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规程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技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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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规程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技能

2020年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技能竞赛规程

一、竞赛名称

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技能

二、竞赛目的

以《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文件精神为指导,全面考查选手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保教活动分析、教师基本功和创新、应变能力等幼儿教师职业素养,促进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整体提升。

三、竞赛内容

重点考察选手对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水平,应用专业理论知识分析保育教育活动的能力,逻辑思维、语言表达、仪态举止等教师基本能力,以及创新能力、应变能力等幼儿教师职业素养。

(一)竞赛任务

1.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解读。

选手根据裁判提问的问题,运用《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文件中的基本要点进行解答。

2.幼儿园教育案例分析。

选手结合幼儿心理学、幼儿教育学等知识,分析幼儿园教育案例,并提出合理教育策略。

(二)竞赛时间

每位选手比赛时间18分钟,其中准备10分钟,现场答辩8分钟。

四、竞赛方式

竞赛为学生个人赛。

每校限报参赛学生4人,每名参赛选手限报一名指导教师。

五、竞赛流程

(一)赛前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学校参赛顺序,每学校选手根据报名时提交的序号确定参赛顺序,不得随意更改。

(二)参赛选手先到准备室抽取案例分析题卷,根据题卷上的案例在准备室现场准备10分钟。

准备室备有铅笔和白纸,选手不得携带手机、纸笔或其他资料进入。

(三)每名选手准备10分钟后,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答辩室,根据裁判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答辩。

答辩时间不得超过8分钟。

(四)比赛全程录像,评分裁判现场打分。

比赛结束后,评分裁判在打分表签字确认后,当场交裁判组密封。

比赛录像保存在移动硬盘备查。

竞赛日程安排:

具体的竞赛日期,由青岛市大赛执委会统一规定。

大赛组委会提前安排选手熟悉场地。

六、竞赛赛卷

赛卷由两部分组成。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解读不提供纸质赛卷,选手不提前准备,由评分裁判现场读题。

题目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文件中的基本要点确定。

幼儿园教育案例分析提供纸质赛卷,选手在准备室准备10分钟后,到答辩室根据裁判提出的问题现场答辩。

正式比赛前,将赛卷随机排序,在赛项监督组监督下,由抽签裁判抽取正式赛卷。

每半天重新抽取一套赛卷,确保比赛结果不受比赛顺序影响。

七、竞赛规则

(一)参赛资格及报名要求

1.参赛选手须为中职学校在籍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五年制学生报名参赛的,二、三年级可参赛,四至五年级不可参赛。

2.参赛选手和指导教师报名获得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换。

如备赛过程中参赛选手因故无法参赛,须由学校主管部门于本赛项开赛7个工作日之前出具书面说明,经大赛执委会办公室核实后予以更换;报到后选手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比赛时,参赛队可进行缺员比赛,须上报大赛执委会备案。

3.已在往届全市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的选手,不再参加本赛项的竞赛。

(二)熟悉场地

1.赛项说明会后,安排各参赛队统一有序地熟悉场地。

2.熟悉场地严格遵守大赛各种制度,严禁拥挤,喧哗,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三)文明参赛要求

1.参赛学校领队要仔细阅读大赛工作手册,组织参赛选手按规定时间、地点集合,凭有效身份证、学籍卡接受检录。

比赛开始后,选手未到,视为自动放弃。

2.参赛选手佩戴标有序号的参赛证参加比赛。

按抽签和报名确定的顺序参加比赛,不得擅自变更、调整。

3.参赛选手应遵守竞赛规则,遵守赛场纪律,服从大赛组委会的指挥和安排。

竞赛期间的每个环节,参赛选手须听从工作人员安排,不得自行离开规定场地,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与任何其他人员讨论问题。

4.比赛期间,参赛选手统一使用赛场提供的工具材料,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摄像工具以及其他即插即用的硬件设备等进入赛场,否则取消选手竞赛资格。

非同组选手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传递信息,如传递纸条,用手势表达信息,用暗语交换信息等。

5.比赛过程中,参赛选手必须严格遵守比赛纪律,并接受裁判员的监督和警示。

如遇问题需举手向裁判员提问,选手之间不得互相询问,否则按作弊处理。

一切与比赛无关的活动均需示意裁判,经裁判允许后方可进行。

6.参赛选手在比赛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本人姓名、学校等信息。

一经发现,取消成绩和比赛资格。

7.完成竞赛任务及交接事宜或竞赛时间结束,应到指定地点,待工作人员宣布竞赛结束,方可离开。

8.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指导、帮助参赛选手,对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除参赛选手成绩。

9.比赛过程中,除参加当场次比赛的选手、裁判员、现场工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外,各学校指导教师和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比赛现场;比赛结束后,参赛人员应根据指令及时退出比赛现场;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者追究责任,并通报批评。

(四)裁判组织分工

在赛项执委会的领导下成立由裁判组、监督组、仲裁组组成的成绩管理组织机构。

具体要求与分工如下:

1.裁判组实行“裁判长负责制”,设裁判长1名,全面负责赛项的裁判管理工作并处理比赛中出现的争议问题。

裁判2名。

裁判组成员根据比赛需要分为抽签裁判、加密裁判、评分裁判、仲裁裁判和监督裁判。

抽签裁判:

