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实施的补充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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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实施的补充规定

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

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

常规〔2005〕28号

关于贯彻执行《常州市

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各相关部门,各建设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增强《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可操作性,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按照苏建规(2004)228号文件要求,我局结合常州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的实际,特制定《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一并执行。

本补充规定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简称《技术规定》)的章节结构,一方面对《技术规定》中要求各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等加以确定的内容予以明确;另一方面,结合我市实际,增加了相关条款,并在满足《技术规定》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了部分控制指标。

本补充规定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

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

二○○五年九月一日

 

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

 

二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1、表2.3.4中注:

2、“城市新区、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调整为:

旧城区范围:

北至沪宁高速、南至长虹路、西至龙江路、东至青洋路及戚墅堰老城区、戚机厂。

(戚墅堰老城区范围:

北至沪宁铁路、南至312国道、西至丁塘河及运河、东至沿江高速)

新区范围:

旧城区以外区域。

 

三 建筑管理

1、表3.1.8、3.1.9.2、3.1.10.1中相邻高层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调整如下表:

表3.8.1高层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米)

建筑高度

山墙间距

建筑高度

小于35米

35米及以上-50米

50米及以上

-75米

大于75米

小于35米

13

15

18

20

35米及以上-50米

15

15

18

20

50米及以上-75米

18

18

18

20

大于75米

20

20

20

20

2、第3.2.2.8条“建筑间距……具体规定。

”调整为“建筑间距范围内有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河道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河道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退让绿地绿线、退让河道蓝线的要求及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

3、第3.2.2.9条“地下建筑物……3米。

”调整为“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埋深(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的距离)的0.5倍,在确保施工安全和市政管线敷设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4、第3.2.2.9条后增加3.2.2.10条:

3.2.2.10 围墙的离界距离,旧城区不小于0.5米,新区不小于1米,相邻地块之间的围墙可设在地块分界线上。

5、表3.2.3.1调整为:

表3.2.2.1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建筑高度

后退距离

道路宽度

小于24米

24-50米

大于50米

40米及以上

快速路

20

20

20

交通性主干道

15

15

20

生活性主干道

10

15

20

30米及以上-40米

8

15

20

20米及以上-30米

8

10

15

20米以下

5

8

15

注:

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6、第3.2.3.7条“地下建筑物……确定。

”调整为“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埋深(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的距离)的0.5倍,在确保施工安全和市政管线敷设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7、第3.3.2条后增加3.3.3条、3.3.4条:

3.3.3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通讯(含微波通道)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3.3.4 多层住宅建筑阁楼的层高不宜大于1.8米,高层住宅建筑阁楼的层高不宜大于2.2米。

住宅阁楼北侧有平台的,阁楼不得对平台开门。

8、表3.6.1调整为:

表3.6.1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类别

小汽车

自行车

一类居住区

1.2辆/户

1辆/户

二类居住区

0.6辆/户

2辆/户

经济适用房

0.4辆/户

2辆/户

注:

1、拆迁安置房、解困房、廉租房等参照经济适用房类指标。

2、表中所列配建指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3、特殊地块的停车指标难以满足以上最低指标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规定的最低指标要求。

9、表3.6.2调整为:

表3.6.2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类别

计算单位

小汽车

自行车

A.办公类建设工程配建指标

A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8

3.0

其它办公楼

0.5

3.0

说明:

其它办公楼类包括商务、金融等各类办公;

B.商业类建设工程配建指标

B

商业

大型商业

普通商业综合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7.5

超市

0.6

10

农贸市场

0.5

10

专业市场

0.6

7.5

C.宾馆、餐饮、娱乐设施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

C

宾馆、饭店、娱乐设施

宾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8

2.0

饭店、宾馆配套餐饮、娱乐

餐饮

娱乐设施

2.0

2.0

D.医疗设施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

D

医院

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5.0

社区医院、诊所

0.3

3.0

疗养院

0.3

3.0

E.教育设施建设工程配建指标

E

教育

设施

大专院校

车位/百师生

3.0

60

中学

0.5

80

小学

0.5

20

幼儿园

0.5

5

注:

1、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游览场所;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建筑,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2、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3、特殊地块的停车指标难以满足以上最低指标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规定的最低指标要求。

 

