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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培训1

相信能就一定能

第一节基础理论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送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

一、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二、进出口贸易相关名词

一般贸易:

指进出口企业单边进口或出口的货物,但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料加工贸易、补偿贸易、保税区及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等除外。

(一)价格术语

1、FOB价——装运港船上交货

2、C&F价——成本加运费

3、CIF价——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二)三单两信息

1、商品外销发票

2、出口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出口报关单”信息

5、“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

(三)即期收汇

出口单位报关出口后应当及时收汇,即期出口项下的收汇应当在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办理;

三、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报关离境(进入出口加工区视为离境、进入保税区不视为离境);

3、在财务上作销售并进行了纳税申报;

4、出口收汇并已核销(最终应要已收汇);

5、生产企业必须是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

6、个别经批准实行收购的货物。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第二节操作实务

一、生产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额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商品外销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外销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

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核定。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财税〔2002〕7号)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三)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3模拟税负=[全部销售额(含免抵退税销售额)*适用征税率-全部进项税额]/全部销售额(含免抵退税销售额)

(五)对新办企业的计算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计算方式为“免抵”,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同时提供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即出口收汇核销单也必须在90天内收齐)。

2004年6月1日后办理退税认定的企业,自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办理免抵退税应提供外汇核销单,分类管理代码为C类,审核配置为11011111,期满改为B类,审核配置为100111。

(六)视同转内销(国税发[2003]139号)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包括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期限(报关单90天,核销单180天)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

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

外汇人民币牌价,按原来的汇率计算。

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

目前某地的做法:

直接在当期出口明细中作负数冲减(与原来相同的申报明细数据,注意核对单证不齐标志),同时在增值税申报表增加内销销售额,汇率适用原来的汇率。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在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及出口收汇核销单清单,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货物协议,整理订册,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录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内容,并生成相关电子数据并打印生成相关报表,在次月进行增值税申报后,于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

(一)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②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③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按顺序装订成一册的“免抵退”报表(申报系统电脑打印,一式四份)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

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出口收齐明细表、当期信息齐全明细表、前期出口收齐明细表、前期信息齐全明细表);

2、装订成册的单证(有封面,并按明细表的顺序装订)

①B类企业:

商品外销发票+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出口收汇核销单清单各一册

②C类企业:

商品外销发票+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清单合一册

3、其他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①说明函(有重要事项,如当月有转内销补税、冲销、前期申报错误调整等其他异常情况,应在说明函中说明清楚);

②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④《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册》(要有商品名)

⑤缴款书或银行划款通知书复印件

⑥《出口离岸价明细表》

4、A盘或U盘(建立明细表数据、汇总表数据、审核反馈三个文件夹)

以上资料统一装在黄色塑料档案袋,贴上标签(注明海关代码、企业名称、分局名称、办税员姓名、办公电话、联系手机)。

(三)申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B或H);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3)“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账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当本表11c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进行调整,即按照“当期免抵退税额(16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18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1c)”后的余额进行比较计算填报;

 (4)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4.申报数据的调整

 ①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

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

②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

③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账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

④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四)审核出口退税单证是否合法有效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

合法有效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第一、必须有“出口退税报关单”字样,即报关单必须是出口退税专用联;

第二、填写的经营单位名称、企业在海关的编号、合同(协议)号、贸易性质、贸易国别、货名、数量、重量、成交价格等项目的文字数额必须整齐、完全、正确,而且必须与企业的有关凭证相符,改动之处必须有海关校正印章。

第三、必须加盖有海关的专用“验讫单”;

第四、出口原高税率高价值货物的报关单,必须由海关加关封,交企业送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拆封、登记、审核并加盖专用印章后,交给出口企业据以申报退税;

第五、出口报关单上的“海关编码”对应明细表的“出口报关单号”;“出口日期”或者“申报日期”对应明细表的“出口日期”;“批准文号”对应明细表的“核销单号”;“商品编号”对应明细表的“出口商品代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对应明细表的“出口商品名称”;“数量及单位”对应明细表的“计量单位”和“出口数量”;“总价”(以成交方式为FOB为准;若为CIF,则用总价累计扣除运费和保费;若为C&F,则用总价累计扣除运费;另如果运费、保费有其他相出口报关单证并与出口报关单上的金额不符的,应以相出口报关单证上的金额为准,但要提供单证复印件)对应明细表的“出口销售额”(美元);“备案号”对应明细表的“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出口收汇核销单清单。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出口收汇核销单清单,出口收汇核销清单上的“核销单号”逐一对应明细表的“核销单号”,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按清单顺序装订。

应注意事项有:

第一、必须有“出口退税专用”字样,出口收汇核销单必须是出口退税专用联;

第二、填写的出口单位名称、货物名称、货物数量、出口总价的文字数额必须齐全完整正确,与企业的有关凭证相符,改动之处须有校正印章;

第三、核销单上海关填写报关单编号应与对应报关单上的关单号一致,加盖有海关骑缝章,更改要有海关校正印章;核销单上的核销单号也须与关单上批印的核销单号一致。

第四、外管局核销情况栏应由外管局写明收汇核销金额、扣除费用额、溢短原因等,并加盖外管局收汇“已核销”章,改动之外须有外管局校正印章。

第五、核销单退税联丢失经外管局签发“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的,应盖有外管局“监督收汇单”。

3、出口发票

应加盖企业的印章(注意:

