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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补偿请求权案例

离婚补偿请求权案例

篇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补偿制度比较研究20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

^p】

离婚后法律救济制度出台并贯彻落实中,一些条款极难在实施中进行操作,导致离婚救济制度不完善,也不能保障离婚后弱者合法权益。

如果在离婚后法律救济制度中融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补偿制度,且可以完善救济制度中的不足,确保弱者的权益。

本文首先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做了综合概述,再对两者进行比较研究。

【小清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补偿制度

比较研究

1,前言

现实之中,大多数的男性掌握经济的低位比女性高,一旦离婚就会出现“女性经济贫困化”等不公平的社会现象。

虽然国家出台的《婚姻法》之中有离婚后法律救济制度,其中也包含了劳务补偿、经济以及离婚损害各个方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极难发挥去作用,致使离婚后弱势群体权益仍然得不到保障。

在这种形势下,研究比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补偿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补偿制度概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夫妻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致使感情破裂而离婚,而离婚之时有过错的一方应该为无过错一方民事赔偿。

有这样一个案例,在2021年有一对配偶吵架之后,妻子回到娘家,而丈夫接妻子回家不成用汽油将妻子烧成重伤。

最终法院判定丈夫赔偿妻子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这是一个典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用案例。

该制度事实上就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对夫妻双方中没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救济,责令过错方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最大限度为当事人维护权利,抚慰受害方制裁过错方。

当然离婚损害赔偿数额不是随便加上去,而是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等规定进行评定。

《婚姻法》第40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就是我国离婚的经济补偿制度。

根据该条的规定,补偿请求权的产生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①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②夫妻必有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离婚补偿制度案例:

莫某198年冬经人介绍与同村男黄某相识,1987年7月登记结婚。

婚后莫某红杏出墙,与同村男青年任某勾搭成奸。

1993年5月13日莫任私奔,在外同

居,一起打工。

1997年7月生一男孩。

今春,莫某以分居9年之久、感情却已破裂为由向浙江省长江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黄某要求莫某赔偿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

前不久,法院依据新婚姻法第46条经调解由莫某赔偿黄某1万元。

在现实之中很多人将离婚补偿制度与离婚时经济帮助混淆在一起,实施上这二者有很大区别,离婚补偿是由法院一旦判定之后必须履行,具有法律效应。

而离婚时经济帮助不一样,这个只是夫妻某一方念及旧情愿意暂时帮助,帮助方随时可以取消帮助,不具有法律效应。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3.1,从制度概念和社会功能分析^p

事实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属于救济权利的制度,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救济无过错一方的权利,并且责令过错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最大范围中确保当事人权利,制裁过错的一方。

而离婚补偿制度且是为了彰显出配偶双方在人格上的平等和独立,摆在救济与损害之间的平衡,为社会正义以及离婚自由构建出法律桥梁,慰藉弱者,确保弱者自身的经济权利。

3.2,从制度的法律属性分析^p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律性质,笔者认为:

实施家庭的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这些做法本身就侵害客体理应是受暴配偶以及其他受害的成员生命权或者健康权;然而有配偶或者重婚以及和他人同居,这些此女为侵害的对象就是对方合法婚姻家庭权,即具有不受非法侵害权利。

对于离婚补偿制度法律性质,即配偶双方中的一方为了家庭牺牲自己,放弃了机会利益,或者是常年从事家务劳动,或者超过了自己法定义务,进而让他得到一定利益来提高社会家庭地位以及经济收入。

而这种利益并不是一直存在,当两人维持着婚姻关系就能够得到利益均衡,但一旦丧失婚姻关系就不能够再得到补偿。

3.3,从制度的法律属性分析^p

从制度上来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一方具有非法性,过错方严重违背了婚姻义务或者对配偶具有严重侵害,造成了离婚。

这种制度必须要有损害事实,即某一方因为其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承受了严重精神损害以及财产损失。

而离婚补偿制度的条件有三:

其中之一就是配偶双方并没对离婚存在主观上与行为上过错;其二,双方中必须有一方为家庭做出了特殊贡献,比如放弃了就业的机会、长期从事家庭主要劳动;其三,某一方获得的人身性利益在凌驾与对方对家庭所做特别贡献上。

比如某一方全心全意伺候老人,料理家务,让另一方没有后顾之忧,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

其四,

一旦离婚就会打破夫妻共同体的利益平衡,导致付出一方无法得到预期的经济利益,出现不公平现象。

比如,一方用微薄收入支持另一方求学,另一方学成之后提出离婚。

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建议

早在19世纪,国外就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且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几乎是趋于系统化了。

