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产权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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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合同
国际知识产权合同
篇一:
国际商标许可知识产权合同范本
国际商标许可知识产权合同范本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今天小编将与大家分享:
国际商标许可知识产权相关合同范本。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国际商标许可知识产权合同
本协议于____年__月__日生效,由____公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依____法律设立,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共同签署。
鉴于甲方拥有合同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技术、工艺、配方、技能和其他资料的专有权;
鉴于乙方希望获得使用上述技术协助的许可权利,以及以生产、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为目的的持续的技术协助的权利;
鉴于乙方希望使用甲方所有的下述商标:
甲方(symbol)。
据此,双方就下列内容达到一致:
a.商标许可
1.在本合同项下,产品意指甲方系列左驾驶车辆,”许可证产品”意指包括所有改进、增补、改正之后的部件,其现有形式和将来可能采用的形式均为合同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乙方应标明许可证产品是依照甲方许可形式制造,而且这一标志的形式的位置应经甲方确认。
2.乙方要求就其所生产的货物许可使用上述商标,且甲方同意依后述条件和条款作出许可。
3.据此甲方授予乙方在____境内使用甲方商标和独占权利,这一权利仅限于由乙方所生产的许可证产品的范围;由于此独占权利仅适用于与产品有关的范围之内使用商标,双方确认,该商标可以由他方使用,但不得使用于许可证产品的范围之内。
该许可仅向乙方授予而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再行转让。
4.乙方同意并允诺严格依甲方的指令和指导和甲方在向乙方技术协助中规定的生产工序和生产方法使用上述商标,以使由乙方标识商标的产品符合由甲方设立的标准和规格,并且与甲方商标系列的产品具有统一的质量。
5.乙方知晓甲方对上述商标拥有所有权,并且允诺在任何情况下不做出或不默许他人做出对于上述甲方商标权利有害的行为。
在工作期间的任何时间内,甲方有权派员或通过代理商基于商标许可检查乙方的工厂和由乙方生产的任何许可证产品,并确定上述商标的必要保护范围;在依本协议第c部分规定由甲方判定产品未能与甲方在同类商标项下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一致的情况下,甲方还享有停止许可证产品销售的权利。
6.乙方同意并允诺严格依照____的法律使用上述商标并且在相关产品上使用,此类商标应符合秘鲁的适用法律及任何其他法律条文。
在产品上使用甲方的商标的方式应交由norinco在正式使用之前进行批准。
b.提供资料及技术协助
1.在收到书面请求之后九十(90)天内,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如下两套资料,其中一套应是可复制的:
a)由甲方所拥有的为支持秘鲁生产产品型号的全部组装用图纸;
b).对于包含甲方自外部供应商所获得的部分许可证产品部件,甲方提供依其供应商所制作的图纸和/或规格,但应依从于由供应商对于图纸用的限制条件。
.对于供应部件,甲方应提供外观尺寸,性能特性,设计参数以及其他甲方可能开发的为使乙方在____得到相同规格的供应的相关信息。
.甲方对于任何外部供应商不愿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c)材料依甲方的设计和规格和生产全部零件所需规格;
d)工具及设备图纸,其应依甲方现有可能存档图纸为限。
2.技术资料和专有技术将依甲方所使用的标准生产技术为准;所有图纸均以原有国家语言和度量制式为准;全部资料度量制式转换为公式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本协议期间以及每一个许可证产品由双方达成一致的起始日之后,甲方承诺向乙方披露由甲方就许可证产品所做出的主要改进细节。
4.甲方将提供并负责安排在适当的工厂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受证人所在地对乙方的职工进行培训,此类培训的期间和时间将由双方商定。
c.操作
1.乙方同意依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专有技术和技术协助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
除非因生产能力、履行不能或材料适应性方面的原因之外,乙方均应依从甲方的设计。
变更均依以下方式为之
a)翻译图纸,即公制转换,材料替代,文字翻译等,工作由乙方承担;
b)依乙方要求所作的强制性变更应由乙方进行,但应事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就此变更得到甲方的认可。
乙方将向甲方提交图纸、草图、实验结果或其他必要的数据,并以英文作成以尽快得到回复。
更换零件的性能、工作质量及可替换性均由乙方负责保证;
c)由当地购买的零件,如密封件、轴承、五金件等,均由乙方负责保证。
2.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检查由乙方或其供应商生产的许可证产品或部件,以决定其材料和工艺是否符合甲方提供的图纸和规格。
乙方同意为此检查提供合作和和便利。
3.乙方确认由其所生产的许可证产品须严格按照甲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格生产,除依c.1.规定的修改内容以外,而且,在任何情况下许可证产品均应具备与甲方所生产的产品相同的质量与运行性能。
如果乙方未严格依照甲方的设计、图纸及规格生产,由甲方对于乙方生产的许可证产品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4.乙方同意保持并维护带有甲方专有标记的。
图纸、规格和其他技术资料的严格秘密,并同意不向任何人披露任何上述信息,除非其是属于保证乙方许可证产品生产的材料和部件所必需者。
乙方同意亦将同样的限制加于依同样目的乙方要求生产零部件而使用此类图纸规格及生产信息的供应商。
双方同意为生产及采购的便利,乙方可依需要重新描绘或转换甲方的图纸为公制度量并依要求加注。
每一份此类图纸均应带有现行甲方的零件序号和乙方的说明。
乙方进而同意在由其重新描绘的甲方图纸上均标明如下文字说明:
