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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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
****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3
****大学校内大型群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暂行)…………18
****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5
****大学安全生产工作暂行规定………………………………34
关于调整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成员的通知…………………42
****大学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讨论稿)…46
****大学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责任书……………………………49
****大学重点部位安全台账表…………………………………55
****大学文件
校保字〔2010〕1号
关于印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学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学校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校园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院(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学院(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监督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每年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有毒化学药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个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各学院(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管理本单位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
(六)保障本单位区域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初起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十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协助保卫处组织学生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重点单位(部位)应实行防火工作日巡查制度: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电子阅览室、校医院、体育场(馆)、大学生活动中心(会议中心)、超市、花津校区人防工程、宾馆(招待所)、附小、幼儿园以及其他开展文体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图书馆、档案馆、标本馆、博物馆、校史馆、学院资料室、文物古建筑;
(三)印刷厂、化材学院药品仓库、后勤服务企业供水供气的锅炉房等易燃易爆部位;
(四)实验室、计算机房、承担国家或省级重点科研项目配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
(五)校办机要室、档案室(包括财务、人事、干部和学生档案室);
(六)高层建筑及地下室、校内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学院(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第十四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进行安全评估后方可举办。
依法依规应当报请芜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六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学校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必须有保卫处有关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消防图纸、资料、文件等复印件应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地下室和用于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药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条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学院(部门)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反对教职工向校外人员出租房屋,违反本规定者须对出租房屋所导致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保卫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校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情况;
(四)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有毒有害药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七)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八)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九)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一)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一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二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芜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保卫处和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将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由保卫处负责具体实施。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宣传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消防法律法规;
(二)学校存在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各学院应当在保卫处的协助下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第三十六条学院(部门)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学院(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法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八条学校、学院(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
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学院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消防经费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三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四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校内各单位(个人)因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提请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学院(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文件
校保字〔2010〕2号
关于印发《****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学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校园道路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及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芜湖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驾驶员、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自觉服从校园管理人员的管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按规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三条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各校区。
第二章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校园道路和校园内停车泊位属学校财产;保卫处代表学校管理校园道路和校园内停车泊位,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
第六条凡需要在校园道路上破路施工,应事先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同时在施工现场树立明显的警示牌,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路面,确保道路畅通。
第七条严禁在校园道路和非体育活动场所打(踢)球、溜旱冰、玩耍踏板车(滑板)、追逐嬉戏以及开展各种可能伤人、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八条除学生宿舍区部分路段实行封闭管理外,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严禁破坏校园道路,对无故破坏校园道路者,由保卫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行人行走
第九条行人在道路右侧或人行道上行走,不宜多人并排行走、围堆谈话,以免影响和妨碍校园道路畅通。
第十条行人通过路口或穿越道路时要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再行穿越,不准随意穿行。
第十一条老人、幼儿及未成年人在校园内行走时,监护人应切实承担起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应遵循靠右行驶的原则,严禁逆向行驶。
第十三条严禁骑车追逐、曲折竞驶、急转猛拐;严禁双手离把、扶肩并行或手中持物行驶;严禁攀扶、搭拉机动车辆行驶;严禁在人行道、绿化地、操场骑车或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
第十四条骑自行车、助动车不宜带人(学龄前儿童例外)。
骑自行车、三轮车进出校门或在人群拥挤地段要下车推行,下坡时要注意刹车。
第十五条骑车转弯应伸手示意,以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第五章 机动车辆通行
第十六条赭山校区机动车辆限从东大门和西大门出入,西小门除机动摩托车外,其它机动车辆一律禁止通行;花津校区机动车辆限从北大门出入,无特殊情况,其他大门禁止机动车辆通行。
第十七条学校公车、班车和本校教职工的私有机动车辆、校内施工单位和为学校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种运输车辆一律凭保卫处统一制发的“****大学车辆通行证(卡)”验证(卡)通行,无证(卡)不得入内。
第十八条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供电、邮政等各种特种车辆,须口头向门卫说明情况,经允许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非本校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确需进入校园者,应在门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二十条出租车一般不得进入校园。
但遇恶劣天气、接送老弱病残者、装载仪器设备、行李过重、新生入学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可在办理换证(卡)手续后准予通行。
第二十一条车容不整、证照不全以及各种经营性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实行右侧通行,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不得随意变道和超车,禁止鸣喇叭。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辆通过校园十字路口或转弯时,必须慢速行驶或停车让行;夜间行驶或通过危险路段时,必须降低行驶速度,保证通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学校有关单位举办的各种培训、进修班学员机动车需要进校的,由有关单位指派专人在开班前统一登记后,到保卫处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指定的泊车点进行停放;学校有关部门举办大型会议、重要活动(如新生入校、毕业生离校、供需见面会、体育和音乐加试等),有外来车辆进校的,主办部门须落实专人负责,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保卫处,并服从保卫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外经营的宾馆、餐厅、招待所、运动场馆,其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参照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应主动停车,接受值勤门卫人员的询问或检查,门卫执勤人员有权制止可疑车辆进出学校。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练)习驾驶车辆、试车等;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下客(货)时,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人流通行的前提下,靠边作短暂顺停,驾驶员应随车等候,不准离去。
第二十九条所有载货出门的机动车辆,应出示有关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经查验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三十条驾驶员驾驶机动车