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号线高压细水雾监理细则.docx
《11号线高压细水雾监理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1号线高压细水雾监理细则.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1号线高压细水雾监理细则
上海轨道交通11号线北段(一期)工程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监理实施细则
编写:
审批:
上海华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09年1月
轨道交通11号线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监理细则
第一章工程概况
上海市轨道交通11号线北段(一期)工程,全程共计长约44.523km,主线由嘉定北站至江苏路站,长约31.719km,设16座车站,其中地下站10座,高架站6座;支线由嘉定新城站至安亭站,长约12.804km,设4座车站,其中地下站1座,地面站1座,高架站2座。
工程范围内设赛车场车辆段及嘉定辅助停车场各一处,在嘉定新城站及隆德路站附近各设主变电站一处,另设有环球牵引变电所、雨水泵房降压变电所、中间风井降压变电所各一处;隆德路站附近设控制中心一座。
地铁是城市交通的重要干线,其中变配电所、通信机械室、信号机械室、主变电站等均为地铁车站中重要的区域,其安装的变配电、通讯、控制设备价值昂贵,而且如果发生火灾事故,将影响整个地铁的安全运行。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具有气体灭火和水灭火系统的双重优点,同时更具有灭火速度快、灭火用水量低、火灾损失少、降低烟尘、设备维护费低等特点。
针对轨道交通11号线,经上海市消防主管部门同意,确定对上述重要设备房采用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根据工艺特点分别设置开式和闭式喷头,以统筹考虑消防安全与轨道交通设备运营安全,提高灭火效率和防止火灾复燃,有效降低火场温度和净化烟气,大大提高轨道交通车站的综合防灾能力。
11号线北段一期工程的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涉及嘉定北站、白银路站两座高架车站和白丽新村站—江苏路站10座地下车站以及隆德路主变电所、控制中心等14个站点,工程范围包括:
1.11号线北段一期工程10座地下车站、地上嘉定北站和白银路站内的环控电控室、通信设备室(含通信电源室)、信号设备室(含信号电源室)、综合监控室、公共无线引入、降压变电所、牵引变电所;以及设于中间风井内的跟随变电所。
2.隆德路控制中心的调度大厅、专用通信电源室、民用通信电源室、民用通信设备室、综合监控设备室、信号室、专用通信设备室、AFC主机房、控制室、降压变电所等重要机电设备用房。
3.隆德路地下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室、控制室、交直流屏室、接地变室、
接地电阻室、站用变室、110VGIS室、35KV,0.4KV站用变配电室、电缆层、电缆竖井等。
4.地下车站上、下行线轨行区。
第二章监理依据
1.监理合同
2.监理大纲及监理投标文件
3.施工招投标文件
4.施工合同
5.本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包括有关的会议纪要)
6.施工组织设计
7.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标准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DBJ01-74-200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DGJ08-109-200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细水雾灭火系统标准》NFPA750(2003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关条款
《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关条款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8.设备厂商提供的技术标准及安装手册
第三章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
3.1设备安装前的质量控制
3.1.1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有关职能部门认可的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书面资料,提供项目管理人员及主要施工技术工种人员的资质与岗位证件。
3.1.2审查施工单位在安装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上报业主批复,在以后的施工过程中认真实施。
3.1.3在进场施工前,组织设计人员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设计交底,抓好质量控制的关键部位和关键点。
3.1.4施工单位主管技术人员必须向安装工人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安装人员必须按技术交底的内容按图施工并接受监理。
3.1.5正式安装前,安装施工单位应会同土建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按设计与施工图的要求与验收规范规定,对设备安装的预留孔、预埋件、预埋管线等进行核对和办理验收交接,对偏差量较大而影响到安装的,应督促土建单位返工整改,并经复验合格,方可移交。
3.1.6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须经监理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场使用,未经许可已进场的材料、设备应及时清场,防止混入已经准许进场的材料、设备中。
3.1.7用于工程检测、调试、计量等仪器,应经有关部门核定,颁发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2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3.2.1设备开箱验收时,会同供货厂商和施工单位对照装箱单,开箱清点箱内
