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招商引资与开发区建设专题培训班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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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招商引资与开发区建设专题培训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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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决定

做好开发区规划工作 

安徽省城市规划行业协会范毓灼

(2004年11月23日)

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我省调整投资结构,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扩大社会投资,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优化发展环境,提高我省综合竞争力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们要认真领会和贯彻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精神,抓住机遇,进一步做好开发区规划工作,推动开发区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

一、城市规划工作的属性和主要阶段

国务院国发[1996]18号文件指出“城市规划是指导城市合理发展,建设和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并要求“切实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及空间资源的调控作用,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温家宝总理曾指出:

“城市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的、综合性的、战略性的工作,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制订好城市规划,按照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统筹兼顾,综合布局。

要处理好局部整体、近期长远、需要可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和保护历史文化资源遗产等一系列关系”。

城市规划既然是战略性的、全局性的、综合性的工作,就不是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一张图纸的问题,而是属于公共政策的问题。

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中规定,城市规划分为两个大的阶段:

即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一)总体规划:

1、城镇体系规划:

主要内容包括:

·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

·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

·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

·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

·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

·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

·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

·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

·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设;

·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的措施。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跨地区城镇体系规划:

如京津唐、长三角、珠三角等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如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如合肥、芜湖等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2、城市总体规划:

主要内容包括:

确定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

·提出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署;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规划;

·各项专业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分为:

大中城市可编制分区规划

·直辖市总体规划

·设市城市总体规划

·县城总体规划

·建制镇总体规划

(二)城市详细规划:

主要包括:

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和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主要包括:

·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及建筑类型;

·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

·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2、修建性详细规划:

主要包括: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竖向规划设计;

·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二、开发区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定文件和制定:

(一)开发区总体规划:

是指导开发区各项建设的选址、布局,各地块功能分区及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编制的依据。

开发区是城市有机组成部分,其总体规划对于城市而言,相当于城市分区规划。

(二)开发区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是开发区总体规划的深化,是指导地块内项目建设和进行规划管理的依据。

·修建性详细规划:

是地块或街区建设项目的具体规划设计。

(三)开发区专项规划设计:

包括开发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防灾设施规划设计。

是开发区的公共服务保障体系。

(四)开发区规划的编制:

上述规划的编制,应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相邻地区规划、城市各专项规划很好衔接。

(五)开发区规划的审批管理:

·总体规划:

省级开发区经所在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国家级开发区,经省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由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批,控规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各项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作较大修改的,应即时修编,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经过批准的开发区各项规划,是开发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不得随意变更。

三、开发区有关城市规划许可的主要方面

(一)各类开发区应纳入城市统一的规划管理

国务院国发办[2000]25号文件指出:

“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都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管理”;国发[2002]13号文件又强调“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今年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件再次强调“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小区)”。

国家多次下文强调,各类开发区均应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管理。

开发区及工程管理的选址、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其“一书两证”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

各类开发区是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其选址和规划,应服从法定批准的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相关专项规划很好衔接;其各项建设,应与城市建设和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相协调。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许可——“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法》第30条明确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这是关于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规划许可的法律依据。

项目在建设之前,要在认真调查原料、燃料、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交通、电力、水源等建设条件的基础上,综合研究和进行多方案比较,提出选址意见。

项目选址上的偏差是城市建设中的最大失误,不仅可能影响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而且会给子孙后代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

因此,项目建设选址是规划依法管理的重中之重,必须严格执行。

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规定,“各类重大项目的选址,都必须依据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因特殊情况选址与上述两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法》第31条明确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这是项目选址定点的继续,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前,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的在于确保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维护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是土地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用地的依据。

依据《城市规划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材料,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四)建设项目工程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法》第32条明确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这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是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材料,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国家对建设项目实行“一书两证”的管理制度,主要是防止建设项目在城市建设中出现混乱。

城市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尤其是公共设施综合功能的有效发挥,不允许局部的、单项的建设各行其是。

只有依据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才能既有利于城市整体功能的增强,又有利于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降低成本。

四、加快开发区建设的几点意见

随着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省建设厅对项目选址改革的基本思路是:

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投资项目,须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审查意见书,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由省发改委核准的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审查意见书。

建设项目在申请批准和建设过程中,遵循城市规划的要求和规定,是项目建设的合理性、科学性的保障,是依法建设的需要。

为了既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权威性、严肃性,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又要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投资主体营造简便、高效的环境,省建设厅就深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改进管理工作,搞好服务,作出相应部署,主要有:

规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行为。

今年十月,省建设厅下发了《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录(城市规划)的通知》,就建设项目城市规划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作出了承诺,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行政行为。

提高办事效率。

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省建设厅已将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许可工作全部进入政务中心办理,同时要求各市规划部门也要进入政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

对申办项目作出了限时办结的要求和规定,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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