“本文仅属限制使用并不得用于任何有害于甲方的用途。
”
5.乙方同意对于由甲方的外部供应商向乙方提供并标名的图纸、规格和其他技术资料保持完全的秘密,乙方也同意未经甲方的许可不向任何人披露上述信息。
d.改进和限制
1.各方同意对于有关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或部件所开发的改进、修正、更新发明或设计均应立即全部通知另一方。
开发改进的一方可以自负费用并以自身名义申请专利或其他类似的法律保护程序,由此产生的专利将属于该方所有。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另一方可以与本协议不相矛盾的方式无偿使用和销售利用改进、修正、更新发明或设计(无论其是否取得专利权)生产的产品。
2.甲方无义务保证乙方在由于行使或使用下述许可权利而事实上或被指控侵犯任何专利权或不正当贸易惯例所引起的诉讼、索赔及其他要求的情况下不受到损害。
3.本协议不包含如下内容:
篇二:
知识产权协议
知识产权协议
甲方:
广州市力鑫药业有限公司
乙方:
天津药物研究院
本着平等一致、友好协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替比格雷相关的知识产权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替比格雷知识产权的界定
1、本协议签订之前的知识产权包括:
乙方研究替比格雷所获得的专利证书(含国内和国际)、专利申请、论文、研究资料等。
2、本协议签订之后的知识产权包括:
甲、乙方研究替比格雷所获得的专利证书(含国内和国际)、专利申请、论文、研究资料、临床批件、新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注册商标等。
第二条甲、乙双方无异议同意的约定: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研究替比格雷所获得的专利证书(含国内和国际)、专利申请、论文、研究资料等获得的知识产权的约定
在替比格雷的原料和制剂申报药物i、Ⅱ、Ⅲ临床试验、生产批件期间,乙方许可甲方使用上述的知识产权。
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后,乙方同意将上述获得的专利(国内和国际)、研究资料等转让给甲方。
2、甲、乙方本协议签订之后,研究替比格雷所获得的专利证书(含国内和国际)、专利申请、论文、原始资料、临床批件、新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包的约定。
在本协议签订以后,甲、乙方研究替比格雷所获得的专利证书(含国内和国际)、专利申请、论文、原始资料、临床批件、新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完全归甲方所有,其中包括本协议以前乙方申请尚未获得专利授权的,而在本协议签订之后而获得专利证书等。
双方约定,在此期间,就替比格雷研究而发表的论文和专利证书上,其人员署名的顺序为甲方为一、三、五,乙方为二、
四、六,以此类推。
第三条甲、乙方完全保证:
在签订本协议之后,进行替比格雷的相关研究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未经甲、乙方的书面许可,决不用任何方式或对任何人透露或者公开,决不复制、转移含有相关替比格雷研究的知识产权资料。
第四条甲、乙双方完全同意:
1、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愿意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
因此成诉的,由本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并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本协议签订地:
广州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日期:
日期:
篇三:
知识产权协议
wTo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wTo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集中规定在其管辖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知识产权协定》)中。
该《协定》继承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简称《罗马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所规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某些原则和制度,并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作了若干新的规定。
本文试从立法体例、基本原则、各别知识产权的保护三个方面剖析wTo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一、立法体例的继承和发展
wTo《知识产权协定》与以往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相比,在立法体例上有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一)从贸易的角度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首先,《知识产权协定》中增设了关于在贸易领域怎样保护知识产权的若干规定。
例如,该《协定》第三部分的许多条款中都规定有禁止侵权商品进入商业渠道、对侵权商品在商业渠道外加以处置、对进出口的侵权商品中止放行等与贸易有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
其次,《知识产权协定》中规定了对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
所谓未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未披露的信息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不仅理论上有争论,而且各国的看法也不一致。
[1]但由于未披露的信息是一种无形财富的信息必须加以保护。
而以往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从未将未披露的信息作为保护的对象。
第三,《知识产权协定》仅要求各成员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中具有可贸易性的财产权利,而几乎不涉及对知识产权中的精神权利的保护问题。
(二)将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融为一体
