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创中心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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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创中心整理版
微创中心
北京天健
2016-1-11
经营发展部
微创中心
一、面积
以下面积为微创及微创培训基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其中包括:
多媒体教室(可容100人以上)、小型会议室2~3间、考核训练室(80平方米以上)、内镜操作模拟训练室(100平方米以上)、手术室(120平方米以上)、准备间、器械消毒间等。
二、基本设施和设备
(一)外科微创
1、神经科微创
摄像系统、监视器、冷光源、颅底内镜、超声内镜、神经内镜、脑室镜等7套以上。
2、介入与心血管外科微创
摄像系统、光源、监视器、高频电刀、电子胸腔镜、纵隔镜、血管镜、介入用导管、导丝、扩张器、经血管内镜介入设备装置。
3、胸外科微创
摄像系统、光源、监视器、胸腔镜、纵隔镜、超声内镜、胸腔镜下吻合器、胸腔镜下切割缝合器、胸腔镜下闭合器、智能机械手内镜手术设备,及微创设备与器材等,以上装置各7套以上。
4、普外科微创
摄像系统、冷光源、监视器、气腹机、电子腹腔镜、腹腔镜手术器械、腹腔单孔经脐手术器械、自动冲洗泵、高频电刀、超声刀、模拟箱、血管镜、胆道镜等6套以上,可配乳管镜等。
5、泌尿外科微创
摄像系统、冷光源、监视器、气腹机、高频电刀、超声刀、腹腔镜、输尿管肾镜、经皮肾镜、输尿管镜、尿道膀胱镜、前列腺电切镜、小儿尿道切开镜、小儿膀胱镜、膀胱碎石镜、尿道冷刀切开镜、汽化电切镜等6套以上。
6、骨关节科微创
摄像系统、冷光源、监视器、微创腔镜等、多功能手术动力系统、椎间盘镜、刨削系统等7套以上,国产模拟训练器7套以上。
7、整形外科微创
摄像系统、光源、监视器、(3mm、5mm不同长度0°、30°和70°)电子腔镜系统以及扩张器、矫形器、镜头套管、拉钩、剥离子、剥离器、组织活检钳、缝合器等内镜下微创整形器械6套以上。
(二)内科微创
1、呼吸科微创
最基本具有国产或国外产冷光源、摄像主机、监视器、低温冷冻仪、高频电刀、纤维支气管镜和气管镜等7套以上。
2、消化科微创
最基本具有国产或国外产冷光源、图像处理系统、监视器、食道镜、电子胃镜、电子肠镜7套以上、电子十二指肠镜3套以上、小肠镜1套以上。
(三)妇科微创
摄像系统、冷光源、监视器、气腹机、妇科腹腔镜手术器械、腹腔单孔经脐手术器械、电动子宫切割器、妇科电子腹腔镜、宫腔镜、宫腔电切镜、输卵管镜、冲洗泵、高频电刀、超声刀、内窥镜图像显示仪、模拟箱、液体膨宫器、羊水镜等6套以上。
(四)小儿外科微创
摄像系统、光源、监视器、气腹机、高频电刀、冲洗泵、超声刀、电子腹腔镜(3mm及5mm镜必须配备,0°及30°镜均需具备)、胆道镜等3套以上,并必须配备7套以上小儿腔镜专用器械。
(五)五官科微创
1、耳鼻喉科微创
耳鼻喉科鼻窦镜、鼻窦电动手术刀、支撑喉镜、支气管镜、食道镜、喉内窥镜、咽喉镜、耳内窥镜、眼内镜、泪道内镜、微动力手术电钻、中耳显微手术器械包、内窥镜图像显示仪等6套以上。
2、眼科微创
泪道内镜、鼻内镜、超声内镜、及微创设备与器材7套以上。
3、口腔科微创
腺内镜、根管显微内镜、颞下颌微创腔镜等、超声内镜等7套以上。
三、项目及开展范围
(一)外科微创
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关节镜、脊柱内镜、泌尿外科内镜、腹腔镜、胆囊镜等诊疗技术。
(二)内科微创
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消化内镜、呼吸内镜、心脏介入、导管室等诊疗技术。
(三)妇科微创
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妇科腹腔镜和妇科宫腔镜等诊疗技术。
(四)儿科微创
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小儿(0-18岁)腹腔镜、胸腔镜、消化内镜、泌尿内镜、脑室镜、呼吸内镜、微创腔镜等等诊疗技术。
(五)五官科微创
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鼻腔镜、咽喉内镜等诊疗技
四、人员及资质、人员配置
(一)外科微创
机构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开展微创腔镜等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2、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微创腔镜等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微创腔镜等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三级医院设有骨科或者运动医学科、心脏外科、神经外科、整形外科,二级医院外科设有骨科或运动医学专科病房。
每年收治该疾病患者不少于500例,完成骨科关节疾病手术不少于100例。
(2)手术室条件要求
①包括术前准备室、手术室、术后观察室;有不少于1间手术室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手术区400级层流、周边区1000级)。
②有满足开展微创腔镜等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③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设有麻醉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等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有满足微创腔镜等麻醉必须的设备、设施,具备微创腔镜等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以及并发症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3、有不少于2名经过微创腔镜等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微创腔镜等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4、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5、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微创腔镜等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展相关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累计完成微创腔镜等手术不少于500例;其中,每年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微创腔镜等手术不少于50例,或每年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微创腔镜等手术(附件2)不少于15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微创腔镜等手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人员基本要求
1、医师
(1)开展微创腔镜等手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
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的医师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规定。
②有5年以上关节疾病诊疗工作经验,具备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目前从事关节疾病诊疗工作,累计参与完成微创腔镜等手术不少于100例。
③经过微创腔镜等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微创腔镜等手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开展关节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取得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近3年累计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微创腔镜等手术不少于150例。
②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微创腔镜等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本规范实施前,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微创腔镜等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的微创腔镜等诊疗工作。
(4)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微创腔镜等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微创腔镜等诊疗工作。
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从事微创腔镜等诊疗工作的主任医师书面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②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从事微创腔镜等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③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拟从事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微创腔镜等诊疗工作的医师,累计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微创腔镜等手术不少于100例。
具备5年以上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拟从事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微创腔镜等诊疗工作的医师,累计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微创腔镜等手术不少于300例。
④微创腔镜等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
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微创腔镜等手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微创腔镜等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内科微创
机构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2、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①三级医院设有消化内科、呼吸内科或者普通外科。
②其他医疗机构应具备与从事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科室或协作转诊机制。
(2)内镜诊疗室
①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
②有满足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③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有经过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4、有单独的内镜清洗消毒房间、内镜清洗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5、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展消化系统、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同时具有消化内科、呼吸内科和普通外科或具备与从事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科室,近5年累计完成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5000例,其中,累计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500例或累计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附件2)病例不少于100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4)开展消化系统、呼吸系统肿瘤相关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肿瘤科与放射治疗科的诊疗科目。
人员基本要求
1、医师
(1)开展内镜手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内镜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②有5年以上消化系统、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经验,目前从事消化系统、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累计参与完成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200例。
③经过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开展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累计独立完成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300例。
②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本规范实施前,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工作。
(4)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工作。
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书面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②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从事消化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③近5年累计完成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2000例,其中每年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例。