国外的制度肯定因一方之过错造成离婚的,必须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同时又肯定双方都不存在过错,但是某一方对家庭所做特殊贡献具有社会经济价值,肯定离婚补偿制度。

这样,两种制度共存构建出了较为完善离婚救济制度,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的正义与公平。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设置离婚救济制度中涉及家庭劳务补偿、经济帮助以及离婚损害赔偿。

但是我国很少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使用,因为过去我国一直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虽然2021年出台了新政策,但是遗留下来的很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与完善。

而且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主要是对离婚时经济较困难的一方。

但是我国所用的制度较为笼统,受助的范围也较小,尤其是住房帮助抑制落实困难,帮助的金钱数额也不高,在离婚救济制度中极难发挥功效。

因此,我国还必须改进和完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让离婚中的受害方身心得到慰藉。

因此笔者建议,在设计新的离婚救济制度之时最好是将离婚带来的损害,与夫妻之间因为过错行为造成损害分离开来,区别进行对待和处理,并且明确各自社会功能、法律依据以及具体的实施内容。

文——海内论坛:

.hnlt.org

【【参考文献】:

^p】

[1]于东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6.3

[2]孟德花.别居与离婚制度研究[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1.5

[3]朱莹.离婚财产分割、损害[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21.4

[4]何志.婚姻法判解研究与适用[M].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4.1

[5]赵文宗,李秀华,林满馨.中国内地、香港婚姻法实务[M].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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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206.8

[7]官玉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补偿制度比较研究[J].

宁夏党校学报,207

(2)

[8]张庆平.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的剖析[J].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4)

[9]方捷.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不足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21.(3)

[10]杨晓峰.关于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J].

网络财富,2021.(10)

[11]王宝谕.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J].

法制与社会,2021(6)

[12]赵丽霞.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J].当代法学,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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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常向鹏.论离婚的补偿[J].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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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朴婷,姜海顺.韩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6)

[15]成丽,徐大庆.浅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立法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华章,2021

篇二:

婚姻家庭

第五部分婚姻与继承(9)

结婚

一、结婚的条件1.积极条件:

(1)双方自愿

(2)婚龄(3)一夫一妻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血亲

亲属旁系血亲

姻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3.形式条件

结婚登记:

以1994年2月1日为限,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分水岭二、婚姻的效力

(一)有效的婚姻

(二)无效的婚姻

1.无效婚姻的条件(婚姻法第10条)

3.无效婚姻的补正

案例(203.4)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

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B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三)可撤销的婚姻

条件:

意思表示不真实——仅限于胁迫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

案例(2021.19)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B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离婚

一、离婚的条件1.协议离婚2.裁判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特殊:

1.军婚(婚姻法第33条)

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孕妇(婚姻法第34条)

女方孕期;女方分娩后1年内;女方中止妊娠6个月内例外:

(1)女方提出离婚的

(2)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

二、离婚的效果1.子女抚养

(1)离婚后的监护责任

(2)抚养费(3)探望权2.财产分割

案例(2021.66)2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

2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臵一套房屋。

2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

2021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

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AC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

某赔礼道歉3.债务清偿

案例(204.15)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

203年,甲乙离婚。

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C

A.由甲偿还B.由乙偿还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D

.主要由甲偿还4.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考点: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限制

案例(207.17)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

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B.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C.周某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而不应赔偿医疗费D.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夫妻财产与债务

一、夫妻财产

(一)约定财产制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①可以约定为共有、个人或者部分个人所有部分共有

②书面形式(否则法定)

③约定在第三人知晓时有对抗效力,否则无对抗效力

④为逃避债务的虚假约定或者协议离婚分割财产行为无效

(二)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实行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除法律规定为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外的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1)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补充:

1.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207.16)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

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

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条)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案例(2021.20)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B

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案例(203.41)王某与赵某20年5月结婚。

2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

202年1月,王某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

202年2月,赵某在一次车祸中,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

在赵某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万多元。

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BC

A.王某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有B.王某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

C.赵某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归赵某个人所有D.赵某接受的礼品归赵某个人所有

二、夫妻债务

考点1:

配偶一方对外举债:

婚前、婚后

案例(2021.17)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期1年。

不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的装修。

婚后半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由张某向王某请求偿还B.由张某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C.飞跃公司只能向王某请求偿还D.由飞跃公司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案例(206.60)甲与乙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20年8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

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

204年4月9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BCD

A.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乙偿还10万元及利息B.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偿还10万元C.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和乙分别偿还5万元D.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及利息

考点2:

夫妻间内部约定的效力

案例(2021.68四川延考)张某和王某系夫妻,张某想借钱炒股,王某不同意,张某说:

“我自己借钱自己还!

