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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案例

互有约定用人单位就可以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吗?

【案例】1998年4月,刘某等四人应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

刘某等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

于是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2000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

  1999年12月,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为刘某等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

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对其宣讲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依法修改了合同内容并为刘某等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评析】该案中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并且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的义务: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因此,刘某所在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而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刘某等办理社会保险,虽然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这个案例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的依法订立,其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二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是要加强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意识。

  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波兰:

转型国家社会保障改革的一个成功案例

自从波兰的养老金支出由1990年占GDP的8.6%增加到1994年占GDP的15.5%之后,关于养老金改革的争论很快便从学术领域延伸到了政策研究层面。

财政上的保守派们成功地推行了旨在限制赤字的一系列措施以减少缴费与受益之间的差距,包括取消行业特殊养老金津贴、调整养老金受益的税收政策、调整计算养老金的工资基准以及减少最低保障的受益金额等。

这些措施的出台虽然暂时缓解了财政危机,但是却激起了养老金领取者和工会组织的强烈抗议,最终导致前联合政府于1993年彻底垮台。

劳动部与财政部之间对改革方案的争论

   随后几年,在波兰改革模式的选择问题上,波兰劳动部和财政部之间发生了严重分歧:

劳动部的观点是在保留现有体系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改革,但财政部则企图将其转变为完全的积累模式。

这两个部之间的争论异常激烈,致使改革进程被推迟了长达18个月之久。

最后,终于在1995年秋,由国会批准了副总理和财政部长提出的包括一个强制性积累账户的养老保障体系计划。

但是,由于政府转型等诸多因素的阻碍,推迟了改革进程。

1996年2月,巴策科夫斯基(Baczkowski)被任命为劳动部部长。

他上任后立即召集多名专家着手研究和制定改革方案,但这些方案的内容仅仅是对前面提案进行了某些校正和更新而已,显得过于保守。

   1997年2月,最终修订稿《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在巴策科夫斯基逝世3个月后得以完成并被公布;

   1997年8月22日,政府通过了改革雇员养老金体系的法令;

   1997年8月28日,通过了改革养老基金组织与运营制度的法令;

   1998年10月13日,通过了关于社会保险计划的法令;

   1998年12月,改革的最终方案得以确立;

   1998年12月18日,通过了社会保险基金中关于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养老保险法令。

   至此,波兰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工作暂时告一段落,制度架构基本建立。

卓有成效的社会宣传解释工作

   早在1997年5月国会还在对“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提案进行讨论研究的时候,波兰的养老金改革委员会在公众中已经掀起了一场关于养老金改革的宣传讨论热潮。

   政府非常重视改革宣传的重要性,向全社会解释现存保障体系的不可持续性以及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并且还进行了广泛的民意调查,组织了研讨会,设计了改革委员会的会徽,并培训社会保险局和养老保险改革委员会的员工,让他们掌握如何让公众们了解养老保障体系运作的基本原理和技术方法等,建立了专门的网站,针对雇员、工会以及不同的年龄群印发了大量的宣传手册,另外,他们还有效地利用传媒,安排了对改革主要设计者的专门采访。

大量的媒体同国会议员、政府官员们一道考察访问了四个已经进行过改革的国家。

这些媒体通过先报道养老金改革在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和合理合法的改革进程,再解释波兰即将进行的改革方案,使得他们的报道更具有说服力。

   到1998年底,从几次民意调查中都发现,仅有大约30%的人听说过养老金改革并且能够理解改革后的新方案,约55%的人只听说过但不能理解如何改革,83%的人认为他们并没有充分理解这次改革,而有77%的人想了解更多有关改革的信息。

针对以上的调查结果,波兰政府不断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向人民群众大力、深入地解释这次养老金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于是,波兰政府于1999年3月开始了第二轮的社会宣传工作。

这一轮宣传的目的是全面地解释新的养老保障体系。

波兰政府第二轮宣传工作主要采取了如下手段:

在养老金改革委员会的网站提供下载能够估算养老保险受益的软件,建立一个电话中心,该中心从1999年3月到12月间共处理了200万份调查,通过新闻、现场直播以及传单等手段协助电话中心与新的社会保险机构的宣传工作,约有96%的波兰人收看了四个电视台的现场直播节目,而传单则同每月的电话单一同寄出;由改革委员会对宣传的结果进行追踪,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宣传的方式方法进行一定的修正;此外,人们获得信息的主要方式其实是通过朋友间的交流、新闻杂志以及私人养老基金所提供的文献,社会保险局作为最后一个获得信息的补充渠道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同样也展开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建立了相应的会见制度,帮助雇主和各类机构团体制定自愿型的养老金“第三支柱”方案,参加了一系列电视和广播节目,出席各种研讨会,通过制作各种图表来帮助社会理解改革方案。

总的说来,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在闪电式销售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建设性作用。

对波兰“名义账户”制度的一般评价

   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由于波兰的养老保险改革是从1999年1月份才开始的,所以新体系下的养老金支付要从2009年才开始发生,因此,现在对新体系只能从体系结构和开始进行一些评价。

由于养老保障体系具有长期性的特征,所以这些评价难免会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暂时性。

   波兰改革前的单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不具有可持续性,改革后新的养老保障体系比旧体系更具效率,更有持续性的优势,从制度上讲,波兰改革是成功的,这是许多经济学家取得的一个基本共识。

   首先,增加了雇员对自己养老问题的责任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从养老金缴费来说,从过去的雇主单方缴费转变成现在的雇主雇员各承担一半,从而使企业的负担减少了,资金增加了,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

另外,雇员已认识到在新体系下替代率可能会降低,据调查有47%的雇员都希望通过参加企业补充保险计划来对强制性养老保险计划进行补充。

但是由于收入的限制,实际参加的人数并不多。

   其次,激励了雇员缴费,减少了提前退休。

由于在新体系下,养老金给付与雇员一生的缴费总额挂钩,为了今后能拿到更多的养老金,雇员们就不再乐意逃费了,也不会愿意提前退休。

另外,由于政府对超过退休年龄还继续工作和缴费的雇员会通过增加养老金给付金额的形式予以奖励,因此实际的平均退休年龄增加了。

   第三,改革后的养老保障体系分散了风险。

由于新的养老保障体系中名义账户部分以现收现付为基础,积累账户部分以基金积累为基础,因此从过去单一的劳动市场风险分散到劳动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共同风险。

从而,体系的抗风险能力得以增强,体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也相应得以提高。

   第四,改革后的养老保障体系更能抵抗政治风险。

一方面是因为改革后的体系越来越透明,再分配因素随之减弱;另一方面是因为在新体系下由于待遇水平的升高降低都是在一定的指数挂钩程序下进行的,因此,避免了因待遇水平降低而造成的政治风险。

由于任何削减都是因为预期寿命增加、缴费人数减少和经济波动而自动地进行调节,因此不再需要额外的法定程序对其进行修改。

   第五,养老保险基金成为国内资本市场的稳定因素。

即使资本市场很不景气,养老保险基金的1/3都投资于国内证券市场,在很多国外投资者不敢进入的时候,为波兰的证券市场提供了长期性资金,起到了稳定市场的作用。

据统计,到2002年11月底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总额占华沙证券交易资本总额的26.8%。

   第六,国民储蓄率提高。

提高国民储蓄率(储蓄总额/GDP)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一个主要手段。

波兰养老制度产生的储蓄从1999年起就开始提高了,这是由于第一支柱中现收现付部分产生的余额以及第二、第三支柱中养老基金的投资回报共同作用的结果。

显示了这两方面因素对增加储蓄率的影响:

在开始时第一支柱中的赤字对储蓄率的增加并无贡献,但随着第一支柱中的储备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预计从2008年起就能发挥增加储蓄的作用;第二、第三支柱中养老金的投资回报将逐年增加,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GDP的3%。

据有关部门预测,由养老体系产生的储蓄占GDP的比例将从1999年几乎为零增至2020年的5%。

   第七,强制性的第一、第二支柱能够应对未来老龄化问题。

尽管现阶段波兰的老龄化压力并不太大,但据预测,在未来30年内,60岁以上女性和65岁以上男性的总人数与年龄在18到60(65)岁的人数之比将从2000年的24%增加到2030年的41%。

