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教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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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教案doc
第一章证券市场概述
第一节证券
一、证券概述
1.证券的定义:
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
2.证券的特征:
法律特征和书面特征
3.证券的分类:
Ø凭证证券——证券本身不能使持券人或第三者取得一定收入的证券。
分为证据证券和占有权证券。
Ø有价证券——指标有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
广义的有价证券:
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商品证券:
是证明持券人拥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
✧货币证券:
是指证券本身能使持券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书面凭证。
✧资本证券:
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
它包括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如金融期货、可转换证券等。
狭义的有价证券:
资本证券
二、有价证券的特征
期限性、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
三、有价证券的分类
1)按证券发行主体的不同,证券可分为公司证券、金融证券、政府证券。
2)按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证券可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
3)按证券收益是否固定,证券可分为固定收益证券和变动收益证券。
4)按证券发行的地域和国家分类,证券可分为国内证券和国际证券。
5)按证券募集方式分类,证券可分为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6)按证券的经济性质,可分为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三大类。
四、有价证券的功能
1.给持有者带来一定的收益
2.为金融机构、公司企业、政府筹措资金
3.自发地分配货币资本
五、证券投资
(一)、投资的概念及分类
1.概念:
个人或机构投资者,购买实物资产或金融资产,以期未来某个时期取得与所承担的风险成比例的收入。
2.分类:
实物投资和金融投资
(二)证券投资的原则
1.安全性原则
2.收益性原则
3.流动性原则
(三)证券投资的规律
1.预期收益引导规律
2.风险收益同增规律
3.货币证券共振规律
六、投资者与投机者
(一)定义:
投资者——以中长期持有、求取股息红利为主
投机者——以短期持有、获取差价为主
(二)投机功能:
1、平衡价格波动
2、增强流动性
3、承担和分散风险
(三)投资与投机的关系
投资者
投机者
对待风险
回避风险
敢于冒险
投资时间
中长期持有
短期持有
交易方式
现货为主
信用为主
分析方法
基本分析
技术分析
联系:
两种角色会在同一主体体现
转化:
两者一定条件下会相互转化
第二节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概述
1、证券市场的定义: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等各种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核心和基础,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证券市场的特征
Ø证券市场是价值直接交换的场所
Ø证券市场是财产权利直接交换的场所
Ø证券市场是风险直接交换的场所
3、证券市场的类型
Ø证券发行市场:
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发行程序,向投资者出售新证券所形成的市场。
Ø证券流通市场:
又称“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已发行的证券通过买卖交易实现流通转让的场所。
二、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1602年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
当前证券市场的全新特征
1、金融证券化
2、证券投资主体法人化
3、证券交易多样化
4、证券市场自由化
5、证券市场国际化
6、证券市场网络化
三、证券市场参与者
(一)、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证券的政府及其机构、金融机构和公司企业。
(二)、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指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机构和个人,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
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1.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又称证券商,它是指依法设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
承销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投资咨询业务、购并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基金管理业务等。
证券经营机构的分类:
Ø证券承销商:
是依照规定有权包销或代销发行人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一级市场上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媒介。
Ø证券经纪商:
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证券经营机构。
Ø证券自营商:
是指自行买卖证券,从中获取差价收益,并独立承担风险的证券经营机构。
我国《证券法》规定:
⏹在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两种: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
⏹按其经营的业务不同分两种:
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RMB)和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RMB)
2.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
主要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资信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四)、证券监管机构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自律性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
四、证券市场的功能
筹资功能
资本定价
资本配置
第二章股票
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制度与股份公司
(一)股份制度:
它是以向股份公司投资入股的方式,将分散的、属于不同所有者的资金集中于同一企业之中,作为社会资金无限期地统一支配和使用,并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按投资入股份额参与企业管理和股利分配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和产权制度。
(二)股份公司的特征
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Ø所有者是多元的、并且可变
Ø所有者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利益约束由内部转向外部,形成了强烈的社会化约束
(三)股份公司的类型
Ø无限责任公司
Ø有限责任公司
Ø股份有限公司
Ø两和公司
Ø股份两和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比较
Ø股东人数不同
Ø最低注册资本不同
Ø股权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Ø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Ø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
Ø公司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二、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和股份
1、资本的含义:
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即注册资本。
也称为股份资本或股本。
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2、股份的含义:
Ø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Ø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Ø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出价值
3、股份的特点
Ø股份的金额性
Ø股份的平等性
Ø股份的不可分性
Ø股份的可转让性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原则: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公司设立采取“行政许可”设立的原则。
2、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不得低于35%),其余部分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我国目前一般采用先“发起设立,后公开发行股票”
3、设立条件
Ø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
Ø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Ø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Ø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Ø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Ø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设立程序
Ø确定发起人,签定发起人协议
Ø制定公司章程
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Ø申请与报批、
Ø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
Ø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Ø设立登记并公告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Ø股东大会: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Ø董事会:
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
Ø经理:
具体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
Ø监事会:
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股东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5、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控股股东(具备下面任一条件)
Ø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Ø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Ø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Ø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防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
1、合并: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
吸收合并(A+B=A)和新设合并(A+B=C)。
2、分立:
指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它原因而分开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可以分为:
新设分立(A=B+C)和派生分立(A=A+B)。
3、转换:
股份有限公司的转换,指公司组织性质的变更,即由股份有限公司变为其它类型的公司。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
Ø破产原因:
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Ø破产标准:
是“现金流量标准”
Ø破产申请的提出:
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Ø破产申请的管辖和受理:
由债务人所在地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Ø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第一、清算费用;
第二、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第三、公司所欠税款;
第四、公司债务。
公司破产财产不能满足同一顺序债权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第五、公司清偿完毕后仍有剩余的,由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七)、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