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MP教程第十一章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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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MP教程第十一章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
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随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社会分工也越来越细致、越来越专业,而国内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使得企业对共享生产领域有关资源、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以及提高产品质量等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也随之迅猛发展。
但由于药品质量要求的严格性,药品的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也受到非常严格的控制。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概念帚一节
实际上,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对于委托企业来说也是其生产与质量管理环节的一部分,这个环节的质量管理也应该和企业其他环节的要求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确品质量。
保药一、委托生产的概念委托生产的基本定义为:
一家厂商根据另一家厂商的要求为其生产产品,由对方贴act
,Cont上自己的品牌商标并负责销售的交易形态。
而药品委托生产()指的是按照药品所有人提供的工艺、标准、规格,在不属于药品所有Man.lfacture人的生产企业中生产出某一产品的全部或部分。
委托生产作为一项近年来发展非常迅速的企业合作形式,它的直接作用是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使专业化分工协作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展开。
随着药晶生产全球化和降低成本的需要,药品的委托生产也不例外GMP生产方式在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非常盛行,尤其是一些专注于药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它们无需配备任何生产设施,通过委托生产方式提高并加快了产品的后期回报,以便能有更多的资金投入新产品的开发。
2004年,我国完成了对原料药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的GMP强制性改造,总体上使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产生了质的飞跃。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2004年修订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企业生产能力过剩、设备闲置率高等问题。
确立了我国药品委托生产的法律地位,制定了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使我国的药品委托生产迎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
沿海发达地区的药品生产企业还积极参与跨国药品委托生产,积极参与国际分工。
委托生产的运作方式大致有四种。
1.横向委托生产也就是平行同类企业的相互委托生产。
2.纵向委托生产纵向委托生产也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沿产业链,委托上下游企业进行的委托生产。
.
3.国际委托生产
根据发达国家,如美国、欧洲国家实行的上市许可制度,在其药事法规体系下,获得药品上市许可的单位(包括自然人)可以将产品委托给任何一家通过政府认可的GMP
生产企业生产。
比ContractAnalysis)科研机构研制一种药物,药物开发成功后,可委托该机构申报,药品归属权(独占权)仍然归自然人所有;自然人可以委托某家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成品的销售亦可外包。
许多欧美制药企业纷纷把新药开发中的非核心部分脱离出来,委托给发展中国家。
因此,随着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国际委托生产也会越来越多。
.医院制剂的委托生产4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其中药制剂可以委托符合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为其配制。
二、委托检验的概念
委托检验(ContractAnalysis)是指质量检验机构或有资质的单位(多为各级药检所和高等院校)接受其他组织、企业或个人的委托,由委托方自行送样或由受托方组织抽取样品,以委托方的要求和药品质量标淮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等为依据,按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对药品样品质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以便对样品或所代表的药品批的质量状况做出准确、可靠的评价结诊的一种质量检验活动。
现代药品检验的标准越来越高,因此,对检验所需仪器和设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检验用的设备,如激光解离离子化质谱仪等,如果企业购买,价格昂贵,且使用效率也高,势必大幅度提高企业生产成本,再加上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这
个问题就更加突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药品GMP认证过程中有具体事宜的通知》,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放行出厂的制剂产品必须按药品
标准项下的规定完成全部检验项目。
除动物试验暂可委托检验外,其余各检验项目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
药品生产企业在对进厂原辅料、包装材料的检验中,如遇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检验机器设备(如核磁、红外等),相应的检验项目可以向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委托检验。
”自此,委托检验得到了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认可。
委托检验的方式,就目前样品的提供过程来看,大体有以下三种形式。
.送样委托检验/来样检验1.
