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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房产管理办法

Xxxxxxxxxx局基建、房产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为了加强基建、房产管理工作,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房屋及设施的使用效率。

根据国家《房地产管理法》、《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标准》、《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中国物协《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管理的范围

1、xxxx局大楼,办公楼、综合楼以及用于办公的房屋。

2、公寓、单身宿舍等。

3、附属设施为锅炉房、配电室(生活)、水泵房(生活)以及生活区内的给排水系统,供电线路,采暖管线、道路绿化等。

第二条职责

1、依据xxxx局《后勤机构、职责调整方案》由xx处代表xxxx局对以上办公生活房屋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实施统一管理、调配,维修。

2、各房屋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房屋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安保、卫生等。

第二章办公区管理

第三条办公室配置的原则及标准

1、办公室分配一律以人事处核定的人员数为准,安排办公室。

2、局机关办公室分配标准为:

局级套间,正处一个标准间(m2以下),副处级人一个标间(m2以下,m2以下可一人一间),一般工作人员人一个标间、大办公室(以下)。

3、下属单位、正处套间、副处每人一个标准间(m2以下)科、站长每人可配一个标准间,一般工作人员人一间。

第四条为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工作人员不准在楼内大声喧哗、嬉闹;不准随地吐痰、泼水、乱丢纸屑、烟头、杂物;不准将杂物倒入洗刷池内;不得在开水间洗刷和洗涤衣物。

屋内垃圾、废弃物品要放置在楼层指定地点,不得任意堆放、扫入楼道或向下抛洒。

第五条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

出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通知xx予以维修,如有人为损坏情况,照价赔偿。

第六条工作人员要加强保密观念,凡涉及党和国家工程秘密的文件、稿件、记录等应严格按保密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消防规定,不准将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物品带入大楼;不准在楼内焚烧文件纸张等;不准随意加设各种家用电器;不准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内吸烟。

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准触摸、按动楼内的安全消防栓、报警开关和按纽;不准擅入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如:

各种机械设备所在地、电话室、电脑室等;不准随意动用、开启各类电力、机械设备。

下班前关闭所有电源、水源及门窗、门锁。

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报告门卫值班员或xx予以处理。

第八条工作人员出入机关大门时,应自觉出示证件。

无证件者,门卫有权对其查问。

工作人员将公物带出工作区,要接受门卫的检查,并清点登记。

骑自行车上下班的工作人员出入机关大门时,要主动下车,并将自行车存放在大院的存车棚内,不得在大院内和办公楼内乱停、乱放。

第九条外来人员,无论公事还是私事,均要主动出示证件,并在警卫室进行登记。

机关工作人员的亲属来机关时,要自觉进行登记。

机关工作人员会见客人后,要主动签字。

第十条车辆进出机关大院,要出示局交安委统一印发的通行证,并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在指定位置停放整齐。

外单位车辆进入机关大院必须经门卫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出租车辆严禁进入。

第十一条禁止机关工作人员将外来人员留宿机关办公楼内。

单身宿舍留宿客人必须事先在单身宿舍管理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局机关单身宿舍

第十二条xxxx局机关单身宿舍只安排外埠,且在xx没有购买过住宅楼的单身职工。

具体为:

xx街以北,xx街以南,xx路以东,xx路以西路程较远,交通不便的单身职工居住,一律不安排家属入住。

第十三条符合入住条件的职工,需入住的单身职工写出申请,办理入住登记手续,领取床位证和住房钥匙。

入住职工按规定继续执行租赁保证金制度,标准为每人元,入住时一次性交纳,办完退房手续后退还。

第十四条入住职工不得随意拆卸、搬运和转让宿舍公物,违者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入住职工不得以各种借口在集体宿舍办婚事和长期留宿客人,违者由xx处以市场招待所住宿价格收取费用,并对转让床位者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入住职工不得在集体宿舍内使用电炉做饭、烧开水、取暖(包括电暖气)违者按照市节电办公室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职工入住单身宿舍后,按照规定,收取下列费用:

(1)租金每月每平米(使用面积)元;

(2)电费按表读数分摊,每度元;(3)水费每人每月元;(4)卫生费每人每月元;(5)采暖费元/m2.月。

第四章产权、产籍管理

第十八条xxxx局xx处作为自有土地和房屋产权的主管部门,全局负责的土地,房屋产权的管理工作。

凡由xxxx局登记、注册的土地、房产均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由xxxx局统一管理的土地、房产,统一由各分局负责向当地政府办理土地证及房屋产权证。

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一律交回xxxx局xx处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出证,必须经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土地证、产权证抵押、出借。

确实需要时,需经xxxx局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的调拨、出售、出租、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的,严格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二条下属单位在统一经管现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开发以及出租,均由分局提出意项报xxxx局批准。

第五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的内容及原则。

物业管理涉及房屋的养护、设施的维护、维修,日常保洁、保安以及庭院的美化、绿化等工作。

物业管理可遵循的原则为通过物业管理,给广大职工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使管理和养护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延长物业的使用年限及确保其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的确定及要求。

