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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的安全保障

宋以后,京师所设小学馆和武学堂中的教师称谓皆称之为“教谕”。

至元明清之县学一律循之不变。

明朝入选翰林院的进士之师称“教习”。

到清末,学堂兴起,各科教师仍沿用“教习”一称。

其实“教谕”在明清时还有学官一意,即主管县一级的教育生员。

而相应府和州掌管教育生员者则谓“教授”和“学正”。

“教授”“学正”和“教谕”的副手一律称“训导”。

于民间,特别是汉代以后,对于在“校”或“学”中传授经学者也称为“经师”。

在一些特定的讲学场合,比如书院、皇室,也称教师为“院长、西席、讲席”等。

作业场所是指作业者的生产岗位和作业环境。

作业场所与作业安全有密切的关系。

“师”之概念,大体是从先秦时期的“师长、师傅、先生”而来。

其中“师傅”更早则意指春秋时国君的老师。

《说文解字》中有注曰:

“师教人以道者之称也”。

“师”之含义,现在泛指从事教育工作或是传授知识技术也或是某方面有特长值得学习者。

“老师”的原意并非由“老”而形容“师”。

“老”在旧语义中也是一种尊称,隐喻年长且学识渊博者。

“老”“师”连用最初见于《史记》,有“荀卿最为老师”之说法。

慢慢“老师”之说也不再有年龄的限制,老少皆可适用。

只是司马迁笔下的“老师”当然不是今日意义上的“教师”,其只是“老”和“师”的复合构词,所表达的含义多指对知识渊博者的一种尊称,虽能从其身上学以“道”,但其不一定是知识的传播者。

今天看来,“教师”的必要条件不光是拥有知识,更重于传播知识。

从目前我国矿山的开采现状来看除要少数为露天开采外,绝大多数为井下开采。

其作业场所狭窄、光照差、噪音大、空气潮湿、不新鲜、排出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困难等,使矿井经常处于水、火、瓦斯、顶板、等自然灾害的威胁之中。

在这样的作业岗位和作业环境中,人的健康会受到损害,机械设备的可靠性和寿命将受到影响,容易发生人身和机械事故,如果再加上其它特殊情况,如盲目开采、乱采乱挖、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章作业、技术措施不合理、管理不科学、不严密等,就可能发生恶性事故,不仅会中断生产,而且会使矿井和人员受到严重损害。

因此,《矿山安全法》对作业场所的安全保障作了规定。

死记硬背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式,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

但随着素质教育的开展,死记硬背被作为一种僵化的、阻碍学生能力发展的教学方式,渐渐为人们所摒弃;而另一方面,老师们又为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煞费苦心。

其实,只要应用得当,“死记硬背”与提高学生素质并不矛盾。

相反,它恰是提高学生语文水平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一、矿柱、岩柱对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矿山安全法》第14条规定: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这是保护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矿山开采所留设的安全矿柱、岩柱,根据其用途可分为地面建筑物矿(岩)柱、开拓矿(岩)柱、采区矿(岩)柱。

(一)保护地面建筑物及井筒的矿(岩)柱

地面建筑物及主要井巷,在矿山开采时,需留设安全矿(岩)柱,目的是防止发生大量劳动者的伤亡事故以及遭受严重的破坏。

地面建筑物根据其用途可确定为不同的保护级别。

1.属于I级保护级别的有:

立井井筒、井架、提升设备、蹁大于20米的桥梁的桥台、大河的河订、水库、附有泄水设备的堤堰、11万伏及以上的高压输电线路、洗煤厂、变电所、特别重要的民用建筑物、大的具有全国意义的或精巧的建筑物、5层以上的公用房屋及住宅等。

2.属于II级保护级别的有:

没有机械提升设备的辅助通风井筒、斜井井筒、铁路干线的路基、跨度小于20米的桥梁的桥台、地方性的地下瓦斯通道、地区的主要管道以及为矿山服务的一些工厂和建筑设施、3~4层的砖砌住房和公用房屋、医院和(和均不论是几层的建筑)。

3.属于III保护级别的有:

最主要的水道建设、天然的水池、人造的水池、河床、经常流水的山谷、斜井的通风井筒、辅助井筒、公用的地方铁路、架空索道的转变支架及站台、矿用机车的车库、矿山中型机械厂、1~2层的房屋(医院和学校不在此限)。

