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升初小学数学数的整除性知识点汇总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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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升初小学数学数的整除性知识点汇总三

小升初小学数学(数的整除性)知识点汇总

153.为什么要学习“数的整除性”这部分知识?

“数的整除性”在小学数学教学中是一个重要的基础知识。

说它重要是因为这部分知识所涉及的基本数学概念不仅多,而且相对集中,如果不能明确、清晰地掌握这些基本数学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就会引起混淆,而混淆也必然给以后的数学知识的学习,带来严重的后遗症。

例如:

约数与倍数、质数与合数、奇数与偶数、公约数与公倍数……这些概念在教学中几乎同时出现,但又有相反的内涵,因此,这些概念必须牢固而又明确地建立起来。

还必须看到:

“数的整除性”是学习分数的前提和准备。

在分数的四则运算中,约分和通分是一定要掌握的基础知识,而构成这些基础知识,是离不开“数的整除性”这部分内容的。

例如:

不掌握求最大公约数的方法,就不可能进行正确、迅速的约分;不掌握求最小公倍数的方法,也无法进行正确、迅速的通分。

从这个意义上讲,学习

“数的整除性”是进一步学习数学的需要。

除此之外,学生在过去的学习中,已经知道整数与整数的和、差、积都是整数,但整数除整数时,商不一定是整数,有时会是小数,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整数与整数相除,商仍然是整数呢?

这就需要根据“数的整除性”的知识来进行正确的判断了。

在未学习“数的整除性”前,学生是很难准确、迅速地判断出下列各式的商是不是整数。

87459÷365246÷7

32846÷1196375÷25

74321÷979432÷8

由于数字较大,一时难于做出正确的判断,一旦掌握了“数的整除性”这部分知识,这些问题就不难解决了。

154.整除和除尽有什么不同?

整除和除尽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也是两个易于混淆的概念。

可以通过下面两道题的计算过程,来加以说明。

这两道题相同的地方是都没有余数,都可以说成是“除尽”。

但这两道题又有不同的地方,

(1)题中的被除数、除数和商都是整数,这种情况称作“整除”。

按原题可以说成是896能被16整除。

(2)题中的被除数、除数虽然是整数,但商不是整数,而是小数。

这类情况就只能称作“除尽”,而不能称作“整除”。

按原题可以说成36能被8除尽,而不能说成36能被8整除。

又如:

3.5÷0.5=7824÷41.2=20

这两个式子虽然都能除尽,商又是整数,但被除数和除数中,至少有一个数不是整数,因此,这两个式子只能属于“除尽”情况,而不能称作“整除”。

由于在小学数学中,“数的整除性”所涉及的数一般都指的是自然数,不包括0,因此,其定义是:

“数a除以数b,除得的商正好是整数而没有余数,我们就说,a能被b整除。

“整除”与“除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除尽”是指在除法中只要除到某一位时没有余数,不管被除数、除数和商是整数还是小数,都可以说是“除尽”。

“整除”是指在除法中只有被除数、除数和商都是整数的情况下,才可以说是“整除”。

“整除”是整数范围内的除法,而“除尽”则不限于整数范围,只要求余数为零。

“整除”与“除尽”的区别和联系在于“整除”也可以称作

“除尽”,但是“除尽”不一定是“整除”。

“除尽”中包括了“整除”,

“整除”只是“除尽”的一种特殊情况。

“除尽”与“整除”的关系可用右边集合图来表示。

155.“数的整除性”有哪些性质?

“数的整除性”的性质很多,涉及到小学数学内容的有以下几个:

(1)如果两个整数a、b都能被c整除,那么a与b的和也能被c整除。

例如:

42÷7=656÷7=8

(42+56)÷7=14

42能被7整除,56也能被7整除,那么42与56的和(98)也能被

7整除。

反之,如果整数a、b中,有一个数能被c整除,而其中一个数不能被c整除,那么a与b的和就一定不能被c整除。

例如:

36÷9=483÷9=9……2

(36+83)÷9=13……2

36能被9整除,83不能被9整除,那么36与83的和(119)不能被

9整除。

(2)如果两个整数a、b都能被c整除,那么a与b的差也能被C整除。

例如:

88÷11=8,66÷11=6

(88-66)÷11=2

88能被11整除,66也能被11整除,那么88与66的差(22)也能被11整除。

反之,如果整数a、b中,有一个数能被c整除,另一个数不能被c整除,那么a与b的差就一定不能被c整除。

例如:

91÷13=730÷13=2……4

(91-30)÷13=4……9

91能被13整除,30不能被13整除,那么91与30的差(61)不能被13整除。

(3)如果两个整数a、b都不能被c整除。

那么a与b的和(或差)能或不能被c整除。

这是一个不肯定的结论。

例如:

65÷7=9……233÷7=4……5

(65+33)÷7=14

(65-33)÷7=4……4

65不能被7整除,33也不能被7整除,由于两个余数的和(2+5=7),正好等于除数,因此,65与33的和(98)能被7整除;而65与33的差则不能被7整除。

又如:

85÷11=7……838÷11=3……5

(85+38)÷11=11……2

(85-38)÷11=4……3

85不能被11整除,38也不能被11整除,此例中85与38的和(123)或差(47)都不能被11整除。

(4)如果整数a能被自然数c整除,那么a的倍数(整数倍)也能被c整除。

例如:

39÷13=3

(39×4)÷13=12

39能被13整除,39的4倍(156)也能被13整除。

(5)如果a、b、c这三个数中,a能被b整除,b又能被c整除,那么a一定能被c整除(这是整除的传递性)。

例如:

有84、21、7三个数84÷24=421÷7=3

84÷7=12

84能被21整除,21又能被7整除,那么84就一定能被7整除。

反之,如果a、b、c这三个数中,a与b或b与c之间只要出现一个

不能整除的情况,a就一定不能被c整除。

例如:

有121、11、5三个数121÷11=1111÷5=2……1

121÷5=24……1

121能被11整除,但11不能被5整除,那么121就一定不能被5整除。

156.“倍”与“倍数”有什么区别?

