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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2

 

煤矿建设项目办事

指南

(项目核准后)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后办事程序流程图

项目核准后

矿井初步设计

土地征用手续

采矿证手续

安全设施设计

开工备案

施工建设

联合试运转

单项工程验收

消防设施

职业卫生

环境保护

水土保持

档案

安全设施及证照

煤炭生产许可证现场复核

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综合竣工验收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

一、项目初步设计报批(省煤管局、省发改委)

项目初步设计报批办事指南

一、主要依据

1、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

2、《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核准批复(复印件);

2、地质勘查报告(1套);

3、采矿证(复印件);

4、初步设计5套(审查用);

三、办理程序

1、上报材料;2、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会审;3、设计单位补充修改设计;4、修改上报5、下发批文。

二、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报批(省煤监局)

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报批办事指南(信息来源:

贵州煤监局)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3、《煤矿安全监监察条例》;

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5、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

纸质1套):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

3、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4、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5、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小型煤矿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要求);

6、煤矿初步设计;

7、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或投资人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2、组织处室、专家会审;3、返回修改;4、修改上报5、下发批文。

三、土地征用手续

省政府批准的“圈外”单独选址和“圈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

(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征用手续办事指南(信息来源:

省国土厅网站)

一、适用范围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及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5、《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6、《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62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

纸质1套、电子版本1套);

1、建设用地单位报送的资料:

(1)用地申请(原件);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文件;

(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材料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核查表及或评审意见(原件);

(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

(8)环保、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9)占用耕地的,提供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凭证,提出补充耕地方案,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证明及确认材料(原件);

(10)涉及复垦的,提供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评审结论(原件);

(11)涉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项目的,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评审表)。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

(1)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原件)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2)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填写土地证号,并附证书复印件;未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由县级土地登记机关出具有关说明);

(3)拟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须提供草签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4)土地征前公告、地类确认、补偿安置听证材料(对于用地量大的项目,地类确认可报汇总材料,基础资料由县归档保存);

(5)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应有图名、图例、图签、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原件);涉及规划修改的,对不涉及基本农田,且其所在乡镇规划属于州(市、地)政府批准权限的,报批用地时,附政府对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其他乡镇规划修改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上报;(原件)

(6)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原件);

(7)州(市、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原件);

(8)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到帐证明、金融(银行)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

(9)是否压占测量标志的审核意见(原件)。

3、市(州、地)政府(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的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原件);

(2)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合理性、征地补偿费用兑现承诺;采取多途径安置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说明及承诺(原件);

(3)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原件,2份)。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详见国土厅《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

 

四、采矿证手续

(申请新立采矿权)(省国土资源厅)

一、适用范围

新立采矿权办事指南(信息来源:

省国土厅网站)

二、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3、《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6、《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

纸质1套)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采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3、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涉及压占测量标志的,附迁建落实情况)(原件);

4、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材料(原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6、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7、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评审表,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10、申请开采煤炭的,提交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申请开采金矿的,提交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复印件);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申请开采河道或航道内矿产资源的,提交有关批准手续(原件);

11、申请范围拐点坐标(原件,另附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格式1套);

12、以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的,提交价款“一般缴款通知书”(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详见国土厅《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

 

五、开工备案并正式开工建设(省煤管局)

开工备案办事指南

一、主要依据

1、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

2、《关于加强大煤保大电煤矿建设项目建设进度调度工作的通知》黔煤建监字[2008]80号

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报件份数:

纸质1套):

1、《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登记表》;(3份)

2、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

3、煤矿开采方案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4、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5、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6、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复印件);

7、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项目中标文件(复印件);

9、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复印件);

10、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11、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分别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12、建设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姓名、专业、职务(或职称)、工作简历;

1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提交防突机构设置、防突管理人员、防突管理制度及相关仪器、仪表配备情况等;

14、特种作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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