”二人书面约定此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

张某以自己名义向不知有此约定的同事孙某借钱,双方未约定利息。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BC

A.孙某只能要求张某以个人财产还款B.孙某有权要求张某以张某和王某所有的财产还款C.王某如主张此系张某的个人债务,必须举证证明孙某知道她与张某之间的约定D.张某还款时应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孙某支付利息

篇三:

解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解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规定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被认为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

实际上,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大清民律草案》就已经初见端倪,之后经过一百多年的历史变迁,最终定格于现行《婚姻法》的文本中。

以下从立法意义、法律特征、条文解释等方面对该条的内容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法律意义

结合我国婚姻立法的现实状况,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至少有如下几点意义:

(1)这是加强社会法制,完善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需要。

与之形成明显对照的是我国1980年《婚姻法》,因其中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的专门规定,导致在离婚中有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人不能被依法追究赔偿责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婚姻法》在保护婚姻关系方面的作用。

正因为此,201

年《婚姻法》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意义重大。

(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这使得在我国传统观念中较为稳固的婚姻关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集中表现就是我国的离婚率越来越高。

在这种情况下,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在离婚中有过错的当事人进行否定性评价,对无过错的当事人给予赔偿,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使司法部门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需要。

这里有一个例子,可以看出其必要性。

有学者对20年6-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的调查“1998年和1999年全年的涉及婚外恋的124起离婚案卷”进行统计显示,这124起离婚案无一件责成离婚中的过错方或第三者对无过错方承担精神赔偿责任的案例。

尽管有些已“证据确凿”,但由于法律对离婚无过错方的救济手段明显滞后,所以执法者对明目张胆践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显得那么“力不从心,无能为力。

(二)正确理解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问题就是指离婚损害赔偿究竟是针对侵害何种权利而发生的赔偿。

关于这一问题,法制史上曾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演变过程。

第一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夫权的行为,这是古代对夫权推崇和对妇女歧视的社会环境下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第二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处理,这是二十世纪前期通行的做法。

第三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

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从客观上会造成侵害配偶一方的名誉权的损害,但是,这种损害结果是一种间接的结果,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是配偶权,其所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是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

因此,依破坏婚姻关系行为的实质,认其为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是最准确的。

(三)离婚损害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是单一的

从性质上说,离婚损害赔偿属于民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

民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一般有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民事侵权行为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一些情况下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而离婚损害赔偿尽管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但它只有一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这主要是因为,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就是对存在过错的离婚关系当事人给予非难,并通过将存在过错的人的部分财产让渡给无过错的一方以弥补其损失。

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有惩戒有过错的离婚当事人的因素,而惩戒只能针对有过错的人实施。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特定是指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和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特定的。

具体而言,当具备《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条件时,只有对离婚无过错的一方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一也即其配偶有重婚行为的人,其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被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被配偶虐待、遗弃的人才可以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与之相对应,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承担责任的人也是特定的,即只能是对于离婚有过错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

(五)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是有法定事由的,除了该条所列的事由外,其他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这些事由分别是:

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些事由都属于重大的过错行为,但并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重大过错行为都可以归入上述事由。

比如:

通奸、婚外情、卖淫、等行为,其情节可能比一般的遗弃、虐待行为更严重,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可能非常深,但由于《婚姻法》第46条对这些行为没有列举,所以,通奸、婚外情等行为在目前还不能确定地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

(六)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在何时行使

在配偶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而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时,其申请的时间是有限制的。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46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

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所以,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被严格限定于提起离婚诉讼之时,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离婚请求,或者如果法院不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此项权利就不能实现。

即使婚内确实存在侵权行为,而当事人只欲提起损害赔偿而不打算离婚的,此制度也仍然不适用。

(七)离婚损害赔偿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理解

按照现行《婚姻法》第4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方面。

《婚姻法》修订之初曾有人认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只有精神损害赔偿而不包括物质损害赔偿。

原因是,如果被侵害的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或是人身自由权”,则民法上已有规定,即使要求赔偿,也不需要“导致离婚”这一构成要件。

如果是因为过错方的过错而导致对方物质利益减少,则属于财产返还的范畴,可以依据新《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得以解决,而非赔偿问题。

并且,按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要有过错行为,不问结果,受害方即可提请损害赔偿。

但笔者认为,《婚姻法》第47条是对离婚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而不是赔偿损失。

同时,上述行为也是一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能受到诉讼法上的制裁。

因此,对于因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所造成的财产损害,不能援引此条规定予以处理。

另外,按《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要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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