负责抽取确定各场次赛卷工作;

加密裁判:

负责对参赛队信息、抽签代码、裁判打分表等进行加密;

评分裁判:

负责对参赛选手的比赛表现按赛项评分标准进行评定。

2.监督组:

对裁判组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对竞赛成绩抽检复核。

3.仲裁组:

负责接受由参赛队领队提出的对裁判结果的申诉,组织复议并及时反馈复议结果。

(五)成绩公布

1.录入。

由承办单位信息员将评分裁判提交的赛项总成绩的最终结果提报给裁判长。

2.审核。

承办单位信息员对成绩数据打印,经赛项评分裁判、监督组、裁判长审核无误后签字。

3.报送。

由承办单位信息员将确认的电子版赛项成绩信息报送赛项执委会和大赛执委会办公室。

4.公布。

由赛项执委会公布比赛成绩。

八、成绩评定

(一)评分标准制定原则:

裁判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各负其责,按照制订的评分细则进行评分。

(二)评分标准

本赛项采用百分制综合确定成绩。

评分标准如下:

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专业知识

熟知国家有关学前教育的政策法规,知识识记准确,理解到位。

30分

专业能力

教育理念正确,能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问题分析到位,解决策略合理。

40分

表达能力

答辩过程中思路顺畅,条理清晰,逻辑严密;语言连贯,普通话标准。

15分

整体形象

衣着整洁得体,举止自然大方,整体形象符合幼儿教师职业特点和要求。

15分

总分

 

100分

九、奖项设定

本赛项设个人一、二、三等奖,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以实际参赛选手总数为基数,比例分别为实际参赛选手总数的10%、20%、30%(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十、赛项安全

赛事安全是技能竞赛顺利开展的先决条件,是赛事筹备和运行工作的核心问题。

确保大赛期间参赛选手、指导教师、裁判员、工作人员等的人身安全。

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一)比赛环境

1.执委会须在赛前组织专人对比赛现场、住宿场所和交通保障进行考察,并对安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赛场的布置、赛场内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承办单位赛前须按照执委会要求排除安全隐患。

2.赛场周围要设立警戒线,要求所有参赛人员必须凭执委会印发的有效证件进入场地,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发生意外事件。

3.承办单位应提供保证应急预案实施的条件。

必须明确制度和预案,并配备急救人员与设施。

4.赛场环境中如存在人员密集、车流与人流交错的区域,除了设置齐全的指示标志外,须增加引导人员,并开辟备用通道。

5.大赛期间,赛项承办院校须在赛场设置医疗医护工作站。

在管理的关键岗位,增加力量,建立安全管理日志。

6.参赛选手、赛项裁判、工作人员严禁携带通讯、摄录设备和未经许可的记录用具进入比赛区域;如确有需要,由赛项承办单位统一配置,统一管理。

(二)生活条件

1.比赛期间由执委会统筹安排参赛选手和指导教师食宿。

承办单位统一安排午餐。

比赛期间安排的住宿地应具有宾馆/住宿经营许可资质。

2.赛项执委会和承办院校须保证比赛期间选手、指导教师、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的交通安全。

3.各赛项的安全管理,除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外,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和人身自由。

(三)参赛队职责

1.各参赛学校须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承诺书,与赛项责任单位一起共同确保参赛期间参赛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2.各参赛单位须加强对参赛人员的安全管理及教育,并与赛场安全管理对接。

(四)应急处理

1.比赛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发现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赛项执委会,同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

赛项执委会应立即启动预案予以解决并向大赛执委会报告。

2.出现安全事故,首先追究赛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赛事工作人员违规的,按照相应的制度追究责任。

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报相关部门按相关政策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处罚措施

1.因参赛选手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2.参赛选手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经赛场工作人员提示、警告无效的,可取消其继续比赛的资格。

3.赛事工作人员违规的,按照相应的制度追究责任。

情节恶劣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竞赛须知

(一)参赛学校须知

1.参赛选手在报名获得审核确认后,原则上不再更换,如筹备过程中,选手因故不能参赛,所在学校主管部门需出具书面说明并按相关规定补充人员并接受审核;竞赛开始后,参赛队不得更换参赛选手,允许选手缺席比赛。

2.参赛学校按照大赛赛程安排,组织选手凭赛项组委会颁发的参赛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比赛及相关活动。

3.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赛场纪律,服从裁判、听从指挥、文明竞赛;持证进入赛场,禁止将通讯工具、自编电子或文字资料带入赛场。

4.比赛过程中,须严格遵守竞赛规则,保证人身安全,并接受裁判员的监督和警示;若因特殊情况导致选手中断或终止比赛,由裁判长视具体情况做出裁决。

(二)指导教师须知

1.指导教师经报名、审核后确定,一经确定不得更换,允许指导教师缺席比赛指导。

2.做好赛前抽签工作,确认比赛出场顺序,协助大赛承办方组织好本单位参赛选手的各项赛事相关事宜。

3.做好本单位参赛选手的业务辅导、心理疏导和思想引导工作,对参赛选手及比赛过程报以平和、包容的心态;共同维护竞赛秩序。

4.自觉遵守竞赛规则,尊重和支持裁判工作,不随意进入比赛现场及其他禁止入内的区域,确保比赛进程的公平、公正、顺畅、高效。

5.各参赛学校要坚决执行比赛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参赛人员的管理,做好赛前准备工作,督促选手带好证件和要求自带材料等。

