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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方案

XX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全省、全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入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党政同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类治理、控新治旧、司法保障”的原则,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市深入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2016年,全面完成违法建设摸底排查和认定工作,新增违法建设得到有效遏制,按计划拆除存量违法建设;2017年,完成60%以上违法建设治理任务;2019年__月底,全面完成我市既有违法建设治理任务。

通过治理,促进城乡面貌显著改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居民生活环境更加安全、方便、舒适。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治理范围。

___市___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道路、管道等建设工程(简称违法建设)。

(二)治理重点。

(1)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进行建设的。

(2)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3)擅自填堵、蓬盖河道及沿河进行建设的。

(4)城乡结合部、公路铁路沿线、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的违法建设。

(5)居民楼院内擅自侵占公共场地、公共部位的各类私搭乱建、乱圈乱占。

(6)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占路亭体、市政设施、交通标识、集装箱及成品箱体等。

(7)堵塞消防通道、占压市政管线、破坏房屋结构、使用易燃材料建设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

(8)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

各区市、XX红岛经济区(以下简称各区市)在抓好以上治理重点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确定各自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并依法治理。

三、职责分工

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违办)负责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对全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调度、监督考核。

各区市是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完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指挥协调机制,统筹组织、调度、推进辖区内的治理工作。

各街道(镇)要发挥主力作用,组织开展辖区内违法建设摸底排查及防控、查处、拆除等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需按法定程序查处的违法建设,依法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履行强制执行程序。

规划部门负责配合执法部门认定疑难违法建设,对符合条件可补办手续保留使用的,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涉及的违法占地行为;对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及违法改建、扩建及恢复性建设的房屋,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抵押等交易手续;对改变住宅房屋结构的违法装修改造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各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督导物业企业做好违法建设的发现、制止及报告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未经施工许可进行建筑施工的行为,以及改变非住宅房屋结构的违法装修改造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部队自行对其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清理处置。

海洋渔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本市管辖海域内(含管辖的海岸带区域)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破坏海洋环境等违法建设及违法涉海工程项目。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依法受理、办理涉及违法建设治理的案件。

公安机关负责打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和暴力抗法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负责受理违纪违规线索,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组织处理。

财政部门负责将治理违法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治理措施

(一)合力检查违法建设

1.对新增违法建设加强监管防控。

各区市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将城管执法力量下沉至街道(镇),日常工作以街道(镇)管理为主。

街道(镇)要充分发挥社区(村)、城管中队、国土所等站所和物业公司作用,加强对物业公司、社区(村)“两委”、网格员的管理考核,严格落实治理违法建设检查责任,明确划分违法建设防控责任区,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定标准管理。

加大区域执法巡查力度和密度,及时发现、查处、拆除各类违法建设。

2.对存量违法建设开展摸底排查。

各区市、街道(镇)采取集中摸排的方式,全面摸清存量违法建设,建立工作台账。

3.拓宽群众参与渠道。

各区市要通过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立市民信箱等方式,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处置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高效发现处置违法建设。

对市__________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交办的违法建设问题,各区市要及时处置。

(2)分类治理违法建设

对新增违法建设实行即查即拆,以“零容忍”态度第一时间完成拆除,坚决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实现“严打击、停增长”。

对存量违法建设实行依法分类处置:

(1)将拆违与改造旧住宅区、改造旧厂区、改造城中村充分结合,以改造带动拆违,以拆违促进改造。

对已纳入近期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旧厂区、城中村内和城乡结合部的各类违法建设,根据改造计划,分期分类予以拆除。

(2)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且符合规划的违法建设,可责令其补办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3)对因拆除可能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罚款等处罚。

(4)对经民政部门、街道(镇)等认定的生活困难群众用于维持生计的违法建设,按照维护社会稳定、尊重事实的原则,统筹考虑,妥善处理。

(5)对中央、省驻青单位和驻青部队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由各单位按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区市要督促上述单位完成拆除工作。

(6)对堵塞消防通道、占压市政管线、破坏房屋结构、使用易燃材料建设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建设,先行拆除清理。

(7)对其他存量违法建设按计划拆除。

(三)有序拆除违法建设

1.自行拆除。

对确定拆除的违法建设,告知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拆除后由各区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

2.集中拆除。

对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张贴治理通告,集中统一拆除。

治理过程中,坚持告知、教育、拆除“三步走”,稳妥有序推进。

3.强制拆除。

对需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各区市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5、工作步骤

全市违法建设集中治理工作从2016年___月开始,至2019年__月结束,分__个阶段推进。

集中治理工作结束后,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纳入长效监管。

(一)动员部署,摸清底数(2016年11-___月)

各区市要科学制定方案,进行动员部署,组织集中摸排。

以街道(镇)为单位、以社区为网格逐一排查,填写摸排表,全面摸清底数,建立工作台账,统筹制定计划,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在集中摸排过程中,执法部门视情启动调查、立案等行政执法程序。

