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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促进公司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区域内和在区域外经营管理活动的各管理部门和车间及从业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贯彻落实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上级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主管领导负责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工作。

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安全办”)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享有依法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公司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经理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公司各级安全管理组织依照本制度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委会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对存在和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采取措施。

第九条安全办依照本制度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综合监督管理,各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小组对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部门经理及经营管理组织的负责人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部门和岗位监督管理。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采取措施。

第十条公司安全办和运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及时购买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确保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制度和国家及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工艺技术研究和先进管理手段的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公司及管理部门和车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并由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1、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并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司生产安全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3、提出保证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建议;

4、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分管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如实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分管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安全办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对各管理部门和车间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公司生产安全事故;

3、提出保证安全办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经安委会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4、督促检查公司各管理部门和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及时并如实向安委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司生产安全情况。

6、负责建立、修订和保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特种作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7、配合安委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安委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8、保护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委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9、实施对公司各管理部门和车间与施工工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负责与各管理部门和车间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与施工队伍签订《安全协议书》的工作;

10、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各管理部门和车间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采取应急措施;

11,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设计方案和最终验收的申报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负有监督责任;

12、负责对新到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将各项教育培训情况填写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纪录》卡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13、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及处理情况档案,并上网发布。

第十七条各管理部门和车间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职责

1、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落实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工作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监督检查本部门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况,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

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安全办和公司主管领导处理。

实施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与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的“六同”时。

3、提出保证部门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安全办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4、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配合安全办实施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及时并如实向安全办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

6、申报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参加由安全办组织的特种作业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负责对特种岗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7、配合安全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本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安全办。

8、保护本部门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全办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9、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配合安全办加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办负责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10、配合安全办实施对新到本部门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各项教育培训情况填写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纪录》卡上。

11、确保本部门生产作业管理、工艺流程、物料流转、工位器具、搬运设备与装置等物流的运行处于受控状态,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有序,实现文明生产。

第十八条管理部门和车间生产、经营管理组织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各岗位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况,对各岗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各岗位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部门经理或安全办。

3、提出保证各岗位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本部门经理和安全办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督促检查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配合安全办实施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及时并如实向部门经理和安全办报告各岗位生产安全事故。

6、禁止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7、配合安全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各岗位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部门经理。

8、保护岗位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全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9、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配合部门经理和安全办对各岗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巡视检查。

10、配合安全办实施对新到本部门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各项教育培训情况填写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纪录》卡上。

11、确保生产作业现场整洁、有序,实现文明生产。

第十九条公司按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由安全办提出年度投入预算草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纳入公司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十条公司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

公司应对接触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对接触和使用有毒物品的人员应安排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时,应事先掌握和了解其安全技术特性,工艺技术人员和设备供应商在作业实施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安全设施设计的资质和能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

安全办应根据公司的要求,配合设计人或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获得审查部门和审查人员的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公司通过招标、竞标、议标等方式选定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组织验收的部门及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安全办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公司购置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并按照《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设备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管理部门和车间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运输工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专业生产单位采购,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生产设备及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公司各管理部门和车间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生产设备和检验、测量及试验设备,并由安全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有毒物品应按照《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工种安全防火规定》和《治安防范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级领导和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进行三级教育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应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一条各管理部门和车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公司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员工缴纳保险费,详见《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第三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保障员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并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相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员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预防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员工有权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组织程序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公司各级领导不得因员工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公司不得因员工在上述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但从事特殊职务工作的员工除外。

第三十七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员工除按照《公司工伤保险实施方案》享有工伤社会保险权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责任人或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八条员工的责任和义务

1、员工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接受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自觉学习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

员工从事岗位工作应具备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或部门经理或安全办或公司领导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5、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并定期接受特种作业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工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四十条工会对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

公司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工会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要求公司组织员工撤离危险场所,公司应立即做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工会具有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宣传和教育

第四十二条安委会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四十三条安委会成员应利用公司党、政、工、团系统的各种会议对干部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时通报公司内部安全情况,并按安委会的要求布置落实安全工作。

第四十四条安全办应利用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黑板报、宣传画、横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五条公司领导、各管理部门和车间应充分重视公司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带领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按照安全办的要求落实对员工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管理部门和车间对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安委会、安全办、安全组的监督检查人员(简称“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制度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七条安全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各管理部门和车间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十八条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四十九条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纪录在《安全检查记录台账》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全办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十条当事故隐患或者违反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公司各级领导及员工均有权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章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安全办、安全组全体成员,各管理部门及其内部设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组织的负责人,工会分会主席,公司聘用的保安队伍,为公司应急救援组织成员,详见《应急救援组织成员名单》。

应急救援组织的教育培训、管理协调和救援调度由安全办负责,并依托120(医疗救护)、119(消防)、110(公安)、122(交通)等社会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工作。

安全器材和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工作和使用。

第五十二条各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部门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安全办和公司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

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五十三条安全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

公司和员工应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章奖励和责任处罚

第五十四条公司设立综合安全奖,对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参加抢险救护,使公司财产和人员免遭损失和伤害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公司领导不依照本制度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各部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会和安委会应提出采取纠正措施的要求,公司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采取纠正措施,予以落实。

对纠正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委会应责令生产和经营管理的责任部门停产整顿,并由安全办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公司领导及部门经理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员工应认真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安委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公司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必要时由安委会责令其停产整顿,同时按下述原则给予经济处罚:

1、部门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经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办指出后不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对部门经理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1000元罚款;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公司领导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部门经理、安全办主任、副主任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安全办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200—2000元罚款;

3,由于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使公司受到上级处罚的,其罚款由责任部门承担,安全办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公司领导和安全办主任、副主任处以500—1000元罚款,安全主管人员处以200—1000元罚款;

4、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未按本制度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如实告知员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应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

5、违反本制度第二十四至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6、上述个人罚款由安全办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对公司的罚款由安全办从责任部门支取后缴纳。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500—5000元罚款。

受到上级处罚的,由责任部门承担。

个人罚款由安全办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对公司的罚款由安全办从责任部门支取后缴纳。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5000元罚款;施工队伍违反《安全协议书》和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由安全办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其进行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条公司员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给予50—200元罚款,由安全办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具体岗位或工种的安全生产要求见公司《各岗位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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