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03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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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0301
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中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
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
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2)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
导监督,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区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
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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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附件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方案
第十条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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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专项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
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
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十)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名单、技术职称、职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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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方案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五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
业技术人员(须出具委托授权书,附件4)、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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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从工程所在
地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
地区专家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从省内专家库中抽取或邀请外省、
国家部委的专家。
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工程匹配,与论证
工程的风险程度相对应,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专项方案送达论证专家组成员,必要时可提前组织专家在论证会前到施
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专项方案预审。
第十八条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专家组组长,由组长主持论证会议;
(二)方案编制人员详细介绍方案内容;
(三)专家质询并参与讨论,表达意见;
(四)专家组长收集、汇总专家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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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项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含附件5、6),对方案内容提出明确的论证意见,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论证结论分三种:
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
报告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按方案组织实施;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经原论证
专家审查确认后(附件7)方可实施;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方案,重新论证,原则上应组织原方案
论证专家参与论证,因故需要调整论证专家的,调整人数不得多于原专家的三分之一,原专家组组长不得调整。
第四章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专家库管理,制定省
专家库分类标准、专家资格审查和管理办法,具体工作委托四
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实施。
各市(州)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专业类别建立专
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定期更新专
家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专家不认真履
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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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资格。
鼓励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及协调作用,对专家实行规
范化管理;鼓励行业协会积极推广专家库信息平台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第二十三条专家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担任专项方案论证专家;
(二)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劳务咨询和专项检查报酬;
(四)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专家论证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
(三)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检查专项方案落实情况;
(四)参与论证的工程出现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五)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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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部位、施工时间、具体责任人员和投诉电话等,并
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专项方案实施前,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
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附件8表一)。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
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附件8表
二)。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危大工程变更参照附件9),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
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
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
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规定对危大工
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做好巡查记录,建立巡查档案,
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
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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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全过程旁站监理,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
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内容。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照专项方案和标准、
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危大工程进行验收(附件10),并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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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验收合格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工作,宜请原论证专家组成员参与指导。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三十三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十四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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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方案审查、专项巡视
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八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九条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令第37号)与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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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
五年。
附件: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4.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
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会签到表
7.专家组审查综合意见及修改完善情况审查表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记录
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记录表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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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挂篮、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2
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
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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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建筑边坡工程
(一)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15m。
(二)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10m或不良地质
地段、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挖方边坡。
六、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七、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八、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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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大体积混凝土双层或多层钢筋绑扎工程。
(七)便桥、临时码头。
(八)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
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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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
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挂篮、隧
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
(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
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及
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
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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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建筑边坡工程
(一)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30m。
(二)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20m。
六、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七、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八、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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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
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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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工程名称施工安全监督编号
是否部位(如涉及)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涉及
(一)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
工程。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
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
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挂篮、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
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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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高处作业吊篮。
5.自制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建筑边坡工程
1.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15m。
2.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10m或不良地质地段、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挖方边坡。
(六)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七)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八)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6.大体积混凝土双层或多层钢筋绑扎工程。
7.便桥、临时码头工程。
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是否部位(如涉及)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涉及
(一)深基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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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
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挂篮、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
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建筑边坡工程
1.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30m。
2.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20m.
(六)拆除工程
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