依据xxxx局机关的物业管理工作委托xx承担。

xx应积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管理能力。

在没有取得资质前给予xx三年的过渡期。

即第一年准备期,第二年办公区达到省级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住宅区达到《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二级标准。

第三年办公区达到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住宅区达到一级标准。

第三年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按照《物业管理条理》进入市场择优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服务的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在xx物业管理没有具体管理资质的情况下,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机关事务xxxx局《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项目收费参考标准》执行。

 一、房屋日常养护维修

  房屋日常养护维修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保持办公楼(区)房屋原有完好等级和正常使用,进行日常养护和及时修复小损小坏等房屋维护管理工作。

  

(一)服务内容:

办公楼(区)房屋地面、墙台面及吊顶、门窗、楼梯、通风道等的日常养护维修。

  

(二)服务标准:

确保办公楼(区)房屋的完好等级和正常使用;及时完成各项零星维修任务,零修合格率100%,一般维修任务不超过24小时。

  (三)收费标准: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包括办公楼及附属建筑物,下同)。

   二、给排水设备运行维护

  给排水设备运行维护是指为保证办公楼(区)给排水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使用所进行的日常养护维修。

  

(一)服务内容:

对办公楼(区)室内外给排水系统的设备、设施,如水泵、水箱、气压给水装置、水处理设备、消火栓、管道、管件、阀门、水嘴、卫生洁具、排水管、透气管及疏通、水封设备、室外排水管及其附属构筑物等正常运行使用进行日常养护维修。

  

(二)服务标准:

加强日常检查巡视,保证给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使用。

建立正常供水管理制度,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标准,防止跑、冒、滴、漏,对供水系统管路、水泵、水箱、阀门等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水箱保持清洁卫生并定期消毒,定期对水泵房及机电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修、清洁;定期对排水管进行清通、养护及清除污垢,保证室内外排水系统畅通;及时发现并解决故障,零维修合格率100%,故障排除不过夜,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三)收费标准:

元/月/平方米。

     三、供电设备管理维护

  供电设备管理维护是指为保证办公楼(区)供电系统正常运行对供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养护维修。

  

(一)服务内容:

对办公楼(区)供电系统高、低压电器设备、电线电缆、电气照明装置等设备正常运行使用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维修。

  

(二)服务标准:

对供电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定期巡视维护和重点检测,建立各项设备档案,做到安全、合理、节约用电;建立严格的配送电运行制度、电气维修制度和配电房管理制度,供电运行和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建立24小时运行维修值班制度,及时排除故障,零维修合格率100%;加强日常维护检修,公共使用的照明、指示灯具线路、开关要保证完好,确保用电完全;管理和维护好避雷设施。

  (三)收费标准:

元/月/平方米。

     四、电梯运行维护

  电梯运行维护是指为保证办公楼(区)电梯设备正常使用所进行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一)服务内容:

电梯运行管理和对机房设备、井道系统、轿厢设备进行日常养护维修。

  

(二)服务标准:

建立电梯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安全设备齐全有效,通风、照明及其它附属设施完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管理规定和安全规程,电梯准用证、年检合格证、维修保养合同完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轿厢、井道保持清洁;因故障停梯,接到报修后维修人员应在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及时排除故障。

  (三)收费标准:

元/月/梯

    五、空调系统运行维护

  空调系统运行维护是指为保证办公楼(区)集中空调系统正常运行所进行的日常管理和养护维修。

  

(一)服务内容;集中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及冷水机组、新风机组、水泵、风机盘管、热交换器、管道系统、各种阀类、采气装置和各类风口、自动控制系统等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

  

(二)服务标准:

建立空调运行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空调系统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运行中无超标噪音和严重滴漏水现象;定期检修养护空调设备,保证空调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空调系统出现运行故障后,维修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维修,并做好记录,零维修合格率100%。

  (三)收费标准:

元/月/平方米。

  其它类型空调设备的维护维修,根据本单位情况协商确定服务内容、质量和收费标准。

    六、环境卫生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办公楼(区)公共部位及道路等公共场地的日常清洁保养。

  

  

(一)服务内容:

办公楼(区)内楼梯、大厅、走廊、天台、电梯间、卫生间、公共活动场所、楼宇外墙等所有公共部位,办公区域道路、停车场(库)等所有公共场地及“门前三包”区域的日常清洁保养,垃圾等废弃物清理和化粪池清掏等。

  

(二)服务标准:

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环卫设施齐备;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由专人负责检查、监督、楼梯、扶手、大厅、走廊、电梯间、地下室、天台、内外墙面、停车场(库)、道路等所有公共区域保持清洁,无随意堆放杂物和占和,不见废弃物、污渍,卫生间洁净无异味;及时清扫积水积雪,确保办公区和卫生责任区容貌整洁。

  (三)收费标准:

元/月/平方米。

    七、绿化管理

  绿化管理是指对办公楼(区)树木、花草、绿地等的日常养护管理。

  

(一)服务内容:

办公楼(区)树木、花草、绿地等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办公楼(区)“门前”规定区域绿地的养护管理等。

  

(二)服务标准:

植物配置合理,绿地充分,无裸露土地;花草树木生长正常,修剪及时,无枯枝死权及病虫害现象;绿地管理和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