而新的养老保障体系实行的个人账户制将有效地避免过去现收现付制的财政压力,能够有效地应对未来的老龄化问题。

  

   第八,将名义账户制作为最终向积累制改革的一个过渡,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

实行名义账户制一方面缓解了旧体系的压力,避免了大量转制成本的发生,节省出更多的资金进行经济发展。

如果波兰的养老保障体系改革实行的是完全积累制,其隐性债务将超过其GDP的200%,而实行名义账户制就可有效地避免大量转制成本的发生。

参加改革研究的官员学者们估计,在2010年至2012年间,养老保险第一支柱将实现收支平衡。

据统计分析,在实行新的养老保障体系后,波兰的养老金支出占GDP的比例将从10.8%降至8.3%,在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国家中,波兰的支出将由走高逐渐过渡到走低的水平;另一方面,实行名义账户制还为向完全积累制方向发展作了铺垫。

由于名义账户制提供了一个不必对其个人账户“做实”的“模拟运行”模式,从长期来看,可以使之成为一个最终向“做实账户”的“半积累制”甚至完全积累制过渡的途径。

尽管波兰的这次养老金体系改革颇有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教训:

   第一,信息系统的建设没有跟上改革的进程。

由于没有及时建立起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先期的管理出现混乱。

造成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是,由于从1998年12月改革方案的最终确定到1999年1月改革开始实施,时间比较仓促,没有来得及建立好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

其次,改革的设计者们低估了改革实施的难度,他们以为只要把最后方案制定下来,改革的设计工作也就完成了。

另外,社会保险管理局对此也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二,改革并没有降低缴费率。

波兰的缴费率高达45%,在世界各国中名列前茅。

本次改革只是从原来的雇主单方缴费改为雇主雇员共同缴费。

这虽然使雇员承担起部分缴费的责任,但是总的缴费率却并没有因此降低。

而由改革的高转制成本所带来的压力,又使得在新的体系下比过去更难降低缴费率。

   第三,改革初期不景气的证券市场对养老金的给付造成了很大影响。

在新制度下,养老金给付水平与基金在资本市场的运营情况相关,而改革后的几年里,证券市场不景气导致了养老基金的收益率不高,有5个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率甚至低于银行利率。

因此,改革后不景气的证券市场对养老金的给付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四,养老金给付水平的差异性越来越大。

现在的养老金给付水平同个人缴费总额挂钩,对那些收入水平低且没有固定工作的雇员和那些在正规劳动市场工作时间不长的人,由于他们的缴费水平很低,长期看必将导致他们的养老金水平偏低。

另外,由于女性雇员的退休年龄要比男性雇员早5年,因此女性雇员领取的养老金一般要低于男性雇员。

   第五,第三支柱没有得到充分发展。

第一和第二支柱的替代率比较高,因此抑制了第三支柱的发展。

据统计,到2002年5月底,全国只有164个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登记注册。

另外,由于第三支柱的运作方式同第一、第二支柱不一样,没有内部监管人,其积累的缴费直接交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保险公司进行投资运作,这样,难以避免在运作中出现一些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第三支柱的发展。

                                        (作者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本文编辑王平)

链接:

波兰的养老金给付方式   

当前在波兰存在三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改变现存的DB型现收现付制,使之更加合理化,即在保持制度框架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一定的改革;二是采取“名义缴费确定制”(下简称“名义账户”制);三是采取“缴费确定型”(下简称DC型)的积累制,即完全积累制。

   现收现付制和积累制对波兰来说都不能抵御集合风险,不具有实用性,那么就应该转向选择一个多支柱的养老金体系,使劳动市场和资本市场在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中具有同等的地位。

具体说来,就是将强制性储蓄的一部分继续实行现收现付,而剩下的部分则纳入个人积累账户。

这样就使得每一个支柱都具有不同的风险类型,从而整个体系的风险被分散,体系抵抗风险的能力也就相应提高。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特别是贫困落后地区的农村。

农村教育是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根本性的作用,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当前,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

    近几十年来,我国农村教育事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是从整体上看农村教育仍然比较薄弱,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还比较大,而且这种差距还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

