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课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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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课程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课程
(1)
烟草商业流通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课程
(主要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管理中应如何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编辑小组:
戴书文欧建强
2012-4-25
第一讲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3
第二讲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及培训····························4
第三讲履行职责要做的主要工作······································7
第一讲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要点:
1、生产经营单位的界定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界定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界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概念。
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除此以外的应该就是你所指的“非生产经营单位”,如:
医院、学校、机关等。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国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该项制度包含了4个方面的容:
一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也是引发事故的载体。
能否确保安全生产,第一位的、决定因素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
只有生产经营单位实现了“人、机、环”三要素的统一,才能从根本上避免、预防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二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
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制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规。
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是法律为生产经营单位设定的义务,必须坚决履行。
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通常都是违反了法律法规而导致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四是强调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的根本目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界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的决策者和指挥者,对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只有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责任,才能真正促进生产经营单位重视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那么,谁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这是《安全生产法》立法过程中讨论较多也是必须明确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使用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用语。
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总经理吗?
还是主管生产的经理?
还是公司的“一把手”呢?
还是公司的党组班子成员呢?
如何列举,都不能尽然!
《安全生产法》所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一个在各种情况下才能适用的高度概括性的表述。
我们可能从三个层面来进行理解: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活动的主要决策人。
主要负责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厂长、经理等。
不能独立行使决策权的,不是主要负责人。
譬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行事决策的,那么董事长就是主要负责人。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在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
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国外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为一个人,他们不负责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或者国外。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董事长,而是总经理(厂长)或其他人。
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立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当董事长或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疗养、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行为或者安全生产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地位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工作能否做好,关键在于主要负责人。
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这就把主要负责人置于安全生产的中心地位上,负责第一位的、主要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法律规定的目的是要落实和加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他们加强领导,加强安全,保障安全。
第二讲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及培训
【要点】:
1、《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
2、《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YC/T384-2011)规定的职责要求;
3、法律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及培训。
一、《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在第十七条中,列举了其具体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这6项基本职责,一是主要负责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二是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实施责任追究时有充分的依据。
二、烟草行业的职责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担任企业安委会负责人,出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职务。
督促安全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并亲自每年主持安委会会议不应少于一次。
2、负责组织确定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并签发发布,予以承诺和遵守。
组织对方针定期评审,并保持其持续改进,与企业安全风险程度相适应,体现企业的安全文化特色。
3、审核批准《企业安全中长期规划》、《企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审批《企业年度安全工作总结》。
4、批准《企业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目标管理方案》,对目标实现的职责分工、权限、方法和时间表以及目标考核奖惩进行重点审批。
5、审核批准《企业年度安全投入费用预算》。
应组织安全管理部门与生产部门、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编制安全投入费用预算计划,按制度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审核批准《企业年度重点/重要危险源评价报告》,督促检查危险源的控制情况,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1次、企业安全主管领导每年至少参加2次的企业综合安全检查,定期现场带班和组织安全检查。
8、签发企业安全职责文本,组织建立健全企业各部门及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文本,签发《企业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手册》。
同企业其他领导、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9、审核签发《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文件》,签发《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任命书》。
10、签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综合预案或专项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
对其适宜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评审,并形成评估报告。
每三年至少对预案进行1次修订。
11、企业发生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应立即向省级公司报告,并在8小时上报书面事故快报。
12、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法规和上级规定的权限要求,接受政府或上级调查组的调查。
企业负责人应组织企业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配合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应撤离职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3、企业负责人及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应组织事件、事故所在下属部门(分局),或安全主管部门联合组,对企业部所发生的事件、事故进行调查,按照权限批准调查报告,确定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按规定及时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申报手续。
要建立事故档案,并长期保存。
14、批准《企业安全绩效考核》,审核安全绩效考核的职责、考核容、考核周期和方法、考核结果的奖惩等要求,并经过安委会审议,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15、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确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管理评审周期,每年不少于1次。
批准管理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
签发《管理评审报告》下发,并实现外部的有效协商与沟通。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法》的追责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构成安全生产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有责必究、有罪必罚的原则。
将依照下条款规定追究责任:
(1)第80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81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第89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第91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国刑法》的规定
(1)第135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况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137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况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等等。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培训
(一)安全培训要求及资质
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的要求分两类,一类是达到基本的安全培训要求,另一类是实行资质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2006]第3号)第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书后,方可任职。
”
安全培训的基本要求。
通过安全培训使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如何衡量,没有统一的标准,根据各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烟草行业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第一部分》(YC/T384.1-2011)中,对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4.4.2.2、4.6.1.2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的任职培训应在任职3个月进行培训,初次培训学时不少于32学时。
培训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容应包括相关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危害管理培训,由培训机构颁发证书。
如当地政府有要求,应获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每年应进行再培训,学时不少于12学时,并对取证人员的证书进行“再培训”登记。
(二)主要负责人培训容
1、初次培训的基本容:
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
国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
典型案例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
其他需要培训的容。
2、再培训容:
1
新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
2
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知识。
3
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
典型案事故例。
第三讲履行职责要做的主要工作
【要点】:
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安全生产投入;4、安全生产工作;5、应急救援预案;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前面,我们已了解到《安全生产法》赋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基本职责(如下表):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那么,如何来履行这些职责呢?
