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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新城(以下简称本项目)

工程地点:

中国广东省佛山市__

合同编号:

___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____

发包人:

有限公司__

设计人:

工程咨询公司____

签订日期:

二OO九年月日

 

发包人(甲方):

有限公司

设计人(乙方):

咨询有限公司_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新城项目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1.3《佛山市城市规划条例》、《佛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1.4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规章以及其它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

1.5建设工程的相关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2.1乙方设计范围为:

●概念性规划范围为42公顷。

●本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范围为总用地66706平方米。

●本项目建筑设计范围为总建筑面积地上部分约28万平方米,地下部分约为11万平方米,合同内表示面积为暂定数额,最终以规划部门审核批准之建筑面积为准。

●其中第1期(1、2#楼、商务中心1)住宅建筑面积约26046平方米,商务中心1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地下部分建筑面积约16027平方米。

●其中第2A期(3#楼)住宅建筑面积约14090平方米,地下部分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

●其中第2B、3期住宅和商务中心2为备选范围,面积和设计范围另行约定。

2.2具体设计阶段、设计内容和设计深度请参见合同附件一。

2.3发包人的设计任务书请参见合同附件二。

2.4设计进度计划请参见合同附件三。

2.5本工程的设计将由发包方分别委托设计人与其他境内外设计院和顾问单位共同合作完成。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3.1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请参见合同附件四。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4.1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设计成果)请参见合同附件五。

第五条设计费用及支付

5.1本项目概念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第1期和2A期建筑设计以及后续服务等总费用(含营业税,所得税等所有税费)上限为人民币叁佰肆拾贰万贰仟贰佰玖什柒元整(¥3,422,297元)。

其他由甲方提出要求并书面确定的可调增总费用上限为人民币壹拾柒万柒仟柒佰零叁元整(¥177,703元)。

5.2本项目在后期开发时,发包人如果对设计人在本合同下的服务满意,可在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优先与设计人签定项目后期开发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包括前述5.1规定的费用和项目后期开发设计费用在内的全部总设计收费(含营业税,所得税等所有税费)上限为人民币捌佰肆拾壹万肆仟元整(¥8,414,000元)。

其他由甲方提出要求并书面确定的可调增总费用(包括前述5.1规定的可调增费用)上限为人民币伍拾捌万陆仟元整(¥586,000元)。

具体费用组成及付款进度请参见合同附件七。

第六条知识产权及保密义务

6.1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发包人付清合同款后,本项目的设计成果(以各种方式和媒介表示和表达),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人为项目制作的概念设计、研究、报告和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的全部原始图和草图)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归发包人享有;设计人仍享有署名权,并可在不损害发包人利益的前提下,使用项目名称和有关设计成果作为公司业务推广的宣传用途。

6.2如设计人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需将部分设计委托第三方完成的,在设计人与该第三方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该第三方完成的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设计人所有,并且在该合同中还应写明此类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最终将归发包人所有。

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3若设计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将本合同的设计成果转让或应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设计费总金额的百份之十的违约金,若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4发包人有权在其宣传活动中使用设计文字及图纸等资料。

6.5双方均应保护其中任何一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公开、出版、发表或以其他任方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在本服务中从对方获得的任何资料和信息、本合同内容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本项目的工作成果。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发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但合同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七条双方责任

7.1发包人责任: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7.1.2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7.1.3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7.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设计人应加大投入资源积极配合。

7.1.5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7.2设计人责任:

7.2.1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有关规定,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符合《佛山市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7.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及依据是: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设计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等;

2)与项目有关的政府相关各项正式文件;

3)政府部门对各阶段设计文件的批复;

4)定界坐标基地宗地图及地质详细勘察资料;

5)发包人的书面设计要求;

6)《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7)佛山市现行有关绿化、市政、消防、人防等方面的要求或规定。

7.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7.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7.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应根据发包人通知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发包人或政府机关的审查意见,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在项目开始施工时,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7.2.6设计人对所有设计成果的完成度、正确性和合理性负责。

