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信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电子公示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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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信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电子公示表格

哈尔滨市工信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电子公示表格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窃电,指以不交或少交电费为目的,非法使用电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2007年1月19日公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窃电,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交电费;对居民用电户并处窃电金额一倍罚款,对非居民用电户并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予处罚情节

轻微违法情节

初次实施窃电行为;窃电时间不超过6个月;性质一般;能主动承认违法行为的,积极消除窃电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造成的损失及时进行补偿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交电费,窃取居民用户的,处窃电金额1倍罚款;窃取非居民用户的,处窃电金额2倍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实施过窃电行为2次及以上;窃电时间超过6个月不超过12个月;窃取电量较大;能主动承认违法行为的,积极消除窃电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造成的损失及时进行补偿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交电费,窃取居民用户的,处窃电金额1倍罚款;窃取非居民用户的,处窃电金额3-4倍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实施过窃电行为2次及以上;窃电时间超过12个月;窃取电量巨大;不主动承认违法行为的,不积极消除窃电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造成的损失不及时进行补偿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交电费,窃取居民用户的,处窃电金额1倍罚款;窃取非居民用户的,处窃电金额5倍罚款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2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予处罚情节

未及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按市工信委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内已改正的。

不予处罚

轻微违法情节

未及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限期内未按市工信委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逾期仍未报送的。

处以1万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不听劝阻,拒不按整改要求进行落实的;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对检举人、举报人及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处5万元罚款

43

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

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予处罚情节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轻微违法情节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不听劝阻,拒不按整改要求进行落实的;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对检举人、举报人及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4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和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未按规定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予处罚情节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轻微违法情节

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1万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拒不改正;并且,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

处1.5万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拒不改正;并且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对检举人、举报人及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处2万元罚款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65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予处罚情节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轻微违法情节

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逾期不改正;并且,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逾期不改正;并且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对检举人、举报人及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6

被监察企业未按照规定,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虚报、瞒报,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证据的违法行为

《哈尔滨市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07年9月21日通过)

第二十六条被监察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虚报、瞒报,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证据的,由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予处罚情节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轻微违法情节

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1万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逾期不改正;并且,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

处1.5万元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逾期不改正;并且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对检举人、举报人及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处2万元罚款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7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3号)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九条对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

黑龙江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黑煤市场发【2015】62号)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

不予处罚情节

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低热值煤炭

不予处罚

轻微及较重违法情节

对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情节

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8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吊销许可证。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9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不含吊销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吊销许可证。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210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不含吊销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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