④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
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1、严格遵守消化系统疾病诊疗行业标准、规范、消化内镜诊疗技术行业标准、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2、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开展由具有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由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
术前应当确定手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3、实施消化内镜诊疗操作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诊疗目的、诊疗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4、加强消化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消化内镜诊疗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5、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妇科微创
机构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2、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妇产科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医疗机构设有独立的妇科病房,每年收治妇科疾病患者不少于500例,完成妇科手术不少于100例。
(2)手术室条件要求
①妇科内镜手术室应包括内镜检查室、术前准备室、手术室、术后观察室以及门诊手术室等。
②配备满足开展妇科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③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设有麻醉科、内科等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有满足妇科内镜手术麻醉必须的设备、设施,具备妇科内镜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以及并发症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3、有2名以上具备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备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经过妇科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妇科内镜手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4、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5、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展妇科临床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累计完成妇科内镜诊疗不少于3000例,其中,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不少于30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60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临床相关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人员基本要求
1、医师
(1)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妇产科或妇科。
②有5年以上妇科诊疗工作经验,或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③经过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开展妇科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近3年累计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不少于100例。
②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本规范实施前,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工作。
(4)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工作。
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②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从事妇科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③拟从事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腹腔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近3年每年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腹腔镜诊疗不少于50例。
④拟从事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宫腔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近3年每年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宫腔镜诊疗不少于50例。
⑤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儿科微创
机构基本要求
1、三级医院,开展小儿外科临床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累计完成小儿外科内镜诊疗不少于1000例,其中,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小儿外科内镜诊疗不少于5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小儿外科内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20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相关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人员基本要求
1、开展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小儿外科、儿科专业。
(2)有3年以上小儿外科诊疗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小儿外科诊疗工作,累计参与完成小儿外科内镜诊疗不少于200例。
(3)经过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开展小儿外科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累计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小儿外科内镜诊疗不少于50例。
(2)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本规范实施前,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的小儿外科内镜诊疗工作。
4、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小儿外科内镜诊疗工作。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在三级医院从事小儿外科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累计完成小儿外科内镜诊疗不少于300例,其中独立完成的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小儿外科内镜诊疗不少于50例。
(4)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
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小儿外科内镜手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五)五官微创
机构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开展五官科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2、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五官科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五官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医疗机构耳鼻五官科设有五官科病房,每年收治咽喉疾病患者不少于300例,完成五官科诊疗不少于200例。
(2)手术室条件要求
①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②有满足五官科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③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设有麻醉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等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有满足五官科内镜麻醉必须的设备、设施,具备五官科内镜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以及并发症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4)设有影像科、检验科等医技科室,满足五官科相关疾病的诊疗需要。
3、有经过五官科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五官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4、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5、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五官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三级医院,开展五官科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累计完成五官科内镜诊疗不少于500例,其中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五官科内镜诊疗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五官科内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25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神经外科、血管介入科等,有开展鼻颅底肿瘤联合手术的能力,具备进行血管造影及栓塞操作的专业人员及能力。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五官科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人员基本要求
1、医师
(1)开展五官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五官科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②具有5年以上耳鼻喉科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目前从事五官科诊疗工作,累计参与完成五官科内镜诊疗不少于100例。
③经过五官科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五官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开展五官科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副主任医师应在主任医师指导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五官科内镜诊疗不少于20例。
累计完成五官科内镜诊疗不少于800例;其中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五官科内镜诊疗200例。
②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五官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本规范实施前,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五官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的五官科内镜诊疗工作。
五、基本流程及制度
(一)外科微创
参照《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泌尿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普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神经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胸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等相关规范执行。
(二)内科微创
参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执行。
(三)妇科微创
参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执行。
(四)儿科微创
参照《儿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和《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执行。
(五)五官微创
参照《咽喉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和《鼻腔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