6.当本单位参赛选手对比赛进程中出现异常或疑问,应及时了解情况,客观做出判断,并做好选手的安抚工作,经内部进行协商,认为有必要时可在规定时限内向赛项裁判组反映情况或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7.参赛选手因申诉或对处理意见不服而停止比赛,以弃权处理。

8.指导教师应认真研究和掌握本赛项比赛的规则和赛场要求,指导选手做好赛前技术准备和应赛准备。

9.指导教师应在赛后做好技术总结和工作总结。

(三)参赛选手须知

1.严格遵守竞赛规则、竞赛纪律,尊重裁判和赛场工作人员,自觉维护赛场秩序。

2..进入赛场前须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交赛场相关人员妥善保管。

3.严格遵守竞赛时间规定,准时抵达检录区,在开赛15分钟后不准入场,开赛后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赛场。

4.竞赛完成后必须按裁判要求迅速离开赛场,不得在赛场内滞留。

5.竞赛结束时间到,应立即停止一切竞赛内容操作,不得拖延竞赛时间。

(四)工作人员须知

1.检查选手证件,选手凭有效证件,按时参加检录和竞赛,如不能按时参赛以自动弃权处理。

2.严格时间管理,选手在开赛信号发出后才能进行技能竞赛,竞赛过程中,选手休息、饮水或去洗手间等所用时间,一律计算在比赛时间内,饮用水由赛场统一准备,认真做好服务工作。

3.不允许选手将通讯工具带入赛场,如私自带入者,一经发现取消其竞赛资格。

在岗裁判通讯工具须统一保管,执裁期间严禁与外界联系,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裁判资格。

4.选手提问,经允许后,可以提问不清楚的问题,裁判人员须正面回答。

5.赛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吸烟,负责各自赛位的裁判员和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其它赛位。

6.如果选手提前结束竞赛,应向裁判员示意,竞赛终止时间由裁判员记录在案。

7.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统一佩戴由大赛组委会签发的相应证件,仪表整洁,语言举止文明礼貌,接受仲裁组成员和参赛人员的监督。

赛场除现场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赛场。

8.新闻媒体等进入赛场必须经过赛项执委会允许,并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不能影响竞赛进行。

9.各参赛队的领队、指导教师以及其他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赛场;经允许进入赛场的人员,应遵从赛场相关工作人员安排,同时遵守赛场规定和维护赛场秩序,若违反有关规定或影响选手竞赛的,工作人员有权将其请出,并给予通报批评。

10.服从赛项执委会的领导,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切实做到严格认真,公正准确,文明执裁。

11.必须参加大赛组委会的赛前培训。

12.竞赛期间,保守竞赛秘密,不得向各学校领队、指导教师及选手泄露、暗示大赛秘密。

13.严格遵守比赛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

14.严格执行竞赛纪律,除应向参赛选手宣读的竞赛须知外,不得向参赛选手暗示解答与竞赛有关的问题,更不得向选手进行指导或提供方便。

15.监督选手遵守竞赛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不得无故干扰选手比赛。

正确处理竞赛中出现的问题。

16.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赛场纪律,文明执裁,如实填写赛场记录。

(五)敬请参赛学校、指导教师、参赛选手、工作人员等应注意以下竞赛违纪处理规定:

1.发现参赛选手不符合报名规定条件的、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报经大赛组委会核实批准后,一律取消该选手参赛资格,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通报批评。

2.参赛选手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其比赛相应项成绩计为零分:

(1)比赛期间违规透漏选手或其单位任何信息者。

(2)在比赛现场内与他人交头接耳,或有偷看、暗示等作弊行为者。

(3)比赛期间使用通讯工具与他人联系者。

(4)裁判根据大赛要求宣布比赛结束后,仍强行作答者。

(5)不服从裁判员的裁决,扰乱竞赛秩序,影响比赛进程,情节恶劣者。

(6)其他违反比赛规则不听劝告者。

3.各学校非参赛人员若违反大赛纪律,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4.对违反大赛纪律的裁判员、工作人员,由裁判长报经组委会核实批准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其裁判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5.非大赛工作人员和参赛选手一律不得超越赛场指定的安全范围,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者,追究其责任,并对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十二、申诉和仲裁

本赛项在比赛过程中若出现有失公正或有关人员违规等现象,参赛队领队可在比赛结束后1小时之内向仲裁组提出书面申诉。

书面申诉应对申诉事件的现象、发生时间、涉及人员、申诉依据等进行充分、实事求是的叙述,并由领队亲笔签名。

非书面申诉不予受理,申诉方也可随时提出放弃申诉。

赛项仲裁工作组在接到申诉报告后的1小时内组织复议,并及时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方,仲裁组结果为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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