wTo成立以前,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都是专门针对某类知识产权规定相应的保护制度。
如《巴黎公约》只规定了工业产权的保护制度,《伯尔尼公约》只规定了版权的保护制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只规定了集成电50px”width=“450px”alt=“国际知识产权合同”title=“国际知识产权合同”/>
路布图设计的保护问题。
但wTo《知识产权协定》在立法体例上改变了这种状况。
该《协定》从广义的角度来确定知识产权的范围,认为知识产权应当包括:
(1)版权及邻权权;
(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6)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权。
该《协定》还在其第二部分第一至七节分别规定了以上七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由此可见,wTo《知识产权协定》是一项涉及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
(三)将救济措施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其他制度融为一体以往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大多只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申请和取得知识产权的程序、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等问题,但对于发生侵权行为时有关当局及知识产权人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一般都未作详细规定。
这不能不说是以往的知识产权公约的一大缺陷。
wTo《知识产权协定》弥补了这一缺陷。
该《协定》除了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以外,还在其第三部分中详细规定了包括民事和行政程序、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刑事程序等在内的各种救济措施。
有了这些救济措施,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无疑将得到更充分、更有效的保护。
(四)将既有制度与新规则融为一体
wTo《知识产权协定》在制定新规则的同时,继承了既有的《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所规定的某些制度。
该《协定》规定:
“就本协定第二、第三和第四部分的内容,各成员应遵守《巴黎公约》(1967)第一条至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本协定第一部分至第四部分所有的规定,均不应背离各成员在《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下现存的义务。
”
二、基本原则的继承和发展
wTo《知识产权协定》在继承既有知识产权公约所确定
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作了较大的发展。
其突出表现,就是将最惠国待遇确定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wTo《知识产权协定》确认了最惠国待遇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该《协定》规定:
“任何一成员就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给任何其他一国国民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
”
应当说明的是,wTo《知识产权协定》虽然要求其成员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遵循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但该《协定》并未将最惠国待遇绝对化。
根据该《协定》的规定,各成员可以将以下几方面的优惠、利益、特权或豁免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第一,基于司法协助或者普遍性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而产生的并非专门限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惠、利益、特权或豁免;第二,根据《伯尔尼公约》(1971)和《罗马公约》的规定,不是基于国民待遇,而是基于一项责任给予他国国民的优惠、利益、特权或豁免;第三,《知识产权协定》中未加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组织的权利;第四,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前就已经生效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中规定的优惠、利益、特权豁免。
wTo《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其他成员的国民给以最惠国待遇,与wTo成员之间实行
非歧视贸易原则的要求是一致的。
《知识产权协定》作为wTo管辖之下的一个法律文件,在从贸易角度规定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时,必然会反映这一要求。
三、各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wTo《知识产权协定》第二部分规定了各别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现将wTo对各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继承和发展简要分析如下:
(一)专利
与以往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相比,《知识产权协定》明显加大了专利保护的力度。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专利强制许可规定了较多的限制条件
所谓专利强制许可,是指如果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实施或者没有充分实施其受专利保护的发明时,批准该项专利的主管机关可以根据第三方的请求,向第三方颁发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方使用该发明的一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