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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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复习时要侧重时间、部门、法律责任和具体数字。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
教育法规概述
一、内涵:
教育法规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具有共同目的,都决定与上层建筑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不同点:
两者主体不一样,执行方式不相同;法规效力比较强,政策适用比较广;法规政策有区别,解决问题不一样
二、类型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
2、根本法和普通法(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
a、《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是根本法也叫基本法
b、《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法规的内容)
4、一般法和特殊法(适用范围)
三、体系结构(纵向结构)
宪法(根本大法、母法);教育基本法(教育宪法、教育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教育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年修订;教育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教师资格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地方性教育法规(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教育法规的层级
1、教育法规的纵向层级:
a、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b、《教育法》:
1995年由全国人大制定,又称“教育母法”或“教育宪法”
c、部门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行法律
主要法律及时间: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国人大通过的,2006年人大常委会修订,地位稍高)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d、教育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教育法实际操作的主体,内容多;有细则、条例、规定等
e、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省、直辖市、省会、较大的市),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f、教育行政规章:
最低级别的法规
教育法规体系结构:
“一最高,二基本,三单项,四行政”(《宪法》是教育法律法规的最高层次,教育基本法是《教育法》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单行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
2、横向结构:
a、教育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b、基础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c、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9年
d、职业教育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e、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
f、学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建国后最早的教育方面的法律)(学位分:
学士、硕士、博士)
g、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h、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四、教育法规的制定与执行
1、教育立法
a、立法机关:
广义的立法机关:
一切国家机关
狭义的立法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
我国的教育立法是广义的教育立法
教育立法程序中最重要的是表决和通过
教育立法的原则:
子法从属于母法
2、教育法规的实施方式
a、教育法规的实施:
教育法规遵守的方式:
禁令、义务、权利。
司法机关:
法院和检察院
司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司法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通常情况下,普通法律须经全国人大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我国《宪法》须经过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c、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直接依据。
3、教育法规的执行
教育执法:
教育执法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企业和学校等社会组织都不是执法主体。
)
五、教育法规的效力
1、时间效力
2、地域效力
3、人的效力(折衷原则):
具有中国国籍或在中国境内的都具有法律效力
六、功能与作用
规范功能——指引作用(必须遵守)
标准功能——评价功能(判断衡量)
预示功能——教育作用(鼓励制裁)
强制功能——保障作用(权利义务)
第一节、教育法律规范
一、概念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二、结构
1、法定条件
2、行为准则
3、法律后果
三、类型
1、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第二节、教育法律关系
一、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在教育领域内:
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都属于法律关系
二、分类
1、教育内部和教育外部
a、内部:
教育机构、教育对象、教育工作者、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b、外部:
教育系统与外部社会各方面之间
2、隶属型和平权型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平权型)
学校与教育局是教育行政关系(隶属型)
3、调整性和保护性
三、要素
1、主体: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教师和学生是最重要的法律关系主体;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有:
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发生法律纠纷的原因)
物质财富:
不动产(房屋、土地)与动产(资金、教学仪器)
非物质财富:
作品、发明、专利、肖像、名誉等行为或不作为(学生生病,老师拨打120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力和义务。
权力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
教育法律权利、教育法律义务
四、发生、变更与消灭
通常把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之为法律事实。
行为是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事件是不以主体的一直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第三节、教育法律责任
一、概念: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二、类型
1、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所在单位给予的处分,处罚对象只是个人。
例如记过、警告、降职、撤职等);行政处罚(所属国家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可以是个人、组织等。
例如解聘、撤销教师资格证等)
2、民事法律责任:
个人或组织法人的人身、财产、知识产权;与教育系统以外产生联系的。
主要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主要方式:
停止侵害、归还财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可分别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3、刑事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刑事违法,达到犯罪程度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同时追究)例如食品安全事故、校舍安全事故、招生舞弊、挪用公款、贪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
4、违宪责任
三、归责要件
1、有损害事实(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虽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存在这种可能性(例如,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但相关部门拒不拨款维修)
损害后果:
物质的后果;非物质(精神、心理伤害)的后果。
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指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法必须是一种行为。
(我想杀人—思想违法;我提刀杀人—行为)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
行为人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
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
四、归责形式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
1、教育行政机关
2、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
4、就学学生
5、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6、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学校事故责任划分要考虑几方面:
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校长、教师(发生事故学校是主体,校长是主要负责人,教师要受到追偿追责);学生(第三人直接侵权、受害人);家长监护人(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第四节、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特征:
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权力和权力)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诉讼救济渠道(司法救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救济渠道(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
上级主管机关受理);其他救济(校内调解、教育仲裁等)
一、教育申诉:
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时,被斥对象只能是当地省人民政府所隶属的行政机关。
比如说县教育局等
教师申诉的范围:
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对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教师申诉的程序:
提出、受理、处理三个环节。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
2、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提出申诉的必须是受教育者和其监护人,被申诉人是学校或老师,申诉的事项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申诉范围:
对处分不符的;侵犯其人身权的;侵犯其财产权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二、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复议的书面形式申请应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应在复议期限内(自受理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三、教育行政诉讼(法院)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第二章依法执教与教师违法行为预防
第一节、依法执教(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
一、涵义:
依法执教就是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要求: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领导
3、自觉增强法律意识
4、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教师要模范遵守宪法及其他各种法律、法规
教师要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节、教师违法(侵权)行为预防
一、主要类型: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a、侵犯学生受教育的平等权
b、侵犯学生的入学权
c、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d、随意开除学生
e、其他:
学习权、选择权、升学复学权、通知书的发放权等
2、侵犯学生的人身权
a、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b、侵犯学生的姓名肖像权就、名誉荣誉权(不被传播和商业活动,损害和剥夺)
c、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体罚、侮辱)