设计人应按时提交满足发包人报审、报批要求所需的设计文件图纸,并对各阶段设计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性、法规执行等负直接责任。

7.2.7设计人要熟悉中国相关标准、规范及发包人对本项目的技术要求,并配合发包人使设计文件通过发包人聘请的审图单位和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的义务。

如审查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范提出异议,设计人应尽快做出无偿修改,直至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7.2.8设计人应按本合同附件规定根据进度提交内容及设计成果,并保证所有提交的设计文件及图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设计规范、标准、规程、技术规定及专业要求。

设计的深度应符合建设部建质(2008)第216号文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7.2.9不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对批准的设计作重大修改、增加或删除。

7.2.10由设计人本身提出的对原设计成果的较大修改与补充,应取得发包人的事先书面同意,由此增加的设计人工作量,发包人不再另行增加设计人的服务费用,并且该等修改与补充不应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否则,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7.2.11在本项目整个过程中,设计人在充分理解本项目目标基础上,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

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有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影响时,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及补救方案。

7.2.12设计人不得在设计中指定设备、材料生产厂商或采用特定厂商的技术参数作为发包人进行的技术要求。

7.2.13设计人在完成本合同所委任的工作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国际标准。

设计人有责任协助发包人收集国际上与本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的技术和价格资料。

7.2.14设计人不具备中国的设计资质,但应保证具有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设计工作的相应资格和能力,并配合发包人聘请具备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的设计工作及协助该设计院进行相关的政府审批工作。

7.2.15设计人签收了发包人提供的该有关建设文件及设计资料后,十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要求补充的,视为该建设文件及资料齐备并有效。

设计人不得以此作为设计文件提交延迟的理由。

7.2.16当发包人根据需要聘请其他设计单位,如:

市政设计单位、机电设计单位,园林设计单位,系统集成商等进行设计工作时,设计人应给予配合。

7.2.17设计人应与发包人聘请的市场顾问充分合作和协调,使最终的产品在建筑风格、城市景观、使用功能以及市场需求等方面都能领先市场。

7.2.18设计人应与发包人聘用的工料测量顾问密切配合,本着经济、合理、美观、可行的原则,既要创造和体现建筑物的价值,又要尽可能降低建设成本。

7.2.19为满足发包人对设计要求,设计人必须向发包人定期提交设计进度报告,报告设计工作进展。

7.2.20与所有独立的设计单位进行协作,在设计时优先考虑选用国内材料及考察中国国内材料的适合性。

7.2.21设计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投保足够额度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其保险金额及保险公司应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保单复印件。

第八条项目设计团队

8.1设计人应为本合同设计咨询服务工作组建专门的有经验及能力的专业团队,并指定专人负责总体协调工作。

对设计人选派的总协调人及主要设计人员,如发现不能有效地与发包人配合或不能胜任工作,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及时无条件地更换人选。

8.2设计人应保证其总协调人在工作时间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畅通。

因设计人总协调人联系不畅造成甲乙双方信息沟通障碍而引起的工作进度延误,其责任由设计人承担。

8.3设计人提供服务的项目设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能力,服务团队人员一经发包人确认,不得随意更换或减少。

如确需更换,须征得发包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8.4设计人设计团队架构及人员简历请参见合同附件六。

第九条书面指示、确认和批准

9.1当设计人依本合同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文件、建议、说明或图纸等供其批准、评议或确认时;发包人应保证3天内书面回复是否给予批准、评议、确认。

当发包人依本合同要求设计人对提供的图纸、资料进行澄清时,设计人须在1天内对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和其它相关函件进行有效的书面反馈。

9.2发包人向设计人下达的指示、确认和批准应以书面的形式并送达。

第十条合同中止或解除

10.1如果发包人要求设计人中止提供服务,且中止的期限超过三十天(含),发包人则应根据本合同立即支付设计人中止时已完成工作相应的设计费,如果该延迟或中止是因设计人的失职造成的,发包人有权扣减相关费用并向设计人追究相关赔偿责任。