下面,我们一起逐条进行探讨。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属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畴,为什么要把它单独列出来呢?
这是因为它在所有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有其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清晰安全管理的责任界面,解决“谁来管、管理什么、怎么管,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
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的基础。
其他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解决“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目的
一是可以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各级主要负责人、各管理部门人员及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
二是可以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各级人员和各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自主管理,落实责任。
三是可以提供安全绩效考评、责任追究的依据。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五点”要求
一是要体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
二是应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协调一致;
三是应做到与岗位工作性质、管理职责协调一致,做到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
四是应有明确的监督、检查标准或指标,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
五是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体制变化及安全生产新的法规、政策及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三)主要负责人应做的相关工作
一是要主持召开安委会,审批“企业级”安全职责文本,并签字发布执行。
二是要督促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做好安全责任文本分级审核。
重点领导解决下属部门之间责任不清的问题。
三是领导人事、安保部门建立、健全“一岗双责”检查、考核机制,规岗位业务职责、岗位安全职责的绩效考评。
四是承担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工作任务和安全管理指标,并签署《安全责任书》;同下属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能或业务,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并确保有效落实。
建立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概念
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安全生产制度分类标准。
从广义上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两个方面。
1、安全管理制度的分类
在长期的安全生产实践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自身的习惯和传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
一是按照安全系统工程和人机工程原理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一般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为四类,即综合管理、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环境管理;
二是按照标准化工作体系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分为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通常称为“三大标准体系”。
三是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包括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
2、烟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烟草行业企业是“非高危行业企业”,属于一般经营单位企业,为此,主要制度体系由“综合管理、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环境管理”四类组成。
2012年国家局强调要建设的安全制度
一
综合安全管理
1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和总体原则
2
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
3
安全管理定期例会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
4
承包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5
安全设施和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投入
6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重点危险源管理
7
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8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
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10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
11
防灾减灾管理制度
12
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事故管理
13
应急管理制度
14
安全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二
人员安全管理
1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
2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
3
特种作业及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
4
岗位安全规
5
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6
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建筑施工作业
7
相关方管理
相关方管理
三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1
“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2
定期巡查检查制度
3
定期维护检修制度
4
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5
安全操作规程
作业和设备操作岗位、检修岗位、仓储岗位、检验检测岗位等必须建立。
四
环境安全管理
1
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2
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3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防尘防毒
国家局2012年发文(国烟办综〔2012〕106号)要求,今年,各单位要加强下列安全制度建设: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识别和获取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规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转化为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切实落实。
企业要建立至少包含以下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危险源管理、安全投入、安全生产例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建筑施工作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事故管理、交通安全、仓储安全、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相关方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奖惩等基本制度。
(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为保证国家、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物料性质、工艺流程、设备使用要求而制定的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操作程序。
对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生产工艺流程及周围环境有较大影响的设备、装置,如电气、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部机动车辆、建筑施工维护、机加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制度建设的延伸,是作业场所、岗位的具体操作管理规定,需要在现场岗位贴,每个岗位操作员工必须熟记,并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四)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管理流程
安全管理制度的管理程序,一般经过起草、会签、审核、签发、发布、培训、反馈、持续改进等8个环节。
1、起草。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指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2、会签或公开征求意见。
起草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通过正式渠道征得相关职能部门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以利于规章制度颁布的贯彻落实。
当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应由分管领导组织讨论,统一认识,达成一致。
3、审核。
制度签发前,应进行审核。
一是要由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二是涉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规章制度要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审核;三是安全奖惩等涉及全员性的制度,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审核。
4、签发。
技术工程、安全操作规程等技术性较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要由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签发,涉及全局性的综合管理制度应由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签发。
5、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采取固定方式进行发布,如红头文件形式、部办公网络等。
发布的围应涵盖应执行的部门、人员、有些特殊制度,还要正式送达相关人员,并由接受人员签字。
6、培训。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组织进行培训,安全操作规程类的规章制度,还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试。
7、反馈。
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或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效果。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有一次检查,不时可进行动态抽查。
8、持续改进。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制定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计划,并公布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对安全操作规程类规章制度,除每年进行审查和修订外,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重新发布。
确保规章制度的建设和管理有序进行。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一)安全投入的政策法规要求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重视安全生产的投入问题,从1963年国务院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