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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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1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持续实施

2

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人行成都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持续实施

3

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持续实施

4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围绕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和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坚持引进与培育并重,狠抓项目企业支撑,注重引进技术领先、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和战略投资者,培育壮大高水平的本土企业,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持续实施

5

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组织实施服务业中心城区转型发展工程、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工程、主辅分离发展工程和服务业“双百”示范工程,重点支持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科技服务、养老健康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发展,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

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持续实施

6

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

农业厅

持续实施

7

引导产业在全省范围内合理布局和有序转移,发展区域经济,增强县城和小城镇经济发展带动就业的能力。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持续实施

8

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

持续实施

9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

持续实施

10

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面向小微企业建立专利申请绿色通道,支持小微企业快速获取专利权。

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

持续实施

11

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

财政厅

持续实施

12

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工作,大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预防出现规模性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法制办

根据国家条例修订情况及时启动我省条例修订工作

13

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及时落实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全面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持续实施

14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持续实施

15

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持续实施

16

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预警机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分类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

持续实施

17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开展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集团登记改革,依法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信息公示,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

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8

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开展小微企业发展状况跟踪调查。

省工商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

持续实施

19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持续实施

20

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建立一批以创新创业活动中心(俱乐部)、创业场、创业沙龙为代表的创业苗圃,建立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孵化大楼、孵化工场、孵化园区等)和“孵化+创投”、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加快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园,在全省逐步形成“创业苗圃(前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阶梯型孵化体系;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

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人才办、团省委、省工商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21

鼓励地方政府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基地,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鼓励各地建立集政策发布、项目推介、融资服务、专家咨询等功能为一体的创新创业网络综合服务平台。

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22

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

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

持续实施

23

积极争取国家参股新兴产业创投基金,依法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用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中小微企业;用好电子商务财银联动资金,运用风险补偿方式,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微电商企业的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并加强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合作,开发适合科技创新需求特点的交叉金融产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科技企业等的金融支持。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人行成都分行

持续实施

24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人行成都分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5

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持续实施

26

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

持续实施

27

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政策;支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试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

持续实施

28

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和科研课题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

持续实施

29

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可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

持续实施

30

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财政厅、科技厅

按照国家部署实施

31

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科技创新苗子工程计划,整合大学生创新创业资金,完善资金使用政策,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团省委

持续实施

32

实施四川青年创业促进计划(SYE),为通过项目评审的创业青年发放3万—10万元免息、免担保创业启动资金贷款,并一对一匹配专家导师开展创业帮扶。

团省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持续实施

33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持续实施

34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6个月;探索农村低保对象在创业期间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办法。

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持续实施

35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市场、企业、园区、幸福美丽新村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科技厅、商务厅、人行成都分行

持续实施

36

扶持网上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创业扶持政策。

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省工商局、人行成都分行

持续实施

37

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征集展示推介等活动。

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38

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持续实施

39

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边远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40

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

持续实施

41

全面落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教育厅

持续实施

42

实施“逐梦计划——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

团省委

持续实施

43

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持续实施

44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45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

持续实施

46

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鼓励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提供就业见习岗位;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47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48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残联、财政厅

持续实施

49

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制定申请认定办法,并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50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51

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各级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征收额15%的比例,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对实现居家灵活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的直接补贴。

省残联、民政厅、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52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的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民政厅、财政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53

促进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结合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其就业,并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适当的岗位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54

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残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55

对民族地区、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持续实施

56

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制办

持续实施

57

落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服务,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推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异地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有序推进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司法厅、农业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58

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当地政府在征地批复后制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59

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和改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利用社会优质资源提供个性化的培训服务,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60

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完善落实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61

加强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服务平台建设;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势的需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创业指导服务,人力资源市场和街道(乡镇)基层平台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要建立健全创业项目库,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实现就业创业两项服务并重;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共同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公共创业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62

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制定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使用办法,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63

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搭建业务经办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决策分析平台,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加强四川公共招聘网建设,实现招聘求职信息全省共享、统一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持续实施

64

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民政厅、省工商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65

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探索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公示制度,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全金融、财政、工商等政策扶持体系;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监察执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成都分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66

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持续实施

67

顺应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求,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持续实施

68

开展新兴产业从业人员专项职业培训行动,加强一线实用型技能人才培养;实施“青年劳动者技能培训行动”和“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提升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创新职工培训模式,在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学徒制培训,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强化职工上岗和转岗适应能力;进一步加快职业培训信息化建设,公开培训机构信息,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和标准,改进补贴办法;支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和“一体化”师资队伍建设,增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选拔、评价使用和表彰激励机制,畅通技能劳动者职业发展通道,提升社会地位和工资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69

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

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持续实施

70

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支持各地根据产业发展和劳动者需求,开展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开展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培训,提高初创企业的存活率,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71

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就业劳动者纳入就业登记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口、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和居住6个月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和失业变动情况,主动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落实普惠性就业政策;探索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险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72

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

省委组织部、省政府督查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7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确保就业创业工作的开展。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74

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75

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监察厅、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76

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省工商局、教育厅、省妇联

持续实施

77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扩大调查范围,将劳动力调查扩大到全省所有市(州),并按规定发布调查失业率数据;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财政厅

持续实施

78

依托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分析研究,跟踪热点、难点,及时把握就业形势变化,适时发布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提高就业创业决策科学化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持续实施

79

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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