10.2因为设计人的原因造成设计人的设计存在重大的缺陷,或设计人存在重大失误,项目的建造无法实施或实现,或因设计人原因不能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且设计人反复多次修改仍未能通过的,发包人有权在提前十四天书面通知设计人后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已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工作相应的设计费。

10.3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除应返还已收的设计费外,还支付总设计费30%作为违约赔偿金。

本合同解除不影响双方在合同解除前产生的权益或债权以及赔偿责任。

10.4不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设计人因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而从发包人处获得的文件、资料等必须予以返还。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三十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2政府的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建、缓建,发包人在事件发生之日后三十天内按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向设计人结算工作设计费。

但不审批或停建、缓建因设计人的原因而造成的除外。

11.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赔偿发包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11.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若延误超过三十天,设计人被视为重大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停止支付任何费用。

11.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不履行职责或设计成果无法达到本合同或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载明违约事实。

如果设计人在发包人发出通知后十四天内未能纠正其自身的违约,则发包人可以发出书面通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如果发包人不接受设计人已完成的设计成果,设计人应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服务费,如果发包人接受设计人已完成的设计成果,发包人已付的设计费不再追要,未付的设计费也不再支付。

发包人已付设计费部分的设计成果,设计人应立即全部移交给发包人,并进行相应技术交底。

在此情况下,设计人向发包人移交的且发包人已经支付相应设计费的相关设计成果、相关资料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拥有。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

12.1修改合同内的设计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设计人收到修改建议后应给予充分考虑和执行。

发包人提出的各类关于技术合理性的变更要求,设计人方应予以满足。

12.2如果最终设计成果由发包人认可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包人要求重大的修改,则发包人与设计人另行协商设计文件的提交日程及修改费用;“重大的修改”,指发包人对设计任务书作出较大的调整、对造价预算作出较大的调整、要求设计人对建筑布局、结构或功能方面所做的重大修改以及对机电设备专业进行的系统性修改。

12.3对因设计错误、设计深度不足或设计不合理而进行的设计变更调整或返工,无论其是否经过设计审查或批准,也无论其工程量大小均不能增补设计费。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任何一方在遭遇自身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情况下,无法执行本合同的条款或条件时,任何一方均无须对另一方负责。

不可抗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故、天灾、战争、暴动、暴乱、地震、乙方自身人员以外的罢工、水灾、火灾以及爆炸等。

13.2遭受上述不可抗力事由的一方应当在发生不可抗拒力事件后,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能力所及范围内,尽最大努力来消除、减轻和补救因不能完成或延迟完成所造成的后果。

13.3由于各方面都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不被视作违约。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4.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4.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发包人如要求设计人提交的设计资料和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14.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详细性能等技术指标和参数,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4.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4.6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或利益转让给第三方。

14.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9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肆份。

14.10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14.11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佛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本合同终止之日为项目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发包方收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之日。

签字页: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合同附件一:

乙方设计阶段、设计内容及设计深度

一设计阶段:

第一阶段:

设计任务书编制及42公顷概念性总体规划

第二阶段:

新城住宅区(6.6公顷)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阶段:

1、新城第1期住宅和商务中心1建筑设计(住宅建筑面积暂定为26,046平方米,商务中心1为3,000平方米,地下部分为16,027平方米)

2、新城第2A期住宅建筑设计(住宅建筑面积暂定为14090平方米,地下部分为6000平方米)

后期住宅区建筑设计时间和范围另行约定

二设计内容

2.1第一阶段概念性总体规划

这一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

∙对42公顷的用地进行区位分析、空间研究、功能分区、交通及景观的分析。

∙完成设计文件(包括说明、图纸、经济技术指标的文稿、效果图等);

∙编制设计任务书。

2.2第二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

这一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

∙完成设计文件(包括说明、图纸、经济技术指标的文稿、电子文件及必须的模型、效果图等);

∙与甲方指定的咨询/设计单位协调,绘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方案报批图纸文件,满足有关部门的报批要求和国家技术规范的规定;