四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1、第4.1.7条后增加4.1.8、4.1.9条

4.1.8 严禁开采地下水。

4.1.9 城市管网最小管径不小于DN150mm。

管网水压主城区供水水压不小于0.24Mpa,主城区外围水压不小于0.16-0.20Mpa。

2、在第4.2.3条后增加4.2.4、4.2.5、4.2.6条

4.2.4 城市污水的处理程度和尾水出路充分考虑水质保护和水环境容量的合理利用,污水尾水实行达标排江、排河和资源化利用相结合。

4.2.5 城市防洪:

一类地区采用总体采用200年一遇标准,洪水位4.05米(青岛高程,余同),其区域范围为劳动西路、劳动东路、五角场南路、关河路、怀德北路所围的地区;二类地区采用百年一遇标准,洪水位3.90米,其区域范围为德胜河、武宜运河、沿江高速、沪宁高速、桃花港、长江所围的一类地区以外的地区;三类地区采用50年一遇标准,洪水位3.72米,其区域范围为市区1864平方公里内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城市排涝采用20年一遇最大日雨量175.7毫米不淹标准,城市排水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采用一年一遇暴雨标准,重要地区提高为2-3年一遇暴雨标准。

4.2.6 在工业集中的园区可视需要集中建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厂的功能和尾水的出路分两种情况:

在尾水排江区,作为预处理,尾水进城市污水系统,实行再处理后达标排江,或达标后直接进入尾水排江系统;在尾水排河区可作为终极处理,尾水达标排河或深度处理后回用。

3、第4.4.1条后增加4.4.1.1条

4.4.1.1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应综合规划。

市区线、近郊线和远郊线应紧密衔接。

各线的客运能力应与客流量相协调。

线路的走向应与客流的主流向一致;主要客流的集散点应设置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方便乘客停车与换乘。

4、第4.4.2.2条后增加4.4.2.3、4.4.2.4条

4.4.2.3 首末站宜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较开阔的地方。

如火车站、公路客运站、轨道交通换乘站、码头、大型商场、分区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

4.4.2.4 几条线路共用的首末站称枢纽站。

首末站的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条营运线路1000~1500m2计算。

枢纽站的规划用地面积一般为5000~10000m2。

5、第4.5.1条后增加4.5.1.1、4.5.1.2条

4.5.1.1 在工业集中区一般以热电厂作为集中供热热源,供热半径为5km左右,供热介质一般为蒸汽。

4.5.1.2 在集中供热范围内,用热企业不应自行建独立的燃煤供热锅炉,新的用热企业应尽量安排在集中供热范围内,现有分散供热用户应逐步纳入集中供热。

6、第4.5.6条后增加4.5.7条

4.5.7 基础通信管道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7、第4.7.3条后增加4.7.3.1、4.7.3.2、条

4.7.3.1 工程管线在小区(庭院)内建筑线向外方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

污水、雨水、燃气、给水、通信、电力、路灯线路,沿小区道路布置。

此类管线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4.7.3.2 电力线路(10kv及以下)与通信线路在建成区宜地埋敷设,当需要架空敷设时,应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一般东、南侧为电力线、西北侧为通信线。

 

五 城市景观与环境

1、第5.2.4条后增加5.2.5、5.2.6、5.2.7、5.2.8、5.2.9、5.2.10、5.2.11条:

5.2.5 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面宽不宜大于60米。

5.2.6 临路、临城市开敞空间的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宜架空,为城市提供开放空间。

5.2.7 新建底商住宅建筑,其商业建筑的高度不宜超过总建筑高度的1/4。

5.2.8 城市核心区外围居住小区的规划建设,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

5.2.9 新建居住小区的公共绿地宜布局在小区用地的外侧,与城市公共空间融为一体。

5.2.10新建居住小区的主入口设置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其宽度应满足表5.2.10的要求。

表5.2.10居住小区主入口宽度设置要求

小区总建筑面积(万m2)

主入口宽度(m)

<3

≥10

≥3—<5

≥12

≥5—<10

≥15

≥10—<20

≥20

≥20

≥25

5.2.11 新建建筑物的屋顶与墙面原则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

如确需设置,须按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立面上确定的广告位布置。

 

七 附则

1、第7.2条后增加7.3条:

7.3 本补充规定由常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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