不能只用一种外语填开),出口发票上的发票号码对应明细表的“出口发票号码”;“数量”对应明细表的“出口数量”;“总价”对应明细表的“出口销售额”(美元)。

4、检查汇率是否正确及各表报之间的逻辑关系比对。

5、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6、“免、抵、退”税申报的期限及单证应收齐的期限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15日),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15日)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对于属B类管理的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在货物出关之日起90天内,取得出口报关单,但尚未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可先进行“免抵退”税申报,若180天内没未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远期收汇的除外),则按视同内销进行补税。

对于属C类管理的企业必须在货物出关之日起90天内同时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才能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否则应按视同内销处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③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④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⑤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⑥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五)出口退税单证的取得或办理

1、出口发票:

向基层分局申请领购

2、核销单及出口收汇核销单清单:

核销单向外汇管理局申请领购,三联并列,在报关出口时需提供,海关应在退税联上加盖“骑缝章”,收汇并向外汇管理局核销后,外汇管理局在上面加盖“已核销”章,外汇管理局对当月的核销电子信息在下月底5日左右送税务机关。

实行网上核销的企业,外汇管理局不再在核销单退税联上签章,而是在相应的核销单清单上加盖“已核销”章。

3、报关单:

向海关申报领购,一般通过报关行向海关报关出口。

货物出口离境后海关才能签发退税联,并在上面加盖“验讫章”。

(1)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并进行舱单核销后,海关内网将自动传送结关电子信息(即报关单号信息)至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外网,供用户查询。

企业根据电子结关信息可及时向申报地海关领取或打印纸质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2)申报地海关在签发纸质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后,计算机自动生成出口退税报关单电子数据通过海关内网传送到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3)出口企业上网查询出口退税报关单电子底账,与领取的纸质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进行比对确认后,电子数据传送至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系统广域网清分下发给各地国税退税部门。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综合业务科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综合业务科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综合业务科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综合业务科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综合业务科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综合业务科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原来适用的汇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

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综合业务科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综合业务科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节企业端的电脑操作

企业需经常浏览网站最下方的“出口退税”窗口,该窗口会发表最新退税信息,如退库情况、最新政策及最新软件下载。

一、免抵退软件安装

软件下载

企业须下载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6.0版》。

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出口退税技术支持网站——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后http:

//)或大连市国税局金贝网(www.dl-n-)免费下载。

企业相关信息

点击“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菜单,将企业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和企业名称以及相关信息输入系统中。

修改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将企业信息保存在系统中。

系统配置

在申报系统中点击“系统维护”—>“系统配置“—>“远程申报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菜单,在远程申报地址选项中录入当地远程接受端的网址泉州地区为

发送邮件服务器地址,使用默认设置暂不必修改。

系统备份数据导入

在申报系统中点击“系统维护”—>系统备份数据导入—>选择导入前清空与不清空系统数据—>点击选择旧系统路径—>退税申报系统备份(或企业存放退税数据的其他路径)—>选择文件—>点击选定—>再点击导入

二、实际操作

以下简要说明操作免抵退系统常见问题及应注意的事项。

(一)第一步

1、新增加的手册

①计划进口总值与计划出口总值根据手册上的“加工贸易备案手册”里的进口总值与出口总值进行录入。

②出口的商品有几种退税率,如:

手册号为C37055400049,出口产品退税率为13%,新增加的手册号录入应为C3705540004913,出口产品退税率为15%的,新增加的手册号录入应为C3705540004915。

2、出口货物申报

(1)根据报关单录入当月出口货物资料,如果当月出口当月收齐报关单、核销单,“单证不齐标志”上不需录入,只收齐报关单在此录入“H”,只收齐核销单在此录入“B”,两张都没收齐在此录入“BH”。

(2)对报关单上有运费、保费的,应核对免抵退明细表“出口销售额”(美元)是否填具FOB价

1成交方式为FOB价的,以FOB价为准

2为CIF价的,用总价扣除运费和保费

3为C&F价,则用总价扣除运费。

(3)退运的处理

1退运还未收齐的,只要做负数冲减。

2退运已收齐的,冲减该笔,再将冲减(负数)的数据收齐。

3部分退运(如退50%)还未收齐的,将部分退运的做冲减。

等信息齐全再将两笔一起收齐。

4退运部分(如退50%)已收齐的冲减退运部分,再将其收齐。

三、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

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按规定先不提供核销单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未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以上两种情况视同内销补税。

将该数据进行冲减,序号为Z开头如:

Z001、Z002。

本年度的出口退运;另有录入错误信息资料的应在这里做冲减。

四、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

根据收齐的核销单、报关单点击“批量接单”;如果只收齐报关单要把核销单的“√”去掉;同样如果只收齐核销单就要把报关单的“√”去掉;都收齐的两单的“√”都要保留,收齐单证后再按序号重排。

发生冲减时按正确—负数—错误顺序收齐报关单。

上期报关单、核销单录错时,在当期修改后重新预审可做收齐。

(二)第二步

货物情况较少,且程序与第一步大同小异,不再做详细说明。

(三)第三步

1、数据一致性检查

查清检查中的资料,错误的进行修改,超期未收齐应查清是否转为内销。

2、生成明细申报数据

在生成申报数据时点击“远程申报”,再到3505943820_03271052

(四)第四步

1、税务信息反馈接收(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6.0版---OUT_PORT--3505943820_03271052)

2、税务信息反馈接收按确定

3、出口信息不齐情况查询

根据出口信息不齐情况资料,将报关单(前面已做收齐的)信息不齐的抽出。

在第7条说明。

4、撤消已申报数据—明细表申报数据

5、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处理

6、预审疑点反馈情况查询

7、再回到第一步将报关单信息不齐的进行撤单

程序:

第一步--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选择信息不齐的关单—点击撤消接单—再将光标按到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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