∙了解审批意见,并进行相关修改直至报批方案取得审批部门批准;

2.3第三阶段建筑设计

2.3.1第1、2A期方案设计

这一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

∙设计各层平、立、剖面,效果图等;

∙完成方案设计文件(包括说明、图纸、经济技术指标的文稿、电子文件及必须的模型、效果图等);并协助甲方向有关部门送审报批;

∙参加方案设计审批会议,并协助甲方向有关部门阐述及解释。

∙与甲方指定的咨询/设计单位协调,完善各个专业的方案设计资料,以使技术文件及图纸符合有关审批部门的要求。

∙根据政府部门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向甲方解释并负责对图纸做出必要的修改,直至报批方案取得审批部门批准;。

2.3.2第1、2A期扩初设计

这一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

∙完成建筑专业(除人防部分)设计文件;建筑专业设计深度应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与设计院配合,使建筑专业扩初设计的技术文件及图纸符合有关审批部门的要求

∙由当地设计院根据甲方要求对建筑方案提供预算,乙方在扩初阶段根据预算调整方案,使其符合预算要求

2.3.3第1、2A期施工图设计

∙核对当地设计院建筑专业施工图与设计意图是否吻合,并对主要建筑专业施工图纸会签;

∙提供重要建筑部位的典型节点大样

∙对甲方提出的重大设计修改和变更做出及时的修改设计,达到初步设计深度,交由当地设计院完成施工图设计;

∙对当地设计院有关设计修改是否影响原设计意图的征询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为主要招投标程序提供建筑方面的技术建议。

∙在建筑材料选择方面提供专业建议,以保证贯彻原设计意图。

2.3.4本阶段不含以下内容,甲方需要另行聘请专业公司提供服务:

∙室内装饰设计(乙方只提供住宅公共部分如电梯门厅、走道、小区公建物业的装修施工图设计)

∙样板房设计、同销售有关的效果图制作和多媒体制作

三设计深度

乙方工作深度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建设部建质[2008]216号)相关要求,以及建设部有关设计深度的相关规定。

合同附件二:

甲方设计任务书

一、设计范围和要求

1.1设计范围

本项目位于佛山南海区桂城街道,北邻桂城C11街区A地块A区商业用地,东接旧佛平路,南至小区路,西临石龙南路。

总用地面积66706平方米,总容积率面积约为281,600平方米。

其中,概念性规划范围为42公顷,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范围为总用地66706平方米。

建筑设计范围约为地上部分28万平方米,地下部分11万平方米。

第1期住宅和商务中心1建筑设计(住宅建筑面积暂定为26,046平方米,商务中心1为3,000平方米,地下部分为16,027平方米)

第2A期住宅建筑设计(住宅建筑面积暂定为14090平方米,地下部分为6000平方米)

后期住宅区建筑设计时间和范围另行约定,建筑面积最终以规划部门审核批准之建筑面积为准。

用地红线范围以国土部门核定的土地界线为准(详见《南海区桂城C11街区A地块用地规划设计要求附图》)。

1.2指导总则

该地块住宅为中高档居住区,封闭式管理。

设计理念应突出现代、美感、以及人性化空间,展示以新加坡特色的东南亚热带风光。

既有鲜明的标志性和独特的风格,又与周边环境和谐,并考虑到与A区商业用地的景观视觉效果。

1.3控制指标

1.3.1用地性质:

居住用地

1.3.2容积率:

4.3(包括配套商业、公共设施总建筑面积);

1.3.3建筑密度:

≤25%;绿地率:

≥25%

1.3.4建筑限高:

住宅建筑高度尽可能控制在100米以下,地下建筑≥-20米(桩基础除外)(注:

按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2.95米为起算基点)。

1.3.5容积率计算方式详见《南海区桂城C11街区A地块用地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当地规划局所发布的更新要求或规定为标准.

1.4住宅设计

1.4.1总住宅建筑面积:

不少于276,600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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