农村教育的落后状况虽然有客观原因,但也和我们长期以来对农村教育的发展重视不够有一定关系。

教育的迟效性也使得不少地方党政领导更注重经济发展而不是农村教育。

    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教育是扶贫的最佳手段和根本途径,大力发展教育是减少和改变贫困和地区发展不均衡的关键。

农村教育不发展,直接受损害的不仅仅是农民的利益,也必将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顺利实现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国家应把农村教育作为当前最大的扶贫工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工程来抓。

    我国农村社会和教育发展的现实基础之一是城乡二元结构。

由于我国现有的社会和教育发展政策主要是针对城市的,大多数农村人口不可能通过教育进入城市,因此农村教育发展不能套用城市教育发展的模式,应当采取适应农村发展的、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整体发展的模式。

为适应新世纪农村的发展,促进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农业社会的转型,今后农村教育发展应以“建设学习型的农村社会”为长远的发展目标。

    在这一长远的发展目标之下,还应对农村教育发展的若干具体目标和办学方向进行重新审视。

农村教育的模式应从传统的分流教育、早期定向教育转到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基的素质教育。

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前提下,针对学生发展的实际需要,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重视培养学生的素质和能力,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从事二、三产业打好基础。

在坚持“农科教”结合的同时进一步发展符合时代特征的“经科教文”结合。

从“三教统筹”发展到依托基础教育,共享各类教育资源,实行“一校多牌、一校多教”,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为全民教育、终身学习服务。

    义务教育属于公共产品性质,政府应当全部承担办学经费。

但是为了义务教育的更快发展,也不应当排除社会资金的进入。

鉴于我国穷国办大教育的现实,应当充分运用市场手段来筹集教育资源。

建议:

一是建立教育政策性银行,通过贷款、投资、担保、补贴、贴现等资金运用方式来保障教育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二是发行教育彩票,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将所筹得的资金切块定向用于农村教育;三是以国家投入为基础,建立全国性教育发展基金;四是运用产业政策优惠、税收减免等手段,鼓励社会捐资农村教育等;五是设立教育税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为进一步解决农村中小学贫困生的就学问题,应建立农村中小学贫困生助学金制度。

国家和省级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农村中小学贫困生,建立助学的标准、助学金发放的资格、程序、使用和监督等有关制度;地市县和基层政府、学校也应制定自己的助学措施。

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资助农村中小学贫困生的助学体系。

城镇医疗卫生改革面临的问题

  目前正在推进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本身存在明显缺陷,发展前景不容乐观。

  问题一:

  在医疗保险制度中引入积累制的个人账户,不符合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其一,医疗保险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共济,个人账户的设立显然降低了医疗保险的互济功能。

  其二,个人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是随机性的,不可能先积累后消费;引入积累制并不符合医疗需求规律。

从国际经验看,除新加坡外,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在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中引入个人账户。

况且,新加坡个人账户中积累的资金主要用于住院治疗中的个人自付部分;而在中国,却要求个人账户支付平时的门诊费用,这种“大病统筹,小病自费”的制度设计,违背了“预防为主”的医学规律。

  问题二:

  现行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人群只包括就业人员及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将绝大部分少年儿童、相当一部分老人以及其他无法就业的人员排除在外。

这导致如下结果:

一是上述人群的医疗需求难以得到制度化的保障,个人及家庭面临的医疗风险难以化解,从而带来经济、社会方面的消极后果。

二是在一部分人有医疗保障而另外一部分人没有医疗保障的情况下,无法避免体制外人员以各种方式侵蚀体制内医疗资源的问题。

  问题三:

  现行医疗保险制度设计及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解决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约束问题,以至医疗服务费用仍无法控制。

在这种情况下,维持资金平衡就成为医疗保险自身的难题。

在实际操作中,就是强调参保者享受的待遇与缴费紧密挂钩,不能缴费甚至不能及时缴费就无法享受相关保障待遇。

  长此以往,医疗保险事实上就演变成自愿参加的,且只有具备缴费能力才能参加的“富人俱乐部”。

在无法控制服务提供者行为的情况下,有关制度转而将控制重点改为患者,通过起付线、封顶线、多种形式的个人付费规定,实施对患者的全面经济限制,以至于能够进入该体系的参保者,也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另外,现行医疗保险设定的统筹层次过低,以至于无法在较大范围内实现风险共担。