d、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e、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公民私生活不愿公开;拆信件;家庭资料考试成绩外泄等)
f、性侵害
3、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a、损坏学生财物
b、非法没收学生物品
c、乱罚款
d、乱摊派
e、推销商品等
4、侵犯学生的著作权
5、不作为违法侵权
侵权行为分为:
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
a、对学生身体情况关照不力;
b、对生病或受伤学生救护不力
c、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
d、学生活动组织失败
e、饮食安全事故
f、未及时向学生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
二、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
1、教师违法侵权行为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两个要件(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的后果)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教师的法律责任
a、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职(执行机构)(行政责任)
解除岗位聘任合同,另作他用;解除教师聘任合同,另谋职业(开除公职)
b、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c、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责任)
3、教师违法的预防
a、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
b、建立全面的教育法规监督机制
c、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d、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普及教育法规
e、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
f、增强教师法制意识,减少侵权行为发生
g、加强学生对自身权利和自我保护的意识
h、加强安全教育力度
第三章现行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及重要规定解读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一、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法律地位:
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是位于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与《刑法》、《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别称:
教育基本法、教育宪法、教育母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要内容解读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各级各类教育: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2、教育性质与方针
性质:
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方针),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途径),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目的)
3、教育的基本原则
a、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
b、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c、教育公益性原则
d、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e、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f、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原则
g、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
h、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
i、推广普通话原则
j、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4、教育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5、教育基本制度
a、学校教育制度
b、义务教育制度
c、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d、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e、学业证书制度(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和学位制度(学士、硕士、博士)
f、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g、教育督导制度(中央督导和地方督导)和评价制度(综合评估和单项评估)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a、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构成要件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7、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受教育者的权力和义务:
受教育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
受教育者的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参加教学活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获得学金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获得公正评价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享有申诉诉讼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8、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a、我国教育经费筹措的体制: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构建了我国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2012年,我国的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了4%);发展校办产业;实行教育集资和捐资;运用金融信贷手段;设立教育专项资金;学杂费的收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具体条文(1995)
1、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是基本教学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
2、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条件(机构和章程、教师、场所及设施、资金和经费)
学校法人(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有:
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
4、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我国的校长负责制主要限于(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
5、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受的权利(参加各种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图书等;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公正评价,毕业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申诉权利等;其他权利)(动物凭钱申证—其)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守法;尊师;勤学;遵守规章制度。
6、教育与社会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7、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各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8、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中的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一、《义务教育法》解读:
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基础教育方面的法律。
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正式确立。
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施行。
颁行意义:
《义务教育法》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根本大法”。
义务教育的特征:
强制性(最本质的特质);普及性(基本特征);免费性(我国目前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来说,只免收学费,);公共性;基础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具体条文
1986年通过,2006年修订
1、总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强迫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2、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学校就近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3、学校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到)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用。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4、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三十一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教师法里也有)
5、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张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6、经费保障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活费。
7、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拒绝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违反本法规开除学生的;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义务教育法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教师法》解读:
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
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
是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
教师的权利:
最基本的权利是教育教学权。
教师聘任道德基本形式:
招聘、续聘、辞聘、解聘。
教会考核的内容:
德(政治思想)、能(业务水平)、勤(工作态度)、绩(工作成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具体条文
1993年通过,1994年施行
1、总则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好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2、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权利:
教学改革;学术交流;评定学生成绩;享受福利待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参加进修。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守法;履约;育人;爱生;护生;提高业务水平。
3、资格与任用
第十一条:
教师资格与学历:
幼儿园—幼师及以上;小学—中师及以上;初中—专科及以上;高中—本科及以上;高校—研究生或本科。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力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证,已经取得的,丧失教师资格证。
4、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待遇。
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1、未成年人指未满十八周岁。
2、《未成年人保护法》突破了一部法律只规定一个方面内容的传统立法观念。
3、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政治权利、受教育权、诉讼权利);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4、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尤其是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的共同责任
a、家庭保护: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2)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