集中摸排和依法治理同步推进,区分轻重缓急,实施分类处置。

治理计划、分类数据和摸排台账要于2016年___月底前报送市治违办。

(二)落实措施,全面推进(2017年__月-2018年12月)

根据治理计划,细化工作安排,实施分类处置,全面迅速推进治理工作。

按照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对顶风突击建设的违法建设先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先拆、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建设先拆的原则,坚持自拆、助拆与强拆相结合,拆除与改造相结合,做到拆除一片、清理一片、美化一片、巩固一片。

违法建设治理方案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提前公示,加强沟通协调,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减少治理工作阻力。

要依法和谐、安全有序推进违法建设治理,遇到重大问题及时研究,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对违法建设当事人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按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

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要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执法、司法支持与协助,做好执法保障和司法衔接工作。

各区市可根据辖区实际,制定鼓励拆除违法建设办法,加快推进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市治违办要制定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步骤,建立工作模型,指导各区市有序开展治理工作。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统筹调度治理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各区市经验做法,适时召开现场观摩会,推进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巩固提升,总结验收(2019年1-__月)

各区市要适时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回头看”,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加强整改,巩固治理成果。

市治违办要根据治理要求、内容、标准等,制定全市违法建设治理验收方案,组织验收并通报验收结果。

6、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各区市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治理标准、完成时限,做到领导机构实、责任分解实、督导检查实,确保治理计划不落空。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

(二)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区市、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违法建设治理宣传方案,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开辟专栏、专题,制作宣传片、宣传册,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报道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推进情况,鼓励引导全社会关注、参与、监督治理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要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通过现场会、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3)加强督查考核,严肃执纪问责。

市治违办要会同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法建设治理进行监督。

市治违办要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年终考核制度,公布考核结果并与领导干部考核奖惩挂钩。

对治理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的单位及个人,采取约谈、通报、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执纪问责。

(四)巩固治理成果,构建长效机制。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总结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验做法,完善治违工作体系,健全联动管控机制,建立拆违工作模型,形成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导则、标准、规范、制度等,不断巩固治违工作成果。

同时,要加快推进立法工作,制定违法建设治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固化制度措施,构建违法建设治理长效机制。

附件:

XX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

XX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有效控制新增违法建设,加大对存量违法建设的拆除力度,确保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市及所辖街道(镇)、市直有关部门依法治理违法建设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市治违办具体负责全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考核以街道(镇)为基本单位,按月实施,以扣分方式进行,基准分为___分。

当月扣分超过___分的,超出部分计入下一个月,以此类推。

季度、年度考核得分为该季度、该年度每月考核得分的平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为防控新增违法建设、拆除存量违法建设、建立违法建设治理机制和报送治理相关资料情况等。

第六条防控新增违法建设情况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一)各街道(镇)按照要求建立查违网格责任制,新增违法建设应当最晚于违法建设开工后__日内发现并登记,同时按照新增违法建设即查即拆的要求予以处置,拆除后__日内报送区(市)治违办。

未及时发现的,每处扣__分;发现后未及时拆除、新增违法建设仍继续建设或拆除后未按规定报告的,每处扣__分。

(二)新增违法建设实际建设面积在___平方米以上、不足___平方米的,按前项规定标准的2倍扣分;___平方米以上、不足___平方米的,按前项规定标准的3倍扣分;___平方米以上的,按前项规定标准的4倍扣分。

第七条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存量违法建设,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应当拆除而未按照计划拆除或未按照法定时限拆除的,每处扣___分。

第八条拆除违法建设期限跨月的,计入下一个月考核。

对当月应拆未拆的违法建设,累计到以后月份逐月考核扣分,直至拆除止。

第九条各区市在本办法施行后___日内将本办法施行前开工但尚未完工的违法建设报送市治违办备案并停止违法建设的,可不予扣分。

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备案或未停工的,按新增违法建设进行考核。

第十条对需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在拆除的同时,应当依法对违法当事人实施罚款处罚,未处罚的,每处扣__分。

第十一条各街道(镇)应当制定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建立新增违法建设管控台账和存量违法建设摸排、拆除台账,并适时更新,进行动态管理。

未及时建立台账的,扣___分;未在台账中及时更新违法建设相关情况的,每处扣__分。

第十二条各区市应当定期报送拆除计划、完成情况、工作总结、信息;对市治违办提出的工作要求,应当按照时限办理落实;对转办的违法建设问题,应当尽快依法依规处置并回复情况。

未按时办理回复、报送有关情况的,每件扣__分。

第十三条违法建设治理应当依法依规、安全稳妥推进,对因违法建设拆除、防控和治理工作不到位,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有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每件扣___分。

第十四条对组织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明显、亮点突出的,每处视情加1-__分。

第十五条考核情况每月一调度,每季度一通报,年终进行总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对治理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领导干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2016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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