(二)地面建筑物留设安全矿柱的规定

在矿区内的地面建筑物和主要井巷等,应按保护级别、建筑物的结构、岩层层次及岩层移动的特性而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

目前大部分矿区主要是采取留设安全矿柱的方法。

1.计算安全矿柱的尺寸时,由于一些参数和数值在确定及测量时不够精确,为了避免误差,因此,在计算受保护面积时,应在受保护对象的外侧加一围护带,围护带的宽度依保护级别而定。

对于1级保护级别的地面建筑物及主要井巷,围护带的宽度为15米;II级保护级别的建筑物,围护带的宽度为10米;III级保护级别的建筑物,围护带的宽度为5米。

2.为保护主要倾斜巷道(斜井、下山等),如开有主要倾斜巷道的矿层,到下部各层间的垂直安全距离均小于安全深度时,其下部各层均需留设安全矿柱。

3.立井井筒和工业场地上的建筑物,应按下列要示主留设安全矿柱。

如果井筒深度及工业场地下的煤层赋存深度小于安全深度则不论煤层为缓倾斜、倾斜及急倾斜煤层,立井井筒和工业场地上的建筑物只留设一个总的安全矿柱。

如果井筒深度及地面建筑物下煤层的赋存深度大于采掘安全深度时,此时则不分缓倾斜、倾斜及急倾斜煤层,均应留设井筒安全矿柱,而对工业场地上井筒附近的建筑物,按其使用意义在安全深度水平以下可不留设安全矿柱。

4.在地形比较得意、无滑坡和陡壁的地区,当缓倾斜和倾斜的薄及中厚煤层,单层采深与采厚的比值大于40,厚煤层分层采深与采厚的比值大于60,对工业企业铁路线路可不留设矿柱,采用长壁陷落法进行开采。

当薄及中厚煤层单层采深与采厚的比值大于60,厚煤层分层采深与采厚的比值大于80时,对路网III级的铁路线路可不留设矿柱,彩长壁陷落法进行开采。

(三)地面建筑物下开采的安全规定

1.矿井在建筑物下、铁路或水体下开采时,必须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的移动与变形,查明冒落带和导水裂隙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变化等情况,取得实际资料,作为本地区建筑物下、铁路下和水体下开采的科学依据。

2.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或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并按照建筑物、铁路或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编制专门的开采设计。

一般建筑物下的开采设计,必须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省(区)的矿山主管部门备案。

重要建筑物下、铁路下或水体下的开采设计,必须报省(区)矿山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待业主管部门备案。

3.试采前必须完成建筑、铁路或水体工程的技术情况调查,收集地质、水文地质资料,设置观测点以及完成建筑物、铁路或水体工程的加固等工作。

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开采受到影响的建筑物、铁路或水体工程,都必须及时维修,保证安全。

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报原批准部门审查。

(四)井下境界和巷道矿(岩)柱

矿山开采所留设的井下境界和巷道矿(岩)柱,其目的是防水、防火、防漏风和防止瓦斯泄出等,这与作业场所的安全有直接的联系。

在矿井开拓设计中留设的煤柱及尺寸主要有:

1.境界煤柱,对于井田的勘探境界和可采境界,可以不留煤柱;在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设隔离煤柱,参考尺寸为两井田之间各留20米;如果两井田是以不含承压水的断层做为境界时,断层两侧也必须留有隔离煤柱,参考尺寸为30米。

对于新建矿井和被淹矿井间的隔离煤柱,可根据防水要求参照计算确定;对于火成岩体边办线的煤柱,可参照变质范围确定;对于丘陵山地、覆盖层不含水的露头线的煤柱,其垂深不大于20米;对于露天坑底,苦露天寿命小于矿井寿命,其隔离煤柱按冒落带高度确定,若露天寿命大于矿井寿命,其隔离煤柱可留0~10米。

2.主要巷道的煤柱,对于煤层大巷,其上下两侧各留20~50米的煤柱;两条煤层大巷之间,留设30~80米宽的煤柱沿煤层开掘的回风大巷两侧各留20~30米的煤柱;两条开掘在煤层中的两条回风大巷之间,应留有20~40米宽的煤柱。

3.采区煤柱。

对于薄及中厚煤层,两采区之间应留有10米宽的煤柱;采区上(下)山巷道的一侧应留20米宽的煤柱,采区上(下)山两条巷道之间,应留20~25米宽的隔离煤柱;对于分阶段巷道之间应留有8~15米的煤柱。