在参加医疗保险的不同类型人群中,也存在保障标准上的差异,影响到制度的公平性。

  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到城镇医疗保险制度自身的可持续性和实际效果,继续推行下去的难度很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缺陷

  在农村医疗卫生状况急剧恶化、恢复传统合作医疗制度普遍失败的情况下,中央政府的有关部门于2003年出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思路,明确提出了政府增加投入的责任。

这一点值得充分肯定。

问题在于制度设计原则上依然存在明显的缺陷。

  问题一:

  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并需要按年度交纳费用。

这事实上就设定了一个费用门槛,以至于最贫困的农村居民,通常也是最需要帮助的人,必然因为缺乏交费能力而无法参加。

这与社会(医疗)保障制度需要突出对经济弱势群体保护的—般性原则是明显矛盾的。

另外,自愿参加的制度必然形成体制内和体制外的群体区分,难以避免体制外人员对体制内资源的侵蚀问题。

  问题二:

  政府的补贴与自愿参加相结合。

由于自愿参加必然形成对经济困难群体的排斥,能够参加的是农村中相对富裕的群体。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参保者的财政补贴,就变成了一种典型的逆向转移支付,加剧了农村医疗卫生领域的不平等,违背了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对贫困者进行转移支付、以缓解社会不平等的基本原则。

  问题三:

  保障目标依然定位为保大病。

事实上放弃了对大多数人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责任,也不可能获得良好的投入绩效。

在农村的现实生活中,真正影响农村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

许多农村居民的大病也是因为“小病无钱治而扛成大病”的。

从医疗卫生投入的绩效看,对大病的干预所获得的健康效果远不如对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及时干预。

  问题四:

  与城镇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一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缺乏医疗服务体系改革的同步支撑,以至于不得不突出对患者的约束。

制度设计中也引入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起付线、封顶线以及分段按比例报销等做法。

这些做法对于维持资金平衡是有益的,但对患者过分严格的约束特别是过高的患者自负比例必然会导致参保积极性的下降。

  问题五:

  缺乏组织能力和管理成本上的分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定以县为单位进行组织。

实施费用发生后,以县为单位集中审核、报销。

表面看来,统筹层次已经很低了。

但中国的实际情况是,绝大部分县都有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人口,且农村居民居住分散。

合作医疗面对千家万户,县政府是否有足够的组织能力,管理成本有多高,都值得进一步研究。

  相关做法也需要进一步商榷

  近年来对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还涉及其他一些内容,部分做法和思路也值得质疑。

  一是医药体制改革问题。

与一般消费品不同,消费者在药品消费方面缺乏足够的选择能力,无法摆脱对医生的依赖。

要想保证合理用药和药品价格的合理性,规范医院和医生的行为是关键。

从国际经验看,基本着眼点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通过政府干预严格控制药品的生产许可、质量标准、使用范围和价格,二是切断医院、医生收入与药品销售收入之间的联系,实施医药分开。

中国的医药体制改革却逆向而行。

政府对药品生产许可、质量标准、使用范围及价格的管制日益放松,形成了药品产生和流通的过度竞争局面。

与此同时,医院、医生收入与药品销售收入之间的联系却不断增强。

其结果是:

医院、医生与药商同流合污,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选择和使用药品,操纵药品市场,药品价格失控、低性价比药品驱逐高性价比药品、伪劣药品泛滥以及药品滥用等问题愈演愈烈。

面对有关问题,近年来一个比较明确的改革措施是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图以此切断医生和药商之间的交易关系。

以此作为政策重点的问题在于,药品流通方式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单纯通过流通体制改革,不可能全面解决药品使用与价格方面的混乱;更突出的问题在于,有关政策将招标采购的主体定位为医院。

作为利益主体且作为医生个人利益的共同体,医院仍必然以其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选择,有关问题和矛盾不可能解决。

  二是医疗救助制度建设问题。

近年来,经济困难群体的医疗问题日益得到关注,一些部门开始探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

这种探索的出发点值得充分肯定。

问题在于,针对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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