动的实务家表示敬意的同时,向他们提供坚实的科学的理论工具。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际实施中的完善

1加强道路安全设施的建设,给行人提供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组织道路交通工程专家、道路交通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等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跨学科的共同研究,以加强道路安全设施的建设,为行人提供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道路安全设施的建设,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道路的设计和改造,不合理的地方要重新设计,有问题的地方要加以改造。

另一个是安全标志的设置,比如应该在某些道口划上停车线、慢行标志,在路口五米处划不准停车的标志等等。

这些主要靠公安交通管理专家和交通工程专家具体实施。

根据交通事故中大约百分之七十的死亡事故属于车外事故,即汽车撞行人,或汽车撞自行车,或汽车与行人、自行车碰撞后再向道路及其附近的固定物体进行二次碰撞使驾驶人员死亡的情况,除对汽车外围的保险杠、侧镜、门把手、引擎盖等以及其他的为了行人安全的设施不断改进外,还大力开展对交通心理学方面的研究,如对车体颜色、汽车的死角、防眩的汽车头灯以及汽车车前玻璃等方面的研究。

2、完善交通法规、整顿车辆状况

交通法规的完善同样应该组织道路交通管理专家、交通工程专家、法律专家等进行共同研究,制定出科学严谨的交通规则、机动车驾驶员行车规程,规范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行为。

在防止交通阻塞方面,可以有如下一些种类:

各种路口附近五米内不准停车;交警纠正违章应让违章车辆停靠在路边不妨碍正常交通的地方;车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在前面的车辆没有驶出交叉点前,即使是绿灯也不得进入交叉点,以免信号改变时影响横向车辆的正常行驶;

在我们的交通法规中,应该加入有中国特色的内容,这就是给交通安全造成很大威胁的军、警车辆闯红灯、逆行等不遵守交通规则的问题。

[10]应规定交通管理机关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军、警车辆怎样进行处罚,或者遇有军、警车辆破坏交通规则时,如何及时通报、移交军委或公安部给予处理的途径。

交通法规的完善,需要道路交通管理专家和交通工程专家的努力,我们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进一步提高不是很难的事。

交通法规是最应该与国际接轨的领域,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我们应该遵守,先进国家的法规值得我们参考,有些宝贵经验我们可以直接拿来使用。

加强对各种车辆行驶的管理首先就应该严格整顿小公共汽车,从北京的情况来看,这种野蛮的交通工具对道路交通安全威胁很大,不卫生的,服务不规范的车辆应当禁止运营。

轻型摩托车等所有带发动机的轻型机动车辆应在机动车道的最靠边处行驶,不允许其在慢行道与自行车同道行驶。

提高道路设计者、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者、机动运输工具操纵者等可以左右交通安全状况者业务上的注意义务,是最有效、社会成本最低的消灭交通灾害的方法。

[10]依法强化这些专业人员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可以使道路的设计和建设更科学合理,交通安全设备更完善有效,机动车辆严格遵章行驶,从而造就一个行人出行获得安全感的社会道路交通环境。

参考文献

[1]参见《2016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文件。

[2]段里仁: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严重性及其发展趋势,《道路交通事故概论》第2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7页以下。

[3]有关新式机动车号牌信息《财经报道》网络版2002年8月8日。

[4]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10页。

[5]藤苍皓一郎:

美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法理,《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书》,第218页以下。

[6]合众国和交通事故补偿体系最近的危机,《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书》,第22页以下。

[7]唐仪萱《关于损害赔偿责任规则的理论》,第405页以下。

[8]菅原胜伴:

英国的机动车事故赔偿情,《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书》,第243页以下。

[9]张维迎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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