样品由委托方自行从产品批中抽样送受托的质检机构按委托方指定的标准或产品的标准进行检验。
由于受托的质检机构对产品批次和抽样过程不了解,因此出具的检验报告对样品而言。
检验结论一般为:
“依据栎准检验,所送样品质量合格(不合格)”、“依委托方指定的标准检验,所送样品质量合格(不合格)”、“依据委托方要求的检验项E所送样品项目合格(不合格)”。
2.委托抽样检验
样品抽取、检验、直至对产品批做出质量判定等过程,均由受托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这一形式在实际中最常见,受托的质检机构一般受企业或行政执法部门(非仲裁检验)或其他组织(非仲裁检验)的委托,整个检验过程都是质检机构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的,因此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所做出的检验结论,一般要更加切合实际些。
在大多数情况下,其检验报告是对产品批而言,检验结论一般为:
“依据标准检验,该批产品质量合格(不合格)”。
3.委托仲裁检验
接受质量争议的双方或一方或司法机关、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机关等其他组织的委托,对产品质量进行仲裁检验。
仲裁检验的样品,可由争议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抽样,否则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抽样。
与委托抽样相比,仲裁检验的性质是一种行政仲裁,更强调法制性、公正性,对于委托方不合乎有关仲裁检验法律法规的要求,检验机构检验时一概不予考虑。
仲裁检验的结论必须对整批产品而言,仲裁检验可看成是委托抽样检验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二节委托生产
根据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许可证制审批体系,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为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一、委托生产的申报
药品昀委托生产申请,一般由委托生产双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而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目前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可以进行委托生产。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
托生产药品,对委托方(ContractGiver)和受托方(ContractAcceptor)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在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过程中,委托方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核情况。
(4)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
(5)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标。
(6)委托生产合同。
(7)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检验报告书。
委托生产生
物制品的,其三批样品由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抽取、封存,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8)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
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条20件对药品委托生产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委托方。
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做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
发放《药品委托生产批件》;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委托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且不得超过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规
定的有效期限。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渗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延期手续。
在药品委托生产延期申请中,委托方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l)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前次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复印件;(3).
(4)前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质量情况的总结:
(5)与前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
另外,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其处方、生产工艺、包装规格、标签、使用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原批准的内容相同。
在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药品质量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药品生产企业若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
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30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药品,应当在签署委托生产合同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且所加工的药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二、受托方的资质确认
对委托生产中的受托方,除了要求其必须是拥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且必须持有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外,还要求委托穷应当对受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GMP
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GMP的要求。
委托方对其受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厂房、设备、工艺、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实验室管理等所有因素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产品验证,从而确信受托方是否具备供应符合委托方质量标准产品的能力。
这个考核工作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质量审计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三、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职责
在委托生产之前,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过程中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
具体资料包括
相关生产工艺规程、产品质量标准、批生产记录以及各类SOP和记录等。
此外,委托方必须保证,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有可能对受托方的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造成的危害。
委托方必须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委托方可以向受托方派驻专人
监督整个委托生产过程,确保整个委托生产过程符合生产工艺规程和GMP标准,包括审核批生产记录和偏差调查。
最后,委托方应确保发给受托方用于生产药品的物料,
受托方发运来的所有已生产的产品均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或该产品已由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
除此之外,对于中药制剂生产,在中药材前处理的委托生产中,委托方应负责在委托前对中药材的来源和质量进行确认,并且按照委托生产产品质量交接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
受托方应确保所有收到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且负责在加工期间对委托方提供的所有物科进行保管,完成后完整地退还所有多余物料。
在委托生产前,受托方应确保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符合委托生产合同的规定且已按GMP要求进行清洁、维修和保养并适用于预定用途。
在委托生产过程中,受托方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并严格按照委托方提供的生产流程和GMP的要求进行生产和质量控制。
最后,受托方对生产过程应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记录,并向委托方提供符合GMP要求的批生产记录。
委托检验第三节药品生产企业对放行出厂的制剂产品必须按药品标准项下的规定完成全部检验项目。
除动物试验暂可委托检验外,其余各检验项目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
菌、疫苗制品的动物试验不得委托检验。
药品生产企业在对进厂原辅料、包装材料的检验中,如遇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检验仪器设备(如核磁、红外等),相应的检验项目可以向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委托检验。
上述检验项目如有委托行为,受托方应相对稳定,有关委托情况(包括变更受托方)须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资料一般包括:
(1)委托检验备案表一式三份;
(2)加盖委托方公章的委托检验合同(协议)原件或复印件;(3)委托检验品种的质量标准;(4)受托方相关资质证叨文件和能力范围证书复印件(加盖受托方公章);(5)申请企业提供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受委托承担委托检验的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双认可),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委托抽样检验和委托仲裁检验,受委托的质量检验机构应持有委托方的委托协议或委托授权书(证明),方可开展认证时,有关委托抽样检验工作,否则不能开展抽样工作。
企业在申请药品GMP委托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公章随申报资料一并上报。
在生产活动中,企
业应将委托行为纳入药品GMP自检的重点范畴。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对有药品检验委托行为的企业加强药品GMP监督检查。
同合第四节.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当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
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合同(contract)应当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药品的程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照药品注册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
合同应当规定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放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还应当规定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
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当规定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
合同应当规定由受托方保存的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委托方应当能够随时调阋或检查;出现投诉、怀疑产品有质量缺陷或召回时,委托方应当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委托方可以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
委托检验合同应当明确受托方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