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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债务重组准则若干研究

新债务重组准则若干研究

  摘要:

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颁布了包含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其中的债务重组准则也进行了较大修订。

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充分体现了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惯例趋同。

那么如何顺利推行新准则,并使之不断完善,并在实务当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会计理论和实务界普遍关心的问题。

因此,在通过对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对比后,分析了新准则的主要变化,并提出顺利实施和进一步完善债务重组准则的建议。

  关键词:

新债务重组准则;变化;公允价值;操纵利润

  Abstract:

InFebruary2006,theourcountryMinistryofFinancepromulgatestoinclude1basicstandardand38concretestandardsatinsideofnewaccountancythestandardsystem,astoit‘sthemediumobligationreorganizationstandardalsocarriesontocomparetorevisegreatly.Revisetheobligationofempressreorganizationstandardfullbodynowourcountrystateofthenation,tendwithinternationalusualpracticeagaintogether.Sohowpromotethenewstandardsmoothly,andmakeofcontinuouslyperfect,andinthemiddleexertivefunctionthatitshouldhaveintheactualsituation,istheproblemofaccountancy‘stheoriesandtheactualsituationfieldwidespreadconcern.Therefore,atpassthesuggestiontothenewoldobligationreorganizethecontrastofthestandardtheempress,analyzednewmainvarietyofthestandard,andputforwardthesmoothimplementandfurtherlytheperfectobligationreorganizesthestandard.

  Keywords:

newobligationrecombinationrule;change;fairvalue;controlprofit

  一、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发展历程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随时都有可能陷入资金周转不灵的财务困境,以至于出现不能如期履约偿债的风险。

那么,如何帮助这些企业摆脱困境,尽可能地减少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

进行债务重组不失为一个较好的途径。

为了规范债务重组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1995年,财政部决定制定债务重组准则。

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多次修改,1998年6月正式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6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1998年的《债务重组准则》

  1998年发布的《债务重组准则》对于规范企业债务重组行为,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实务操作中却出现了诸多问题。

准则规定,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从而对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于是,发生了很多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粉饰会计报表现象,比较典型的案例之一是阿城钢铁公司。

该公司于1998年底,通过债务重组调减应付款项7800万元,而当年净利润只有4341万元。

鉴于这种情况,财政部于2001年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2001年的《债务重组准则》

  第一次修订,最大的变化是将公允价值计量基础改为账面价值计量基础,而且规定,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债务重组不再对当期损益产生直接影响。

应该说,这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的应用失败。

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背离。

经过这次修订,遏制了利用公允价值和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的现象。

但是,由此又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资本公积,而资本公积可以用来弥补亏损,最终的结果是债务重组利得以较为曲折的形式再度利润化,而且还降低了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显然,出现这个结果,应该是政策制定者们始料不及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日益强烈,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2006年财政部对会计准则进行了重大修订,对其中的债务重组准则也进行了较大调整。

  二、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准则》,新债务重组准则是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和结合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与2001年的债务重组准则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改变了债务重组的内涵

  旧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在这一概念表述当中,对债务重组的界定不是十分明确,无论债务人是否发生财务困难,也无论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只要是修改某项债务条款,都属于债务重组范畴,甚至还包括债务人处于破产清算和改组时的债务重组。

可见,在旧准则中,债务重组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也正是这种概念界定的模糊,给滥用债务重组创造了条件。

  新准则对债务重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在这一概念表述当中,突出强调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进行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也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做出让步”这一实质内容。

这样的界定,使债务重组的范围非常明确,可以有效地遏制债务重组滥用现象。

当然,债务人是否发生了财务困难,需要通过调查了解予以证实。

  重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公允价值是国际会计准则和许多国家会计领域都普遍采用的一种计量属性,它能更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现时价值,为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提供更加相关的会计信息。

早在1998年发布的《债务重组准则》中,我国就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但是,由于当时我国的生产要素市场尚不发达,市场经济尚不完善,公允价值计量技术落后以及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不强等主观和客观原因,使公允价值成为一些不法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

因此在2001年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中,取消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而以账面价值作为核算基础。

这种做法虽然避免了上市公司利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任意操纵利润的现象,但是,也相对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相关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也不断成熟和完善,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适宜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应用的“土壤”。

这次在新债务重组准则以及整个会计准则体系中,重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这是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实质要求,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账务处理发生了变化

  新旧准则对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处理存在很大差异。

除了将计量基础由账面价值基础改成了公允价值基础外不同外,最显着的差异在于损益的形成及确认不同。

  1.债务人的账务处理

  原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资本公积。

债务重组收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债务人以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

  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偿还债务所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第三,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清偿债务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享有的股权份额之间的差额的差额;

  第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付金额的差额。

  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债务重组收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债务人以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

  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偿还债务所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第三,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清偿债务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享有的股权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第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公允价值的的差额。

  此外,由于新债务重组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基础,在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还涉及到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在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清偿债务时,还涉及到债权人享有的股份的面值总额股权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而原债务重组准则采用的是账面价值计量基础,这些差额是不存在的。

债权人的账务处理

  在原债务重组准则中,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除此以外,其他几种重组方式基本上不涉及重组损益,因为收到的非现金资产或资本的入账价值是按照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来确认的,根本不存在差额。

  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

债权人收到的非现金资产或资本的入账价值按照其本身的公允价值计量,而该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一定会存在差额,着个差额对债权人来说是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新旧债务重组准则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差别不大,新准则对个别之处的语言表述进行了调整。

例如,将原准则中债务人应当披露信息的第二条“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改为“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将第四条“或有支出”改为“或有应付金额”,债权人应当披露信息的第四条“或有收益”改为“或有应收金额”。

此外,新准则增加了应该披露的内容,债务人应该披露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有债务转为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债权人应该披露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披露的内容更加详细完整。

  三、顺利实施和进一步完善债务重组准则的建议

  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充分体现了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惯例趋同。

那么如何顺利推行新准则,并使之不断完善,并在实务当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会计理论和实务界普遍关心的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如手:

  合理确定债务重组的对象和范围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当中,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有债务,但是并非所有有债务的企业都可以进行债务重组。

新债务重组准则明确规定,债务重组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其二是债权人做出让步。

那么如何判断债务人是否发生财务困难,达到何种困难程度才符合新准则的要求,债权人应该做出多大的让步为宜等,会计准则并没有给出相应的判断标准,这势必会为实务操作埋下“套用“的隐患。

因此,建议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准则的内容。

可以制定相关的财务指标体系或聘请专家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合理确定债务重组的对象和范围,以最大限度地防范滥用债务重组行为发生。

让真正陷入暂时性财务困难,但经营管理素质好,所处行业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通过债务重组摆脱困境,步入良性循环的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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