所有物件和设备技术文件,并填写设备开箱验收单,同时做好缺损情况记录,经三方签证妥当,以此作为善后处理的依据。
3.2.2设备安装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主要原材料,都必须由施工单位办理原材料报审手续,经监理审核通过才能使用,必要时提出复验要求,并提供复验合格报告备案。
3.2.3.安装工程质量检查,实行自检,互检和报监理专检的三检制度,凡是重要的安装工序均应有实测的记录数据,对于隐蔽工程,必须报验并经监理签证通过后,才能实施覆盖,工程完工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的施工、竣工资料。
3.3设备安装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3.3.1.根据图纸、施工单位提交的系统调试大纲、有关文件和标准编制《系统验收检查项目汇总表》
3.3.2.根据《系统验收检查项目汇总表》的项目和要求,旁站监理系统的调试过程,对检测数据作好记录,验证系统是否达到合同及有关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及质量要求。
3.3.3.认真监督系统的试运行,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系统试运行合格报告。
监理人员认可后签字,并做好记录。
3.3.4.在系统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逐一整改,全部合格后,由业主组织系统的验收。
验收小组由业主主持,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
验收小组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系统安装过程质量文件及有关资料、系统试运行合格报告;进行系统运行试验,记录试验数据,试验结果由有关各方人员签认。
3.3.5.督促施工单位向业主移交全部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的质量保证资料和现场监理签发的记录系统安装过程的质量资料,保证资料的完整、齐全。
3.3.6.验收完成后编写系统安装质量评估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并交业主。
第四章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要点
4.1设备及材料进场验收
4.1.1必须按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的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员签字,并经监理单位验收人员签字。
未经进场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
经进场验收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
4.1.2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高压细水雾系统由高压细水雾泵组(包括主泵、稳压泵、调节水箱、补水装置、泵控制箱)、细水雾闭(开)式喷头、过滤器、区域控制阀组、不锈钢管道等组成。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备应具有UL/FM或DNV等国际权威机构的认证,并提供认证资料,否则不得使用,并且所有的产品均应通过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系统组件应当满足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要求,管网及组件应具有防锈、防腐蚀的能力。
4.1.2.1高压泵组
4.1.2.1.1高压泵组由高压泵、稳压泵、泵控制箱、水箱(含液位显示及控制器)水
箱进水过滤器及电磁阀、安全泄压阀、压力传感器、机架及连接管道、阀件等组
成。
由液位控制器实现对水箱自动补水;安全泄压阀用于调节泵组的出口压力;
泵组部件主要材料为不锈钢。
4.1.2.1.2高压泵组为柱塞泵,要求高压泵组结构紧凑,占地面积和体积小,泵组
尺寸满足消防泵房的设置要求。
4.1.2.1.3泵组控制柜采用PLC进行控制,功能满足系统控制要求,采用施奈德、
西门子或ABB等同等级的产品。
应具备手动、自动启动功能,控制面板上应设
置手/自动转换开关。
控制柜应具有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4.1.2.1.4水箱补水电磁阀由水泵控制柜PLC监控模块根据水箱水位与水位设定
值进行比较。
当水箱液位低于预设定水位时,开启水箱补水电磁阀对水箱进行补
水。
当水箱液位达到预设定水位时则关闭水箱补水电磁阀。
4.1.2.1.5安全泄压阀用于调节泵组的出口压力,当出口压力超过泵组的出口压力
设计值时,则通过旁通管道经过安全卸压阀旁通至水箱,使管网压力恒定在设计
值内,为系统提供过压保护。
4.1.2.1.6水箱的进水管须安装过滤器,型式为聚丙烯纤维缠绕过滤器。
过滤器最
大过滤尺寸不得大于最小喷头流水通径的80%。
过滤器须设置旁通管及旁通应
急阀门(常闭状态),以便过滤器出现故障时不影响灭火系统的运行。
同时过滤
器两端须配置检修阀门,便于过滤器的检修和维护。
4.1.2.1.7泵组水箱应采用不锈钢材质,同时应配备具有远程变送信号的液位仪。
液位仪可将水箱内水位信号传送至泵控制柜PLC监控模块。
泵组水箱应采取防
尘措施。
4.1.2.2区域控制阀组
4.1.2.2.1区域控制阀组由系统控制阀、系统供水球阀、压力开关、压力表及连
接管道等组成。
阀组主要材料应为不锈钢,输入电压为AC220V。
4.1.2.2.2区域控制阀有接通或关断细水雾系统的供水,接收控制器信号开/闭
控制阀,手动启动、电动及机械应急启动的功能。
4.1.2.2.3阀出口应装有试验放水装置,用于对系统进行调试及检测。
4.1.2.3喷头
4.1.2.3.1喷头应单独或作为系统部件经过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型式检验
4.1.2.3.2喷头材质为不锈钢材质,内设过滤装置。
4.1.2.3.3喷头为闭式喷头时,开启温度应为57℃。
4.1.2.4系统管道
4.1.2.4.1系统管道采用满足系统工作压力要求的不锈钢管,其规格和壁厚应符合
相关国家标准GB13296的要求;