  (三)收费标准:

元/月/平方米(按绿地面积计算)。

  办公楼(区)花卉摆放及节假日装饰等美化服务,根据机关需求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八、传达、保安、秩序管理

  传达、保安、秩序管理是指为保证办公楼(区)安全和正常工作秩序对来人来访登记、查验,防止盗窃、破坏及意外事故,办公区车辆、道路及环境秩序管理等。

  

(一)服务内容:

办公楼(区)来人来访的通报、证件检验、登记等;防盗、防火报警监控设备运行管理,门卫、守护和巡逻,公共秩序维护,治安及其它突发事件处理等;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

  

(二)服务标准;建立办公楼(区)传达、保安、车辆、道路及公共秩序等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确保办公区安全和正常工作环境;严格验证、登记,杜绝闲杂人员进入办公楼(区),环境秩序良好;维护和保证防盗、防火等报警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做好安全防范和日常巡高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安全和事故隐患,迅速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道路畅通,车辆停放有序。

  (三)收费标准:

元/月/平方米。

    九、会议服务

  会议服务是指为机关在办公楼(区)举办的各类会议、活动提供的劳务性服务。

  

(一)服务内容:

会议室的茶水供应、保洁等服务。

  

(二)服务标准:

建立会议室管理制度,制订会议服务规程并认真落实,保证茶水供应并定时续水,保持室内整洁。

  (三)收费标准:

元/半天/平方米(按会议室使用面积计算)。

  贵宾接待室(外事接待室)、多功能厅、礼堂等会议场所,根据本单位情况协商确定服务内容、质量和收费标准。

    十、代办性服务

  代办性服务是指机关委托的报刊邮件收发、代收代缴房租、水电暖费等公共性服务。

  

(一)服务内容:

受机关委托,为机关代办报刊征订和邮件收发、代收代缴房租、水电暖费等公共缴费服务。

  

(二)服务标准:

根据机关委托和要求,保证报刊征订和报刊、邮件、汇款分发及时准确,按时有效完成各项代收代缴任务;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收费缴费,计数准确,各种收费缴费凭证安全。

  (三)收费标准:

按报刊征订金额及代收代缴费用总额的4%的比例提取服务费。

住宅区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xx处代表xxxx局与xx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在合同内进一步明确。

第二十七条检查监督,xx处作为xxxx局的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物业管理合同的执行。

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对xx物业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支付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托管物业与设施的管理

对于xx托管的房屋及设施,依据国家规定,本着国有资产保质增值的原则,收取一定的使用费。

xx对托管的房屋必须依法经管,并负责对资产的管理、维护、保养。

第二十九条小型维修、保养已在物业管理费中明确。

大、中型房屋及设施的维修、保养,由xx提出,经xx处审查后报xxxx局批准,通过招标的形式确定施工企业。

第三十条下属单位物业管理费的由结算中心从经费中扣除。

经营性的公司物业管理费由xx直接收取。

第三十一条代收代缴的费用。

xxxx局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办的邮件、报刊、房租和水、电、暖等费用,按委托费用应收金额的4%收取服务费。

第六章基本建设

第三十二条局属系统的基本建设(办公及生活设施)均归口xx处负责。

第三十三条的基建计划,均以计划财务处下达的计划为依据,所有建设必须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招标、统一施工。

第三十四条改建、扩建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如需变更规划,需报经xxxx局办公会议确定。

第七章房屋及设施的维修

第三十五条局属各单位下一年度的维修项目,必须在当年的10月30日前报xx处审查,xx处审查,经xx批准后,报xx处履行预算批准程序。

第三十六条各项维修工程,维修预算的制订,必须由具备国家造价员,造价师资质的人员编制,否则xx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局机关的维修项目,原则上一年安排一次。

除特殊情况外,均不追加预算。

各单位必须在批准的预算内,专款专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小型维修费在物业管理费中列支,由各单位、xx(局机关)依据有关程序自行组织实施。

属大、中型维修由xxxx局统一招标,确定施工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安排中、大型维修工程。

第八章公积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是每位在职职工享有的住房保障资源。

xx处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收缴、管理、支取工作。

各单位财务负责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并归集单位部分。

行政政统一转缴住房公积金中心专户储存。

第四十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第2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起薪月开始缴存。

缴存比例为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单位%。

第四十一条享有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从调离本单位30天内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工作单位。

解雇和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终止雇佣关系30天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第四十二条享有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买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8、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9、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四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xx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到相关部门给予办理。

第九章维修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章所指的维修金是指物业管理费以外的大、中型维修资金。

第四十二条办公、生活设施的大、中型维修资金,从xxxx局专项资金中解决。

下属单位的大、中型维修项目由xx处审核报计财处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四十三条房改住宅大、中型维修从公房出售时扣缴的单位%,个人%的房屋维修资金中解决,具体由xx处提交xxxx局批准后,向省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如不足或缺额则由xxxx局列专项资金加以解决。

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集资建造的住宅,由物业公司直接向xx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资金实施维修,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大、中型维修工程依照《xxxx局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与其他规定有低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xx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从发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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