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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

民事诉讼法重点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自力救济(自决与和解);社会救济(调解与仲裁);公力救济(诉讼与行政裁决)

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部门法、基本法(效力低于宪法高于一般法)、程序法

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下列案件:

(l)民法、婚姻法、劳动法、合同法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案件;

(2)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案件。

对人的效力。

a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b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c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但要求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d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规定(规定为:

所属国放弃民事司法豁免权或被反诉或因私人事务发生纠纷时),其民事案件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

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生效的空间是在我国领域内,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延伸范围。

时间效力。

民诉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主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内容:

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客体:

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第二章诉和诉权

1.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1)要素:

主体:

原告和被告

客体:

诉讼标的(实体法律关系或相应权利)+诉讼请求(实体请求)

原因:

案件实体事实

(2)诉的要素的意义:

1>判断当事人所提之诉是否是一个完整的诉,如不完整则法院驳回起诉;

2>使一“诉”与他“诉”区别开来,以配合“一事不再理”或既判力原则;

3>根据诉的构成要素来确定诉的合并或变更

(3)分类:

1>确认之诉,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2>给付之诉,指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指当事人要求变动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4)诉的合并:

诉的主观合并:

主体的合并,如必要共同诉讼和以其为基础的群体诉讼

诉的客观合并:

一个诉讼程序中,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和诉

客观合并要件:

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为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合并的数个标的和诉必须适用同样的诉讼程序;

受诉法院对数个诉都有管辖权。

2.反诉:

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要件:

是本诉被告对原告提起的

反诉和本诉适用相同程序

管辖应当合法

标的、请求、事实方面有牵连关系

在举证期满之前

3.诉权:

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一种请求权!

1>诉权的程序内涵:

在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旨在启动诉讼程序。

2>诉权的实体内涵:

指原告行使诉权或提起诉讼所欲获得的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和法律效果。

3>诉权和诉讼权利的关系:

联系:

诉权是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

诉讼权利的行使有助于实现诉权的实体内容

区别:

诉权主体是当事人,诉讼权利主体是当事人、法院、证人等;

诉权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诉讼权利是法院、对方当事人等;

根据一事不再讼原则,同一纠纷的诉权只能一次行使,而许多诉讼权利(如辩论权)可由双方当事人多次行使;

两者的实体内涵不同。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的功能

1>立法准则

2>行为准则(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3>引导创造性司法(弥补现实立法局限性,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但为了避免法官滥用权利,因此应受到严格限制)

2.具体原则

(1)当事人平等原则

1>含义: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内容: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A民诉法赋予双方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权利;

B民诉法赋予双方当事人对等的诉讼权利;

C双方当事人依法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

人民法院应当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A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应给予双方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

B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

3>意义:

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性原则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是程序公正的具体要求;

是民事实体法平等原则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的必然延伸。

(2)辩论原则

1>含义:

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2>内容:

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范围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

可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3>意义:

行使辩论权能够查清案件事实

是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

(3)诚信原则

1>含义:

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2>适用:

对当事人的适用:

禁止恶意恶意制造诉讼状态;禁反言;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真实义务;诉讼上的权利失效。

对法院的适用:

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突袭裁判。

对诉讼参与人的适用:

代理人不得滥用和超越代理权限;证人不得做虚假证言;鉴定人不得做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

(4)处分原则

1>含义: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2>内容:

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A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相对的决定权

B请求范围由当事人决定

C可以选择和解或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D决定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实现生效判决

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5)监督检查原则

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合议庭的组成

一审程序

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程序

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重审程序

原审人民法院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程序

原来是一审的案件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的案件或者经过提审的案件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2.回避制度

回避适用对象

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执行人员,鉴定员,勘验员,翻译人员。

法定回避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3、指令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1>含义:

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

2>内容:

审判主体应当公开

公开的对象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公开是指除合议庭评议案件阶段之外全过程的公开

不仅是形式上的公开更重要的是实质上的公开

A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B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定;

C裁判文书应公开阐明和论证.

3>意义:

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

有利于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促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4>例外: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

其他

4.两审终审制度

含义:

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但以下几种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依照《民诉法》162条规定所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

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5.陪审制度

第六章管辖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管辖恒定

1.概念:

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不影响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2.分类

级别管辖恒定:

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地域管辖恒定:

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管辖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如:

a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b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c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d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再审。

二、管辖的分类

(1)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2)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件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三、级别管辖

1.含义:

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2.划分级别管辖所依据的标准: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

3>案件的影响范围

4>案件争议的标的金额的大小

3.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法院

除法律规定的外,所有一审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中级法院

重大的涉外案件[一般涉外案件基层管辖]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

在本辖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四、地域管辖[重点,有可能考大题]

含义:

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辖区受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以被告人所在地为标准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

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是双方被教养的话,回到基本原则)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是双方均被监禁的话,回到基本原则)

5>被告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如果是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话,回到基本原则)

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回到基本原则)