4.1.2.4.2管道连接件应采用与管道相同的材质。
4.1.3系统组件外观检查符合下列要求:
4.1.3.1系统各组件应有清晰的铭牌或印字、刻字,其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
号、主要参数、出厂日期等;
4.1.3.2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和其他机械性损伤;
4.1.3.3组件外露非机加工表面保护层完好;
4.1.3.4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密封良好,接口螺纹无损伤;
4.1.3.5喷头出口宜设防尘罩、盖、涂胶等,并应不妨碍喷雾。
4.2系统的施工
4.2.1 一般规定
4.2.1.1 系统施工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
2.系统及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高压泵组(包括主泵和稳压泵)、区域控制阀组、喷头等系统组件的出厂合格证等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3.防护区域和设备间等符合设计要求;
4.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5.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
6.对系统组件、材料等进行详细的检查,各项技术参数应符合制造商设计手册的要求。
4.2.1.2 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施工图、制造商提供的设计手册和产品说明进行。
4.2.1.3 系统组件应安装在不易受机械、化学或其它因素影响而造成组件损坏的位置。
4.2.1.4 系统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经专业培训,且熟知细水雾灭火系统安装要求的施工队伍承担。
安装单位应在安装前提供交施工组织设计,提供详细的安装和试验程序与方法以保证系统的正确安装。
4.2.2泵组的安装
4.2.2.1细水雾泵组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4.2.2.2泵出口应设置压力表、控制阀、系统动作试验装置等;
4.2.2.3过滤器应安装在水泵吸水管上,水泵吸水管水平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
4.2.2.4储水箱的有效容积、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4.2.3区域控制阀的安装
4.2.3.1区域控制阀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安装高度不超过1.7m,不低于1.2m;
4.2.3.2区域控制阀上应设置标明防护区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牌。
4.2.4 管道安装
4.2.4.1 管网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的规定,且应满足管网工作压力的要求。
4.2.4.2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穿墙套管长度应与墙壁厚度相等,穿过楼板套管长度应高出地面50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柔性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4.2.4.3 系统管道应采用独立稳定的金属支、吊架固定。
支、吊架的型式、尺寸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支、吊架应进行防腐处理。
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管道末端处应采用支架固定,支架与喷头间的管道长度不超过250mm。
4.2.4.4 管道施工应保证管道内部清洁。
管道内部不得有焊渣、焊瘤、氧化皮、机械杂质或其它异物。
4.2.4.5 管道穿过建筑结构的变形缝时,应采取抗变形措施。
4.2.4.6 所有管道和配件的安装应确保系统可以及时排液。
4.2.4.7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的压力为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保压时间为10分钟,检查管道各连接处应无滴漏,在稳压期间必须无压降及明显变形;严密性试验压力与管道工作压力相同。
4.2.4.8管道压力试验完成后,系统管道连同排水支管应全部用水冲洗,冲洗应连续进行,直至排出的水色与透明度与进水目测一致,用白布检查水中无铁锈、及其他杂物为止。
4.2.4.9 当系统管网设置于爆炸性火灾危险场所或强电场所时,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且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当采用联合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管道连接接头处应采用必要的措施保证管道完整接地。
4.2.5 喷头的安装
4.2.5.1喷头安装应逐个核对其型号、规格和喷孔方向,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4.2.5.2 喷头必须在管网试压、冲洗和空气吹扫完毕后才能安装。
4.2.5.3 喷头安装高度、间距、距墙的距离、喷头与障碍物的相对位置、喷头距屋顶的距离应符合施工图和制造商技术资料的要求。
4.2.5.4 当喷头安装在出口三通时,喷头的滤网不应伸入支干管内。
4.2.6 阀门及仪表
阀门及仪表的安装除应按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相关规定进行外,还应满足下列规定:
4.2.6.1.系统的阀门和仪表均应安装在便于操作、检查和维护的位置;
4.2.6.2.系统各种阀门和仪表的安装应避免机械、化学或其它损伤;
4.2.6.3.在管网压力可能超越系统或系统组件最大额定工作压力的情况下,应在适当的位置安装压力调节阀,这些阀门应在系统压力达到95%系统组件最大额定工作压力时开启;