对于厚煤层,两采区之间应留有10米宽的边界煤柱;采区上(下)山巷道的一侧应留有30~40米宙的煤柱,采区上(下)山巷道之间应留有20~25米宽的煤柱;对于急倾斜煤层的上、下小阶段之间,应留有3~5米宽的煤柱。

此外,无论是薄及中厚煤层还是厚煤层,当采区内有落差大且含水的断层时,断层一侧留30~`50米的煤柱;落差较大时,断层一侧留10~15米宽的煤柱;对于采区内的小断层,通常不留煤柱。

(五)对于井下境界和巷道矿柱的保护规定

1.严禁本矿或小矿开采或复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风化带防隔水煤柱内,不准开掘硐室或巷道。

2.留设的隔离煤柱,需要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报省(区)××局(厅、公司)批准。

矿务局应对各矿井的隔离煤柱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本矿或小矿开采矿井留设的隔离煤柱和其它各种煤柱。

3.开采有自燃倾向的急倾斜煤层用陷落法管理顶板的矿井,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煤柱的高度应和整个阶段的高度相等。

留在主石站上方的煤柱,禁止采掘,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燃发火措施。

对于井下规定留设的安全矿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加强保护,否则,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某矿区相邻几个故井井田边界煤柱在开采时遭到破坏,当一个矿井井下发生水灾时,造成相邻几个矿井全部被淹的严重事故。

大同矿务局某矿在1083年,11#层火区虽被密闭,但由于盘区煤柱没按规定设置,致使火区的火灾气体突然涌出,烟雾进入12#层的掘进巷道,造成5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火灾事故。

目前,一些地区由于矿产资源管理混乱,国营大矿周围的小矿盲目开采,乱采滥挖,有的开采大矿上方的防水矿柱,有的开采大矿的边界矿柱,甚至出现大矿和小窑相通的情况,给大矿的安全生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并在有些地区如江西、甘肃等地,已发生了多起水灾、火灾、瓦斯爆炸等事故。

二、作业环境的安全保障

《矿山安全法》第17条规定: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这是作业场所中人员安全的重要保障。

由于在矿井生产过程中,从煤(岩)内释放出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矿物质氧化及人员的呼吸、作业地点所产生的粉尘等,使井下空气成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氧含量减少,另一方面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的浓度增加,这不仅对作业人员的健康不利,而且有的还会发生中毒和爆炸,给矿井生产和人员造成更大的危害。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这些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观测和控制,保证作业场所有一个安全的环境。

(一)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和危害

1.作业场所中有毒有害气体主要有:

瓦斯(主要成分为CH4)、二氧化碳(CO2)、硫化氢(H2S)、一氧化碳(CO)、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氨(NH3)等。

有毒有害气体的性质主要是:

(1)臭和味。

有臭的气体有3种,即NH3(剧臭),SO2(强烈硫磺臭),H2S(坏鸡蛋臭);有味的气体有3种,即SO2(酸味),H2S(微甜),CO2(微酸)。

必要时,可以根据这种性质来察觉这些气体的存在,但它们的浓度大小须用仪表来观测。

(2)比生。

比空气重的气体有4种,即SO2、NO2、CO2、H2S;比空气轻的气体有5种,即H2、CH4、NH4、CO,N2。

观测气体浓度时须注意气体的比重,即须靠近底板来观测比空气重的气体,靠近顶板来观测比空气轻的气体。

(3)溶水性。

能溶于水的气体有5种,即SO2、H2S、CO2、NO2、NH4。

这种性质告诉我们,爆破时,喷水雾可以溶解爆破产生的CO2和NO2气体。

(4)爆炸性。

在爆炸界限内爆炸的气体有CH4、H2S、CO、H2。

2.有毒有害气体对人体的危害

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气体有5种,按毒性强调弱顺序有:

NO2是最毒的气体,它能强烈地刺激眼睛和呼吸系统,它和呼吸道上的水分能化合成硝酸,使肺肿致命。

初中毒时不易发觉,数小时后才有中毒征兆。

SO2能较强眼睛和呼吸系统,危害程度和NO2相同。

H2S能刺激眼睛和呼吸系统,并能使人体血液中毒致命。

CO能驱逐人体血液中的O2,使血液缺氧致命。

NH4能刺激眼睛、皮肤和呼吸系统。

其它气体如CH4、CO2、H2和N2等,虽然无毒性,但它们的浓度较大,导致氧的浓度降到12%以下时,能使人窒息而死。

3.粉尘。

粉尘的种类依不同矿山而有所不同,但其危害表现在空气中的粉尘浓度超过一定的限量时,人们呼吸了这种含尘空气,经过一段时间,就会得尘肺病。

此外,有些粉尘能使人得皮肤病,有些粉尘还有爆炸性等。

(二)作业场所中有毒有害物质容许含量的规定

1.作业场所中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请见下表

井下有人工作地点和人行道的空气中的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下表要求:

请见下表

3.煤矿井下不同地点不同瓦斯浓度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矿井总回风道或一翼回风道中瓦斯浓度超过0.75%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报告矿务避总工程师。

(2)采区回风道、采掘工作面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都必须停止工作,护出人员,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3)综合机械化、水采、煤层厚度小于0.8米的保护层的因采工作面经抽放瓦斯和增加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到1%以下时,经矿务局局长批准,瓦斯浓度最高不得超过1.5%。

(4)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用电站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内,在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中,局部集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保同,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启动机器。

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

综合机械化的采掘工作在,应在采煤机和掘进机上,安设机载式断电仪。

当其附近瓦斯浓度达到1%时报警达到1.5%时切断采煤机和掘进机的电源。

4.煤矿井下不同地点不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矿井总回风道或一翼回风道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报告矿务局总工程师。

(2)采区回风道、采掘工作面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了措施,进行处理。

(3)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地一氧化碳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三)作业场所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

1·煤矿井下对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测规定:

每一矿井必须建立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测制度。

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的检测次数:

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两次;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工斜面,都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并安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每班至少两次;有煤(岩)和二氧化碳突出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工作面,都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检查及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每班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废瓦斯检查班报手岫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的工作人员。

瓦斯超过本有关条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通风部门的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进处理。

每班还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

对重大通风、瓦斯等问题,通风部门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制订措施,报太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还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2.矿山企业对作业地点有毒有害粉尘等物质的检测规定:

(1)粉尘作业地点,井下测点每月应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2)三硝基甲苯(生产车间)作业点,每月测定1次;

(3)铅、笨、汞及其它有毒物质,每季度测定1次,达到卫生标准的可半年测定1次;

(4)生产性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半年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测定1次;

(5)噪声、放射线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每年至少测定1次。

(四)井下空气含氧量的检测

1.井下空气含氧量的最低允许浓度。

矿井井下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氧的含量不得低于20%。

2.井下空气含氧量的检测。

矿井井下空气成分与地面空气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氧含量的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的增多,因此,井下空气应定期取样化验,测定各成分的含量,取样地点和次数由矿井通风部门确定。

当通过检测发现空气成分中含氧量达不到最低允许浓度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同时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四节矿山事故隐患的预防措施

《矿山安全法》第18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冒项、片帮、边坡滑落、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矿井火灾、水害、爆破等危害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和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持等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第19条又规定,矿山企业对使用的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就在于避免或减少这些危害所导致的事故,这是发展采矿工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炎主“,防事故于未然的具体体现。

这对于实现矿山安全生产是最积极、最主动、最有意义、最具实效的工作。

第18条所以要求必须做到,是因为这些都是矿山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安全寓于生产之中,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

作为一个矿山企业不采取这些措施,也就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如果仍进行生产,就必然要发生事故。

由此看来,这些的措施是对矿山企业最基本的要求。

第19条所以要求应当做到,是因为这些措施一般很少会殃及矿山自射生产及作业人员的安全,同时有的机械、设备诸如在噪声、振动等方面的预防措施本射就无法乇底解决,但是由此以往,这对外延造成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因此,预防这些危害的措施应当纳入矿山企业生产管理的系统之中,即在政党情况下的应这样做。

总之,这里的“必须“和“应当”,从法律用语方面均为下面要求,但使用时又有其根本的区别。

尤其针对我国的经济状误解及其采矿业技术装备条件而言,一时还不能全部做到,但从长远的角度出发,无论是其内涵的要求,还是外延的要求,必须作业一个统一的整体,均要作为开办、经营矿山企业的系统要求和必备条件。

下面主要介绍几种预防事故的一般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

一、冒顶片帮事故的预防

冒顶片帮事故对矿井安全生产危害极大,其事故发生率最高。

从我国井工矿山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来看,冒顶片帮事故一直是各类事故的首位。

以煤矿为例,每年因冒顶片帮事故所造成的死亡人数约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40%,由此可见,防止这类事故的发生是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点。

