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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时间记忆汇总

裁定、决定复议对象

复议机关

期限

相关法律条文

回避申请的决定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

当事人:

申请提出3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人民法院:

3日内作出决定

对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不予准许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

当事人:

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提出

《民诉证据规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人民法院:

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诉意见》第一百一十条:

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

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拘留、罚款的决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民诉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一)举证期限届满前

  

  1.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并经法院许可。

  

  3.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可)。

  

  4.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5.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6.向法院申请鉴定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二)法庭辩论终结前

  

  1.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在一审中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4.在二审程序中,法庭辩论终结前可提出反诉,但法院只能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答辩期间

  

  1.管辖权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法院对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

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四)判决宣告前

  

  1.一审程序中,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可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不准撤诉。

  

  2.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由二审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不予准许的情形:

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司法考试民法18种时间记忆汇总

1、法院指定监护:

被指定人接到通知不服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宣告失踪:

  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公告期3个月;

  宣告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③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意外,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0,公告期①②为1年,

  ④为3个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撤销期间1年,《民通意见73》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合同法55》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4、“狭义无权代理”、“限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相对人的催告权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答复,视为否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通知”。

  5、诉讼时效: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

  ②1年四种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毁损或被丢失的。

  ③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

  ④4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6、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7、留置权人指定的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无约定。

  8、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该请求权消灭。

  9、遗失物的公告期6个月。

  10、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期间1年(登记之日,恢复自由之日)。

  11、继承权诉讼时效2年,自有人否认他的继承权之日起,最长保护期20年自继承开始之日。

  12、所有人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

  13、保证期间6个月、2年。

  14、代位权,诉讼时效2年;撤销权,诉讼时效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除斥期间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15、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2年的规定。

  16、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除斥期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除斥期间)。

  17、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

18、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出卖前3个月内通知出租人。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民诉中有关时间的总结

一、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

48小时

1、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

3日

1、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5日

1、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2、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4、督促程序中,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7日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0日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4、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15日

1、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民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6、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7、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30日

1、执行程序中,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

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5、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6、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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