4.2.6.4.在压力调节阀的两侧、供水设备的压力侧、自动控水阀门的压力侧应安装压力表。
压力表的测量范围应为1.5倍~2倍的系统工作压力。
4.3 系统的调试
4.3.1 一般规定
4.3.1.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安装完毕,各项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联动设备)调试完毕后进行。
4.3.1.2 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4.3.1.3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前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及调试必须的其他资料,包括施工安装过程中的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3.1.3 系统调试负责人应由熟知细水雾灭火系统原理和运行操作方法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参加调试的人员应职责明确,并按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调试,配备必要的调试装备。
4.3.1.4 系统调试应根据系统的具体情况编写调试大纲,调试大纲应包括调试内容、调试方法、调试步骤和调试检验装备。
4.3.2 调试内容和要求
4.3.2.1 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泵组设备调试;
2.区域控制阀调试;
3.模拟喷放试验;
4.联动试验。
4.3.2.2 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泵(含稳压泵)可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启动条件和时间满足设计要求,并投入正常运行;泵组的流量及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认报警并发出控制信号后,区域控制阀应正常开启;区域控制阀也能手动和机械应急启动。
3.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认报警并发出报警信号后,至系统中最不利点喷头喷出水雾的时间不大于45秒。
4.实际喷雾时,防护区内每个喷头均应正常喷出细水雾;
5.各种试验中,至少应进行一组真实的模拟喷放试验,喷放效果满足要求;
6.试验过程中,系统设备、管网、阀门、过滤器及喷头等应正常工作,管道无明显晃动。
4.3.2.3 细水雾灭火系统宜增加对部分特殊危险场所水雾分布状况的调试试验。
4.3.2.4 系统调试完毕后,连续运行120h应无故障,并应填写调试报告和试验记录。
4.4 系统验收
4.4.1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及供货厂商参加共同进行。
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并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程序进行验收同时做好记录。
系统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4.2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全部合格;
4.4.3分部工程的验收必须在分项工程验收通过的基础上对重要部位进行抽样检验和检测。
4.4.4系统验收时应选择防护区域进行模拟喷放试验,以检查系统的喷头布置、喷放形态和障碍物特征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和厂家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试验防护区数不少于10%总体防护区数,且最少为2个。
4.4.5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以上四方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抽样性监督验收。
4.4.6质量验收的内容:
4.4.6.1泵组及系统组件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4.6.2区域控制阀及系统内的阀门、过滤器等的安装是否正确;
4.4.6.3系统管道的材质、连接及敷设是否满足功能要求;
4.4.6.4系统管道的冲洗及测试;
4.4.6.5系统管道的强度及密性试验
4.4.6.6喷头的数量、规格及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4.6.7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各种启动方式的测试。
4.4.7系统竣工验收时,施工、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4.4.7.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批文件;
4.4.7.2.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4.4.7.3.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4.4.7.4.竣工报告;
4.4.7.5.设计说明书、制造商的技术资料、含实体火灾试验报告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验报告;
4.4.7.6.调试报告和试验记录;
4.4.7.7.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4.4.7.8.系统主要材料、设备和组件的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上海华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轨道交通11号线北段(一期)工程火灾报警系统机电设备监控系统、门禁系统、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监理组
200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