8>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提起诉讼。

(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回到基本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

以标的物所在地或重要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

1>一般合同:

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地(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的,以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

被告住所、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票据:

票据支付地、被告住所

4>运输:

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

5>侵权:

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

6>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

3.专属管辖:

具有极强的排他性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遗产纠纷

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只适用于一审案件;

约定的法院必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

不得违背民事诉讼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裁定管辖:

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受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该案件,

(2)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接受案件移送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移送管辖的例外:

(1)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移送到其他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先立案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起诉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3.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

只能移送一次。

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上调性转移和下放性转移两种情形。

指定管辖

适用情形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3.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争议。

适用程序

发生管辖权争议后,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六、管辖权异议

条件:

1>主体为本案当事人

2>客体是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

3>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

2.相关概念:

1>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法院依职权搜集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2>定案证据:

经过当事人质证并被法院采纳的证据材料。

3>证据方法:

在诉讼中为了证明案件事实,可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如证人、文书、物体等。

4>证据资料:

法院对各种证据方法经过调查后所获得的资料,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3.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重点,有可能考大题]

1>客观性

形式上,证据表现为客观存在的实体

证据的内容是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客观记载和反映,而不是主观想象揣测

2>关联性

(关联性越密切,证明力越大)

×应注意的问题:

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不是凭空揣测的;

关联性既可以是直接的联系又可以是间接的联系;

关联性既可以表现为肯定的联系又可以表现为否定的联系。

3>合法性

证据的调查、搜集、审查、认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因陈述的内容而有可能使其受到刑事追究

因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

5>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鉴定人

证人

是否需要专业知识

需要

不需要

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

担任鉴定工作时

诉讼发生前

能否更换

可以选择、替换

不能选择、替换

是否适用回避制度

鉴定人如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回避

不适用回避规定

 

6.证据保全

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包括:

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因情况禁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十章民事诉讼证明

(4)诉讼证明的要素:

1>证明主体

2>证明对象

3>证明方法

4>证明责任

5>证明标准

6>证明程序

2.证明对象

(1)概念:

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而由诉讼参与人和法院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对案件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2)范围:

1>实体法律事实

2>程序法律事实

3>法院所不知的法规、习惯、外国法律

4>经验法则

(3)条件:

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本案具有法律意义

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免于证明的事实

(4)免于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推定的事实;

4>预决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公正证明的事实;

6>自认的事实

3.自认

(1)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

1>对象是案件事实;

2>陈述须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相一致;

3>自认应当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做的陈述;

4>自认仅适用于有关财产关系的事实陈述;

5>自认是一种于己不利的陈述。

(2)诉讼上自认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

①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

②做出自认的一方受其自任的拘束,除非是在被欺骗被胁迫的情形下做出的自认,否则不得任意地予以撤回。

2>对法院的效力

法院应当对自认的事实予以认定,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

3>自认效力的限制

不适用自认的情形:

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事项;法院应依职权调查的事项;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做的自认;自认的事实显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

4.证明责任

(6)证明责任的特征

同一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同时由双方当事人负担;

法院在诉讼中不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不因具体诉讼的不同或当事人的态度不同而发生变化;

是当事人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一种不利诉讼后果的风险。

(2)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1>一般分配——“谁主张,谁举证”

一般侵权

由原告就以下要件负举证责任,被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

1>侵权行为;2>损害结果;3>因果关系;4>过错

合同纠纷

1>主张合同成立、生效一方对合同订立、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特殊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固定举证责任

专利侵权

被告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举证

高度危险作业

被告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故意或损害是因战争等造成承担举证责任;

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对受害人故意举证;

3>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对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或是不可抗力举证;

4>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对受害人故意、过失或是不可抗力举证;

5>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区域或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的,由管理人就其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事实举证。

环境污染

被告就法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

建筑物致损

所有人或管理人就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饲养动物致损

被告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若因第三人原因,饲养人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缺陷产品致损

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水平尚不能发现产品缺陷的

共同危险行为

光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免责,必须要举证证明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才可以免责

医疗行为

被告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五章法院调解

3.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4.法院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1>程序上的自愿

除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案件(如离婚),法院可依职权启动调解程序外,其他民事案件都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才能进行调解。

2>实体上的自愿

当事人双方能否达成调解协议以及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3)合法原则

3.调解协议的内容

1>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3>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4>调解协议有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不应准许:

A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D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3)调解协议的形式

1>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法院调解的效力

1>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

2>结束诉讼程序

3>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第十二章临时性救济

6.诉讼财产保全适用条件

1>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判决有可能不执行或难以执行

3>发生在受理后,法院判决前

4>一般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4.诉前财产保全适用条件

1>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4>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担保

5>利害关系人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

3.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及其解除

1>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

2>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变价

3>解除事由: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30日内未起诉;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4.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2>先予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

本案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费,抚恤金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紧急情况: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3)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第十三章诉讼保障制度

1.期间的计算和剔除

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2>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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