“倍”与“倍数”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是两个不同的数学概念,只有真正明确它们各自的内涵和使用范围,才不会在理解和应用上造成混淆。

“倍”指的是数量之间的关系,它建立在乘法概念的基础上,在实际教学中,是从“个”和“份”逐步抽象出来的数学概念。

例如:

白布8米,花布的长度有4个8米;或者说把白布8米看作1份,花布的长度是4份。

这里所说的“个”与“份”,换成数学语言就是花布的长度是8米的4“倍”,花布的米数是8×4=32(米)。

由此可见,

“倍”的出现是从生活中的“个”与“份”逐步抽象出来的,是建立在乘法概念的基础上的。

“倍数”指的是数与数之间的联系,它建立在“数的整除性”这个大概念的基础上,是在明确“整除”的前提下,与“约数”同时建立的。

例如:

28是7的倍数,因为28能被7整除。

28÷7=4,28是7的4倍,如果用乘法表示这三个数的数量关系,则7×4=28,7的4倍是28。

由此可见,前者的“倍数”是严格限制在“整除”的范围内,而后者的“倍”只体现在乘法的概念当中,这是两者的明确区别。

在小学数学教材中,“倍数”的运用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在比例教学时,当阐述正、反比例关系所提到的“扩大或缩小相同的倍数”,这里所提到的“倍数”,是一般除法中的概念,而不是“整除”范围内的概念。

比例中所出现的倍数,所表示的是两个最相比而得到的数,这个数不一定是整数,也可能是小数。

在研究“数的整除性”中的倍数,是不允许出现小数的。

157.约数可以等于因数吗?

在“数的整除性”中,约数和因数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在小学数学“教”与“学”中,接触因数是在整数乘法时,被乘数与乘数对于积来说,都是因数。

约数是在“数的整除性”中出现的,它与倍数是在“整除”概念的前提下,同时建立起来的概念。

按照教材中对约数所下的定义:

“如果数

a能被数b整除,a就叫做b的倍数,b就叫做a的约数。

”假设把商定为c,其算式为:

a÷b=c反之b×c=a

仅从算式来观察,似乎约数与因数已经等同了,实际上并非如此。

约数与因数是一个问题在不同范畴内的两种不同提法,两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从上面乘、除法关系的算式中可以看到它们之间的联系,但它们之间的区别则是主要的。

以6÷3=2为例,6能够被3整除,也能被2整除,因此,对6来说,

3和2都是它的约数。

如果换成乘法算式:

3×2=6,对于乘积(6)来说,

3和2都是它的因数。

由此可见,只有在“整除”的范畴内,才能谈得上约数,而在乘法中,因数早已经存在了。

事实上,6除了能被3和2整除外,还能够被1和6整除,也就是说,

6共有1、2、3、6四个约数。

至于3×2=6,3和2固然是6的因数;但1

×6=6,1和6也是6的因数,这是两个不同的乘法算式,因此,绝不能说成6有1、2、3、6四个因数,否则,1×2×3×6=36,其乘积就不是6,而是36了。

约数与因数的另一个区别,还在于各自的应用范围上。

约数的应用范围是有限的,它只存在于“数的整除性”这部分知识当中,为学习“公约数”和“最大公约数”做好基础知识上的准备。

因数的应用范围则比较广泛,无论整数、小数、分数、百分数,以及到中学后所接触到的负数,只要出现了乘法,就存在着因数的概念。

例如:

在小数中2.4×0.8=1.92,2.4与0.8都是1.92的因数。

在负数中(-5)×7=35,-5和7都是-35的因数。

凡此种种,都充分说明:

约数与因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不能等同的。

158.质数一定是奇数吗?

偶数一定是合数吗?

质数与奇数,偶数与合数涉及到两组不同的数学概念。

质数与合数是相互依存的,奇数与偶数也是相互依存的。

因此,质数不一定是奇数,偶数也不一定是合数。

这是因为:

一个数只有1和它本身两个约数的,这样的数叫做质数(也叫做素数)。

而不能被2整除的数叫做奇数。

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不同,一般来说,是质数的也都是奇数,如:

3、13、29、37……。

这些数既是质数,也都是奇数。

但有一个数是例外的,这就是“2”。

2的约数只有1和它本身,因此,它是质数;但2能被2整除,不符合奇数的定义,所以,

2不是奇数。

按照数学的严密性语言来说:

“除2以外的质数都是奇数”,这样的判断才是正确的。

还必须看到,“除2以外的质数都是奇数”这个结论虽然正确无误,但反过来说“除2以外,奇数都是质数”则是错误的,如:

27、35、143……这些数,虽然都是奇数,但这些数除了1和它本身这两个约数外,还有其

他约数,如:

27还有3和9,35还有5和7,143还有11和13,都不符合质数的定义,因此,这些数都不是质数。

偶数也不一定是合数,因为“能被2整除的数叫做偶数”,而合数的定义是:

“除了1和本身,还有别的约数的,这样的数叫做合数。

”这里

“2”又是一个重要区分点,2是偶数,但不是合数,准确的说法是:

“除

2以外的偶数都是合数。

与质数和奇数不能反叙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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