冒顶奋不顾身依其冒顶范围和伤亡人数一般分为大冒顶和局部冒顶。

这里所讲的大冒顶通常发生在属沉积岩层矿种开采的工作面或采场,这种冒顶有推垮型、压垮型、冲击推垮型等特点。

局部冒顶主要表现有漏垮型和推垮型。

漏垮型冒顶多发生在顶板比较破碎的工作面或采场,推垮型冒顶多发生在沉积岩层、易离层的工作面或采场,如国有大同煤矿、北京煤矿、湖北荆襄磷矿等都为冒顶易发生区域。

然而不管属于哪种类型,其冒顶都不过是一个过程。

都有其发生发展的阶段骨其规律性。

因此,冒顶事故是有预兆的,更是可以防治的。

(一)防止在冒顶的措施

1.加强矿井生产的地质工作。

必须弄清每个采区、每个工作面或采场的顶底板岩性,煤(矿石)的物理化学性质,地质构造、节理裂隙和水文地质等情况,为开采设计及作业规程的编制提供可靠依据。

2.认真编制开采设计和作业规程。

不合理的开采哺育会形成两面或三面采空,造成顶板压力高度集中;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确定合理的支护方式、顶板的管理方法,特别是顶板来压时的特殊支护措施,人工假顶材料和规格及铺设方法、工作面(采场)初采和收尾时的安全措施等。

3.开展矿压观测,掌握顶板活动和来压规律。

4.加强工作面顶板的支护管理,尤其注意在工作面(采场)过断层、老巷时要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

(二)防止局部冒顶的措施

1.支架形式要和顶板岩性和煤(矿脉)条件相适应。

2.采矿后要及时支护、顶板破碎时还要进行超前支护。

3.壁式开采的工作面上、下出口要有特种支架。

4.防止放炮崩倒棚子,炮眼布置要合理,装药量要适当,支柱打得要牢固、有劲,不要支在浮矸上。

5.做好加柱放顶工作。

回柱工必须用长把工具并按作业规程规定依次回柱。

采空区支柱要回收干净,,特别是回最后几根支柱时,顶板容易突然冒落,应先打临时支柱后再回柱。

6.坚持采掘工作面(采场)正规循环作业和严格遵守必要的规章制度。

除此之外,预防是睦顶片帮事故还应该从选择合理的采矿方法入手,并坚持良好的交接班及敲帮部顶等管理制度。

因为顶板管理的措施虽然已在采区场设计和作业规程中得到体现,但由于采矿工作在不断地进行,工作面(采场)在不断地移动,条件在断地变化,所以必须十分重视日常的顶板管理,要说到做到。

目前,国内外一些大型矿山已采用许多新的预防冒顶片帮的技术措施,如冒顶片帮的监测和报警仪、破碎岩石的化学加固、冒落空洞的充填、对坚硬顶板的强制放顶、注水软化等等。

同时,顶板管理往往与采后地表塌陷和闭坑后的影响联系在一起系统考虑,如采后回填、条带式开采等,或者避免地表塌陷,或者控制采后地表的均匀下沉,以不破坏地表建筑物、构筑物为原则,在实践中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瓦斯爆炸的预防

瓦斯是矿井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总称,其主要成分是沼气(甲烷)。

防止沼气爆炸的措施很多,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即防止沼气积聚、防止沼气引燃、防止沼气爆炸事故的扩大。

(一)防止沼气积聚的措施

1.加强通风。

矿井通风是防止沼气积聚的基本措施,有效、稳定、连续的通风是冲淡和排除井下沼气的可靠保证。

因此,从矿井主要扇风机的选用、安装、风量的分配、通风设施的完好到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和完整性,均要满足风持贩要求;辅助通风设施要与整个通风系统匹配,保证政党运转;同时对采空区、盲巷等不用的巷道应及时封闭。

2.加强监测、检测工作。

严格检查井下沼气浓度及通风状况,这是抑制沼气爆炸事故的前提。

3.及时处理积聚沼气。

每一矿井必须从采掘工作、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沼气积聚,一旦积聚必须及时处理。

(二)防止沼气引燃的措施

1.加强明火管理。

严禁携带烟草和明火有具下井;井下禁用电炉,禁止拆开矿灯;井口及扇风机房周围20M内禁止使用明火。

2.加强放炮管理。

在有沼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进行采掘作业,必须使用规定的爆破器材。

放炮工作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并严格招待放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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